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汉书》“抓捕”语义场研究

2017-05-30李娟

三峡论坛 2017年6期
关键词:汉书

李娟

摘 要:《汉书》“抓捕”语义场主要由“捕”、“逮”、“收”、“执”4个义位构成。在穷尽《汉书》语料的基础上,对这四个义位进行了仔细地描写与分析。这4个义位同时也是秦汉至魏晉南北朝时期 “抓捕”语义场中最常用的义位。

关键词:汉书; 抓捕; 语义场

中图分类号:H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7)06-0059-04

抓捕是司法过程中相关执行人员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往往是刑事审判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本文在穷尽《汉书》语料的基础上,参照共时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材料,对《汉书》 “抓捕”语义场中的主要成员“捕”、“逮”、“收”、“执”4个动词进行考察、描写和分析。

一、“抓捕”语义场各义位的描写

1.捕

《说文·手部》:“捕,取也。”《广韵·暮韵》:“捕,捉也。”《字汇·手部》:“捕,擒捉也。又逮捕。”“捕”意为捉拿。在《汉书》中,“捕”的义域较广,受事有人如人犯、俘虏等,也有物如蝗虫等。用在法律语境中,“捕”指捉拿人犯。“捕”的施事可以是普通民众,但更多是国家的司法官吏。“捕”有很强的组合能力,组成“捕斩”、“捕杀”、“征捕”、“捕告”、“逐捕”、“捕系”、“掩捕”、“劾捕”、“捕论”、“捕诛”、“追捕”、“求捕”、“收捕”、“治捕”、“捕治”、“捕案”、“捕得”、“围捕”、“诏捕”、“疏捕”、“名捕”、“就捕”、“捕格”、“执捕”、“捕辱”、“捕鞫”、“召捕”、“即捕”等。受事为人的“捕”在《汉书》中有192个用例,40例用于军事领域,152例用于司法领域。如:

(1)《汉书·王尊传》(下文省略书名,只现篇名):“会南山群盗傰宗等数百人为吏民害,拜故弘农太守傅刚为校尉,将迹射士千人逐捕,岁余不能禽。”[1] 3233

《汉书》中还有一个典型的法律术语“名捕”。陈直先生谓“名捕”是“诏所名捕”的简称。[2]55“诏所名捕”意为诏书指名逮捕。《平帝纪》:“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1]356张晏注曰:“名捕,谓下诏特所捕也。” “名捕”主要通过下达于各地的诏令来实现,具有通缉意义。“名捕”的一般是要犯。“名捕”诏书上一般写着罪犯的籍贯、姓名、年龄、体貌特征、罪行等。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3·13:“诏所名捕平陵长雚里男子杜光,字長孫,故南阳杜衍□∕多鬚黑色,肥大头,少發,年可 七、八,□□□□五寸□□□杨伯初亡时,驾騩牡马,乘闌,黄车茵,张白车蓬,骑騩牡马。因坐役使流亡□戶百廿三,擅置田监史,不法、不道。丞相、御史、□执金吾、家属所二千石奉捕。” [3] 294

“名捕”或“诏所名捕”在汉简中有大量用例,在《汉书》中有4个用例,如:

(2)《鲍宣传》:“时名捕陇西辛兴,兴与宣女婿许绀俱过宣,一饭去,宣不知情,坐系狱,自杀。”[1] 3094

2.逮

《说文·辵部》:“逮,唐逮,及也。”《尔雅·释言》:“逮,及也。”“逮”的本义是追上;赶上。由追及义引申为逮捕。“逮”是专用法律词语,“逮”的施事只能是国家的司法官吏,受事为人犯或与案件相关证人。“逮”是两汉时代的常用义位。《汉书》中“逮”的这一义位有48个用例。“逮”的组合能力不是很强,组成“会逮”、“连逮”、“逮捕”、“逮系”、“逮治”等。如:

