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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邪教人员进行教育转化的宗教学思考

2017-06-11朱季康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教育转化

朱季康

摘 要:一些人由于信仰缺失,在寻求宗教慰藉时,误入歧途,加入了邪教组织。另有一些人对宗教无认知,在邪教的宣传与引诱下加入了邪教。对邪教人员进行教育转化除了从心理学、教育学入手外,还要从宗教学角度,弄清他们信奉邪教的原因,再结合传统中华文明、合法宗教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进行教育转化。

关键词:邪教人员;教育转化;宗教学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7.02.016

[中图分类号]D635;D6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7)02-0079-03

在邪教人员的教育转化过程中,需对其信奉原因进行观察与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传统中华文明教育、合法宗教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教育转化的主要内容,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转化。

一、邪教人员信奉邪教的原因与转化准备

邪教人员信奉邪教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于由于信仰缺失而主动寻求心灵慰藉;二是在邪教的宣传与引诱下被动加入进去。

(一)原因

1. 信仰缺失。在我国,有学者估计目前信奉各种宗教人数约在2亿左右[1]。虽然总量很大,但是在全国人口中占比不高,属于少数。也就是说,还有10亿多的国民没有确属的宗教信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成为一些人第一或唯一追求的人生目标,从而催生了物质主义、消费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人生观念。在讲究现实利益的环境下,由于社会缺乏普遍的终极关怀,加上人们对于物质生活之外的精神生活追求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许多人主动去寻求精神、心灵的寄托,寻求灵魂的慰藉。

邪教之所以能够渗入人们的精神生活,一方面是一些人对宗教信仰有主观需求,另一方面是现有合法宗教在某些方面与邪教相比吸引力不足。首先,现有的合法宗教一般具有较为严格的清规戒律,无论是宗教界代表人士,还是一般的信教群众,都需要遵守。很多宗教界代表人士都具有很高的清誉与善行,并不以收敛钱财作为宗教活动的目的,也不以盘剥控制信众为手段。如果违反这些戒律,也会受到严肃的惩治。其次,合法宗教不对信众许以钱财、美色等诱惑,不通过入教获得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不当利益。信众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人身权益是受到保障的。合法宗教大多也不会以“信教者得永生”“信教者不生病”等为幌子,吸引民众入教。再者,合法宗教的修行一般較为漫长艰难,并要求信众与人为善,以善行为先,累积功德,济世救人。反观邪教,在以上方面则与合法宗教有很大区别。首先,邪教虽然也制定有各种严格的教规,但这些教规只是教主或上层人员盘剥、惩治下层人员的手段,一些教规甚至以剥夺信徒的自由、生命、健康为代价,肆意侵害信徒的合法权益。其次,邪教一般多以金钱、女色等为引诱民众入教的手段,承诺信教后或修行到一段时间,会得到相应的回报。还有的邪教以能根治百病等为幌子,引诱民众信奉。再者,邪教教义表面提倡所谓的“真、善、美”,而实际上多行假恶丑之事,甚至以捐钱多少、贡献多寡作为任命教职、获得教主点化乃至修成“正果”的标准。邪教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视信徒生命为草芥。但这些罪恶的行径都被美妙的言词与精巧的设计包装起来,展示出比合法宗教更加吸引人的“魅力”,一些有宗教信仰需求的民众极易被其打动,从而堕入深渊。

2. 途径错误。在信仰缺失及其他因素的诱导下,一些对宗教信仰有需求的人在寻求宗教慰藉时,由于没有找到正确的途径获得合法宗教的指引,很容易被邪教组织俘获。邪教不是宗教,是宗教的变种,是宗教的变异。邪教是一批不法分子出于非法的目的,以宗教外衣而纠集起来的邪说组织。邪教组织为了拉拢信徒,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在吸引民众入教的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与方式,以增加其成员数量,扩大其影响力。而一旦民众加入其中后,则完全受控,不能退出。

一是许多邪教以合法宗教的基本教义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特别在立教之初以此来笼络信众,淡化他们的戒心。一些邪教往往还从自己的需要出发,对合法宗教的教义进行演绎,通过精心设计,歪曲或杜撰合法宗教教义,制造异端邪说,并多以夸张的“现世报”“末世论”等邪说对民众进行洗脑,鼓动他们怀疑合法宗教理论,信奉邪教邪说。由于这些邪教邪说颇具蛊惑力与煽动力,满足了一些人在信仰追求上的刺激感与见效感,因而他们不知不觉沉溺其中。

二是邪教在其内部组织上、仪式上的一些做法,使邪教人员获得合法宗教所没有的心理体验,加上由于被剥夺人身、物质、精神的自由,因而不可能或不敢与邪教组织决裂。一般来看,邪教组织的人数较少,其内部的组织活动尤其是分支的组织活动多呈现小型化、秘密化的特征。在邪教内部,往往都有十分严格的教规。这些教规配合小型化、秘密化的组织活动特征,就使得教主或上层人员能够对邪教组织具有较强的操控力。对邪教一般成员而言,邪教组织不但控制他们的信仰,而且在严密的操控力之下,可以随时对每个下层邪教人员的生命、家庭实现摧毁性的打击。一个人只要加入了邪教,就很难也不敢与其脱离,否则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二)转化准备

