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死刑执行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研究
2017-08-24袁琴武
袁琴武
摘 要: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变革,美国的死刑程序逐步得到完善,显示出执行方式多样且充分考虑人道主义精神;死刑执行程序规范、透明;死刑执行主体具体、明确;执行过程充分保障被执行者申诉权力等特点。这些先进之处对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美国死刑执行程序;特点;启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8.048
1 美国死刑制度的变革
当今国际上依然使用死刑作为刑罚方式的世界大国之中,其中就包括美国,因此美国的死刑制度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死刑在美国的废存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每一次死刑的判决和执行都会有反对死刑的人权主义者和部分宗教人士出来抗议。一直坚持反对运用死刑的欧洲联盟国以及大部分国际人权保障组织也经常批评美国联邦政府及其三十几个州至今仍然保留死刑。这些反对者们认为死刑违反人类基本道德、达不到社会公平的目的、很难得到纠错和法律成本过高,他们还提出死刑的出现没有对犯罪活动起到预期的威慑作用。追溯历史,美国在1965年曾完全废除了死刑,而保守派对于死刑的废除一直保持反对的态度,在此期间美国的谋杀率居高不下。1976年,迫于双重压力的美国不得不恢复死刑的运用。自死刑恢复以来,死刑在美国的适用曾在一段时间内具有增加的趋势。但近十年,由于美国国内外人权保卫者不断对死刑提出抗议,不少美国民众也对死刑的公正性和人道性提出了质疑,美国对于死刑的运用变得越来越谨慎。通过美国对死刑案件的统计可以看出,在美国判决死刑的案件逐年减少,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也更加重视被执行者的人权问题,逐步向民众坚持的人道性和公正性靠拢。另一方面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实际上美国有部分州已经废除了死刑,密芝根州于19世纪70年代就废止死刑的运用,也有一部分州将死刑保留但是置而不用,这些州大多数位于东北部及五大湖地区。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通过相关文件将最高刑罚确定为终身监禁,废除了死刑。2011年1月11日,伊利诺伊州议会表决通过废除死刑,结束长达10年的死刑存废争议。可以看出,死刑在美国的废除俨然已成为一种趋势。
2 美国执行程序分析
2.1 美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的执行方式在国与国之间有所不同,在美国,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州之间又不尽相同,一部分州的法律只规定了一种合法的死刑执行方式,也有一部分州规定了多种执行方式。这一情况主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出于人道主义、社会接受度以及执行成本主等等。倘若仅仅保持着一种报复犯罪分子的态度或者以命偿命的心理,那么死刑的执行方法也就不需要一次次的研究、革新。因此,社会接受度、人道主义思想以及执行成本一直是促进美国死刑执行方法改革以致其不但发展多样化的重要因素。现目前,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采用枪决、绞刑、注射、电椅和毒气室一共五种死刑执行方法。随着死刑执行方法的改革,不同的执行方式的使用频率也一直在改变,近几年来,由于注射刑方便快捷而且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被执行者的痛苦,因此成为美国适用最广的一种执行方式,据统计,目前大约有84%左右的犯人是通过注射执行死刑的。相反,枪决在结束被执行者的生命的同时还会对尸体造成一定的损害,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因此枪决在美国的适用是最少的。据统计,美国对于死刑执行方法的适用由多到少的顺序是:注射、电椅、毒气执行、绞刑、枪决。有一点值得注意,在美国,被执行死刑者对于使用哪种方法执行死刑具有自主选择权,这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对被执行者人权的保护。
2.2 美国死刑执行的权利救济
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在死刑执行之前具有很多种权利救济途径,如果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死刑执行以前发现庭审具有侵犯自己权利或者发现能够证明相反事实的新证据时,可以以上面两个发现为理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同时也可以通过人身保护程序直接向所在州法院或者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倘若通过以上救济途径依然没有申诉成功,被判处死刑者还可以向总统申请赦免、减刑。在这样丰富的救济途径系统之下,一个犯罪分子从被判处死刑到最终死刑执行,一般都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平均要经过10年以上的时间)。在一些案件之中,死刑的执行日期已经明确确定,但是只要被执行者申請权利救济,执行就会被中断。这就导致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监狱里关押很长一段时间,也就是为什么在美国监狱里关押着很大数量的死刑犯。
2.3 美国死刑的执行监督
在美国的死刑执行监督方面,检察官对于执行过程并无直接的监督权利,而是单纯的参与死刑的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具有主导地位,负责执行命令的下达并且确定死刑执行的日期。死刑执行时,检察官只是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与其他普通人员一起列席见证死刑执行,该临场检察官没有特别的监督职责,甚至在部分州并没有规定死刑的执行过程需要具有检察官的参与。但是,美国各州及联邦死刑一般都要求在监狱里面执行,在死刑执行完成以后,需要由医生负责进行各项检验并在验尸报告上签字。另外,美国的死刑执行各项事项都是相当透明的,在死刑执行之前,关于执行的信息都必须通过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一般应当具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包括犯人的亲属、社区代表、受害方代表,新闻媒体等也可以参与见证执行,但是需要经过批准,获准参与监督的可以对死刑的执行状况进行报道。
