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机制、声誉机制与财务报告质量
2017-11-28管考磊
管考磊
【摘 要】 会计本质上作为一种契约,其执行情况决定了财务报告质量的高低。法律机制和声誉机制作为保障契约有效执行的两种机制,能够保障会计契约得到有效执行,进而促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这两种机制在保障会计契约方面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当前对于财务报告舞弊等违反会计契约行为的治理需要统筹两种机制,发挥其各自的优势。
【关键词】 财务报告质量; 法律机制; 声誉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22-0008-04
一、引言
契约作为各方合意的表达,在现代社会中无处不在,它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化的显性形式,也可以表现为非书面化的隐性形式。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为了明确各自在企业中的权利、责任和彼此关系,相互之间签订了一系列不同形式的契约,并通过契约实现互动,因此,从这种意义上企业也被视为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企业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企业的契约方。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为企业各契约方利益的界定、计量与分配提供了一套制度体系和工具手段,究其本质也是一种契约。会计契约是企业各契约方运用会计方法和会计信息,明确、调整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契约[ 1 ]。企业(包含管理者和会计人员)执行会计契约的过程和结果就是编制与提供财务报告,因此,会计契约的执行情况从根本上决定了财务报告质量的高低。如果会计契约得到了有效执行,那么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自然就是高质量的;如果会计契约未得到有效执行,那么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必然存在欺诈和舞弊。但是,包含会计契约在内的每一个契约并不会自动得到有效执行,契约的有效执行有赖于契约执行机制的建立。契约执行机制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基于法律的公共执行机制,可以称之为法律机制;另一种是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可以称之为声誉机制[ 2-4 ]。当前,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企业各契约方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配置,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大问题,因此,企业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治理越来越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作为维护契约有效执行的两种机制,法律机制和声誉机制能否保障会计契约的有效执行,并进而提升财务报告质量?这两种机制在提升财务报告质量方面是何种关系,互补抑或替代?现有文献对这两个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加以探讨,这对于当前企业和政府监管机构提升财务报告质量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二、法律机制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会计契约的强制执行
法律是由社会成员所认可的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保证实施,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中最高的行为规则,它不仅规范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且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签订的契约也具有强有力的规范作用,这种作用就是基于法律的契约执行机制,即法律机制。法律机制的基本原理在于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强制执行来增强各契约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并由此保障契约不被违反和得到有效执行[ 5 ]。法律机制对会计契约执行的影响既可以通过改变包括企业管理者在内的各契约方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进而影响各契约方的行为决策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改变各契约方对自身行为的未来预期来实现。
具体而言,法律机制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行为标准和行为方向提供了一种规范,主要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而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则为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行为规范。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信息必须满足相关性、如实反映、及时性和稳健性的质量要求,这为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命令性行为规范;《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为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了禁止性行为规范。这些法律行为规范为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明示了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不仅为企业编制和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起到了指引作用,而且压缩了企业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的行为选择空间,保证了财务报告的高质量。第二,每一项法律不仅为各契约方的行为提供了规范,而且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有契约方违反了会计契约,则会招致严厉的法律惩罚(包括赔偿、没收财产、刑罚,等等)。如企业实施了财务报告舞弊等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企业可能就会被要求退市、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向监管机构支付罚金,企业的管理者也有可能被判入狱、支付罚金、市场禁入。这些惩罚措施大大增加了企业实施财务报告舞弊等违反会计契约行为所付出的代价,降低了企业实施违反会计契约行为的净收益,迫使企业杜绝或改正上述违约行为,从而选择诚实履行会计契约并提供高质量财务报告。第三,法律为各契约方预测自身和其他契约方的行为提供了基础,从而有助于企业或管理者在诚实履行会计契约还是违反会计契约之间决策时,会事先预期到违反会计契约可能招致的法律惩罚,企业或管理者经过对个人利益的“算计”,会事先理性地放弃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而选择诚实履行会计契约,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此外,法律是以命令的方式召唤诚实履行契约,以禁止的方式阻止违约行为,并且它主要依赖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而不容当事人对法律权威展开谈判。因此,法律对会计契约的保障是一种强制性的机制,它会对那些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给予强制性的约束和惩罚。
