论道德公正及其维护
2018-01-01覃青必
覃青必
摘 要: 道德公正是指个人或组织履行道德时得到他人和社会给予的与其道德上付出相适宜的善意对待和回报,它主要涉及道德活动中给予与回报、付出与补偿之间的对等与平衡问题。与法律公正、分配公正等相比,道德公正有着自己的性质与特点,它主要依据的是道德上“以善报善”的公正原则。近年来,我国社会不时发生一些道德不公现象,包括“做好事反遭陷害”“英雄流血又流泪”“道德意义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等。道德不公,一方面,会降低人们履行道德的热情,导致道德冷漠;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成为一些人掩盖其不道德行为的幌子,即通过制造道德不公假象来隐瞒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维护道德公正,要对道德行为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奖;对道德履行中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道德公正;功利主义;道德补偿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0751(2018)09-0086-05
一、问题缘起
2017年6月15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一篇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文章回顾了著名的“彭宇案”,称十年前彭宇被判赔偿并无不妥,因为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开庭中,彭宇都承认与人相撞,只是说不清与何人相撞,加上原告有一份经警方确认的彭宇陈述与老太太相撞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优势证据。文章接着写道:“遗憾的是,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而不得不说的是,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 ① 法院的这篇报道很值得我们去反思,而我们这里关注的是:为何在这件事上民众会置真相于不顾,固执地把“彭宇案”设置成“好人蒙冤”的典型案例,并一再地加以引用?除了文章中提到的“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认为,背后还跟人们内心长期积压的道德焦虑有关,而这种道德焦虑又部分由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缺乏道德公正导致。
目前学界对道德公正的关注还比较少,我们喜欢谈政治公正、法律公正、分配公正,但很少谈道德公正,原因可能是我们习惯于认为道德是强调牺牲与奉献的,是单方面义务的要求,因此不像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政治、法律、经济那样,存在一个公正或不公正的问题。但这种论断未必就符合人们的生活实际,人是一个复杂的存在,更多时候他更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他关注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总是在权衡各方面利弊后做出自己的选择和结论,这种权衡就构成了人们对公正的基本看法。在道德生活也是这样,尽管我们仍会以履行义务来要求自己,但并不因此就完全不考虑补偿或回报的问题,特别是履行义务超过一定程度的时候,从而也就有了一个是否公正的判断。不是所有人都能像纯粹义务论要求的那样,即使做出巨大牺牲与奉献,也不在乎任何精神和物质上的认可与补偿。日常生活也证实了这点,我们很少要求人们在火车上让座(牺牲较大),尽管我们会要求人们在公交车上让座(牺牲较小),因为我们认为,要求人们过分地牺牲与奉献在某种意义上是不道德也是不公正的。目前民众心里存在的道德焦虑感,可能跟我们在道德上过于强调牺牲与奉献而不太注重对道德公正的维护有关。当人们的道德生活缺乏基本的公正时,他们就会刻意去关注那些道德不公现象,甚至会罔顾事实把一些事件人为地设想为道德不公(像“彭宇案”那样),以缓解和宣泄心里的焦虑。
二、道德公正的特征及界定
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分为“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政治的公正”“自然的公正与约定的公正”等几个方面 ② ,其中,“回报的公正”包括“以善报善”,“我们有责任以善来回报一种美好的恩惠,而且在此之后应当率先表现出自己的美惠” ③ 。这就是道德上“以善报善”的公正原则,违背这个原则,即“有善不报”甚至“以恶报善”,即为道德不公。道德公正属于道德领域的公正,它不同于经济领域或政治法律领域的公正,后者讲究的是比例上的平等,即平等的要平等对待、不平等的要不平等对待(形式的公正),一旦这种平等被打破,它们还会通过矫正来恢复,这就是亚里士多德说的“矫正的公正” ④ 。但道德公正显然不能这样,比如“我”救了你一命,并不意味著你就欠“我”一命,这显然与道德的本质相悖。因此,道德公正不能是比例上的平等。这是因为,一方面,道德总要涉及一定程度的牺牲与奉献——只是超过了这个度而又没有相应的补偿才会导致道德不公,如果道德公正完全讲究比例上的平等,那不仅会模糊道德公正与其他公正的界限,而且还会降低、取消道德的利他性质。另一方面,道德公正也不像法律公正、分配公正那样,有一个明确、客观的双方关系,从而可以按比例进行分配,道德公正的双方关系有时是模糊的,或者只能说是间接的。比如,一个见义勇为的人不幸牺牲了,那需要公正对他的除了被救的人,还有他人和社会,而如果只是被救的人有这个责任,那么重压下他有可能推卸责任或制造谎言,从而给牺牲的人带来更大的不公。
可见,道德公正与法律公正、分配公正等相比,有着自己的性质与特点,它主要依据的是道德上“以善报善”的公正原则,而非法律、经济意义上的比例上的平等。由此我们把道德公正界定为,道德公正是指个人或组织履行道德时得到他人和社会给予的与其道德上付出相适宜的善意对待和回报。当然我们这里论述“道德公正”是有所指的,或者说是狭义上的,主要针对道德活动中给予与回报、付出与补偿之间的对等与平衡问题,若从广义上理解,“道德公正”还可以指称其他内容,比如指称道德(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体现出来的公平公正的内容、价值和意蕴等。
三、道德公正的学理支撑
