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作用机制及实证研究
——以北京市为例
2017-09-08程旖婕叶选挺
刘 云,闫 哲,程旖婕,叶选挺
(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
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作用机制及实证研究
——以北京市为例
刘 云,闫 哲,程旖婕,叶选挺
(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
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政府采购成为世界主要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对于中国来说,在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背景下,如何既遵照国际惯例,又能够有效地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功能变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举措进行系统梳理,将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作用机制分为五个维度;其次,通过政策计量、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北京市的政策作用机制及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并与国内其他典型地区进行比较,发现北京市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典型地区可借鉴的经验;最后,研究提出了北京市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改进建议,对国家层面及地方层面的政策改进也具有参考价值。
政府采购政策;科技创新;政策作用机制;对策建议
一、引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政支出成本、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在科学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也成为世界主要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1-2]。对于中国来说,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和普遍重视,是一项重要的科技政策[3]。为了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也为了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4],我国自2007年12月开始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谈判,迄今已提交6份出价清单,但谈判双方仍未就加入条件达成共识,并呈现短期内难以突破、将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谈判的迹象。谈判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GPA缔约方国家对中国政府采购政策保护国内企业和支持自主创新方式的不认可。因此,研究如何改进现有政策,从而能够在遵循GPA规则下更有效地通过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文献调研发现,目前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政策绩效评价研究,Kestenbaum(1995)[5]、艾冰(2008)[6]、田仪顺(2009)[7]和孙磊超(2014)[8]分别从政府采购效率、灰色关联矩阵模型、绩效评价模型、协整分析的角度对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绩效评价进行研究。②作用机理研究,Aschhoff(2009)[9]、Correia(2013)[10]、胡卫(2004)[11]和黄河(2006)[12]分别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低碳政府采购、案例分析、政策功能分析等角度对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③问题与建议研究,Siemiatycki(2006)[13]、Lember(2011)[14]、Uyarra(2014)[15]、宋河发(2011)[16]和郭宝(2014)[17]分别从引入市场竞争、地方政府缺乏认识、加强信息流通、明确产品认证标准、全过程监控等角度,对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研究。④国内外比较研究,该部分研究主要由国内学者进行,常超(2008)[18]、郭雯(2011)[19]和艾冰(2012)[20]均在国内外政策比较基础上总结出对中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虽然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对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开展研究,但关于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作用机制尚缺少系统的研究归纳,关于目前国内相关政策举措及实施效果的调研分析尚存在空白。
本文通过对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国家和区域及国内典型地区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将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作用机制分为五个维度。并基于五个作用维度,以北京市为例开展实证研究:首先对北京市所发布政策措施进行梳理,与国内其他典型地区(广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陕西省)在政策发布年度和支持维度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对北京市政策作用效果进行实地调研,总结出北京市目前存在的问题;随后对国内其他典型地区政策实施开展实地调研、案例分析及对比分析,发现其他地区可借鉴的经验;最后,提出北京市在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符合GPA规定的可操作性政策改进建议。
二、政策作用机制分析
总体而言,典型国家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作用机制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①促进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主要通过对所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进行强制采购或在招标时引入创新指标等方式。各国主要基于自身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制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标准,此外往往在标准中对国内产品有所照顾从而扶持本国相关产业发展。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包括预留采购份额、合同拆分、报价优惠、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如表1所示,各国在不同方式上有所侧重。③推动政府绿色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主要包括制定绿色产品清单、设置最低绿色采购份额、建立专门的绿色政府采购机构、制定国家级的绿色采购行动计划等方式。④促进政府采购国货,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管理。其中前者主要包括设置国货最低采购份额、制定国货强制采购规定等方式,分析发现GPA缔约国也会在未纳入开放范围的采购项目以及对非GPA成员采取上述方式,同时还采取限制开放政府采购实体、在GPA附件中设置例外条款等方式支持国货采购[21];后者则主要包括对进口产品供应商进行限制(包括设置较高的竞标门槛和竞标成本、提高关税等)、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等方法。
表1 国外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措施对比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研究文献[11,18-20]和欧盟创新型政府采购平台网(http://www.innovation-procurement.org/about-ppi/policy-support/)材料整理。