三、声誉机制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会计契约的自我执行
声誉是社会公众对一个主体的整体评价,综合反映了主体在过去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声誉通过对契约方未来利益的影响可以为契约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作用,这种作用就是基于声誉的契约执行机制,即声誉机制。声誉机制作为保障契约有效执行的机制之一,能够保障会计契约的有效执行,进而提升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声誉机制的信息理论认为,企业声誉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企业过去行为的整体认知和综合评价[ 6 ],作为一种信号它向企业现有的和潜在的契约方传递了有关企业类型(财务报告质量的高低、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的信息,从而能够帮助那些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契约方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企业拥有良好的企业声誉,那么其他契约方更愿意相信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和高质量的,进而选择与企业签订或保持长期的契约。如果企业拥有较差的企业声誉,那么其他契约方就不会相信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信息,从而拒绝或终止与这类企业签订契约,甚至把这类企业驱逐出交易共同体。如此,良好的声誉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的声誉租金,而较差的企业声誉则会给企业招致惩罚。企业为了获得声誉租金而避免声誉惩罚,会积极地诚实履行会计契约,持续地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努力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声誉,以换取未来长期的经济利益,从而避免那些通过财务舞弊等违反会计契约行为所换来的短期收益。第二,声誉交易理论认为企业声誉有助于提高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有助于提升企业客户的转化率、忠诚度和活跃度,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它事实上构成了企业一项稀缺的、难以模仿的无形资本,是企业极为重要的财富。Black et al.[ 7 ]研究发现,《财富》杂志对美国企业的声誉评分每高出1分,企业的市场價值就会高出5亿美元。同时,企业声誉的建立不仅需要长时期的日积月累,而且需要企业付出高昂的成本。但是,企业声誉作为一项无形资本,一旦因为企业的某些机会主义行为而受损,就会迅速贬值,甚至一文不值,企业即使再花十倍、百倍的努力也未必能挽回。因此,良好的企业声誉事实上构成了企业对其财务报告质量的一种承诺和抵押,一旦那些拥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实施了财务报告舞弊等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其原有的声誉资本就会迅速贬值,甚至完全丧失。如此,企业为了避免声誉资本的流失,就会积极地诚实履行会计契约,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 8 ]。此外,声誉机制对于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均是通过企业其他契约方“用脚投票”的方式深刻影响企业自身的长期核心利益,从而迫使企业事前主动放弃财务报告舞弊等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因此,声誉机制对于会计契约有效执行的保障是一种自我执行机制,它不依赖于外部机构的强制实施。endprint
四、法律机制和声誉机制在影响财务报告质量方面的关系——互补抑或替代
作为保障契约有效执行的两种履约机制,法律机制与声誉机制之间的关系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两种竞争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互补关系[ 9-10 ]。基于这种观点,法律机制为会计契约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参照基准,从而使得各契约方对会计契约是否得到执行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且法律机制的威慑力量可以对那些存在违反会计契约倾向的企业产生一种事前的规制效应,促使企业积极诚实地履行会计契约,只有这样,良好的企业声誉才能建立起来,声誉机制才有可能发挥作用;反之,如果法律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企业不会因会计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惩罚,那么企业未来诚实履行会计契约的积极性也就无从建立,最终声誉机制也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有效的法律机制为声誉机制提供了基本的游戏规则,是声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另外,虽然法律机制可以依赖国家司法机构而得到强制性实施,但是当前背景下的司法机构普遍存在执法任务繁重、公共执法资源不足和腐败所导致的不公平等严重问题,从而使司法机构所做出的法律判决不一定完全公平和公正,也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得到执行,而声誉机制能够有助于法律判决的执行。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机构一旦作出法律判决,企业违背会计契约的行为就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公开信息,如果企业拒绝执行法律判决,那么它就会遭到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联合抵制,并且这种抵制力远比国家的强制力要大得多。