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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

2017-09-04李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大学生

摘 要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兼职或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实习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目前我国对大学生实习兼职的法律法规调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本文试从大学生实习兼职中劳动法主体地位的认定问题、人身伤害问题、劳动基准制度问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四个方面展开分析,探析高职院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法律构建。

关键词 大学生 劳动权益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李科,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26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进行社会劳动的方式

目前,涉及高职院校大学生进行社会劳动的,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勤工助学、实习和兼职。

(一)勤工助学

主要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的组织下,在校内或校外进行劳动,取得一定合法报酬的社会活动。目前,勤工助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办法》中对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岗位设置、薪酬标准等内容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总体来说,这种方式的劳动,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都是由学校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遇到法律纠纷,学校成为主要的承担责任者。

(二)实习

主要是指学生在高职院校学习的最后半年或一年,由学校学习转为社会学习的一种方式。此目的主要为了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实现学生毕业后能有效地与社会劳动相衔接。目前,我国对实习的法律调整,仍属于空白状态。只有在2010年广东省出台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对实习的规范、管理、扶持和奖励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现实中,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法律问题,实习单位与职业院校之间如何归责,学生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做出调整。

(三)校外兼职

目前高职院校学生兼职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在这种劳动中,学生的劳动权益如何获得保障,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属于空白状态。很多学者将这种校外兼职活动划分到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予以来保护学生的劳动权益。但笔者认为过于片面和笼统。现今很多校外兼职的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工时基准并不符合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所以,在校外兼职中,学生一旦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无法维权。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校外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实习兼职中劳动法主体地位的认定问题

大学生在实习兼职中能否成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这主要取决于大学生的双重身份。大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受到学校的管理,而在外实习,只是一种社会锻炼;在外兼职,动机更多是为了挣取一定的费用,填补自己的经济开销,而用人单位也无法像管理劳动者那样来约束大学生,也不会分派给大学生与劳动者同等的工作任务。当然在劳动力和劳动报酬的对价交换方面也无法与正式员工看齐。

其实,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年龄条件,另一个是劳动能力条件。高职院校大学生,年龄基本在 16周岁以上,满足最低就业年龄要求;从大学生参与校外实习兼职,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来看,也具备了劳动能力。因此,大学生虽然仍是学生身份,但是并不妨碍其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

(二)大学生实习兼职中人身伤害问题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而高职院校的学生实习大都是工地作业、设备操作等高危作业的工作,实习过程中的一旦出现劳动风险问题,困扰着用工单位、学校和实习生家庭。

对于实习生的工伤问题,我国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过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也就是说,当时大学生的工伤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工伤处理。但在2003年我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删除,明确规定,只有企业职工才能享有工伤待遇,把实习生排除在外。

目前,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題,只能按照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来实施。如:北京对在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出现工伤事故,不再按工伤处理。江西省对因大学实习生工作受到伤害,按照当地《条例》规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的赔偿。郑州市则规定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相关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可见,对学生实习中的工伤认定,各地相关制度差异很大,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习生维权困难重重。

(三)大学生实习兼职中劳动基准制度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校内勤工助学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对于大学生实习兼职的劳动基准,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所以,实习和兼职中长时间顶岗工作、报酬微博等现象广泛存在。

在英国,对学生兼职打工有着严格而完善的规定。16岁以上才可以打工,18岁以下每周打工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8岁以上不超过20小时,寒暑假无限制,但每周超过20小时,需要缴纳20%的税。英国打工最低工资约为每小时6英镑,约合60元人民币 。《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学徒(相当于我国的毕业实习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数额依据各行业最低工资的百分比并根据获得劳动报酬者本人的年龄而变动, 由法令每年确定一次 。

由于我国国情等原因,无法像国外那样对大学生的工时做出精准的统计和规范,加之,我国的行业并不具备权威的认证体系,所以按照行业标准支付报酬在中国也行不通。

(四)大学生实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大学生在实习中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大学生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做了两种情形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双方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禁止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就业协议书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范畴,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所以用人单位为了严格管理实习生,往往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数额在目前的法律中属于空白状态。而用人单位规定违约金数额较高,涉世之初的实习生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违约的风险。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法律构建

(一)大学生实习兼职中劳动主体地位的确立

虽然大学生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具备的条件,而且在实习兼职中社会经验不足,属于弱势群体,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但不能简单地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享受《劳动法》中劳动者享有的所有权利。这样不仅会使用人单位的成本加大,也会使大学生实习兼职的路径越来越小,甚至可能使规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无法实施。

所以笔者建议,可将大学生实习兼职作为劳动的特殊群体在省部级的行政法规中试行,再逐步纳入劳动法律体系。大学生实习兼职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做强制性的规定。

(二)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制度

大学生实习兼职过程中发生事故风险,作为实习学生所在的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都逃脱不了干系。用人单位一方担心所有责任都由自己承担,而高职院校一方作为非盈利单位,也无力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因此可在高职院校中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制度。

学生实习责任险是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中出现风险而购买的责任保险,投保人是职业院校,受益人是大学生,该保险保障的是职业院校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校方责任、工伤责任、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依据2010年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责任险的保费为70元/人,但不向学生收取。每个学生最高责任限额为5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为1200万元。2012年,教育部已经委托保险公司对职校学生实习责任险进行优化,推出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但这个保险不属于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在很多院校并没有推行开来。所以笔者建议将学生实习责任险与职业院校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结合,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兼职中人身安全。

(三)确定实习兼职期间的劳动基准

大学生实习兼职期间的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制度也应该做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循。如果工时基准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标准的,可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基准来施行;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标准的,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数字可略低于劳动法中的具体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减轻单位的压力,保障企业可以持续正常接收学生实习兼职,另一方面规范了学生实习兼职的工时和薪酬保障,增强了学生实习兼职的积极性。工资的支付周期可由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支付形式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学生劳动报酬。

(四)对违约金条款的严格设置

目前,由于就业协议书中违约金条款是可以由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所以就会出现学生承担违约金的情形适用情形过宽,违约金金额过高等情形,实习生的劳动权益非常容易遭到损害。上海市等多省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建议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赔偿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个标准比较合理,但“建议”二字却还是倾向于合同合意的基本原则。其实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本身就强弱失衡,无法存在合同法中的合意。

笔者认为不宜在就业协议中对实习生规定由实习生承担违约金的情形,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之外。实习生步入社会实习,往往对社会的认知不足,自我评估过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其选择工作的把握准确度不高,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二是实习生经濟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违约的风险。如对其设置违约金,既限制人才的自由流通,也对用人单位的自身发展不利。

除了在法律层面加强建设之外,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建立还应发挥高校在学生工作管理中的作用。学工处、团委、学生会应积极关注学生实习兼职的动态,对学生实习兼职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创立更广阔的平台。同时,还可以成立学生维权机构,通过法学专业的老师和学生,帮助学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注释:

刘会青.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03-10.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08-12.

各国留学生打工薪水介绍.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0677310.html

参考文献:

[1]张昕辉.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缺陷及对策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10-15.

[2]虞惠明.职业院校实习生劳动法主体地位及立法完善.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0).

[3]周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条款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8).

[4]王红春.高职学生实习责任险的研究.现代职业教育.2016(7).

[5]何小勇.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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