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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完善

2016-06-12万子芊陈墨阁张瑶

2016年16期
关键词:法律机制治理现代化

万子芊 陈墨阁 张瑶

摘 要:电子商务模式的虚拟化和开放化打破了传统交易的时空限制,扩大了交易范围,丰富了交易渠道,但伴随而至的是严峻的产品质量问题。对电子商务产品的规范不仅是简单的将现实商事规范线上化,它更因网络世界变化速度快,技术性强而变得十分复杂,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已然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我们应当引入治理现代化思维,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资源,以应对“互联网+”新常态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政企结合

“治理现代化”概念源于国家政治学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赋予“治理现代化”以目标理性,亦赋予其以工具理性。电子商务将传统的销售和购物渠道移至互联网中,打破了时空界限,使得销售等商务活动得以高效进行,但作为新型业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也成为了新课题,面对严峻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问题,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大都是在相关政策下开展的,具有典型的“政策监管”特征,难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探讨我国电子商务运行特点对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在治理现代化之工具理性的引导下,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在“互联网+”背景下完善多方主体参与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建议,创新监管法律手段与模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一、 我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现状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等。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我国电子商务有三种典型模式:即企业之间的网络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三者除交易双方性质的差异,本质上都属于借由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即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手段缔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据艾瑞咨询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E-Commerce)市场交易规模为16.2万亿,增长21.2%,网络购物以37.2%的强劲增长拉动了电子商务整体的增长。然而,在电商交易连年增长的同时,电商产品总体质量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居高不下,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083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69.86%,在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比95.41%,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是主要投诉问题。

质量问题成为网络购物最大障碍的现实显现出的是市场博弈的零和状态,倘若在整体经济环境中,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总和将恒为零,市场经济无法得到本质上的发展。因此,零和博弈的风险要求我们必须将目光转向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

二、 我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实践难题

(一) 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起步较晚,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主要是围绕线下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如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环节(如生产、流通、销售)予以规范的,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领域中,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的规范仍停留在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或指导性意见层面,权威性、统一性和约束力不强,法律层级规范呈空白状态。

(二)政府部门单枪匹马

与传统线下交易相比,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在线上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网上交易买方与卖方的联结者,本可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发挥积极作用,但我国目前仍是政府部门至上而下的单一监管,欠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忽略了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现实要求,这使得政府在处理电子商务中不断涌现出的新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存在滞后性。

(三)执法技术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下,来源广泛、真伪难辨的海量信息群以及层出不穷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使得监管者处于一个较为被动的状态。因此,不仅仅是对商品本身监管难以把握,对网站运营模式本身都处在一个信息极为不对称的状态。比如新出现的BMC , 及B2M+M2C=BMC, 其中m(Medium) 为第三方管理平台,为太平洋直购网独创,后被认定为传销案。所以要求网络监管机构和专业人员对这些信息群进行全面核查、登记,工作难度超出所想,特别是涉及到国外服务器设备的域名制约时更显困难。

三、 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之建议

与实体交易中的产品质量监管相比,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更具技术性,对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取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合力,利用大数据优势是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方向。

(一)建立政企结合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主体

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执法方面,信息获取可谓是政府监管部分的“软肋”,而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及时获取网上交易相关信息的便利,同时基于平台自身的长远发展,交易平台亦有积极治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驱动力,如阿里系平台就自力组建“打假队”,维护平台内产品质量,但我国当下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往往将交易平台置于对立面,以致执法效能低下,执法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本文认为,我国应将平台企业纳入执法队伍当中,利用平台企业的信息资源以及其与站内经营者的直接管理关系,由企业为监管机关及时捕获产品质量信息,监督反馈经营者落实监管措施的情况,提高监管效能。

(二)健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

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仅要求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并未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而交易平台出于利益考量对站内经营者资质审查态度暧昧,流于形式,这给产品质量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本文认为我国应健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对于交易平台中的企业主体采取强制工商登记,个人采取强制个体工商户登记,推行登记全流程网上审批和电子审批,并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完善工商经济户籍库;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要实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制度,这不仅使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迹可循,亦“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经营实力的小型网商,提高产品质量”[1]。

(三)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中存有海量商品,因此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应当是产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然而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我国仅颁布实施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一项标准,该标准对样本量、抽样点等并未明确,使得监督结果备受质疑,2015年1月27日淘宝网就发表公开信质疑工商总局的抽查样本逻辑。本文认为我国应“依据我国对实体店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标准原理,建立无确定仓储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2],“健全网上采样规范化标准、样品确认标准、检测结果确认标准以及产品质量问题查处标准规定等环节工作标准规定”[3],以网上热销、消费者投诉率较高以及价位较低的产品为抽查重点,科学合理安排监督检查频次,以产品质量风险为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监管;采用在线随机选购的方式进行抽样检验,避免传统入库抽样可能产生的采样偏差,提高监督抽查透明度,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引导消费者用脚投票,利用市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四)建立交易平台信用管理公开机制

将倡导诚信和惩戒失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质量“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有利于督促站内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当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管理主要依靠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内部的在线信用反馈系统,其存在用户评价真实性难以考证,评分累计值参考因素单一,评分权限设置不合理等缺陷。但另一方面,鉴于交易平台在站内经营者管理方面的直接性和及时性,本文认为我国仍以交易平台为主导,建立交易平台与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设立综合体现经营者信用水平的评分机制,赋予退货的消费者评价权利,防止“刷单”等欺诈行为发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结合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信息,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惩戒机制,将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清理出电商平台。

同时根据Posner的遏制理论,“对查处的机会主义等行为进行信息的有效传递,一方面会使遵守规则的一方对违规者及其行为产生一定的预期;另一方面会给违规者传递发现概率上升的信号,提高机会主义等行为的预期约束成本,对其将要采取的违规行动起到震慑作用”[4],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公开的交易平台信用管理机制,公布“红名单”,曝光“黑名单”,供消费者随时查询,完成企业质量主体意识的塑造,发挥长期、持续的监管效用。

(五)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追溯机制

在电子商务中,所有网络行为都被记录,物联网能够对流通领域的所有数据进行全线监控,交易环节数据化实际上是为产品质量监管助力,但由于现有监管模式无法有效衔接线上线下信息,产品溯源出现困难。所以,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要改变将线上、线下相割裂的思维,把线上作为主要的问题发现渠道,从而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从线上产品追溯到线下生产源头,形成线上市场反溯的监管链条”[5]。本文认为,单一的政府监管部门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背景下产品溯源的大数据需求,一方面,我国应在实行严格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基础上,借力组织机构代码,充分利用其主体标识和物品编码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开放数据资源,结合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推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产品追溯体系,将执法措施落到实处,提高质量源头管控能力。

而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与传统的贸易形式进口相比,电子商务进口的特点在于其表现为国际物流、快递、邮件运输等小额进口,这给监管机关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认为我国应在实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实施全申报管理,对货物实施入区集中查验、出区分批核销,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解决当前面临的产品溯源困境。

四、结语

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不能仅靠政府部门孤军奋战,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形成政企结合、各负其责、互联互通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同时借力大数据优势,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行为,建设法制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5年度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成果

批准号: 2015-BZX-045

参考文献:

[1] 孙占利.电子商务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26页.

[2] 宋明顺,王慧琳,顾龙芳,张霞.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方案特点分析[J].标准科学,2015(5),80页.

[3] 骆庆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及监管体系研究[J].消费导刊,2015(4).

[4] 谢地,孙志国.监管博弈和监管制度有效性[J].学习与探索,2010(2),144页.

[5] 俞彩霞.产品质量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刍议[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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