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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下农产品进项税的几点认识

2017-12-26李猜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43期
关键词:税额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李猜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下农产品进项税的几点认识

◎李猜

自2017年7月1日起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又进行了调整,并公告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上政策的发布,很多纳税人大呼“弄不懂”,本文将以纳税人从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的角度,对比分析一般纳税人应如何确定农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接着在此基础上针对纳税申报表的变动,进一步分析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填制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申报表。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将农产品、化肥、农药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本文首先以纳税人从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的角度,对比分析一般纳税人应如何确定农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接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填制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申报表。

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从A公司购进一批农产品,价格为1110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0元,税额则为1000×11%=110元,情况一,若甲企业将购进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或直接出售,则税率仍为11%,甲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10元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二,若甲企业将购进的农产品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成税率为17%的货物,则甲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1000×13%=130元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2%=20元。

(2)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B公司为从事鲜活蛋类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从从B公司购进一批农产品,含税价为1110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论甲企业是将购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成税率为11%或17%的货物还是直接出售,当期可申报进项抵扣税额都为0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1%的扣除率计算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C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甲企业从C公司购进农产品含税价为1110元,并取得对方从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 1077.67元, 税 额 1077.67×3%=32.33元,情况一,若甲企业将购进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或直接出售,则税率仍为11%,甲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77.67×11%=118.54元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二,若甲企业将购进的农产品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成税率为17%的货物,则甲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1077.67×13%=140.10元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77.67×2%=21.56元。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从D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从D公司购进一批农产品,含税价为1110元,并取得D公司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论甲企业是将购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成税率为11%或17%的货物还是直接出售,当期可申报进项抵扣税额都为0元。

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

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或取得对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1%的扣除率计算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E公司购进一批自产免税农产品,价格为1110元,取得E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注明农产品买价为1110元。情况一,若甲企业将购进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或直接出售,则税率仍为11%,甲企业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10×11%=122.1元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二,若甲企业将购进的农产品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成税率为17%的货物,则甲企业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10×13%=144.3元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10×2%=22.2元。

从境外单位购进农产品

从境外单位购进农产品,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甲企业从境外单位购进一批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关税完税价格为1000元,税额为1000×11%=110元。情况一,若甲企业将购进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或直接出售,则税率仍为11%,甲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10元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二,若甲企业将购进的农产品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成税率为17%的货物,则甲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1000×13%=130元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包括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2%=20元。

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申报

自2017年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 “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两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和“其他”两栏。

其中,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假设甲企业,系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向A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税额为22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C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注明金额5万元、税额0.15万元;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20份,购买价为100万元,按11%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11万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深加工成税率为17%的货物;当月还取得其他抵扣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万元,税额0.85万元(上述取得的发票全部于当月认证并相符)。

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填入附表一第1栏“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项税额:从一般纳税人B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2万元,以及从其他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85万元,两项合计22.85万元,填入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从小规模纳税人C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11%=0.55万元,以及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两项合计11.55万元,填入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当月领用用于深加工税率17%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即11÷11%×(13%-11%)=2万元,填入附表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2.85+11.55+2=36.4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51-36.4=14.6万元。

(作者单位: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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