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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2017-09-04马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韩非当代价值

摘 要 韩非“法治”思想尽管形成于多年之前,但不可否认其具备诸多可供借鉴的现代价值,本文旨在通过对韩非“法治”思想中“法”、“术”、“势”的研究,意在借鉴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为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寻找更多的源于文化底蕴中法治的精髓。

关键词 法治思想 韩非 传统文化 当代价值

作者简介:马可,南京工业大学刑法学专业2015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84

一、韩非“法治”思想基本范畴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慎到提出的“势治”思想、申不害主张的“术治”理以及商鞅推举的“法治”三家学说,揉粹融汇,大体上形成了“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他的以法为本,以术治下,以势握权的治国方略思想的精华部分对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具有借鉴意义。

(一)法為治国之本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在韩非的思想中,法应当是不能任意改动的成文形式,且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体即使得其法治思想区别于随心所欲的人治。成文的法律条令可以规范人们的言行,从而使得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法“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即法直接作用于民众,是君主体现统治权的工具。

君主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法律的制定权须掌握在君主手中,尽管此时制定的法律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民众,但为法律的强制力提供了保障。法虽不亲民,但制定法律时应当衡量利弊,立法时要考虑到法令制定过程中、实施后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法令才值得制定。法的制定应充分因时制宜,并保持统一性和稳定性,朝令夕改,百姓会无所适从,奸臣有机可乘,反而会削弱法的效力。此外,法令的制定应该具备通俗性和可行性,要考虑一般大众的接受能力和文化水平。法令条例应该详尽清晰。如果太复杂,就会使百姓困惑,如果太简略,就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甚至会导致有人钻法令的漏洞。在执法方面,韩非主张“法不阿贵”,大臣与匹夫同罪同罚。如果执政者因仁慈之心而左右法律的执行,不但会影响法的严肃性,甚至会动摇自身的君威,从而导致臣民对自己的轻视和侵害。功罪一经法定,执法者便不能再自作主张,任意加重刑罚,坚决杜绝任何个人意愿或情感干扰法令的执行的可能性。

(二)术为御臣之器

韩非的“术”,指君主驾驭群臣的策略,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包括任用和考核大臣的各种行政措施,主要是用来加强君主统治举措;另一个部分包括各种治臣和止奸的手段,主要是用来防止君主的地位受到侵害乃至被篡夺,具有阴谋权术的色彩。韩非主张的“形名术”就是考核臣子的较为客观的依据,根据臣下所作的保证或诺言,君主授予其某种官职,然后按照其官职来考察其工作功效,相符者即是智贤,不相符者即为愚奸。这是一种十分严格和苛刻的考核办法,在此考核方法之下,官员会讲真话,办实事,营造实事求是的官场作风。

“用人术”也是韩非“术”的一部分。韩非主张打破门第制度,特别强调选拔人才要德才兼备。韩非的用人术的落脚点不仅仅是人才的选拔,还包括对人才的控制,任用后,君主需要采取手段加强对臣子的监督和管理,来确保其忠贞不渝,同时,避免受到自身爱憎和官员私见的影响,以法择人,量功授职。韩非主张从经过下层熬炼的人才中选拔贤良,若非逐级提拔的官员,缺乏长期的政治考验和工作锻炼,不仅能力不稳定,政治上也不可靠,无法辅佐君主,而且会成为君主的隐患。

(三)势为集权之柄

韩非所谓的“势”有两层含义,即“自然之势”与“人为之势”。自然之势指通过世袭获得的权力,即“生而在上位”;人为之势是指君主的能动性,即在可能前提下运用权势操控管理国家。韩非完全把国家看作是国君的私有物,把国家政权看作是国君的私人利器。但是,韩非虽然坚持臣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君主,同时他也明确地提出君主的势来自臣民的支持:“人主者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统治者应该高瞻远瞩,着眼于国家和民众的长远利益来制定和贯彻符合治国规律的方针政策。君主给予臣子一定的权力,但又不能使其过分强大而有机会侵害其自身,对于重要权力的行使必须“独擅”而不可以“共势”。

