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的风险防范与法律机制处理建议
2015-08-05贾茜
摘要:近年来,我国志愿者服务的热情与日俱增,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已经有多个城市出台了地方性志愿服务条例,但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立法还未出台。一个健全的志愿服务法制体系,能够规范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保障志愿者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本文结合当前志愿服务的实际情况,分析志愿服务中的常见风险,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志愿服务风险的防范与救济措施,最后对于志愿服务的风险从法律机制处理方向给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志愿服务;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84-02
作者简介:贾茜(1986-),女,辽宁鞍山人,研究生,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分析
志愿服务是基于利他动机而存在的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自愿且无偿地贡献自己的时间、经验、技能、劳力或知识等,既可为他人提供福利,也能提升个人价值。志愿服务是慈善活动的形式之一,但是志愿服务以非金钱帮助模式为主。从我国近年来志愿服务工作的情况来看,虽然志愿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志愿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发生概率较高,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事件。尤其在城市志愿服务或者赛会志愿服务中,由于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提供志愿的服务时间长、强度大,增加了风险可能性。志愿服务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损失。
不同情况下,志愿服务面临的风险类型各有不同。首先,以风险来源划分。自然风险有地震、暴雨、龙卷风等灾害;人为风险有服务对象的不安全因素、群体骚乱等;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有踩踏事件、恐怖袭击等;其次,以风险造成的损失情况划分。包括财产损失、人身安全损失、精神损失等;再有,从法律关系层面划分。志愿服务中的风险既有可能来自提供服务的志愿者,也有可能来自志愿者的服务对象或者与志愿者服务不相关的第三人。当前我国志愿服务的风险,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人身和生命安全
毫无疑问,这是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同时也是最被广泛关注到的。以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2010年的玉树地震为例,大量的志愿者在救灾期间受伤,甚至有个别志愿者不幸遇难,可见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将面临极大风险,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二)精神损失
当前,我国有关志愿服务的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社会大众不能客观认知志愿服务工作,甚至对志愿服务不支持、不理解、不配合;在享有志愿服务的同时,可能有意或无意地给志愿者带来伤害,导致精神损害或心理负担。例如,有些志愿组织方在大型活动中滥用志愿者劳动力,强加大量的工作或者恶意延长志愿服务的加班时间;再有一些服务使用方不能充分尊重志愿者,使得志愿者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心理适应风险。
(三)侵权风险
志愿者在从事服务的活动过程中,也有可能因为无意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果由于志愿者原因导致损害他人利益,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阶段我国对志愿服务风险的预防与救济
我国志愿服务的各地方立法虽不尽相同,但是近年来已经普遍意识到加强志愿服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志愿者的保护作用。例如在2007年底执行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应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如果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活动中,组织方要保障志愿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其次,志愿者自身的安全意识培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也非常重要;再有,组织方应充分尊重志愿者,帮助志愿者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或风险。最后,除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以外,如果风险已经存在,还应提出分散风险的有效方法。总体而言,地方性法规针对志愿者风险防范的方法,集中于为志愿者购买保险、由志愿者组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方面。我国对志愿服务风险的预防与救济,具体措施分析如下:
(一)依靠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志愿者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尝试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例如,《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志愿者应注意保护自己,主动与志愿服务的组织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再有,《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中也针对志愿者购买保险提出规定,要求青年志愿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保险。这些保障制度表明,各地区意识到志愿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制度层面防范和分散志愿者服务风险,将风险发生可能性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二)侵权责任种类和承担方式
有关志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既有可能是志愿者受到不可预测因素或者他人主观因素而产生的伤害,也有可能是志愿者的无意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失、财产损失或者人身威胁等。这种情况下,确定侵权责任并选择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非常重要。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如果志愿者本人受到他人的伤害,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规定来处理,切实保护志愿者的个人权益;如果志愿者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最重要的就是责任承担与责任赔偿的定夺问题。
首先,针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循“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如果在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导致自身受到损害,而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在没有明确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受益方的受益程度、经济水平等,责令受益人给予一定赔偿。再有,第157条中也提出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损害事件均没有过错,但是一方在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者创造共同利益过程中受到损害,应由对方或者受益方给予赔偿。在志愿者损害赔偿中落实“公平责任”原则,既是保护志愿者的利益,也是对志愿者活动的支持,在能够保证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将有更多人加入到志愿者团队中。
其次,针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后的责任划分与责任赔偿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循“有限的志愿组织替代责任”原则处理。如果志愿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尽到了责任与义务,但是仍然产生伤害,这种情况下志愿者本身无需再负有任何责任,而是由志愿组织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各地方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中普遍提到,对于志愿者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两种情况分析:其一,如果由于志愿者过错而导致志愿服务对象的人身财产损失,应该主要由志愿者组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由于志愿者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错而导致志愿服务对象的人身财产损失,志愿者组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向志愿者追偿。
三、法律机制处理志愿服务风险的几点建议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社会活动都应该依法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也不例外。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中,有利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志愿服务的专门法律,我国也有十多个省市制定了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但是还没有全国可以通用的专门立法。因此,有必要借鉴他国以及本国地方性的经验,制定一部有关志愿服务的中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促进志愿服务的规范性发展。
(一)推动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
在立法问题上,虽然我国针对志愿服务已经提出多项地方性法规,但是缺少统一协调和统一标准,导致地方法规的权威性欠佳,执行不到位。因此,实施全国性立法势在必行。但是也要注意,立法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全国性立法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因此在正式立法出台之前,还是需要先解决地方立法之间的协调问题,例如理清志愿服务的权利与义务,妥善处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落实责任等,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规避能力
志愿服务组织应在组织活动之前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先制定风险防范与应对方案,并且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加强风险监控与管理,确保志愿服务的顺利进行。首先,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能够积极地转移风险、防范风险;其次,应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来分解风险。
(三)明确划分法律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施志愿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三者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当风险发生并造成损失后,其中一方或多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提供经济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的第一责任人身份,在此基础上理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必要。
其一,如果志愿者已经履行了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非主观行为而导致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损,这种情况应该由志愿服务组织提供赔偿,而志愿者不再承担责任;如果是志愿者的主观原因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利益受损,那么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共同承担责任并提供赔偿;但是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志愿者追偿。
其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利益损失,应由志愿服务组织出面协调,如落实保险赔偿、追究相应责任等。
其三,如果由于志愿服务组织方违反协议规定或者违规操作行为,损害了志愿者的权益,志愿服务组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发挥保险制度分担风险的作用
保险是分担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通过购买保险,能够使志愿者利益受损时,及时得到补偿或救济。当前很多志愿服务组织并没有给志愿服务者提供保险,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像一些专家建议的那样,购买“志愿服务侵权险”,弥补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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