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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单项表决”的现实意义

2017-05-30阿计

公民导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争议性民意争议

阿计

立法争议频繁发生,立法博弈日趋激烈,乃是近年来各级人大立法的显著特征,这是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深化改革的时代语境下,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必然体现。由此带来的突出问题是,一些立法案因个别条款存在重大分歧,或因久拖不决多年“难产”,甚至搁置过久而险成“废案”,或在激辩声中勉强出台,而争议仍然经久不息。

这样的现实,折射了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之间的深刻矛盾。诸多立法争议固然可以通过凝聚社会共识得以解决,但民意诉求纷繁、利益博弈纠结的社会生态,决定了不少立法分歧并不能完全消解。在此背景下,表决作为立法最后关口,就愈加突显出程序民主的终极价值。

长期以来,对立法案进行整体表决是人大立法一以贯之的方式,在意见较为一致的情形下,自然能充分发挥高效立法的优势。但一旦个别条款遭遇重大分歧,作为民意代表的表决者势必陷入两难境地,或顾全大局而被迫妥协,或坚持异议而割爱全篇,其实质都是遮蔽了真实民意的表达,拉低了立法民主的水准。

现实中,无论是个别争议性条款拖累整部立法案,还是一些立法案带病出台,都暴露了单纯以整体表决方式决定立法案命运的局限。

有效的策略是改革人大立法的表决制度,引入单项表决程序。当立法案的重要条款发生较大争议时,以逐一分项的方式,对其先予表决,并据此对争议性条款作出取舍,再付诸整体表决。如此,既能提前解决立法分歧、保证立法博弈更为充分,又能最大程度尊重民意,使立法民主真正深入細节层面。

事实上,自1990年上海市人大率先规定单项表决机制后,截至2014年,已有14个省级人大和8个较大市人大在立法规则中设计了这一程序,此后这一数据还在持续增加。尤其是立法法2015年修改后正式确立了单项表决机制,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在现实中,除了2006年湖北省人大曾率先试水外,单项表决实践几成孤例,并未普遍运用于各级人大立法。

兼具民主与效率价值的“单项表决”制度创新,为何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恐怕源自传统立法观念的阻碍。

多年以来,“高票通过”、“意见统一”通常被视为立法成功的重要标志,立法争议往往倾向于通过内部协调、沟通、解释等方式予以解决,而不愿“冒险”于公开票决程序。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尽管在国家立法和不少地方立法领域,单项表决已经确立为法定机制,却缺乏细节性的制度安排,比如,如何定义“争议较大”、“重要条款”等概念,以合理划定适用单项表决的边界?

再比如,对整部立法案具有核心意义的条款一旦被单项否决,究竟是删除后继续表决还是搁置留待再审?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都缺乏统一清晰的标准,这就难免使单项表项陷入难以启动、无法操作的困境。

正因此,要使單项表决不再休眠于制度层面,就必须冲破传统立法观念的束缚,走出重“协调”轻民主、重“稳妥”轻效率的认识误区。

同时,应当综合考量人大会期、代表非专职性等客观现实,针对单项表决程序的提出主体、启动决定、议决规则、结果处理等基本环节,尽快设计出明晰具体的操作细则,以有效激活单项表决程序,使之真正成为弥补整体表决不足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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