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热”背后的著作权法保护
2017-11-23李阁霞
◎李阁霞
“IP热”背后的著作权法保护
◎李阁霞
“IP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其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其中非独创性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行使受到限制的作品,仍然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IP热;接触+实质性相似;思想与表达
“IP热”通常表现为将热门文字作品(尤其网络作品)、动漫作品和音乐作品等改编成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和游戏等。一般认为,“IP”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缩写,即“IP热”是指“知识产权热”。但是打着“知识产权”幌子的“IP热”,近来频频爆出著作权侵权纠纷。“IP热”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尤其会激励众多的网络写手创作出更多的作品。但资本的跟风同样也会促使作品出现同质化,促使许多寻求捷径的写手不惜抄袭他人作品以尽快换取市场青睐。对于寻求“IP”的资本而言,如果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不作事先的著作权调查和评估,可能产生极大的法律风险。
作品的两分法:“思想”与“表达”
在著作权法上,公认的侵权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对于“接触”很好理解,即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经接触过原告作品。之所以要求具备“接触”要件,是因为即便双方各自独立创作,创作出的作品也有可能存在很多相似之处,著作权法认可这种情况下各方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不过,鉴于发生争议时,原告作品通常是已经在先公开发表过的作品,所以这一点不难证明。而“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不仅存在相似的地方,而且这些相似的地方恰恰在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思想”,而仅仅保护对其思想的“表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著作权法之所以不对思想提供保护,是因为思想一旦被垄断,人类自由创作的土壤就没有了,而几乎所有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创作,都是在前人思想基础上的前行,即便在同样思想的指引下,人们也能创作出精彩纷呈、交相辉映而又各自不同的作品,如《罗密欧与朱丽叶》之于《梁山伯与祝英台》。
在著作权法上,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一向颇为模糊,具体到一部作品中,哪些内容属于表达,哪些内容属于思想,需要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予以明晰。以小说、戏剧等最易引发“IP热”的文学作品为例,一部作品一般包括主题思想、结构安排、情节设置和文字表述等几个部分。所谓主题思想,包括作品的题材,如是宫斗剧还是谍战剧,是仙侠剧还是时装剧;也包括作品的类别,如是悲剧还是喜剧,是小说还是诗歌。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它们完全可以共存,无须担心侵权,因为这属于“思想”的范畴。文字表述则是最无疑义的“表达”。
在侵权判定中,最易引起争议的,是作品的结构安排和情节设置。结构安排是指作品的每一部分写哪些内容。结构安排与情节设置通常很难严格区分,因为结构安排一般是通过情节设置予以推进的。结构安排同时与作品的主题思想相关。如宫斗剧中,主人翁由弱转强的逆袭一般是这类作品的通常结构安排,这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一部作品的情节设置具有新奇性,如主人翁逆袭的每一步,都与他人作品中的安排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而只是作品文字的表述不一致,依然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独创性的“表达”
在著作权法上,除了“思想”之外,也不是所有的“表达”都能受到保护,著作权法仅对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提供保护。那么,哪些要素属于无独创性的“表达”呢?
一是公知素材。具体的历史事件、发生的时事新闻、出现的真实人物等,都属于事实要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那些不属于事实,但属于尽人皆知的传说或演义素材的,如“女蜗补天”等,同样属于公知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公知素材的演绎,如以北宋“靖康之耻”为背景,演绎出《射雕英雄传》;以“偷龙转凤”为素材,演绎出《梅花烙》,这就属于有独创性的表达了。二是受制于“场景原则”的表达。在文学作品创作中,当作者要表达某一主题时,必然要对某些场景进行描述,所以即便两部作品中出现了类似的场景和情节安排,也未必构成侵权,除非被控侵权作品对该场景的文字描述与在先作品存在高度相似性。三是有限表达。对于某些事物、情节,往往只有少数几种或者惯常的表达方式,因此当其出现在不同的作品中时,不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如形容初升的太阳用“一轮红日冉冉升起”,构成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除了上述“表达”不受法律保护之外,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控侵权的表述来自于第三人的,该表述也可以排除在侵权考量因素之外。
由此可见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判断中,首先,应当将被控侵权作品和原告作品中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内容排除;其次,将作品中属于公知素材、特定场景以及有限表达的内容排除;再次,将作品中来自于第三人作品的内容排除。排除后的被控侵权作品中与原告在先作品相似的内容,才能用来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IP热”中还有一种现象,即作品的文风相似,如《十里桃花》与《桃花债》。这种情形一般是由于在后作品的作者刻意模仿在先作品的行文风格,但行文风格属于“思想”范畴,否则卡夫卡之后不会有马尔克斯,而马尔克斯之后也不会有莫言。文风是作者的一种写作技巧,是一种表达方式,而非表达本身。正如无数作家模仿普鲁斯特,但《追忆似水年华》却无人超越。
著作权的限制:保护与例外
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同样要受到限制。一是时间上的限制。对于自然人而言,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当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精神属性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二是利用上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他人对作品的使用不会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损害其合法利益,这就属于“合理使用”,无须经过权利人许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也不构成侵权。还有一些特定情形,如在电台播放他人音乐作品,也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使用费,这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法定许可”,同样也不构成侵权。
在2010年之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010年修改后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意味着,任何作品只要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只是著作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版、发行,作品就不能够出版发行。如网络耽美作品,其著作权行使虽受限,但他人抄袭该作品的,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编辑:田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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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61/j.cnki.zggqgl.2017.0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