通过对国家层面及典型地区的政府采购政策及举措进行梳理发现,我国对上述政策作用机制多有借鉴,四个方面措施均有所采用。此外,为了解决因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存在使用风险导致采购意愿不强的问题,我国还创造性地提出了“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即对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部门进行风险补贴和保险费资助。因此,我国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作用机制可分为五个维度: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支持国货与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各作用维度下又包含多项具体支持措施,整体政策作用机制如图1所示。以下关于北京市的实证研究均基于这5个维度进行。
三、北京市政策作用机制的实证研究
(一)北京市政策现状
截至2015年底,本文共搜集北京市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文件26个。通过对国家层面及北京市政策文件的文本分析,总结归纳北京市具体实施的支持措施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除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外,北京市在其余维度均在国家层面政策基础上或出台了配套措施,或试点实施了新的支持方法,作用维度较为全面。
(二)基于政策计量的对比分析
本节采用政策计量方法从政策发布年度和支持维度两方面开展北京市与国内典型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比分析。为了更加强调具体实施措施,本节将所有政策文件分为纲领型政策与具体实施型政策两类。其中,纲领型政策仅提出措施的实施目标、实施路径,并没有进行具体阐述;具体实施型政策则详细阐述了某项政策措施的实施内容,对实施方法、规则等细节有一套完整的规定。图3是国内典型地区的相关政策数量对比,其中北京市在总政策量和具体实施型政策量方面均为最多。
1.政策发布年度
典型地区相关政策及具体实施型政策年度分布对比如图4-图5所示。可以看出,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几乎都是从2006年开始制定的,当时各地为响应国家层面政策号召纷纷制定政策在本地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图1 中国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作用机制①
① 为推动实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配套政策,从2006年底至2007年,科技部、发改委和财政部牵头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了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引起美、欧等国政府的广泛关注。2009年10月,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国家层面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正式实施,随后该部分措施因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倾向遭到外国政府及在华跨国企业以GPA为由的指责与打压[22]。我国政府为了平衡各方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同时迫于GPA谈判的压力,于2011年7月宣布停止执行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文件,并于2011年11月和2016年11月要求各省市对自主创新产品支持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进一步清理。这种“一刀切”地取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做法是在特定环境下的无奈之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不能支持国货和创新产品[2]。实际上,世界各国包括GPA缔约国均采取多项措施支持政府采购本国货物。通过对国外做法的借鉴以及对GPA条款认真细致地分析,我们认为今后我国仍可以出台符合GPA规定的政策举措,以促进政府采购国货和创新产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图2 北京市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各作用维度下具体支持措施注: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措施均已停止执行。
此外,在时间分布的后半段尤其是2012年及以后,北京市总政策量和具体实施型政策量在几个省市中均为最多,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与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试点政策有关。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推广应用方面,北京市中关村在全国范围内最先开展试点,2012年2月出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是全国最早关于该维度的政策。随后北京市又相继出台了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应用推广、首购、订购等一系列政策。
图3 典型地区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类型发布
2.政策支持维度
典型地区相关政策及具体实施型政策支持维度分布对比如图6-图7所示。可以看出,北京市与其他典型地区相比除促进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以外,其余维度政策发布量均排在各省市前列。但通过图7发现,北京市仅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建立政府采购国货和进口产品制度两个维度发布了较多的具体实施型政策。而且后者维度上的支持政策全部是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均在2011年底停止执行。
相对来说,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度,广东省政策多为下属地级市政府发布,陕西省政策都是关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方面,江苏省发布的政策措施相对更为完善;在支持国货和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维度,广东省和江苏省均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实施细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值得北京市借鉴;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方面,各省市政策数量均较少;在“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方面,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也发布了相关政策,值得北京市借鉴。
图4 典型地区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发布年度分布
图5 典型地区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型政策发布年度分布
图6 典型地区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支持维度分布
图7 典型地区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具体实施型政策支持维度分布
(三)北京市政策实施的实地调研及存在问题
基于政策梳理与对比,本文对北京市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主要以召开座谈会或深度访谈的方式进行,具体调研单位包括政策制定部门(主要为市财政局、市科委和市经信委相关处室)、政策实施部门(如中关村政府采购促进中心)、政府采购研究机构、政府采购单位及典型供应商等。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北京市在具体政策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分5个维度总结如下。
1.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方面
(1)采购单位的采购意愿不强
一是,不愿因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而承担风险。二是,习惯于使用市场上成熟的产品,不愿尝试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三是,由于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尚未进入规模化生产和应用,在成本和价格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
2.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
(1)现有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中小企业方式存在问题