(1)《文帝纪》:“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1]121

“逮”与“捕”同义连用,凝成“逮捕”,专指司法机关依法令对人犯的捕捉,属专用法律词语。“逮捕”也是秦汉时代的常用义位。“逮捕”人必须有法律依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中有“以告劾逮捕人”的规定。[4]29《史记·淮南列传》中记载淮南王刘长的罪状之一就是“擅罪人,罪人无告劾,系治城旦舂以上十四人。”[5] 2077

“逮捕”在《汉书》中有20个用例。如:

(2)《丙吉传》:“先是显为太仆十余年,与官属大为奸利,臧千余万,司隶校尉昌案劾,罪至不道,奏请逮捕。”[1]3149

《汉书》中与“逮捕”相关的还有一个法律用语“会逮”。“会逮”指依据文书接受逮捕。逮捕人时要有文书,即“逮书”。“逮书”在《汉书》中没有用例。居延汉简中有1个用例:“遝戍卒觻得安成里王福,字子文。敬以遝书捕得福盗械。”[3]103我们在如淳和颜师古对《汉书》的注释中也看到“逮书”。《淮南王传》:“淮南相怒寿春丞留太子逮不遣,劾不敬。”[1]2147如淳曰:“丞顺王意,不遣太子应逮书。”“会逮”在《汉书》中有2个用例。如:

(3)《淮南王传》:“太子念所坐者谋杀汉中尉,所与谋杀者已死,以为口绝,乃谓王曰:‘群臣可用者皆前系,今无足与举事者。王以非时发,恐无功,臣愿会逮。”[1]2151

3.收

《说文·攴部》:“收,捕也。”《诗·大雅·瞻卬》:“此宜无罪,汝反收之。”毛传:“收,为捕取罪人也。”“收”指拘捕罪人,是法律专门用语。“收”也是秦汉常用司法用语。“收”的施事是司法官吏,受事为人犯。在《汉书》中,“收”有一定的组合能力,组成“收系”、“收缚”、“收夷”、“收取”、“收案”、“收杀”、“收斩”等。“收”的这一义位在《汉书》中有59个用例。如:

(1)《张敞传》:“人或谏舜,舜曰:‘吾为是公尽力多矣,今五日京兆耳,安能复案事?敞闻舜语,即部吏收舜系狱。”[1]3223

(2)《王莽传下》:“莽侯妻疾,见其书,大怒,疑临有恶意,不令得会丧。既葬,收原碧等考问,具服奸、谋杀状。”[1]4165

4.执

《说文·幸部》:“执,捕罪人也。”裘锡圭先生指出:“執,字形表示把俘虏或犯人的手铐起来。 本象古代一种木制的手铐。”[6]127 “执”意为逮捕,扣留。“执”也是秦汉时代的常用义位,《汉书》中有45个用例,其中16例用于对《春秋》等文献的引述。“执”除单用外,用于组合“幽执”、“执诛”、“执杀”、“执缚”、“执劫”、“执囚”、“囚执”、“拘执”等。如:

(1)《樊哙传》:“高帝大怒,乃使陈平载绛侯代将,而即军中斩哙。陈平畏吕后,执哙诣长安。”[1]2073

(2)《游俠传》:“到数日,名捕宽诏书至,护执宽。”[1]3708

二、“抓捕”语义场各义位的比较与分析

“捕”、“逮”、“收”、“执”在《汉书》中都见于司法官员对人犯的捉拿和拘捕,其中“逮”、“收”、“执”专门用于司法活动。使用频率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一个词在词汇系统中的地位,而词义的特点往往从搭配伙伴身上体现出来。为了帮助说明“捕”、“逮”、“收”、“执”之间的异同,我们列出它们在《汉书》中的使用频率及与别的词的组合情况。

