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对金融监管的价值研究论述
2017-12-24王晓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文/王晓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对金融监管的价值研究论述
文/王晓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本文通过对证券概念相关内容的研究,主要分析了中国《证券法》中证券概念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投资合同”涵义和结构组成,最后总结了证券概念扩大的价值,旨在深入研究证券概念,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参考的价值。
证券概念;扩大;金融监管;价值
1 中国《证券法》中“证券”概念存在的问题
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将其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包括各个股票公司和债券公司等依法获得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证券投资基金、政府债券等上市交易、证券所衍生出的各种交易管理的手段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等都是属证券法范围内。《证券法》在制定时,部分专家认为《证券法》应该包括所有的证券的发行、交易和一些相关的证券活动,也有另外一部分观点表示我国的《证券法》主要的证券关系应该包括股票、公司债券等一些较为基本的证券活动,而债券以及股票的发行等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补充性的调整,而对于政府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则需要进行格外的规定。但总的来说,我国当前的《证券法》对证券概念的定义,主要指的是债券和股票两种类型,而针对各种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审批、法律制度等都是建立在此证券概念的基础上而建立的。
国外对于证券法的界定往往是根据其功能的不同来进行不完全的列举,证券法中仅仅能够列举证券的主要类型和典型类型,却无法列举全部的类型。因此,有部分的专家和学者提出了将证券概念扩大,在法律规定的证券类型中,引入证券的一般性概念,从而能够给证券监查管理部门提供一些依据,能够判断金融产品是否属于证券。这样一来,需要研究的问题便成为了如果不能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证券的所有类型完整概括,那么是否可以设置一定的条款或者标准对证券的特征进行说明,然后由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证券特征进行判断,从而明确该金融产品是否能够用证券法规定来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2 证券概念的比较
一般来说,对于证券概念的比较,主要从两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和研究,然后从中总结出证券概念的特征。第一,证券指的是一种权利凭证,以某种介质为载体,是法律中的书证。证券法中证券所代表的是财产的权利,证券概念被限制在油价证券的范围内;第二,将证券视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凭证,与民法中对物的定义具有一定关联,但是二者仍然有区别,如证券更加强调标准化,通过等额划分进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且证券能够进行自由的转让,因此常常认为证券具有一定的流通性,且规范化。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将证券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并认为证券的特征如下:证券主要是指一种投资占有的凭证,不仅能够流通,且具有一定的风险。部分专家学者在此基础上对证券进行了划分,分为了货币证券、资本证券以及商品证券,并指出资本证券就是证券法中所提到的证券。
美国采用双层认定的体制进行证券概念的明确,美国上世纪30年代的《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中均提出了用列举方式进行证券的种类划分,并且在实际的案件中,司法部门能够对证券进行识别和判断。虽然列举式规定中明确了证券概念,但是实际的活动中存在大量的金融工具具有证券性质。所以美国的司法部门具有判断金融工具是否是证券的权利,并且能够判断该金融工具是否受到证券法律规定的管束。
日本的《证券交易法》中也提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证券的种类,并将各种有价证券进行了列举,2006年,日本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扩大了证券概念,并将金融商品概念引入证券的概念中。虽然日本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进行金融商品的定义,但是为了适应实践活动的需要,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引入了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虽然大部分的日本专家和学者对于日本的金融改革立法仍然保留意见,认为并不完善,但受到美国金融改革的影响,日本的《证券交易法》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成为了新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给投资性商品的法制规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投资合同”涵义和结构组成
站在投资合同概念和构成的角度来看,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对其进行了充分了说明,在这个案子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一项Howey检验标准,用于判断案子中的交易是否属于投资合同的范畴,并且是否需要被列入证券的范围。该标准的含义是:所提出的设想和方案是否与公共事业的投资相关,但是收益却来自其他人的努力。从上述阐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Howey检验标准的四个重要元素是公共事业、投资、收益以及他人的努力。并且美国的判例随着这个检验标准的提出逐渐开始向两个方向发展。
首先,雷维斯案件中,对Howey检验标准的四个重要元素的结构进行了说明,并提出用家族相似标准来判断案件中的金融工具是否属于证券。家族相似标准不仅对Howey检验标准中的四个重要元素应用顺序进行了详细的逻辑阐述,同时也采用了更为灵活的方法进行证券属性的判断。虽然雷维斯案件中并未明确的提出证券概念的判断标准,而使用类型化的标准进行证券概念判断,但是大多数的专家学者认为,这种判断方式存在一定的侥幸,由于在进行证券界定时,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法院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不需要满足所有的要素,因此可以将融资计划引入证券监管中,给证券法的完善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总而言之,雷维斯案件中所采用的标准与Howey检验标准相比,虽然较为灵活,但整体并无二致。
其次,虽然在被动投资的问题和他人努力的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论调,但是被动投资和他人努力这两项因素都表明了证券在本质上的含义以及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因。投资人在金融交易中扮演的角色较为被动,证券发行者必须在获得投资人的资金之后才能够进行资金的经营和管理,这就关系到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因此在法律监管过程中,需要对投资人的行为、证券发行人的自身素质等进行监控。
4 证券概念扩大的应用研究
第一,证券概念的扩大对于我国的交易所对交易对象的定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活跃的状态,各个地区的极易层出不穷,产权交易所如雨后春笋。但受到当前复杂环境的影响,金融风险容易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针对对相关的金融风险防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持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财产权益证券化发型、交易的可能性排除,避免交易所乱象。
第二,企业通过合同向社会发出融资要求,借鉴了投资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表明,贷款属于金融业务,贷款人必须在银行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批准之后才能够获得贷款资格。实际的活动中,某些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企业和公司,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资金,并且签订相应的合同进行集资。然而当前我国并不支持这样的交易,但企业在实际的需要中,仍然会选择开放借贷渠道,问题的重点还是在于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对社会金融开放的一种态度。
第三,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是构建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其中包括场内的交易市场和场外的规范交易市场。一般来说,场外的市场交易大多指还没有上市的公司的债券或者股票,另外,我国未来的金融发展也将开通一些金融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交易,让金融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得以实现,从而实现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资金的稳定流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在当前证券法制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概念的扩大,将实质性的证券判断标准引入证券概念中,实现证券概念的完善,为证券交易提供可靠的基础。
5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的《证券法》中证券概念的扩大主要建立在债券和股票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发展,将“投资合同”概念引入了证券概念的判断中,便于证券概念的扩大。根据本文的研究,对“投资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并探究了证券概念的扩大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提出了证券属性的判断应该由立法部门将权力授予中国证监会,让证券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为金融监管创造条件。
[1]邹佳丽.证券范围的扩大及路径选择[J].新财经(理论版),2014,(1):71-71.
[2]杨东,刘磊.证券法的转型:从传统有价证券到金融商品——日韩两国给我们的启示[J].证券法苑,2011,05(2):8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