一是,份额预留支持方式的可操作性较差。部分工程、产品或服务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给强制份额预留方式造成困难。二是,价格扣除支持方式与其他支持政策相重合。对于企业既是中小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比例进行价格扣除,政策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三是,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支持效果较差。供应方和采购方对政策的积极性都较低。
(2)对中小企业的无差别支持不能有效促进创新
一是,目前政策没有考虑中小企业所提供产品或服务中的科技含量,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因素。二是,在许多领域中小企业都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主体,目前并没有就中、小、微三种类型企业进行支持标准的进一步区分。
3.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方面
(1)环境标志产品、非强制性节能产品的配套细则不完善导致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政策仅强调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但政策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统一的配套操作细则,采购方不愿意配合实施,导致政策可操作性较差。这一问题同样出现在对非强制性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中。
4.支持国货与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方面
(1)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已取消
如图1脚注所示,我国政府于2011年底将地方层面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支持措施全部取消。北京市和中关村之前实施的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目前均已处于停滞状态。
(2)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和审查把关不够
在论证过程中,采购人或是有意引导专家同意其采购进口产品,或是自身并不了解市场情况,造成采购人左右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左右审批部门,使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审批制度流于形式,而没能在保护国货上发挥重要作用。
5.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方面
(1)政策支持覆盖面较窄
首先,供应商对购买保险的态度不积极。一是,因为使用风险、市场份额等因素,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产品利润率本就较低甚至为负,此时如额外支出保险费用会进一步加大供应商的成本压力;二是,供应商基于对产品的自信认为没有必要购买保险。其次,采购方大多没有强制供应商购买保险。
四、其他典型地区政策实施的实地调研及对比分析
本节对国内其他典型地区的政策实施开展实地调研,尤其对在各作用维度可以对北京市有借鉴作用的地区开展重点调研。具体调研单位和调研方式与北京市调研类似。调研中发现,有3个典型案例能够分别为北京市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首购、订购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方面的政策改进提供借鉴,具体分析如下。
(一)江苏省首购龙芯电脑
龙芯电脑是我国自主创新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于2007年入选江苏省首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2009年入选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从2009年开始,江苏省、常熟市各级政府分别与江苏龙芯梦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芯梦兰)签下政府首购订单,进行政府采购支持。
该首购项目完成后,从反馈情况看,产生了较好的支持效果,但政府的持续定点采购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垄断的产生,从而带来一系列弊端。可以说正因为受到市场竞争压力较小,龙芯梦兰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同英特尔、三星、高通等企业相比在市场规模、产品实用性乃至技术水平上都相差甚远,相对缺乏要持续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动力,在进一步发展与推广过程中出现了瓶颈。该案例的实施流程、实施效果及与北京市的对比分析如图8所示。
图8 江苏省首购龙芯电脑案例总结
(二)广东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具有巨大的创新需求市场,也拥有一批极具创新精神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然而广东省的前沿技术研究与创新市场尚未有效对接,导致很多企业或科研机构因担心市场能否接受新产品或服务,不敢进行前沿技术研发。为此,广东省制定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以期更好地连接基础研究和市场,激发创新活力。
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实际上是政府提前购买创新型产品的方法。该工作从2015年5月开始部署实施,截至2016年底还处于需求的征集与评估阶段。广东省科技厅已经征集到超过20个远期需求,随后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需求公布与意见征集、需求修订与发布、面向全社会招标及合同签订等环节。该案例的具体实施流程、效果及与北京市的对比分析如图9所示。
(三)深圳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近年来,深圳市着力创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制度。其中一是实行进口产品采购“二合一”专家论证评审机制,明确各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不需再组织专家论证,只需填写申请表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预算安排、设备用途、采购理由,详细列明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然后统一由财政部门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的替代性等进行论证。二是深圳市财政委联合市卫计委印发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以正面清单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负面清单来控制审批范围。通过以上工作,深圳市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功能,减少审批流程,提高采购效率,扶持了国内尤其是深圳市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该案例的具体措施、实施效果及与北京市的对比分析如图10所示。
图9 广东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案例总结
五、政策建议与讨论
(一)对北京市改进政府采购政策的建议
本文针对北京市政策实施目前存在的问题,基于通过实地调研获得的政策完善建议以及其他典型地区可借鉴的经验,结合GPA最新修订版内容[23],提出北京市的政策改进建议,分5个作用维度阐述如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提政策建议均符合GPA中规定。比如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和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维度的支持措施可基于GPA第三条“本协议的例外”中关于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例外规定列为例外条款。
图10 深圳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案例总结
1.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方面
(1)建立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成熟度分级制度与后评价制度
①在对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进行认定时,综合考虑技术、性能和应用等情况对产品(服务)成熟度进行分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布,评价结果可供采购单位参考以决定是否采购。②建立应用推广后评价机制,组织采购方对所采购产品(服务)进行使用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果对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成熟度分级进行更新,若结果较差甚至可取消认定,进一步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质量。
