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017-11-23陶品竹
◎陶品竹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陶品竹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还要有利于新业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与保护模式看,无论是立法保护模式、行政保护模式还是司法保护模式,均无法充分满足快速保护、分层保护的新要求。必须加快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层面构建系统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新格局。
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今年1月公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我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互联网大国,互联网正在并且还将继续改变我们的生活。它就像一个高速旋转的引擎,推动着经济与社会不断变革。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互联网经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供给与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法作为与互联网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亟须不断创新与完善,以顺应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需求。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理念
1.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需求更加迫切;另一方面,保护个体创新与推动整体的互联网经济发展之间还存在天然的矛盾,需要法律予以协调、平衡。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还要有利于新业态的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有效预防和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最初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的目的
知识产权法从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确认知识产权、预防和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功能。在前互联网时代,作为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形式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它们的直接权利载体通常都是真实存在的有形物,其移动和扩散不像电子信息的复制粘贴那样便利。因此,前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并不像现在这样高发和复杂。在互联网时代,借助于互联网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及权利人举证困难等特点,客观上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有效预防和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3.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当着眼于有效促进互联网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线上与线下交织,产品与服务相融,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互联网新业态具有无限的生长空间,亟须获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反观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未具备保护与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的立法理念,也鲜有对互联网新业态作出积极回应。如果不作出任何改变,无疑会阻碍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如当前受到用户热烈追捧的摩拜单车就已遭遇了知识产权挑战。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20日,国内手机门禁品牌“令令开门”在其官方微信宣布,对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多项发明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受理此案。透过该案本身,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究竟应当如何改进,才能在保护个体知识产权与促进新业态发展之间达到平衡。
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的不足及其改进
1.现有模式的不足
从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与保护模式看,无论是立法保护模式、行政保护模式还是司法保护模式,均无法充分满足快速保护、分层保护的新要求。
(1)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滞后。有的法律已经长时间没有修订,无法有效应对互联网时代面临的法律挑战。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为例,该法最早制定于1984年,最新修订于2008年。无论是1984年还是2008年的经济发展水平抑或是互联网发展情况,均无法对当下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需求作出准确预估。现行的《专利法》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当下的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此外,在著作权法律保护、商标权法律保护等领域也存在诸多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例,该法本身“没有对网络侵权进行特别规定”[1]。
(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审查周期过长。如《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又如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无论是满十八个月的公布期规定还是三年内的实质审查期规定,都显得太过漫长。
(3)司法裁决程序缓慢。知识产权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往往要经历两审裁判,有的还须再审,更有甚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替进行,周期漫长、维权艰辛,到最后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的尴尬境地。
2.须建立快速分层的保护模式
互联网经济的便捷性、高效性、分散性和共享性对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必须围绕快速保护、分层保护做好文章。
(1)快速保护。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经济和社会生活快速发展,商业机会转瞬即逝,商业竞争异常残酷。如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及时、不迅速,就无法为企业创新和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也会造成知识产权法律在互联网时代的失语现象。
(2)分层保护。互联网时代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各类市场主体都会借助互联网寻求新的发展机会。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毫无疑问,新企业、新产品、新市场和新兴产业都具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强烈内在需求,如果不适时采取分层保护的应对策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资源将无法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保护需求。
构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格局
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简称《规划》),提出,未来几年内,要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修订,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根据《规划》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必须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层面构建系统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新格局。
1.在立法层面,加快启动实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
要以民法典的编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为契机,系统梳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各项立法工作。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民法总则》,正式拉开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序幕。《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该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该条第二款具体列举了《民法总则》框架下的八大类知识产权,分别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今后要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指引,整合知识产权领域的各单行法律,修订与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不符的条文规定,尽快编纂出台民法典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分则。有学者主张,“未来民法典的编纂,在设立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同时,应该将知识产权纳入法典之中并独立成编”[2]。
2.在执法层面,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保护模式和保护方法,形成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1)创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在各地区之间实施统一的执法标准,在各部门之间形成执法信息联动机制,降低执法成本,完善执法程序。
(2)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事效率,缩短审查期限,提高服务质量。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提出要在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更要借助“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的东风,切实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用和效率。
(3)对知识产权可以进行分层处理,根据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和作用,采取不同的行政保护进路。如将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区分为核心知识产权和一般知识产权。对于核心知识产权,要加大行政保护与行政处罚的力度;对于一般知识产权,可适当降低行政保护标准等。这样既有利于引导企业关注研究对自身最具竞争力的核心知识产权,降低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及维护成本;又有利于引导有限的行政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提高行政效率;还有利于繁荣互联网经济,促进互联网时代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在司法层面,要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1)借鉴设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有益经验,将知识产权集中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适当推广。
(2)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明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裁判规则,并切实“提升现有法律的适用性”[3]。
(3)畅通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讼途径有机结合的多元法律救济机制。
[1]范建永.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科技促进发展,2017,(3):171.
[2]吴汉东. 知识产权应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知识产权,2016,(12):3.
[3]刘勇燕,胡琼静,肖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研究. 中国物价,2015,(7).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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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13561/j.cnki.zggqgl.2017.0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