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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法律归责及风险防控措施研究
——基于对58例裁判文书的荟萃分析

2017-09-25闫建华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体育运动原则

闫建华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特征、法律归责及风险防控措施研究
——基于对58例裁判文书的荟萃分析

闫建华

通过分析近年来58例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司法判例发现,同场对抗类项目发生运动伤害的几率最高,运动伤害事故主要集中在初中阶段,学校存在过错以及承担赔偿的比例均高于其他责任主体。体育运动自身固有风险是中小学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学校运动风险防控制度不健全、场地设施缺陷、教师未尽职履责、学生运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成为伤害事故发生的外在诱因。事故责任划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担作了有益补充。提出了15项学校运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学校体育管理5项、体育课5项、课外体育活动2项、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3项。

学校体育;中小学运动伤害;法律;防控;风险管理;措施;事故;荟萃分析法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在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种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堂教学、学校各类体育竞赛、课余体育训练和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和学生社团或俱乐部自发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或锻炼(在校期间)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运动场馆和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1]。事故的发生对学生参与体育运动、体育教师开展体育教学与训练以及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均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1 研究方法

本文以荟萃分析法作为主要研究方法[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筛选时间段定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分别以“学校”“运动”“伤害”“体育”为选择“案件理由”的关键词,依次进行筛选,共获得68个案例文书。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普通小学至高中阶段学生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剔除了运动学校、跆拳道馆、武术培训中心等其他教育机构案件10例。以该58例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裁判文书作为分析对象,对其涉及的运动类型、学习阶段、损害程度、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探究引发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因素和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办法。

2 结果与分析

2.1引发事故的运动类型

为了便于统计,结合样本案例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情况,将引发伤害事故发生的体育运动项目类型分为田径类、体操类、同场对抗类、隔网对抗类和其他类,具体统计结果见表1。

统计显示,同场对抗类项目发生运动伤害的几率最高,22例该类项目包括10例篮球,12例足球。该类项目容易出现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该类活动的自身特点,即在快速的攻防变化中,学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身体接触,甚至是冲撞,其次是学生自身防护能力欠缺。作为未受过职业训练的学生在该方面的欠缺也是他们在活动时容易出现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表1 引发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运动类型统计Table 1 Statistics of the types of exercise in the cases

作为一般不会发生身体接触的田径类项目,样本案例占比达到31.03%,排在第二位,两例造成学生死亡的事故均是因为进行田径运动,一个是“(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9号”案件中课余进行400米跑训练,一个是“(2015)新都民初字第2371号”案件中体育课期间进行800米计时测试。说明高强度的田径类项目防控不力也易发生伤害事故。虽然该类极端事故的发生原理还不完全清楚,但现有研究表明其多与青少年体质和运动强度有关,事故发生时卫生专业人员的及时心室除颤施救是避免该类极端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3]。其他类包括拔河、滑板或在体育课、运动会期间打闹及无明确运动项目时出现的伤害事故。

2.2事故发生时学生学习阶段

本文以普通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发生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为研究对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3个阶段,具体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时学生学习阶段统计见表2。

表2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时学生学习阶段统计Table 2 Statistics of the learning stage of the students in the cases

统计结果显示,运动伤害事故主要集中在初中阶段,其次是小学和高中。由于各学习阶段学生体育学习培养目标的差异,各阶段课程标准要求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小学阶段注重的是体育兴趣的培养,运动强度和对抗性相对较低;初中阶段重点在于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对他们已经有了一定运动强度要求,他们虽然对体育运动规律有了初步认知,但对于运动技能、运动强度和运动风险的控制尚不能准确把握,成为运动伤害的高发人群;而高中阶段更加注重运动项目的学习和实践,虽然大多数高中生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对运动风险的认识、身体素质、运动技能掌握都有了进一步提高,具备了一定运动风险防控能力。高中阶段的比例低可能还与他们有较少时间参加体育活动有关。

2.3受损害程度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损害的程度虽然不会影响事故的定性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但对责任主体因损害而承担的赔偿数额却影响较大。[4]58例样本案件学生受损害程度统计见表3。

表3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学生受损害程度统计Table 3 Statistics of the students' lesion level in the cases