义务论和效果论是伦理学两大对立的学说,简单地说,义务论认为履行道德应当出于责任和义务(或出于善良动机),而不是为了其他外在的效果;而效果论认为,我们之所以履行道德在于它能实现一个好的效果(诸如物质利益、快乐、幸福等)。义务论从学理上可能并不支持道德公正理论,这里我们结合康德的义务论进行说明。康德认为,道德本身具有绝对的、内在的价值,它无须其他价值来参照和衡量,更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本身就是目的,因此人们履行道德只能出于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为了道德之外的其他目的或利益,否则这些行为就不具有道德价值。 ⑤ 从这个角度分析,既然人们履行道德纯粹出于内在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出于善良意志”,而与其他外在的因素和效果无关,那么那些涉及道德公正的善意对待和回报,就不能成为“我”履行道德的理由或目的,事实上没有这些“我”依然会履行“我”该履行的。即使“我”履行道德时遭到不公正对待,比如他人和社会的漠视、否认、诬陷等,也都不能成为影响、阻止“我”履行道德的借口,事实上除了责任和义务,“我”并不在意和关注这些,而且对“我”来说,遭遇的不公越多,反而越能考验“我”履行道德的决心,越能体现“我”只出于责任和义务履行道德的纯洁性。“假若身置逆境和无以排解的忧伤使生命完全失去乐趣,在这种情况下,那身遭此不幸的人,以钢铁般的意志去和命运抗争,而不失去信心或屈服” ⑥ ,这些即使遭遇不幸也依然能坚守道德的人,其行为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因此对义务论来说,它并不关注或者认为存在所谓的道德公正问题,也就是道德上付出与回报的对等与平衡问题。义务论带有理想化的倾向,它一旦进入经验生活,就有可能与大众的道德生活实践相悖。有人就这样质疑康德义务论,如果“我”有一个朋友被坏人追杀,然后藏在“我”这,那么当坏人问起朋友的藏身之处时,“我”是否要如实以告?按康德的逻辑只能说是,因为遵守“诚实”这一道德准则是“定言命令” ⑦ ,并不受诸如“朋友”“坏人”“被追杀”等这些经验因素的影响。但这个回答显然与大众的经验判断相悖。
现实中人们或多或少会从效果论的角度看待自己的道德行为,他会考虑因此给自己带来的或好或坏、或多或少的效果,社会道德评价亦如是,因此在这里就有了一个道德上是否公正的问题。如果“我”的道德行为不仅没有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赞许,相反还会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害,那“我”就有可能产生一种道德不公感。退一步来说,即使“我”达到了义务论要求的那种境界,完全不为这些所动,但社会道德评价也有可能为“我”鸣不平,从而一样存在道德公正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公正与当事者的认识与感受并不必然有联系,圣徒因其信仰可能并不认为其所遭遇的是道德不公,但这并不妨碍他人和社会根据道德公正的原则做出判断,这也正是道德公正存在客观内容的地方。因此效果论在学理上是支持道德公正理论的。这里我们结合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说明。功利主义认为:“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 ⑧ 这里的“任何一种行为”包括个人的行为以及政府和社会的行为,“当事者”包括“该行为”涉及的人和社会,“幸福”包括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其中精神幸福比物质幸福重要。在功利主义看来,个人幸福应当受到重视,因为它构成社会幸福的一部分。“只有在世界的安排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才会以绝对牺牲自己的幸福,作为有益于别人的幸福的最好方法” ⑨ ,没必要的个人牺牲是不道德的,除非它能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幸福(但这种牺牲也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因此在功利主义伦理学这里,道德行为要获取的“幸福”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并且在个人幸福、他人幸福、社会幸福之间有一个总量上的比较与权衡,从而产生与公正有关的“幸福”资源的分配与协调问题(当然这种分配有别于经济利益、政治权益等资源的分配),也就是道德公正问题。在功利主义看来,一个道德行为理应给行为者带来幸福和快乐,唯有这样才是正当和道德的。如果由于他人和社会的原因,个人履行道德不仅没有增进幸福,相反还会带来不幸,那显然是不公正的。
四、道德不公现象及其危害
道德不公就是对道德公正的偏离或违背,正是由于道德不公现象的存在,才促使我们去思考道德公正问题。近年来,社会上不时发生一些道德不公现象,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响,分析这类现象对促进我们对道德公正的理解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这些道德不公现象中,最为人们关注的主要有“做好事反遭陷害”“英雄流血又流泪”“道德意义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等。首先是“做好事反遭陷害”,即人们在做好人好事时,不仅没有得到他人、社会或当事者的承认与嘉奖,反而因此遭到污蔑、陷害甚至索赔,从而导致精神、名誉、财产等方面的重大损害。2013年6月15日,四川达州城区有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有三个孩子看见后马上过去搀扶,结果遭到老人及其家人的诬陷,要求赔偿医药费2万余元,老人的儿子甚至把老人背到其中一个小孩的家中,称不赔偿医药费就不走,最终警方判定其行为为敲诈勒索,给予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⑩ 这种现象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比较多、危害比较大的道德不公现象。其次是“英雄流血又流泪”,即人们在履行道德时不幸遭遇生命、财产等方面的重大损失,结果履行道德的人及其家属却没有得到他人、社会或当事者的感恩、承认或补偿,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2015年2月26日,大学生孟瑞鹏为救两个不慎落水的女童不幸溺亡,事后女童的母亲却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否定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谎称孟瑞鹏是自己落水的,后经孟瑞鹏家人以及警方的多方查证,才最终认定孟瑞鹏的救人行为。 (11) 这是众多“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中的一个,而且还不算是极端的一个。最后是“道德意义上的劣币驱逐良币”,即在社会生活中,那些守底线、有良知的人或组织往往竞争不过无良的不守底线的人或组织,从而最终被淘汰出局,表现为清官被排挤、有良知的企业赚不到钱等。这类道德不公现象往往发生在社会转型期,特别在相关制度、法律还不健全、监督还不完善的时候。
