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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出资之所以被否定的几个主流观点的分析

2017-10-15张诗芳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请求权出资债权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放松了对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商事成本、活跃了市场投资,被认为是我国公司法逐步迈向了现代化的进程。但是为什么公司法的最新立法中对于债权投资呈现出不正常的“冷漠”呢?在我看来这是因为立法者对债权的认识固守传统思维和存在一定的思想壁垒是导致的。要想早日实现债权投资制度的清晰和标准化,必须首先消除这些障碍。

一、对债权性质认识的误解和偏见

在我们讨论可以用于出资的债权的时候,我们对债权的一贯认知往往会成为一个负面评价的基础理论,通常我们固有的逻辑思维会把债务当做是请求权,认为它本身并没有什么独立的价值属性。然而,债权仅仅是请求权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财产吗?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偏见和误解,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必要的深入剖析,方能加以拨乱反正。

笔者认为将债权同请求权划全等号是不對的。两者是在不同的标准之下根据民事权利划分的产物,所谓债权,是指定特定的人为或不韦某项标的的权利,请求权则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的权利.所以两者是不一样的。德国法学家温德萨特最早将请求权的概念从“诉”的概念中提出,他认为诉权仅仅是请求权的一种权能,所以从一开始,请求权所随身携带的特征就是“救济功能”,它的存在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的衔接,并不是特属于某一项权利。在民法上还存在基础权利和请求权的区分,即债权属于基础权利,请求权属于保障基础权利得以正常运行的辅助权利,相当于保障基础权利的手段,所以债权并不等同于请求权。

那么债权是具有独立价值的财产吗?在大陆法系中,罗马法将物分为有实物和无实物,认为无体物不存在所有权,所有权的课题只能是有体物。这种说法一直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所以人们至今对于债权是否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性存在怀疑。但是在近代社会,随着商事交易的不斷繁荣发展,人们开始追求交易过程中的价值增值,财货交易可能不再以消费为目的,出现了各种财产债券化的现象,债权不再仅仅取得物或者物权之手段。在各种金融模式不断创新发展的当下,通过债权质押、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对应收账款等债权的商业操作已经被广泛实践,债权作为独立资产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

二、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关注“资本观”而非关注“资产观”

一般认为,“经营功能”和“偿债功能”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两种基本功能。但是这两种功能究竟何为主,何为次呢?一些学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是为了追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而设置的,实际经营才是公司导致资本制度存在和演化的根本原因”。而另外的学者则支持“准许设立一家公司就应当关注社会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很明显,这两种观点对于资本制度功能的侧重关注点不同,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明确资本的首要和本质功能应当是经营功能。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硬性要求以债权出资的股东提供偿债担保,这是主次颠倒,舍本逐末的做法。因为毕竟公司的偿债仅在公司经营破产失败的时候,而破产失败并不是公司的常态。况且,真正能起到偿债作用的是公司的实际资产而不是注册时静止的注册资本数额。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只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而禁止债权人以债权出资,这与现代公司发展的趋势是不相适应的,因此,保护债权人不能成为禁止债权出资的充分性理由。

三、债权出资难以估值

有学者提出,债权出资估值难也是禁止债权出资的一大理由。然而笔者认为,应对债权估值难这个争议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化解。第一,是从技术手段方面。从会计学的角度来说,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在日常实践中已被逐渐采用,同时会计实务上基于账龄分析法,现金流折现法法,期权定价模型等现代估值技术也逐渐成熟,同时在比较法上,美国公司法为了避免法官以非专业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于是将股东出资的估值问题分离开来,单独纳入到董事会的注意义务范畴,从而将债权出资的估值纳入到董事会的权责机制。第二是从心理认知方面。某项资产的价值具体值多少是根据个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所以当事人双方就资产价值的合意胜过任何客观具体的估值数字。从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一个计量要素就可以看出会计上对于估值的价值流变的认可。

四、将影响债权出资实现的过错全部归责于债权人

债权作为投资标的资产是否真实的投资到位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履行出资的责任,而非真正取决于投资者本身。为了避免因为债务人的缺陷而影响公司的投资完成,而盲目剥夺债权人以支付合理对价获取该公司股票的权利。这不符合现代法律追求的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笔者认为如果单纯由于债务人破产,不良信贷等原因而出现公司资本达不到资本充足的标准,以此造成的后果不应该完全由债权人承担,真正“邪恶”的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

参考文献:

[1]戴盛仪.论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J].理论月刊,2014(3):85-88.

[2]陈良军、袁康.论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及其法律规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80-84.

[3]刘新国.债权出资的问题属性及其可行性评价[J].法学杂志,2010(7):119-121.

作者简介:

张诗芳(1991—)女,汉族,湖南衡阳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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