58个样本案例中,有36例案件中的学生受损害程度构成人体伤残等级,2例死亡。样本案例学生受损害程度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如此之高,并不代表现实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总体情况,仅能反映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类纠纷的情况。但就样本案例死亡和构成伤残等级的比例来看,提醒我们必须重视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学校运动伤害有时也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对学生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4各主体承担经济责任比例

学校体育运动的多主体参与特性决定了其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在58份样本案件中,完全由学校、受伤害学生本人、相对学生单独承担全部事故经济损失的案件数分别为7、3、1。其中1例案件是在学校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学校承担了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但就该案发生情形而言,如果学校能够出庭答辩,判决结果绝非如此,最大的可能是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学校承担部分损失。在47份多主体承担经济损失的案件中,学校、受伤害学生本人、相对学生分担损失的案件数分别为43、43、20,结合三主体单独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案件,三主体对事故损失平均承担比例为58.90%、50.22%、34.05%。总体来看,学校承担事故损失的比例高于受损失学生本人。

2.5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多种因素均可能诱发运动伤害事故的出现,除少数为单因素诱发外,多数伤害事故的发生是混合因素所致。其中,运动自身风险是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而学校因素,相对学生的侵害,受伤害学生运动伤害认识和防控能力则是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外在诱因。案例致因统计见表4、表5。

表4 导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发生的单因素统计Table 4 Statistics of the single factors in the cases

表5 导致学校体育运动伤害发生的混合因素统计Table 5 Statistics of the confounding factors in the cases

2.5.1 运动自身风险因素

体育运动作为以身体练习为手段的活动,其自身存在着一定的伤害事故风险,而篮球、足球等同场对抗类项目、高强度的田径项目、单杠、跳马等体操项目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较大。20例单因素所致运动伤害事故中就有10例是运动自身风险所致,而在其余混合因素案例中亦有30个运动伤害的发生与运动自身风险有关。

运动自身风险是指源于运动中的竞争、负荷、身体动作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而非外在过错导致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这种潜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比赛中遵守比赛规则、教师按照学生特点和体育教学规律组织教学这种风险也不会消失,而伤害事故是否发生只是概率问题,而外在相应主体的过错行为提高了运动风险成为现实的机会。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体育运动伤害案件,法院会基于体育运动的这种特点不认定学校、受伤害学生或相对学生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定学校或相对学生承担受伤害学生的经济损失[4]。如“(2015)泸少民终字第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篮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参赛者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5]。

2.5.2 学校因素

案例分析显示,虽然学校单因素导致运动伤害事故的比例不高,但混合因素的案件中,学校因素涉及的案件最多。为便于设计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结合学校体育工作需要和案例分析,将学校因素分为体育教师未尽职履责、制度不健全、场地设施存在缺陷3种情况。

(1)体育教师未尽职履责。体育教师作为各项体育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对学生的运动安全负有重要责任[7],其教学、训练、竞赛、课外活动内容、方法、组织设计不合理或对学生体育活动疏于管理均可诱发伤害事故的发生。“(2015)阿民初字第02331号”案件中,教师安排男、女学生同场进行足球对抗训练,造成女生受伤。即属于体育教师教学、训练安排不合理所致。而“(2015)西少民初字第374号”案是排球课期间学生擅自练习跨栏摔伤,则属于教师疏于管理的未尽职履责。

(2)制度不健全。作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制度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6],学校未尽谨慎管理义务,校园安全巡查、体育器材管护、学生体质健康检查、事故处理预案等制度不健全,均可能诱发伤害事故的发生或导致伤害损失的扩大。案件“(2015)攀民终字第808号”和“(2015)城民初字第00427号”即是因为学校未尽安全巡查义务,致使放学后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现运动安全隐患时未及时制止而受伤。

“(2015)新都民初字第2371号”案例,事故发生的原因即是在800米测试时学生发生晕厥,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件中,虽然该女生对自己处于生理期未加注意,且未向老师说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学校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必要的医疗急救用品[7],无风险防控制度和事故处理预案致学生在伤害事故后未能及时得到救治,对事故后果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场地设施存在缺陷。场地设施存在缺陷包括场地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和使用不当两个方面。如“(2015)乌前民初字第2992号”案例中,学校的塑胶田径场地存在裂缝,导致进行跑步测试的学生摔倒受伤。一些学校由于体育活动场地限制,经常出现多项体育活动在同一场的同时进行,造成活动出现交叉,容易引发伤害事故发生,案件“(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150号”“(2015)甘民初字第2427号”均是此类问题。

