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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信息被卖 涉案人员受刑罚

2017-09-27唐义红

中国卫生 2017年4期
关键词:范某韩某病历

文/唐义红

【案情回顾】

现年41岁的韩某和现年50岁的张某是平时工作中的上下级关系。2014年年初,张某问韩某:“能否获取新生婴儿的数据?我有朋友经营婴幼儿保健品企业,需要新生婴儿信息用于营销。”张某还许诺给予好处费。于是,韩某利用其工作之便,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半个月一次向张某的个人邮箱发送约5000多条,每个月发送1万余条。

张某将上述信息转卖给专做婴幼儿保健品生意的女子范某,并由范某出售给同行女子李某、黄某等人。经查明,2014年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韩某、张某、范某共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0余万条。此后,这些信息被多次倒卖。

2016年7月12日,韩某、张某等8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批捕。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张某、范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分别以窃取、出售、收买等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2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8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被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理分析】

患者隐私受多方保护

患者的隐私,是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患者信息,如联系方式、隐私部位、病史、特殊经历以及自身缺陷等;当然,也包括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如妇产科新生儿出生日期等。根据诊疗规定以及患者基于生命健康的保护,医生有权了解患者信息,这为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埋下隐患。

《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给出了惩治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在《刑法》之下,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患者信息的保护也有较多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职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母婴保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护人员未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医院如何防范信息泄露

规范病历档案保管和使用。病历档案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其中包含很多患者个人信息,如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家庭史等。医院在管理病历过程中,要做到专人专管,治疗期间,只允许主治医生修改、查询病历;治疗终结后,病历查询必须确认查询人的身份,如果非本人或家属,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隐藏患者身份。

规范医疗报道行为。医护人员在健康、疾病或医疗等相关信息报道中,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刊登其姓名、家庭住址、肖像等真实信息。确需使用的,需经患者同意方可使用。

严禁非法买卖患者信息。医疗机构以及疾控中心等应严格管理在诊疗过程中知悉的患者个人信息,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同时,机构内部也应加强管理,设置专门的监控系统,采用相应的加密技术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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