1.使用频率方面的比较与分析

“捕”泛指捕捉,它的义域很宽,其施事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动物,其受事也一样。在《汉书》中受事为人的“捕”有192例,用于抓捕人犯的有152例。虽然“捕”的义域较宽,但用于司法语境中时,“捕”的法律属性就明确显示出来。“名捕”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术语。“执”的施事和受事都是人,凡是逮捕或扣留对方使之失去人身自由的都是“执”。“执”在《汉书》中共出现了45例,16例是对先秦史事的引述,2例引用出自《诗经》的“执讯获丑”,其它27例用于司法活动中。“逮”和“收”都只用于司法活动,都是依法对人犯的逮捕、拘捕,分别出现了48次和59次。这四个义位中,“捕”的频率最高,“执”的最低。

2.组合关系方面的比较与分析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捕”的组合能力最强、义域最广。“逮”、“收”、“执”都能和“捕”同义联用,组成“逮捕”、“收捕”、“执捕”,其它三个义位不能彼此连用。“捕”的对象处所不明确,因此有“追捕”、“求捕”、“逐捕”等组合。“捕”的结果也不确定,抓到了,就是“捕得”,就有“捕系”、“捕杀”、“捕斩”等组合。

“逮”和“逮捕”是专用司法词语,指司法机关对人犯依法实施逮捕。因此,《汉书》中多有“请逮捕”的组合。在汉简中还有一种有关逮捕事宜的司法文书“逮书”,依据文书接受逮捕就是“会逮”。《淮南王传》“臣愿会逮。”如淳注:“会谓应逮书而往也。”这些都说明了“逮”和“逮捕”的专业身份。“逮”的对象处所一般比较明确,这一点和捕不同。《资治通鉴·汉纪四》:“于是上逮捕赵王及诸反者。”胡三省注引贡父曰:“逮者,其人存在,直追取之;捕者,其人亡,当讨捕也。”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只有“求捕”、“逐捕”、“捕亡”没有“求逮”、“逐逮”、“逮亡”的组合。“逮”的结果也不确定。

“收”是专用司法词语,指依法拘捕,突显抓捕的结果是得到。“收”的这个特点在文中所引例“部吏收舜系狱”、“收原碧等考问”等以及在组合“收系”、“收缚”、“收杀”、“收斩”等中体现出来的。

“执”指逮捕、扣留,强调的是使对方失去行动自由。“执”的这个特点也从组合中体现出来,如“执缚”、“拘执”、“囚执”、“幽执”等。

“捕”、“逮”、“收”、“执”的义域不同。“捕”的义域包含了“逮”和“收”,包含“执”的一部分义域。“执”还有“囚禁”的意思,这是“捕”所不能包含的。“逮”的对象有明确的处所,但结果是不确定的,而“收”的结果是得到。“执”的结果也是得到,但它含有“囚禁”的义素是“收”所没有的。

结合以上讨论,本场各义位的结构可以比较分析如下:

为了增强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我们非常重视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材料对《汉书》司法词汇系统的补充和说明作用。因此,本文虽然研究的是《汉书》的“抓捕”语义场,但实际上“捕”、“逮”、“收”、“执”四个义位代表了秦汉时期“抓捕”语义场中的主要义位。发展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抓捕”语义场中的成员又增加了“摄”、“拘”、“录”、“捉”等[7],但“捕”、“逮”、“收”、“执”仍然是这个语义场中最常用的词。

注 释:

[1](东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

[2] 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

[3] 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4]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

[5](西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

[6] 裘锡圭:《文字学概要》(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13年。

[7] 姜黎黎:《中古汉语“逮捕”概念场动词词义演变研究》,《古汉语研究》,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杨军会

猜你喜欢

汉书
《汉书》
基于比较视角的《史记》《汉书》语言现象管窥
早期中国知识转型期的《吕氏春秋》学——《汉书·艺文志》、高诱《吕氏春秋注》研究
CLOSE ENCOUNTERS
古今字研究应该重视出土文献*——以颜师古《汉书注》古今字研究为例
悬梁刺股
李学勤《〈汉书·李寻传〉与纬学的兴起》手稿
被皇帝逼出来的“学霸”
李贤《后汉书》注引《前书音义》考
《汉书·艺文志》“辑而论篹”句释说——“论语”二字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