有些案例的认定则过于牵强,如“(2015)资民初字第361号”案件,因为体育教师上体育课时,在篮球场进行了跑步内容的教学,在无学生之间相互碰撞的情况,某学生在跑步过程中摔伤。法院就此推断学生摔倒“应是场地的问题”。法院进一步认为,学校安排学生在篮球场而不是在环形田径场跑道进行跑步练习,场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据此判学校承担70%责任。这种判决存在的现实理由可能源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问题,因为,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险赔偿的前提是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非主观过失”有关[8]。

2.5.3 学生因素

学生因素包括受伤学生自身因素和相对学生因素两种情况。学生自身因素主要是指受伤学生不能正确估计自己的运动和风险防控能力,过于自信或大意,从事超出自己能力的高难危险动作,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不同民事责任能力人诱发运动伤害的确认也应以某年龄阶段“注意程度标准人”的标准来衡量,即只有学生违背了该人群通常或者说普遍的(甚至可以说是大体平均的)智力水平、认知能力和知识经验的人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才应认定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学生因素[9],而并非只要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生有关就认定为是学生因素导致的。随着年龄的增大,学生对运动风险的注意义务标准也随之提高。

“(2015)朝民初字第30557号”案件中,小学生蒋某(7岁)在体育课跑步活动中,窜道碰到了相邻学生杨某并致其摔伤。该案件中虽然蒋某的碰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但该年龄段学生对运动风险的认知和防控能力较低,其风险注意义务标准也较低,而相较于学生,体育教师对运动风险的注意义务应具备更高的标准。法院也依此让蒋某和学校分别承担了杨某40%和60%的经济损失。

3 讨论

3.1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适用

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采用的是“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10],或者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11]。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解决经济分担的辅助性原则,不是对侵权责任的划分。基于此,本文将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适用分为侵权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分别进行讨论。

3.1.1 侵权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体育伤害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故在我国法中应属一般侵权行为[12]。而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因此,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当然也是体育活动侵权行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即,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学生的权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民事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标准,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13],相对人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具备较高的运动认知能力和防范意识,可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及健康状况选择合适的运动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因此,他们在运动中受到损伤时,对学生自身注意义务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如“(2015)六程民初字第1171号”案例中,原告作为已满18周岁的高三学生,虽然在学校课间抓篮球框摔伤,且构成十级伤残,但法院认为其本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对学校的诉求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且其无证据证明学校在管理及救助方面有过错,法院依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的案件,法院更多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如“(2015)唐民一初字第1072号”案件,学生在上滑板体育课期间,练习滑板时摔倒受伤。法院认为:“学校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让学生自行练习,本身就对风险性认知不够,被告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的便是该条规定。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在本质上也是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最终归责原则[14]。该原则使用的意义在于更有利于保护弱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应由学校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如学校不能证明,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学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样本案例中有5件案例即是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定学校承担责任。

3.1.2 经济分担之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解决的是损失的分担问题,而非侵权责任的划分[15],是一种经济救济措施。其实这种情形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仅仅是在侵权行为法中视为侵权纠纷处理的一种特殊情况[16]。

案件“(2015)涪民初字第877号”中,原告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比赛场地无瑕疵,比赛前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比赛中安排教师在场。事故发生后,被告进行了积极的救治和照顾。原告在比赛前也进行了热身,尽到了注意义务,其受伤系因拔河运动本身存在的风险所致,原告本人及被告学校均无过错。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学校和学生分别承担40%与60%的损失。

在58例样本案件中,法院对11例案件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使原本对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过错方分担了受损害学生的部分经济支出。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判决学校基于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的比例高达50%,甚至高于一些案例中因过错责任承担的比例,出现了法院滥用和不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现象。

3.2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措施

体育运动的特点决定了运动伤害风险潜在因素的客观存在,我们所能做的只是通过一定的手段作用于运动伤害风险的诱发因素,规避这种风险的发生概率,减少运动伤害所致的损失。结合《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和样本案例分析,依据学校体育工作主要内容,提出以下15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具体防控措施,其中学校体育管理5项、体育课5项、课外体育活动2项、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3项。