(2)建立针对采购人的风险免责机制与考核激励机制
①对于采购了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单位,若由于所采购产品的安装、使用等出现问题影响正常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单位领导、具体采购人员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从轻甚至不追究责任。②由主管部门对采购单位就是否支持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在上级部门对采购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或政绩考核时,也可以将其作为一项考核评估内容。
(3)制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订购的具体实施办法
依据广东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案例,建议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订购具体实施流程为:①由市级财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征集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需求;②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征集的购买需求进行甄别和筛选并向全社会公布,根据社会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对原需求进行修订;③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进行政府订购,以招标形式确定中标单位;④购买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订购合同;⑤在产品或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由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此外,根据目前北京市重点发展方向,通过规定需求所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的方式,更加明确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4)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政府首购中重视市场竞争,避免扶持垄断
依据江苏省首购龙芯电脑案例,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政府首购中应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市场竞争:①在同类型首购产品中不允许仅存在一件产品或所有产品均属于同一家企业的现象出现,对单个企业的定点扶持会变相促使市场垄断;②加大首购产品的更新力度,明确首购产品有效期,开展对所认定首购产品的全周期评估,若该产品已逐步走向市场成熟,应逐渐降低对其支持力度,甚至取消认定和支持。
2.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
建议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创新型产品(服务)目录”。在已认定的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清单中,结合小型微型企业优先、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产品(服务)科技含量和质量等因素,制定认定标准对北京市中小企业创新型产品(服务)进行认定,并通过评审优惠、强制采购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与服务。
3.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方面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关于环境标志产品及非强制性节能产品的具体操作型实施细则,在本地进一步细化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可以采取评审优惠的方式,如在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时,对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时,在产品满足基本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给予其价格评审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4.支持国货与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方面
(1)制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
依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案例,建议分3类制定进口产品清单:①允许采购类,可减少相应专家论证费用和程序,直接进行采购。此类产品应当经财政部门事先统一论证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确属国内产品无法替代。②禁止采购类,原则上必须直接购买国内产品。此类产品应当是国内产品可以充分替代或基本替代,或属于重点扶持和保护的创新产品。③严控采购类,此类产品国内可以生产,但与国外产品有较大差距,采购进口产品时需严格把关。此外,北京市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占比较高的重点发展行业如移动互联、医疗器械等,制定进口产品清单,以更大限度支持产业发展。
(2)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程序和材料
论证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论证专家应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论证阶段,采购单位应主动提供预算安排、采购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5.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方面
建议设置强制投保险种,扩大风险补偿政策受惠面。向国务院及国家保监会申请试点设置强制险种,规定当采购单位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时,须强制供应商对所供应产品或服务进行投保,并由政府进行保险补偿。考虑到供应商的成本压力,建议重点对质量保证保险(事关产品能否正常运行)和产品责任保险(事关产品使用是否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这两个采购方最为关切的险种设置强制险。通过设置强制险并进行保险补偿,不仅进一步扩大了“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政策的受惠面,也降低了产品的使用风险,有助于提高采购单位的购买意愿。
(二)讨论
本文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北京市存在的部分问题(如不能有效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国货力度不够等)在不同地区均有所体现,属于共性问题,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的政策改进建议同样适用于其他地区。此外,北京市尤其中关村作为我国的改革试点和创新高地,许多新举措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首购、订购及“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等都在此进行试点实施,这些措施具有示范效应,因此在北京市试点实施所出现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同样会在今后推广实施的全国其他地区出现。更重要的是,本文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基于对国内典型地区的实地调研结果得出的,部分建议如制定关于环境标志产品及非强制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程序和材料等,其实是对国家层面政策措施提出的改进建议,若在国家层面进行政策改进则可以保证政策效果的更好发挥。总之,本文所提出的政策改进建议同样适用于我国其他地区乃至国家层面的政府采购政策,希望在遵循GPA国际规则的原则下,更有效地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功能。
[1]GEROSKI P A. Procurement policy as a tool of industrial policy [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pplied Economics, 1990, 4(2): 182-198.
