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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与应对

2017-06-03陆秋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公诉人庭审

陆秋萍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了公诉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批捕等活动都要围绕审查起诉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前提运行,以保证公诉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够经得起庭审的最终检验。为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化挑战为机遇,刑事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刻认识这一变革的重大意义,积极更新司法理念,主动调整角色定位,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顺势而为,在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法治新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公诉工作;挑战;应对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这项改革作出具体安排。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更是为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为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化挑战为机遇,刑事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刻认识这一变革的重大意义,积极更新司法理念,主动调整角色定位,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顺势而为,在保障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法治新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与其不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惯性,均需作出调整和改变。毫无疑问,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了公诉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批捕等活动都要围绕审查起诉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前提运行,以保证公诉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够经得起庭审的最终检验。若职务侦查、批捕等工作失位,将直接影响公诉审查案件的质量,使刑事犯罪不能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足够证据的证实,也就达不到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检察机关相關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的挑战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一方面要求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当然也包括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必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

(二)公诉能力方面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法庭审理活动。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要求公诉人在把握全案证据体系的前提下对每个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最终依靠证据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养成主要依靠客观证据而不是依靠主观言词证据定案的思维方式;对非法证据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及时、有效排除。

(三)侦诉关系处理上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进行反思,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

三、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应对

(一)探索建立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应建立健全公诉案件的证据交换制度,加强控、辩双方庭前沟通交流,这也符合庭审中心主义关于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同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律共同体的定位。被告人有辩护律师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由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展示。检察院公诉部门承担主要的证据交换和展示责任,应当主动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全面交换和展示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应辩护律师的要求交换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承担对等的交换和展示证据责任,亦应当主动与检察院公诉部门交换和展示其所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二)加强公诉人业务能力建设

1.提高公诉人庭前审查证据的能力

一是要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不能仅把重心放在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上,还要下大力气审查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二是要避免“先主观后客观”的倒置审查思路,先由客观证据审查认定基本事实,再以言辞证据检验。三是要做到换位思考,以反向思维,即从辩方角度出发审视证据的是否存在瑕疵,以便及时补正,从而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与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就立法规定中的“关键证据”、“关键证人”形成统一认识,预防因认识标准不同导致的证人不能出庭,以防止指控犯罪不力的消极后果发生。

2.提高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能力

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公诉人要在质证环节充分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始终把握质证主动权,坚决杜绝在质证阶段留下证据不扎实的隐患,更不能将隐患带到法庭辩论阶段。庭审过程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全方位斗智斗谋的过程,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维护国家公诉的形象;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变化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要能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地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给对方以有力的反击。公诉人在听取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应做到准确抓住辩护人的辩论焦点及存在的瑕疵,及时有效调整答辩策略,从而游刃有余地作出有理有节的答辩。

(三)理顺诉辩关系-强调合作与对抗并存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全国检察机关不断积极探索履行检察职能的新模式,改革检察工作,构建和谐的诉辩关系也是其中重要一环。如检察机关试行的量刑辩论、釋法说理、律师代理申诉以及利用案管系统为律师提供便利等工作,都是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构建和谐诉辩关系所进行的有益尝试。充分尊重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公诉人应充分认识到律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和律师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主体之一,有着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共同目标。更要认识到律师充当着公诉案件质量“质检员”的角色,与律师建立合作与对抗并存的诉辩关系有利于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通过诉辩比赛、业务研讨、参观学习等方式,加强公诉人和律师的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特别是要邀请一些著名的律师给公诉人授课讲座,让公诉人能够知己知彼,才能更好的与辩护人沟通协调。

(四)加强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

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强化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要强化审判监督,防止极少数法官因对“以审判为中心”存在不正确理解而自以为是、主观擅断,监督法官谨慎用权、依法公正裁判。在当前办案压力极大的情境下,除使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基础性手段调整规制侦查行为外,公诉部门需尽快健全与规范“自行侦查”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充编制规模与人员素质,以更好地应对当前改革需要。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州学刊,2015(01).

[2]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J].政法论坛,2015(02).

[3]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2015(02).

[4]张吉喜.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3).

[5]陈学勇.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N].人民法院报,2014.12.04(002).

[6]参见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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