3.2.1 学校体育管理方面

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训练、课余训练与运动竞赛等学校体育活动均涉及组织管理方面的工作,表6主要分析的是学校层面的管理问题。学校应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与竞赛等体育工作中运动风险防控机制,使运动风险防控做到事前教育、事中指导、事后处理工作均有章可循。

表6 学校体育管理层面运动风险防控措施Table 6 Precaution of exercise risk in school management

3.2.2 体育课方面

体育课是学生进行体育学习和锻炼的重要时间段,体育教师是该时间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虽然体育教师岗位职责、体育课教学规范对体育课内容、方法、组织有严格的规定,但如果体育教师不能尽职履责,仍会造成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防控,见表7。

表7 体育课层面运动风险防控措施Table 7 Precaution of exercise risk in gym class

3.2.3 课外体育活动方面

国家鼓励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在一些地方学校体育运动场地设施还很有限,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各年级、时间段和活动项目,避免运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风险防控措施,见表8。

表8 课外体育活动层面运动风险防控措施Table 8 Precaution of exercise risk in extracurricular sports activities

3.2.4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方面

虽然体育训练与竞赛是少部分学生参与的活动,但与一般体育活动相比,其运动强度、竞争性、对抗性有更高的要求。训练内容和方法设计不合理,安全意识淡薄,也会诱发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针对体育训练与竞赛的特点提出以下运动风险防控措施,见表9。

表9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层面运动风险防控措施Table 9 Precaution of exercise risk in extracurricular sports training and competition

4 结论

样本案例统计分析显示,篮球、足球等同场对抗性项目因其项目特点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的发生;自身对体育风险认知和防控能力有限使初中阶段的学生更易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体育运动固有风险是中小学运动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而学校未尽体育活动相关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处理、救治不及时,亦是运动伤害发生、损害结果扩大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学校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由于各地学校体育资源有所不同,为了避免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应结合运动伤害事故易发生的时间段、运动类型、学生年龄阶段、诱发因素等制订本地区、本学校运动风险防控措施。校方责任险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伤学生的经济损失,有利于运动伤害事故的处理。

[1] 高进,石岩.中学生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J].体育与科学,2008,29(5):79-84.

[2] 谢英花,牛晓艳,马燕山.医学信息检索与利用[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159-162.

[3] 王广兰,汪学红.体育保健学[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199-201.

[4] 申卫星.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24-525.

[5] 李显东.人身权法案例重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7-39.

[6] 彭和平.制度学概论[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11-13.

[7] 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EB/OL].(1990-06-04)[2016-02-28]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1862.

[8] 赵苑达.保险学(第二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218.

[9] 屈茂辉.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J].北方法学,2007(1):22-34.

[10]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35-137.

[11] 郭明瑞.侵权行为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23.

[12] 殷飞,赵毅.解释论:体育归责适用自甘风险的新路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5,49(6):40-44.

[13]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了吗?[J].中外法学,2012(1):5-23.

[14] 刘兴树.学生伤害的防范与责任论纲[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13.

[15] 段荣芳.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44.

[16] 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9.

Characteristics,LegalLiabilityandRiskPreventionofSchoolSportsInjury——Based on the Meta Analysis of 58 Civil Judgments

YAN Jianhua

Analysis of 58 cases of sports injuries in school shows that competing events in the same field has the highest rate of incidence, and the highest probability of sports mainly happens in junior middle school and therefore the percentage of school liability is higher than the others. Sports inherent risk is the intrinsic factor of sports injurie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of school injury is not sound, sports venues and facilities are flawed, sports teachers fail to fulfill their duties, and students' lack of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bilities are the main external factors that induce the accidents.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are beneficial supplements to the economic loss of accident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15 precaution measures including 5 for school management, 5 for PE class, 2 for extra curriculum sports activities, and 3 for sports training and competition.

schoolsports;sportsinjuryinprimaryandmiddleschool;law;preventionriskmanagement;measures;incident;metaanalysis

G807.1-4Documentcode:AArticleID:1001-9154(2017)04-0013-07

G807.1-4

:A

:1001-9154(2017)05-0013-07

(编辑 荆敏)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体系研究”(2016BTY003)。

闫建华,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与体育评价,E-mail:yanjianhua277@163.com。

河南大学体育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Henan 475001

2017-03-17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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