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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执行发出执行通知的若干思考

2017-09-04洪彦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执行难

摘 要 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改对发出执行通知的期限以及发出执行通知与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关系作出了修改,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逃避执行的居多,参照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发出执行通知存在可操作性差、送达成本高、督促履行效果差等不足,已经成为提高执行效率的一大因素。本文主要讨论发出执行通知的条文适用、认定已发出标准、发出方式等问题,并结合福建石狮法院创新以“手机短信+信息网络公告”发出执行通知的方式,就建构操作性强的发出执行通知方式提出了观点。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执行通知 执行难

作者简介:洪彦伟,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53

一、对发出执行通知条文适用的思考

执行工作中,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前半段“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第二百四十一至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人民法院有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包括发出执行通知是否必要,以何种形式发出,是否需要送达被执行人等问题。

不少人认为,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先发出(而且必须是送达,包括公告送达后的推定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或是报告……财产情况时,才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还必须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也有不少人(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员)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后半段“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从条文文字表述上看,要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不必然是送达状态,执行案件立案后只要按照被执行人的法定地址或是原提供的送达地址寄出执行通知即可,而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实际收到执行通知。与时同时,即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笔者认为,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对比1991年、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条文修改对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间关系的区别来看,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但在执行立案后(包括应当发出执行通知的十日内)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对是否完成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的判断标准

发出执行通知是否以送达被执行人为完成此项工作的判断标准,抑或是只要发出通知的行为即为完成此项工作?对此,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债务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确定,被执行人(债务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而非被执行人(债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甚至是送达被执行人(债务人)时才确定,无论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债务人)都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债务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

因此,发出执行通知应当视为一种执行告知,督促被执行人(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受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履行义务的比例不足全部执行案件的5%。

如,以福建石狮法院为例,2016年,该院共執结执行实施案件5197年,执行完毕1242件,执行期限少于30日的仅195件,也就是说,通过发出执行通知督促被执行人(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成效甚微,最终还是得依靠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兑现。

另一方面,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没有要求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为前提条件,特别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这一期间,债务人实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角度来看,发出执行通知并不以送达作为完成此项工作的判断标准。

但,此时如何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等条文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规定?笔者认为,回到前述被执行人(债务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确定,与是否发出或是收到执行通知无关。对比1991年、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条文修改对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间关系,以及后续的执行强制措施的条文的区别来看,《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中对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间关系作出修改,却没有对后续的条文作出相应修改,导致出现这一难题。

笔者认为,这此条文规定逻辑上存在一定的冲突,结合实际执行工作需要,可按以下方式理解与适用:即,执行立案后,执行员立即采取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现阶段主要体现在通过全国(全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冻结、查封等,并且在执行立案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三、对发出执行通知方式的思考

在发出执行通知问题上,考虑各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逐案派员到本区域被执行人地址去发出执行通知的做法不切实际。

一方面,在执行阶段大多数被执行人已去向不明,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效果差、成本高。据不完全统计,邮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签收率不足10%,另一方面,即使是安排专人统一负责以邮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日均发送量仅件次,金钱和人工成本损耗(浪费)过多。同时结合前述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履行义务的比例不足全部执行案件的5%的现状,可知通过发出执行通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目标难以实现。同时,传统发出执行通知耗时耗力成效差的方式已经成为加快解决执行难步伐的“绊脚石”。

2016年10月,福建石狮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规定,改以往通过邮寄方式发出执行通知的方式为通过福建石狮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步在福建石狮法院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上转发,同时,依职权向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取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查询不到时,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手机号码为准),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和福建石狮法院执行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至今共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3621份,访问(阅读)人数达142329人次,微信、微博日均阅读人数近1500人次,有效节省执行成本(包括人工和金钱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另一方面,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目前未有被执行人专门对此发出方式提出执行异议。

四、对建构操作性强的发出执行通知方式的思考

结合福建石狮法院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方式发出执行通知的做法与成效,笔者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应用以及手机实名登记管理,现代生活没有使用手机(包括登记在自己名下或是亲朋好友名下的手机)的被执行人少之又少,因此,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出执行通知的方式不失为发出执行通知的最佳方案。另外,为了解决手机短信内容过多导致阅读体验感不强的不足,可在手机短信内容中加入具体执行通知内容的网络链接,被执行人可自行选择跳转到网络链接阅读详细内容,或是人民法院领取执行通知,或是履行义务。

具体建构为:在全国(全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建立与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总对总”查询系统,执行案件立案后,查询被执行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被执行人非为自然人的,则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责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并通过全国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上述手机号码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等内容,同时为了强制被执行人查看短信,建议在普通短信的基础上推送免提短信。这与现有司法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12368执行信息短信是一样道理,只不过司法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被执行人手机号码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并不一定准确,或者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又或者被执行人已经换用其他号码,而借助于三大电信运营商的实名登记管理系统,可以准确获悉被执行人登记的手机号码。而且,不管被执行人是否实际使用该手机号码,在法律上,该手机号码可推定为被执行人所有,并且大多时候,使用他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的使用人与被执行人存在亲朋好友的关系可能性甚大,足以实现转通知被执行人的目的。各人民法院可以对短信内容模板进行定制,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提供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内容电子版的网页链接。此外,但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比如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亦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被执行人,以实现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执行质效“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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