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讯问方式研究
2017-05-24孟媛
孟 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讯问方式研究
孟 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使得电信诈骗以高发态势增长。而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狡猾多变,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加之取证困难,常常导致讯问工作陷入僵局。为此,侦查人员应以电信诈骗案件的案情事实和取得证据为基础,认真分析和揣摩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讯问对策,以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将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审讯;心理;方法
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播媒介不再由书信占据主导地位,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手段取而代之。伴随而来,电信诈骗也成为一种全新犯罪方式,同时也滋生了以电信诈骗为谋生手段的从业者。具有低成本、高收益、隐蔽性强、风险低等特点的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迅速在我国发展蔓延。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因电信诈骗导致的财产损失逐年增长。仅在2011年至2015年这五年时间内,电信诈骗案发案数量就增长了近五倍(具体数据见图1),其中信息诈骗类的大案、要案不断呈高发态势。2015年,全国接到诈骗信息的受害人数就高达4.38亿,占我国总人口数的32%,也就是说,全国平均每3个人当中就有1人收到过诈骗信息[1]。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不断发生,涉案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不断增加,给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电信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公安机关初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诸多难点和空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订以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更注重证据的收集。因此,审讯犯罪嫌疑人的重点已不再是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而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梳理出有价值的线索,并对线索进行深挖调查;其次才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找出犯罪集团成员供述的矛盾点,夯实证据链条。这是对公安机关审讯人员的挑战和考验。毫无疑问,如果审讯之前打好基础,审讯过程中掌握技巧,那么审讯工作将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因此,侦查人员应认真研究和总结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加强对多种审讯方法和对策的研究分析,通过审讯工作,厘清其背后的黑暗链条,及时获取相关证据,查清全部的犯罪事实,从而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
一、电信诈骗的常见种类
电信诈骗犯罪这一概念虽然早已被广大群众所知晓,但我国刑法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甚至有些单位如电信部门,并不主张将此类诈骗案件称之为电信诈骗,而以非接触性诈骗或信息网络诈骗替代。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其法律界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电信诈骗指的就是通信网络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的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以发送或者接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等信息形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所依托的电信技术所具有的信息传播功能,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欧美国家将电信诈骗犯罪做如下定义:电信诈骗犯罪是以电信服务商为欺诈对象,以技术手段盗取帐户信息,或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客户帐户等手段非法获取电话、手机、电脑网络等电信服务或获得电信服务承诺等形式的欺诈行为[4]。参考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目前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笔者认为,电信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以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涉及电信诈骗犯罪的刑侦工作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手段进行分类,将其分为涉案类诈骗、短信诈骗、冒充关系人诈骗、网络诈骗、推荐股票诈骗、电子邮箱诈骗等六种。
图1 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二、我国电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专门性立法的滞后
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全球迅速进入网络时代。我国也随之进入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由此产生的诈骗犯罪类型愈加繁多。而由于立法的程序性和严谨性限制,出现了当前法律发展无法跟上现实社会进步的局面。目前,我国法律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仍是适用普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此外,由于对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的调查取证存在较大的难度,导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具体的涉案金额常常难以确定,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和惩处缺少相应的规定。而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按照与电信诈骗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电信诈骗行为进行处罚,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基本属于部门法规或行业自律约定,主要规制行业行为及对电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畸轻,因而造成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使得电信诈骗犯罪现象屡见不鲜。
(二)通信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任何主体只需要以一台联网的设备为载体,通过虚假的手段,就可以实施诈骗。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更新和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类型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被犯罪嫌疑人所运用。常见的有手机短信群发器、网络电话、改号软件、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等。例如改号软件,其操作方法简单,成本极低。通常,犯罪分子在黑市市场花几百元钱买到该软件后,可以直接安装在计算机或智能手机上使用,只需通过简单的设置,就能使预设的任意号码显示在受害人的终端上。网络电话的使用更加简单。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网络电话,将语音信号进行数字化处理,通过相关软件还原成其他声音,就可以与被害人进行语音交流。对于文化层次不高或防范意识不强的社会群体,这些高科技的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因而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打击难度。
