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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2017-10-15彭懿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动物园

摘 要:近来动物园管理的动物造成侵权损害的事件引发社会热议,对于动物园是否承担的民事责任,各有说法,现行法律对普通饲养人和动物园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对待也一直是社会大众所诟病的问题所在,本文对一般动物饲养人和动物园的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动物园;侵权责任;一般饲养人

一、一般饲养人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动物侵权事实做了简单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动物饲养员,适用不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即有免责事由和责任减轻事由,而对饲养禁止饲养的、具有高度危险行的动物的饲养人承担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其中将动物园动物侵害情况单独作为一条;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动物园尽到了管理的职责的,不承当责任。不同于普通饲养人动物侵权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动物园动物侵权依照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则方式承担的责任。即在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的职责情况下,不承当责任,将动物园本身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虽然法律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动物园但相对于对普通饲养人的无过错原则,对动物园应承担民事责任减轻的嫌疑,对于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饲养的动物有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动物是基于本能而不是受人利用,若是行为人通过对动物本能的掌控对他人实行侵害,这就不是动物侵权事件而更多的體现了人的意志;饲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除了动物致人损害,同时还要具有对动物的支配、管理职责,动物园对其饲养的动物就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根据是否对动物有饲养或管理的职责来确定,谁控制风险谁承当责任,动物园对动物有为其设置的监管保护设施的义务,能够通过设备和工作人员对园内的动物直接进行控制管束,并且了解动物的相关习性,但流浪动物进入园区内对游客造成损害,由于动物园对其没有管理职责,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二,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因动物的行为受损,受损的范围应当包括财产、精神和人身损害;但在精神损害方面的证明方面比财产、人身损害要更加严格,必须要证明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同动物加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侵权行为同侵权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动物的加害行为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可以使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通常是由原告来进行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原告只需要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而被告则通过证明原告对损害结果具有过失或者故意来进行免责或减轻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在此类侵权中原告无需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证明,也就是对此采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但对于动物园的规定又有不同,有学者认为法律对动物园的归责原则也是无过错责任,其实两者是不同,一般饲养人要免责就必须证明原告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而动物园方面只需证明自己这一方尽到了管理的职责就行,这实际上是将动物园是否具有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考量因素,实际上是运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法律的预设中将过错先规制于动物园,是过错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原则。大多数学者更多的将动物园承担动物侵权责任同侵权责任法的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联系起来,将安全保障义务视为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应承担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有多个理论对此进行支撑,例如危险控制理论:义务人在危险发生场合能够预见和控制危险发生以及就排除危险有优势地位和能力;获益风险理论:认为若在开启或持续危险的行为中获益,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作为义务,要么防范危险发生、要么阻止危险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安全保障责任是义务人的必定责任,实际上是平衡利益和风险的承担,认为风险和利益应成正比关系;合理信赖理论:基于特殊的关系,对于产生合理信赖的一方要进行安全保障。而动物园不仅是危险源的控制者、利益的获得者还通过合同行为使游客产生了合理的信赖。所以动物园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合情合理的。学者们将动物园进行特殊对待的立法理由进行了阐述:一、大部分动物园都是由政府投入资金、场地等建设使用的,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同时借鉴了德国的相关立法,鉴于动物园的职业性,限制自然低于一般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避免动物园因为承担过重的责任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二,由于动物园饲养动物种类繁多,体型也大小不一,动物园在管理上比一般动物饲养者更有经验,除了一些警示标语、围栏、兽舍设施等监控设备,还配有掌握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对游客进行保护。第三,大多数的动物园动物伤害案件的起因都是因游客不遵守园区规定造成的,园区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动物园也是受害者。

三、对动物侵权的法律建议

法律规定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最大理由是动物园具有公益性质的,其实只是当时立法的时代局限性使动物园承担的责任有缺陷,在今后社会中如果出现其他私人的动物园、马戏团等,不具备公益性质的同一般饲养人并没有很大区别,而个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不公平的判决。对动物造成损害是否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要确定动物的特定种类的习性是否具有高度危险。其次要依据动物饲养的主体是否具有公益性质,若具有則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不具备则同一般饲养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像野生动物园既具有公益性质同时饲养的动物又有高度危险的,对抽象的公益性质和现实的人身危险相平衡,应该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轻事由范围上可以适当调整。

参考文献:

[1]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

[2]顾英.美国侵权法上的动物侵权责任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顾庆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作者简介:

彭懿(1994—),男,汉族,湖南衡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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