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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2017-09-14樊颖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间借贷规制

摘 要 近年来,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案件愈演愈烈,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案件的种类也呈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在民间借贷领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与发展,这一类型的案件已经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从学理层面研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顺应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除此之外,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就虚假诉讼问题做了单独的规定,但并不完善,基于此,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契机。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规制

作者简介:樊颖,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33

目前,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案件愈演愈烈,不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案件的种类也呈多样化。虚假诉讼案件的频繁发生就涉案当事人而言,切实损害了其自身合法权益,就司法机关而言,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浪费的司法资源,更破坏了社会主义的诚信体系。特别是在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的问题更是日益凸显,如何识别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虚假诉讼,以及如何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厘清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相关概念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博登海默曾说过:“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所以在具体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相关问题之前,需要首先厘清两个基本概念,一个是民间借贷,一个是虚假诉讼。

2015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学术界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也是众说纷纭,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之中,贷款人将自己所有的货币借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类似的观点还有“民间借贷也称民间信用,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政府正规的金融机构的比较原始的一种信用形式。”以上观点,在民间借贷主体的范围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直至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一规定从司法层面确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这一概念,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虚假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出现的情况所做的总结,因此,有关虚假诉讼的概念,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不难发现虚假诉讼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诉的虚假性,所谓的虚假是指当事人本不具有提起诉讼的诉权,却通过采用各种手段获得了这种诉权。综上,所谓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为了实现其非法目的,恶意串通,采用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案件事实、伪造主要诉讼证据等方式,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

虚假诉讼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识别与规制该类行为,学术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选取了一则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案例,从案例中探讨如何识别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的虚假诉讼。

涉案当事人韩某,系山东省阳信县祥瑞煤业有限公司(下称祥瑞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韩某为了逃避公司合法债务,恶意串通崔某、温某、范某、刘某等人,通过伪造借条,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本案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冯某为了寻求救济,才向阳信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受案之后才发现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虚假诉讼,这也就意味着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具有滞后性。造成这种滞后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是为了从根源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但由于立案登记制只要求进行形式审,即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形式要件核对,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便利,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第二,行为人通常采用较隐蔽的手段进行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民法领域的核心就是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法官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很难主动识别出虚假诉讼。

法官在审判实践过程中,若想准确识别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需要明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本身的特性。概括来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手段多样化,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过程中,行为人之间往往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行为人通过各种虚假的手段,例如伪造欠条、编造案情、虚构资金来源等手段虚构案件事实,从而蒙蔽法官。第二,行为人之间配合默契,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涉案当事人通常具有非常亲密的关系,正如上述案件中,陈某系范某的妻子,亲密的关系是配合默契的一个基础,在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常出现在婚姻关系之中,配偶一方与他人虚构借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等。第三,调解方式结案,行为人为了加快诉讼进程,通常会采用调解结案的方式。以上这三点特征均有利于法官在实际审判中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

(一)各级法院推行“要素式”庭审

上文提到,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客观上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时间的限制,很难主动去识别隐蔽性极强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运用“要素审判法”制作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素表》,积极应对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所带来的审判压力,打击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这一做法值得在全国各级法院推行。endprint

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而“要素式”庭审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诉讼庭审模式,其建立是以法官职权主义庭审模式为基础,职权主义模式本身就强调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权,而以此为基础构建的“要素式”庭审强化了法官在整个庭审的作用,其目的在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及质量。传统的庭审调查,是以法官为核心,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提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对于那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而言,并不能很好的理解法官所总结出的争议焦点,因此无法针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有效的论证,并且不能按照法官的要求做有效的陈述,最终导致庭审过程的冗长、低效,浪费了司法资源。

传统庭审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正是“要素式”庭审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要素式”庭审根据同一类型的案件归纳出其固定的庭审要素,通过这些相对固定的要素引导当事人双方陈述和举证。传统庭审中法官会从当事人繁杂的陈述中寻找总结这些要素,新型的庭审模式转变了这种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陈述庭审要素。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运用“要素式”庭审所制作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素表》,就集中反应了这一模式的特点。《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素表》主要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借款数额及其来源,借款用途,当事人双方的职业及收入,出借款项交付时间、方式、地点,起诉之前是否进行了催款,催款的时间及方式等二十个庭审要素,也是庭审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凡是到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原告,均要填写《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素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签字承诺。“要素式”庭审有助于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法官在庭审之前就掌握了案件的庭审要素,有利于在庭审过程中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同时,也在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后果,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的提起。

(二)加强刑事打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增设了独立的虚假诉讼罪,作为第307条(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一,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此之外,在第三款中又对通过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作出拟制性规定,即“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在此基础上,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行为作出注意性规定,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毋庸置疑,该条的补充,将成为打击虚假诉讼、惩治诉讼欺诈的重要法律武器,除此之外,也为虚假诉讼构成要件的学理研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构建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针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迎合了审判实践的现实需求,但条文过于简单,并不能根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如果拖延或以其他不当手段进行诉讼,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并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原告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诉讼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针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我国法律也可予以借鉴这一做法,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受害人可以就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提起赔偿,从而遏制虚假诉讼的行为出现。

参考文献:

[1]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08(5).

[2]丁梦娟.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3]李新月、刘君阳.探析民间借贷.人民司法.2011(23).

[4]黄海涛,等.遏制虚假诉讼迫在眉睫.法庭内外.2009 (12).

[5]柴春元、刘金林.规制恶意民事诉讼 净化私权行使空间——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综述.人民检察.2004(1).

[6]李浩.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12(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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