(四)法、权、术的关系

韩非思想中的“法、术、势”均体现君主掌握政权并能动地行使权力,三者是治理国家的必要的工具。缺少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势,就无法保证法令的强制力;如果没有权术,依靠权势和法令也无法完全遏制奸臣的叛逆;而如果没有法令,治理国家就无章法可以遵循。君主“以法为本”,才能治国安邦。一方面,君主只有用“法”,才能得“势”,另一方面,君主只有掌握“势”,才能推行“法”,而稳固“势”,就必须懂得驾驭官吏的方法,三者的每一项都需要其他两项的补足,三者以循环互补的关系为根基逐步发展成为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

二、韩非“法治”思想主要特征

(一)维护君权

韩非认为一个国家稳定富强的关键在于君主,君主在政治中享有完全的主导地位,从理论上说即在专制政治之下,君主具有至高无上、不容置疑、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因此他把“尊君”作为理论著说的出发点,以期君主肯定其治国理论。理解韩非以法治国思想的最重要的立场是承认君主的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从君主的利益出发。韩非“尊君”理论的实质,是一种如何赋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并让其独断、专权,运用一切方法使君位长久、稳定并且难以动摇的理论。为了切实体现其“尊君”思想,他为君主建立一套完善的实施法令制度,以帮助君主控制臣子和巩固权力。

(二)注重刑罚

韩非提出重刑更符合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某个行为实施与否,人们往往先去衡量利弊,这是人的本性,当实施行为后获得的利益高于或者明显高于其带来的惩罚,人们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会变大;相反,如果实施某种行为后预计到的惩罚远远超过可能得到的好处,人的本性会促使其避开此种行为,这也就是人趋利避害的天性。严厉制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除犯法之人获得的私利,而是为了制止人们再次犯罪。在实施重刑方面,韩非主张同里相坐的处罚措施,即有罪的人和他的家族以及任何有关的人将同时受到重罚。实行株连之刑,意在加强特定区域内的监督治理,最终达到掌控国家的目的。

三、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尽管韩非的“法治”思想是针对当时的封建社会臣民状况提出,但是对于当今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借鉴“以法为本”的思想,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法律是治国之本,君主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用法治理国家,制定的法律已经公布,臣民必须遵守。一方面他提出法令是最高指令,法令赋予的强制力及于所有,不得任意推翻或改变;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必须恪守法令。首先,作为君主要守法。君主要坚持按照法律来选拔官吏、实行赏罚、治理国家。其次,官员需守法。君主下设的官员具有执法权,有权依照法令执法,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权,按章行事,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令规定,不得逾越,不得擅自做主。再次,民众也应守法。执法的对象主要包括人民,韩非将君民关系比作“盂方水方,盂圆水圆”,君主为盂,民众需严格遵循君王之法。韩非的以法治国中的“法”是按照君主个人意愿、符合其个人首要利益而制定的,尽管他认为君主的“法”是不容违背的真理这一点具有封建主义色彩,但其观点胜在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以法律为尺,衡量并解决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对于社会的维稳、发展等诸多层次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了法律的地位:“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藐视法律的行为。

(二)吸收“法不阿贵”的主张,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建设和发展国家的根本,但是如果执行阶段产生纰漏,那么法律将流于形式,废如一纸空文,因此韩非在法律执行方面也提出了许多可以借鉴的主张。官吏作为法律的执行主体,执法时必须公正无私,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法律的有效执行,依法执行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果执法体系中出现漏洞,将导致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这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国家秩序的最大障碍。现代社会要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严格保障法律的地位,杜绝任何组织、个人出现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三)发展“以法治吏”的思想,加强廉政法制建设进程

韩非子告诫君主:“明主治吏不治民”。君主不必事必躬亲,只需要通过治理官吏间接治理民众。对官吏进行有效地管理,就可以通过官吏之权限达到对民众的影响和管理,保证国家政权集中的掌握于君主手中。

韩非治吏思想的基础是选贤任能。他明确提出:“一个贤明的君主,选拔和采纳的臣子必须具有贤能”。被任用的官员应同时具有贤良的品德和卓越的能力,缺一不可。在用人方面,他主张君主用人应摒弃门户之见,无论是山林野民,还是市井农夫,只要确有才德,都应该被任用。此外,他提出以法律作准绳来评价官员:“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障碍之一便是官员腐败,因为吏治腐败会侵蚀社会健康发展,阻碍法治建设进程,严重危害法律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充分借鉴韩非选拔任用干部的主张,按职责考核政绩,在干部群体中树立正确政绩观;实行赏罚分明的公务员奖惩制度。因此研究和学习韩非子的治吏思想对治理当前官员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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