[2]李建军, 朱春奎. 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J]. 中国科技论坛, 2015(2):15-19.
[3]王 刚, 李显君, 章博文, 等. 自主创新政策与机制——来自中国四个产业的实证[J]. 科研管理, 2015, 36(4):1-10.
[4]王瑞军, 商玲玲. 加入GPA对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和应对策略[J]. 中国软科学, 2012(4):188-192.
[5]KESTENBAUM M I, STRAIGHT R L. Procurement performance: Measuring quality,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J]. Public Productivity & Management Review, 1995, 19(2): 200-215.
[6]艾 冰, 陈晓红. 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的关系[J]. 管理世界, 2008(3):169-170.
[7]田仪顺. 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 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2009.
[8]孙磊超. 我国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D]. 上海: 东华大学, 2014.
[9]ASCHHOFF B, SOFKA W. Innovation on demand—Can public procurement drive market success of innovations? [J]. Research Policy, 2009, 38(8):1235-1247.
[10]CORREIA F, HOWARD M, HAWKINS B, et al. Low carbon procurement: An emerging agenda [J]. Journal of Purchasing & Supply Management, 2013, 19(1): 58-64.
[11]胡 卫. 作为创新政策工具的公共技术采购[J]. 科学学研究, 2004, 22(1): 43-46.
[12]黄 河. 西方政府采购政策的功能定位及其启示[J].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6): 63-67.
[13]SIEMIATYCKI M. Implications of 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s on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transit infrastructure: The case of Vancouver [J]. Journal of Planning Education & Research, 2006, 26(2): 137-151.
[14]LEMBER V, KALVET T, KATTEL R. Urban competitiveness and public procurement for innovation [J]. Urban Studies, 2011, 48(7):1373-1395.
[15]UYARRA E, EDLER J, GARCIA-ESTEVEZ J, et al. Barriers to innovation through public procurement: A supplier perspective [J]. Technovation, 2014, 34(10):631-645.
[16]宋河发, 穆荣平, 任中保. 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关联性研究[J]. 科学学研究, 2011, 29(2): 291-299.
[17]郭 宝, 卓翔芝, 宫 兵. 政府采购扶持企业创新的机理研究[J].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3): 66-70.
[18]常 超, 王铁山, 王 昭. 政府采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经验借鉴[J]. 经济纵横, 2008(8): 100-103.
[19]郭 雯, 程 郁, 任中保. 国外政府采购激励创新的政策研究及启示[J]. 中国科技论坛, 2011(9):146-151.
[20]艾 冰. 日韩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特色研究[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5(1):94-98.
[21]吴荣斌, 田志康, 王 辉. 自主创新的国民主体性[J]. 中国软科学, 2011(8): 85-102.
[22]张换兆, 刘冠男. “自主创新产品优先”政策引发的争议及应对策略[J]. 中国科技论坛, 2011(5): 5-9.
[23]WTO. Revised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L].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rev-gpr-94_01_e.pdf, 2012-03-30/2016-07-01.
(本文责编:辛 城)
The Policy Mechanism and Empirical Study on Us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 Case of Beijing
LIU Yun, YAN Zhe, CHENG Yi-jie, YE Xuan-ting
(SchoolofManagementandEconomics,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Beijing100081,China)
In the situation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become an effective tool of promot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major countries. For China, in the context of GPA accession negotiations, how to play the policy func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ffectively and correctly has becom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irst, by combing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at home and abroad, the policy mechanism of Chines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5 aspects. Based on the above five dimensions,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policy mechanism and effect of Beijing is made and compared with other typical regions in China through policy bibliometrics, on-site investigations, case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ds. So the problems of Beijing and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regions which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are found. Finall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recommendations in Beijing's policy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which can also provide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ies in regional and even national leve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policy mechanism; policy suggestion
2017-01-10
2017-06-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273030;715730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71603019);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Z161100002816012)。
刘云(1963-),男,安徽合肥人,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科技评价、创新管理、科技政策。
G301
A
1002-9753(2017)08-0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