(三)团伙作案且反侦查能力强
电信诈骗案件往往都是团伙作案,有着严密的组织形式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诈骗犯罪团伙不仅分工细密,而且为了逃避打击,往往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同时生活用机和工作用机严格分开。以2010年8月广东市花都区公安分局破获的一起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为例,该团伙利用木马程序盗取事主QQ号,之后向其QQ好友骗取钱财。经花都区公安分局的潜心调查和研判分析,厘清了该犯罪团伙的架构。经分析,该团伙由5名广西籍成员组成,其中广东方面的2名犯罪嫌疑人负责散布含有木马的病毒软件盗取QQ及上网行骗;广西方面的3名犯罪嫌疑人则负责开户,提取、转移赃款。犯罪设计的严密性使其手段一环接一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并且该团伙的成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将具体操作的地点和落地提款的地点分开,且经常变化。犯罪嫌疑人在开户、提款、转账等环节上均经过精心策划,手段严谨,伪装严密,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5]。
(四)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是电信诈骗活动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特别是虚假中奖广告诈骗、金融理财诈骗、商品购物诈骗、网游交易诈骗、求职信息诈骗等形式的网络诈骗,都与受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职业道德的缺失。一些企业内部人员为牟取私利,利用工作之便贩卖用户信息,已经在网络黑市上屡见不鲜。如银行、保险、房产、交通、汽车销售维修乃至教育、医疗等行业对公民身份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最主要信息来源;第二,公民个人防范意识较弱。一般来说,公民在进行上网聊天、测试问答、网络购物、网站信息注册等网络行为时,由于防范意识的缺失,经常随意按提示输入个人身份信息,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第三,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惩罚力度较小。许多受害者在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后,或者在收到诈骗信息而主动报警后,由于实际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缺乏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往往因证据问题或未造成实际损失而不予立案,客观上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相关法律的立法空白,给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发展空间,使得许多犯罪分子趁虚而入,疯狂作案。
三、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一)畏罪心理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受过一定程度的文化教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因而对其行为性质、造成后果及应承担法律责任有所了解。一方面,他们能明确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反社会性,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是近些年来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此,犯罪嫌疑人会预感到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丧失。许多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都认为,由于电信诈骗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大部分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是通过自己的口供得到证实的,因此自己说的越多,有罪的事实越多,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越重。反过来说,只要自己少说,就可能少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畏惧心理往往导致拒不供述,或者推翻原来的供述。
(二)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侥幸冒险的心理在被拘捕后的继续。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累犯、惯犯,在其犯罪经历中,他们由开始的恐惧到逐渐适应,进而胆大妄为、有恃无恐。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疯狂进行诈骗活动,是因为自恃骗术高明、作案经验丰富,而公安机关采集网上证据从技术层面来讲难度较大,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而过高估计自己的力量,认为自己智商过人,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侦查审讯过程中,总以“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为信条并且对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持怀疑态度。在讯问中,他们在审讯中的主要表现是:试探摸底,投石问路,花言巧语,假装诚恳,以试探审讯人员到底是否掌握了其犯罪的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材料的多少;回答讯问人员提问时往往避重就轻,只谈现行,不谈过去,只谈后果,不谈动机。证据若不充分或侦查中有漏洞,则抓住不放,百般抵赖,拒不认罪。甚至继续施展骗技,捏造事实,编造口供,以假乱真,妄图“金蝉脱壳”,逃避法律惩罚。
(三)抵触心理
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失去自由后的心理反应是比较大的,他们对前途、工作、社会地位、家庭生活感到忧虑,产生孤独、抵触、悔恨的情绪,对侦查人员的言谈举止十分疑虑,保持较强的警戒心理。加之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一般受过较为良好的专业训练和文化教育,对司法程序有所了解;又因为其往往都是惯犯,存在前科、劣迹,或受过司法机关打击,所以积累了一定反审讯的经验,在审讯过程中抵触心理十分严重。其主要的行为表现是:隐蔽身份,改名换姓,谎报籍贯、地址、职业,甚至装聋作哑,拒不开口交代犯罪情况。基于其犯罪手段的智能性和隐蔽性,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较之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表现得更加顽固,消除难度更大。
(四)悲观心理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面对将要受到的严厉的法律惩处,往往产生悲观、消极的情绪。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和压迫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会发生急剧的变化,常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悲观心理的促使下,往往经历如下的表现过程:反应迟钝、沉默不语——烦躁不安;对侦查人员极度不满——怀疑和仇视一切;歇斯底里或自暴自弃——做出极端行为,对侦查人员使用暴力或企图自寻短见。悲观心理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导致讯问工作陷入僵局,很难取得突破和进展。
四、对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目的
(一)厘清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由于电信诈骗案件较为复杂,往往多种行为交织在一起,涉案人员较多,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严禁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防止将无关人员牵扯进来。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要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比对,结合该团伙的作案地点、作案时间、出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以查明实际作案的犯罪嫌疑人。
(二)针对团伙作案,厘清其组织架构