当然,现实中的道德不公现象应该不限于以上三种,可能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纵观这些道德不公现象,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人们在履行道德时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包括被漠视、否认、诬陷,或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灾祸或损失等。道德不公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一致谴责和激烈争论,在这些争论中,我们首先要警醒的是,目前社会上有些道德不公现象,可能是人们为了表达和释放心中的不平和压力而“人为地设想”出来的(如文章开头分析的那样),加上有些媒体为了迎合民众心理,刻意去曝光甚至杜撰一些道德不公现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媒体刻意报道→增强大众的道德不公感→新闻价值增加→媒体的刻意报道被强化……这就给人们带来一种错觉,好像道德不公现象天天发生,这肯定是不符合事实的。但也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不少道德不公现象,这些现象很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分析,这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对遭遇道德不公的人的关怀与帮助,另一方面也为了纠正道德不公,引导人们理性思考道德不公问题。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 (12) 道德不公现象的最大影响恐怕是增加人们心中的不平,降低人们履行道德的热情,从而导致道德冷漠。对大部分人来说,只有在有基本保障或牺牲较小时才会去履行道德(尤其在公共生活领域面对陌生人的时候),而道德不公现象却给他们一种顾虑——他们有可能因为履行道德而遭遇重大损失,从而让他们在面临道德抉择时,会犹豫再三甚至选择沉默。“见利忘义”“见死不救”“老人倒地无人扶”等道德冷漠现象,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一大问题,尽管它与人们的道德品质、与转型期的其他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但道德不公无疑是其中一个较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道德不公现象还有一个负面影响,就是它有可能被曲解和滥用,从而成为一些人逃避道德责任甚至掩盖其不道德行为的幌子。有些人本来就无心履行道德,他们甚至没有遭遇过道德不公,他们之所以如此义愤填膺地关注和声讨道德不公,只不过是为了逃避道德责任,为自己的冷漠寻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人甚至会借助道德不公把自己打扮成无辜的受害者,通过利用大众对道德不公现象的愤慨,博取大众的同情与支持,从而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或掩盖自己的不道德行为。2015年9月8日,女大学生袁某在微博上自称扶摔倒老人被讹,希望能通过微博找到目击证人,微博发出后老人及其家人遭到網民的纷纷声讨和辱骂,然而最后经过警方的调查,确认了袁某的撞人行为,并认定她承担主要责任。 (13) 这种行为其实比“老人倒地无人扶”更为恶劣,“老人倒地无人扶”是消极的不作为,而这种行为却是积极地损害老人的利益。老人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我们的关心和帮助,然而现在社会上却有一种不正常的“黑化”老人的倾向,他们经常被戏称“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经常被动地与讹诈、碰瓷结合在一起。这也是我们在道德不公问题上需要警惕的。
五、道德公正的維护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道德公正的维护既不能讲究比例上的平等,也不能像纯粹义务论要求的那样不要求任何补偿。苛求比例上的平等会把道德公正混同于经济分配公正,不要求任何纠正和补偿实际上是取消道德公正问题的存在,这都不是正确的态度,道德公正的维护应该是这两个极端的平衡。道德公正的维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对道德行为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奖。人是社会的人,人有一种强烈的被他人和社会认可的需要和欲望,因此唯有人在乎“荣誉”这种东西,人有时对金钱、权力追求的背后也有可能出于这种被认可的欲望。履行道德的人更是这样,他需要他人和社会对他这种行为的认可,对他来说最大的不公,恐怕是有人否认甚至嘲笑他的道德行为,认为他有所图,或者讥笑他傻。因此道德公正的维护,首先要改变这种不良的评价倾向,营造和建立一个认可、欣赏和尊重有德的人的舆论环境和评价机制,让有德的人真正感觉到孔子说的“德不孤,必有邻” (14) 。中央电视台推出的“‘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就是其中的一个典范,它能慰藉那些在道德上做出巨大牺牲的人们,给予他们继续前行的动力,这其实就是一种道德公正的体现。