在进行具体的转化教育前,教育转化的实施者与受教育转化的对象,都有一些前提条件需要完成。教育转化的实施者首先要学习掌握基本的宗教学理论,对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我国各合法宗教的形成與演变历史,各主要合法宗教的基本教义,各主要合法宗教的基本现状、组织形式、活动内容、宗教文化等都应该熟知,对合法宗教与邪教的区别要有深刻的认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判断与甄别两者的差别。对于受教育转化对象来说,在接受教育转化前,能够摆脱邪教组织对其人身安全、家庭安全的威胁,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接受教育转化。在组织教育转化过程中,要注意同属一个邪教的成员之间的联系,注意他们的私下活动,尽量割断受教育转化对象群体中属于同一个邪教组织的成员的单独联系,尤其是割断邪教组织中上层人员与下层人员之间的联系,使受教育转化对象感受到不再受到邪教组织或其他成员的威胁,重新恢复心理上的独立状态,能够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

二、开展传统中华文明教育

传统中华文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是长期形成的内含于中华民族内的一种文明,其核心包括仁义礼智信的做人之道,温良恭俭让、处处与人为善的待人接物准则,忠孝廉耻勇的道德品质等。这些是传统中华文明的精华,也是在中国社会中所公认的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传统中华文明中的精华推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因此,可以借鉴传统中华文明中的优秀部分,对邪教人员进行教育转化。

在对邪教人员开展传统中华文明教育转化时,首先要进行基本的做人教育。要使受教育转化对象重新恢复其做人的基本良心,从社会人的角度去重新规划、设计自己的人生,如重新确立尊老爱幼等做人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义利观,理智看待金钱与人生的关系。要树立正确的人伦观,能够重新感受到亲人的关爱与家庭生活的温暖,重新唤起对家人的责任感。要引导他们遵守基本的社交礼仪与为人处世之道,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能够正常地与人相处。其次是在道德品质上进行塑造,引导他们摆脱邪教的不良影响,形成温和、善良、恭敬、节俭与谦逊的美德。通过这些传统中华文明的教育,使受教育转化对象能够重新回到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人在社会中生活。

三、开展合法宗教知识教育

在对邪教人员进行教育转化的过程中,讲解一些合法宗教的基础知识,是有利于转化工作的。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除了中共党员以外,其他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有信这个教不信那个教的自由。对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不得歧视、打击和迫害。

首先,通过开展合法宗教知识的教育使受教育转化对象了解宗教的基本知识与本质,了解信仰宗教的意义。宗教是一种通过外部力量,可以使人在头脑中产生幻想,并使人们在主观上主动接受其支配的力量的反映。宗教不同于迷信,它是一种信仰、世界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合法宗教与邪教有一些类同点,如都有人物崇拜、前世今生之说、非理性的心理状态存在等,但正如上面所分析,合法宗教与邪教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些邪教为了迷惑民众往往套用合法宗教的一些组织形态、活动形式开展活动。因此,在教育转化过程中,对合法宗教基本知识与本质的学习,可以使受教育转化者了解合法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

其次,可以使受教育转化对象了解到正常宗教的活动形式与内容,区分邪教与合法宗教的差别,从而与邪教划清界限。合法宗教有长期形成的教义,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有完备的神职人员,有严格规范的教规,有固定的宗教节日。一切宗教组织不得干预政治,不得干预政府的事务,这些事务包括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婚姻等诸多领域。在保障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权益的同时,也不能抛弃自己的公民义务。合法宗教中的正常宗教活动包括个人的诵经、拜佛、礼拜、祈祷等,群体性的讲经、布道、受洗、弥撒、追思等,还有全体性的宗教节日等活动。这些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这些都与邪教的活动形式、内容有很大的区别。

再次,可以使受教育转化对象能够从内心真正对邪教产生抵御力。邪教往往会强迫他人信教,并以各种方式限制邪教人员脱离教会,对不信邪教的其他群众有歧视或威胁行为。邪教一般私自开设各类讲经场所,聚集人员秘密讲经,甚至跨地区秘密串联,以各种形式干预司法、行政、教育、婚姻等制度。一些邪教还鼓吹“圣战”,主张民族分裂、国家分裂,组织邪教人员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冲击国家机关。通过开展合法宗教知识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转化者对合法宗教获得认知,并自发产生抵御邪教的特殊力量。

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核心精神的体现。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坚持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在内心激发出高尚的道德情怀和理想追求,更加热愛祖国,并在祖国的强大中获得作为一个公民的地位与权利;更加勤奋敬业,并在工作事业的成就中实现人生的价值;更加诚实守信、友善待人,并在与人处事中获得尊敬与喜悦。

对于全社会而言,只要每个公民都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形成强大的、共同的奋斗基础,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努力目标,就不会为邪教所扰乱,不会迷失社会前进的方向,不断朝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目标迈进。

在对邪教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转化中,首先要使受教育转化者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邪教信仰之間的不同,使他们明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远远超越邪教信仰的价值观念,是为人民、社会乃至人类社会造福的,也是个人利益与全民利益的有效结合。其次,还可以通过一些模范人物、事例的讲解,为受教育转化者树立榜样的力量,鼓励他们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奉献并在服务与奉献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模范者学习,将自己的精力、年华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家庭创造幸福,为个人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 孙恪廉.抵御邪教:宗教作用不可替代[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1).

责任编辑:潘宏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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