3 美国死刑执行程序的特点
通过上文对美国死刑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美国的死刑执行制度主要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3.1 执行方式多样化,充分考虑人道主义精神
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美国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至于使用何种方式执行死刑,被执行人被赋予了选择的权力,另一方面,不管是哪种死刑执行方式,美国法律对其的具体适用及具体操作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3.2 从判决到执行花费时间长
美国死刑执行从判决到执行常常需要一段非常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被判处死刑者具有多种权利救济途径,这一点直接造成了美国监狱长期关押死刑犯。
3.3 死刑执行主体单一化
在美国,法院负责下达命令,而监狱负责具体死刑的执行,在监狱有专门负责执行死刑的狱警,执行主体单一、明确。
3.4 死刑执行程序规范化、透明化
死刑的执行过程都具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每一细节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另外,死刑的执行从决定到最终的执行过程都必须向社会公布,通报执行的具体情况。
4 美国死刑执行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分析,美国的死刑执行具有完善的规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保持人道主义精神,死刑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过程透明化。这些死刑执行制度都值得我国立法以及司法上的学习借鉴。因此,我国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死刑执行程序。
4.1 明确死刑执行方式的运用标准
我国现有的死刑执行方式有枪决、注射,体现了死刑执行方法的人道、轻缓、文明的发展趋势。目前,注射死刑已从立法层面进入到了实践推广阶段。然而,在执行业务中,各地的执行情况极不统一。就全国而言,在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一般采用注射死亡的方式,而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考虑到注射方式需要大量的资金投放,基本上都是枪决方式;就局部地区而言,有的法院做法不透明,不公平,对死刑执行方式和适用,不是由死刑犯自己选择,而是由法院因人而异做出决定。这种死刑执行方式的分配很容易引发社會民众的质疑,损害法律的公信力。此外,笔者认为,大多数应该选择以药物注射的方式平静的死去,希望能以规范的条文统一执行方式的运用标准,并赋予被执行者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4.2 延长申诉时间,充分保障申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可见,从核准死刑到执行,被告人最多也只有七天时间,但据我国刑事申诉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要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即使是在受理后,也需要三个至六个月才能作出处理决定。执行死刑的七日期限与三至六个月的申诉处理期间比较后可知,我国死刑判决的执行时间过于简短,没有为死刑犯预留充分的申诉时间。即使真有冤屈,死刑罪犯在相关部门的申诉决定做出之前可能早已被执行了死刑。申诉制度可操作性如此差,急需一整套完整的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
4.3 明确规定死刑执行各个机关的职责分工与运转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虽然明确了死刑的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但没有明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职责不明,分工混乱。死刑执行不仅要充分的程序保障,而且整个死刑执行过程的衔接要顺畅,各个机关的工作交接要具体明了,职责分工明确,机制运转要协调,比如死刑执行主体、指挥执行、监督执行、执行后续手续交接等都要合理、正当、文明,满足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4.4 将死刑执行过程规范化、透明化
我国当前的死刑过程中,存在较多法律空白的地方,如执行器材、执行步骤、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事项规定不明确,难以做到规范化。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借鉴美国,在死刑执行中,对其具体操作做出明确的操作规范,要求理性、严格遵守,并高效实施,尤其是对于枪决、注射的执行操作难度相对较大,专业性比较强,更要设置专门有效的应对方案。同时,我国死刑执行过程社会参与度不够,一方面会导致程序因缺乏监督而不规范,另一方面还使得死刑的执行因无人见证而缺乏公信度。因此,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应当保证死刑过程的透明度,扩大死刑执行过程的社会参与度,邀请犯人的亲属、社区代表、受害方代表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同时可以批准新闻媒体参与见证执行,经过特殊批准甚至可以允许对死刑的执行状况进行报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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