二是要对道德履行中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首先要说明的是,道德总要涉及一定程度的牺牲与奉献,因此补偿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给道德主体带来较大损失的行为,如果不造成损失或损失微小,就不至于产生道德上的补偿问题。比如“我”在公交车上让座,或扶老人过马路,即使对方没有致谢,“我”也不至于要求进行补偿,但如果“我”因此遭到讹诈,从而导致名誉或财产的重大损失,那就不一样了。对于因履行道德而遭遇重大损失的人,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补偿和挽回他们的损失,包括名誉、财产、健康等方面的损失,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但这种补偿又不能单由被救助的人来承担(理由如前文所述),而应该由社会力量来共同完成,因此成立见义勇为保障基金或救助平台,建立稳定的见义勇为风险防范和代价补偿制度,实现对有德的人的基本保护,也是维护道德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人和组织都应积极主动地投入到这种对有德的人的保护中。
三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道德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尽管道德公正与其他社会公正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它们之间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道德公正的实现与维护有赖于其他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从人的需求层次及其递进关系看,人们一般先关注分配公正、司法公正等,然后才去关注道德公正,如果其他社会公正得不到实现,人们也就很难去关注道德公正。比如一个正在遭遇司法不公的人,或者一个经济利益长期被剥夺的人,就很难有心思去关注道德公正。而且道德公正和其他社会公正往往纠缠在一起,让人难以区分,许多道德不公现象其实都是在社会不公心理的暗示与支配下做出的,其逻辑是:他人(社会)这么不公正地对“我”,那“我”凭什么还要公正地对他(社会)?因此,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是维护道德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注释
①舒锐:《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15日。
②③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34—150、142、136—140页。
⑤⑥⑦[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6—53、47、65页。
⑧⑨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11—212、252页。
⑩《3儿童扶老被诬 讹人老太被拘7日》,《新京报》2013年11月23日。
(11)范春旭:《大学生孟瑞鹏救人身亡,落水女童之母怕“赔钱偿命”说谎,后坦陈真相,获得谅解》,《新京报》2015年3月9日。
(12)出自《尚书·大禹谟》,大意是人心容易被诱惑,道心容易被遮蔽。
(13)《女大学生扶老人,真是她撞的》,《信息时报》2015年9月27日。
(14)出自《论语·里仁》,意思是有道德的人不会孤单,一定有志同道合的人与他为伴。
On Moral Justice and Its Maintenance
Qin Qingbi
Abstract: Moral justice refers to the corresponding kind treatment and reward that the individual or the organization receives given by other people or the society when the individual or the organization performs the morality. It mainly involves the equivalence and balance between the giving and the rewarding, or between the paying and the compensating in the moral activities. Compared with law justice and distribution justice, moral justice has its own nature and character, mainly based on the moral justice principle "reward the good with good".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a certain amount of moral injustice has arisen in our society, such as "being framed when doing a good thing", "a hero paying out his bloods to save something or somebody but getting nothing in return", and "bad money driving out good in moral sense". The negative effect of moral injustice reduces people′s enthusiasm for performing morality and therefore leads to moral indifference. In addition, it may become the guise which is used to cover the immoral behavior, which means that some people may conceal their immoral behavior by creating moral injustice illusion.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moral justice, the spiritual and material rewards should be given for the moral behavior, the losses resulting from carrying out morality should be compensated, and the social equity and justice should be promoted.
Key words: moral justice; utilitarianism; moral compens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