因此,声誉机制有助于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判决,法律机制也就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梁热[ 11 ]研究了企业声誉与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之间的关系,发现企业声誉的缺失会导致法律监管的失效,从而支持了法律机制与声誉机制之间的互补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相互替代关系[ 12-13 ]。基于这种观点,企业声誉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每一个企业都能够积极建立声誉,并在声誉机制的约束下诚实履行会计契约、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那么正式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仅仅依赖声誉机制就可以保障会计契约的有效执行,因此声誉机制的有效运行就能够大大削弱对法律机制的需求;相反,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起声誉,声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那么企业与其他契约方之间互不信任,为了实现彼此之间的交易,契约各方就必须签订更加详细和完备的会计契约,以便法律机制能够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保障会计契约有效执行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即使不考虑未来利益的损失,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也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声誉机制,也可以保障会计契约的有效履行,声誉机制便不再那么重要;相反,如果法律机制无法有效运行,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社会陷阱”状态,违反会计契约的行为将得不到及时追究和惩罚,那么要想保障会计契约的有效履行就必须有足够大的未来利益作为激励,也就是更加依赖声誉机制的作用。雷宇[ 14 ]通过考察企业声誉对债务契约与会计稳健性之间关系的影响,支持了法律机制与声誉机制之间的替代关系。
本文的观点为,声誉机制和法律机制在保障财务报告质量方面是一种互补关系。理由在于:作为一个由第三方实施的不完全公共契约,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契约相当完备,而且要求契约中规定的行为能够被观察到和被第三方(法庭)所证实。但事实上,会计契约不仅是不完备的,而且其执行结果也难以被观察。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由于企业各契约方的“有限理性”和企业所处环境与经营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企业各契约方之间制定一个完备的会计规则几乎是不现实的,即使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中由于成本太高,各契约方也理性选择制定一个不完备的会计规则,留待事后根据情况加以补充。事前难以讲清楚和理性地保持无知的领域就形成了会计规则的“公共领域”。由于“公共领域”内的行为缺乏明晰的判断标准和难以被证实的特征,行为的选择及其结果受到会计人员价值立场和主观判断的巨大影响,从而导致“公共领域”内的会计规则无法完全依赖法律机制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作为企业执行会计契约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不同于其他一般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在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包含了大量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人为估计,因此,财务报告是一种典型的客观事实和主观判断相结合的复合型信息,其产品质量难以判断。这些信息甚至缺乏明确的制度意义上的生成规则和质量标准,即使有这样的规则和标准,由于存在相当大的弹性空间,对它们有着不一致的解读,在运用过程中更是和规则与标准的原有之意差之千里。这不仅给财务报告质量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利益相关者难以对其进行判断和形成稳定的预期,而且当各契约方由于财务报告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作为契约冲突的最终裁决方——法庭,在财务报告质量判断方面的知识是贫乏的,即使他们拥有这方面的知识,也是从其自身立场对财务报告质量判断标准的解读,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因此,法庭对契约方在会计契约执行方面的冲突做出正确的裁决是相当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如此,法律机制在保障财务报告质量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盲区,在这些区域内声誉机制可以作为法律机制的有效的补充。此外,许多虚假财务报告行为(例如,盈余管理)本身就是在会计规则允许的选择空间范围内进行的,并没有违背会计规则的要求,法律机制对此更是无从发挥作用。正是由于法律机制的这种弱执行和无能为力,才导致大多数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企业逃脱了正式的法律惩罚,因此对于会计契约的有效执行必然要求一种“私人性”的保障机制作为法律机制的补充。只有把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机制和可自我执行的声誉机制结合起来,才能够有效地保障会计契约的执行,促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
五、结论与启示
会计本质上就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签订的一种经济契约,其执行情况决定了财务报告质量的高低。法律机制和声誉机制作为保障契约有效执行的两种机制,也能够保障会计契约得到有效的执行,进而促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此外,两种机制在保障會计契约方面是一种互补的关系,有效的法律机制是声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同时声誉机制也能够使法律机制得到更好的运转。上述研究结论的启示在于:在当前财务报告舞弊泛滥的情况下,仅仅运用法律机制和声誉机制中的一种是很难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这是因为不论法律机制还是声誉机制都有其作用的领域范围,一旦突破了这种领域范围,两者对于会计契约的保障力就会大大下降,甚至失去作用,这也是财务报告舞弊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财务报告舞弊的治理,必须要本着“统筹两种机制,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构建保障会计契约有效执行的组合机制,使得法律机制和声誉机制在各自适用的领域发挥其对会计契约有效执行的保障作用,促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