在审讯初期,侦查人员应侧重从犯罪集团的架构入手,掌握首要犯罪分子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时积极厘清各犯罪成员之间的关系。初期审讯结束之后,侦查人员要以此为基础,继续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厘清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成员身份地位、具体分工,为深挖犯罪事实做好铺垫。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在同一诈骗窝点中,常常聚集着多个诈骗团伙,他们之间较为熟悉,并且有着相同或相似的作案手法,但在实际作案时各有分工,彼此之间并没有关联。因此,侦查人员应做好讯问前期准备工作,对不同团伙、不同案件嫌疑人注意做好区分,并有针对性地展开讯问。否则,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混乱,影响案件进展。
(三)利用矛盾,找到案件的侦查突破口
讯问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有关键意义而又容易突破的薄弱环节或薄弱对象[6]。突破口可以是轻易突破,能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意志的某项案件事实、情节;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某个可被利用的心理弱点。要使诈骗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侦查人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分别分析各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将共同犯罪成员中心理素质较为脆弱,易于突破,且对查清共同犯罪事实具有关键作用的某个犯罪嫌疑人作为讯问的突破口;第二,应当全面分析案件材料,从中找到对案件起决定作用、较为确凿的事实情节或证据组作为讯问突破口;第三,由于电信诈骗案件往往是团伙作案,且团伙成员多为累犯、惯犯,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般会事先进行串供。因此,侦查人员要注意加强对犯罪细节的讯问,并利用、制造和扩大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猜忌,找到讯问突破口。
(四)加强与被害人的联系,查清犯罪数额和作案情节
电信诈骗案件的被害人通常散布在全国各地。为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将案件准确定性,侦查人员应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弄清被害人数、被害者身份、作案次数、犯罪数额,以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损失。同时,要认真总结犯罪嫌疑人诈骗得逞的各方面因素,分析出被害人上当受骗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广泛进行社会宣传,有针对性地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防范教育,提高其自身警惕性,从而减少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
(五)加强案件的串并工作,查明全部犯罪事实
由于电信诈骗案件较为复杂,参与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流动性较大,常常出现多地域作案的情况,而且犯罪嫌疑人常常是惯犯、累犯,具备较高的反侦察意识及逃避打击能力。因此,侦查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发出协查通报,取得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或其他警种的协调配合,而不能就案论案。在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认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应对有深挖价值的案件强化审讯,力争通过策略性和技巧性的讯问工作,突破积案和累案,以全面地打击犯罪。例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公安分局联合广东、福建等地警方,查获一个以发送虚假手机短信为作案手段的诈骗团伙。在抓获九名犯罪嫌疑人后,参与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立即对其开始初步讯问工作。这九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到北京后,海淀公安分局预审部门又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第二轮的讯问工作,经过十多天的串并工作,侦查人员共查实该犯罪集团实施的诈骗案件21起,其中单次犯罪金额最低为两千六百多元,最高的达四十三万多元,涉案总金额共计三百万余元[7]。
五、对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法
对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惯犯的审讯,是侦查部门讯问工作的一项复杂业务活动。这是由审讯对象的特点决定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较之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智能程度、应变能力更强,反侦查、反审讯的技能也更强。对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是审讯人员和诈骗案件犯双方在智力、能力上的一场较量。为此,公安机关要精心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实施审讯对策。
(一)利用证据和薄弱环节,重点击破
审讯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是证据。由于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易逝性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成功后销毁或者改变证据,因此,嫌疑人在审讯中通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侦查人员不会取得确凿的证据。鉴于此,只有取得充分的证据,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取得斗争的主动权。在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通常伪造或变造一些相关的票据、凭证、委托书、合同等证明材料,以骗取他人的信任。这些伪造或变造的材料都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有力证据,也是讯问中揭露犯罪嫌疑人谎言的武器。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要积极创造使用证据的最佳时机,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存在矛盾,便立即向其出示这些证据材料,击溃其心理防线,使其认罪伏法。侦查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这些伪造或变造的证据材料时,要以相关的鉴定材料为辅佐,以增强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和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力。此外,侦查人员还要注意使用证据的方法和方式。一般而言,先采取间接使用或暗示使用的方法,若根据情况需要直接使用证据时,也要尽量使用复印件,以防犯罪分子毁坏证据原件。
(二)利用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各个击破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成员被抓捕后,一般都采用分散关押的方式,防止其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的经历、年龄、作案次数、地位的主从、分赃的多寡等因素的不同,他们的思想状态也各有差异。实践证明,尽管诈骗犯罪团伙看似阶层严密,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彼此间存在利益共同体,但团伙成员之间的关系绝不是铁板一块。尤其被关押后,嫌疑人往往内心惶恐不安、互相猜疑,团伙成员彼此间信任感随之降低,由此而产生了趋利就势的思想。因此,侦查人员要增强敏锐性,善于捕捉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各种利害矛盾或薄弱环节,指挥秘密力量打入其中,制造矛盾,激起嫌疑人相互间的暗伏心理冲突,从而挑起其内讧,乱中取胜。在实践中,常有以下方面的矛盾可以利用:第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前后不一致;第二,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不一致;第三,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已有的矛盾或隔阂;第四,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矛盾;第五,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分赃不均、争风吃醋、争夺地位;第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案件事实矛盾,携带的物品与身份不符;第七,约束与自由,环境生活艰苦与富裕生活的反差冲突。总之,只要侦查员抓住了关键,就可以实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达到各个击破的目的。
(三)思想攻心与教育感化相结合,唤起良知
电信诈骗属于智能型犯罪,其涉案犯罪嫌疑人通常表现较为沉着老练,自制力强,思想复杂。一方面,其侥幸心理严重,力图逃避罪责;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大多有家庭,因此患得患失,担心因参与诈骗犯罪影响家庭、子女的生存状态,导致对家庭、子女、个人前途顾虑重重。而且,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身份地位,自尊心较强,良知并未泯灭。侦查人员通过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对其灌输“坦白从宽”的思想和不连累家属的政策,明确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只要其坦白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就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单位领导,对其进行耐心的劝导,力争取得嫌疑人态度的转变,最终如实交代罪行。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既要讲事实,揭穿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骗局,破除其侥幸心理;还要利用成年人对身边事物较敏感的特点,利用其家庭情况、工作环境等进行思想感化,交代政策,转化其抵触情绪,使犯罪嫌疑人彻底认罪。比如在实践中,一些电信诈骗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好的物质基础,过惯了舒适的生活,讯问初期往往不适应看守所的封闭、艰苦。对此,侦查人员一方面要对其灌输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转变其思想观念;另一方面也要尽量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改善和提高其在看守所内的生活条件,使犯罪嫌疑人充分感受到革命人道主义的温暖,情感上受到触动和感化,从而主动交代罪行。
(四)利用犯罪嫌疑人信息和情感隔绝,造势用势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由于失去人身自由,面对被监禁的生活,往往出现一系列的身心不适反应和强烈的应激变化。审讯人员通过利用犯罪嫌疑人这种现实的、无法避免的心理波动开展审讯工作,可能得到较好的效果。如信息轰炸策略,审讯人员通过大量的信息输入,以语言、环境或行为作为载体传达,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禁的环境下,利用其信息不足、心理冲突和应激反应的局限性,帮助其理解该类信息的价值,促使其形成新的态度、新的决策;造势用势策略,利用犯罪嫌疑人信息隔绝下认识偏差产生的错误判断,注重情景的营造,环境、气氛的渲染和虚张声势,通过技巧性的提问来体现。例如,“离案发仅过了三个小时你就被抓,这意味着什么你心里应该很清楚,不需要我们提醒了吧。这个案子不是你一个人做的,你现在交代为时不晚,如果等我们提醒你就被动了。”这段话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暗示是:离案发仅过了三个小时就破案,意味着我们早就注意到你的犯罪行为,而且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你们团伙中成员有人向警方提供了团伙的犯罪信息,导致破案工作进展神速;网络诈骗是共同犯罪,团伙成员各怀心腹事,如果“你”不争取主动,别人也会供述的[8]。
虽然近些年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电信诈骗案件仍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涉案范围和财产损失逐年递增,并以迅猛之势发展壮大。因此,打击电信诈骗要及时改变“重打击,轻防范”的理念,要做到“防甚于打,打防结合”,以此为抓手,把防范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常抓不懈。鉴于此,在认真研究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的同时,建立一个有效的防范体系是预防此类犯罪的最佳选择。为此,公安机关应联合电信、工商、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共同协助公安机关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也应通过加强道德和法律宣传,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鼓励公民积极同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作斗争。此外,公安机关应着力加强宣传,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电信诈骗意识和防范电信诈骗水平,加强人民群众自身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的辨识能力,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上当受骗,以此预防电信诈骗案件的广泛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1]黎芝汕.去年全国接到诈骗信息人数4.38亿[N].网易财经,2016-01-14(1).
[2]任文华.通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分析与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01.
[3]王小巧,陈鸿.浅论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J].《公安研究》,2012(12):38.
[4]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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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松宇.论团伙犯罪案件中讯问突破口的选择[J].法学研究,2014(04):113.
[7]万学伟.京粤闽三地警方联手破获一特大手机短信诈骗团伙[N].法制日报,2006-11-24(1).
[8]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286.
【责任编辑:张 戈】
Research on the interrogation mod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case
Meng Yuan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The rapid development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makes the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increase in highly grow ing trend.In the investiga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cases,because the suspects are cunning and changeable,w ith strong anti-detection capabilities,combined with difficulties to get evidence,the interrogation work often reach a deadlock.To this end,the investigator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facts and evidences of telecom fraud cases,carefully analyze and try to figure out the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spectsand develop effective interrogationmeasures to identify the facts of the case,get the relevantevidence and catch all the suspects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telecommunication fraud;crime;case;trial;psychology;method
孟媛(1990—),女(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
2016-12-08
DF793.7
A
1009-1416(2017)02-0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