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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改革国有企业权利体系

2017-05-12刘永佶

中国流通经济 2017年5期
关键词:公有制行使所有权

刘永佶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市100081)

确立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改革国有企业权利体系

刘永佶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市100081)

作为劳动公有制经济特殊形式的国有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存在很多弊端,改革、发展和壮大国有企业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理念和原则下进行,其根本在于确立并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充分发挥由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内生的民主权,以法律机制保障劳动者各项权利的落实和运转。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借鉴合作制企业的权利体系,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职工与全体公民在国有企业中的权利,选举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由其聘任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在国有企业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非常特殊,需要以劳动者的民主权(选举权以及言论、结社、批评、建议等权利)对其监督和制约,确保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符合全体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公有制;国有企业;劳动力所有权;民主权;占有权

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理念和原则前提下,改革并发展国有企业,根本在于确立并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由此完善国有企业权利体系。其关键是明确并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所内生的民主权,建立国有企业权利体系中的法制机制,提高并发挥劳动者素质技能,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一、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劳动公有制的基本权利

公有制经济是20世纪人类文明的伟大创造,俄国革命后建立的“苏联模式”是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它有历史价值,也有初级形式的粗陋和缺陷。中国革命是在俄国革命的感召下展开和夺取政权的,并依“苏联模式”建立了初级公有制经济。我国是从集权官僚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跨越资本经济而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如此大的历史跨越,不仅在实践上会出现许多困难,且在理论上的准备也不充分,只能依从苏联教科书关于公有制的界定,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将劳动公有制局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忽视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进而忽视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说成“社会所有”——国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这样,就在不承认劳动公有制首要权利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同时,不承认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从而也就没有权利机制掌控制约不具备所有权主体资格的政府和集体管理机构。

按照马克思关于劳动公有制的基本理念和劳动公有制的性质,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劳动公有制的基本权利。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是劳动价值论,他依据劳动价值论规定资本私有制的矛盾,进而探讨资本私有制在其矛盾演化中所导致的必然否定,即劳动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在这个过程中,他规定并强调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以及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矛盾。资本私有制的性质在于资本对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使用权的购买与使用,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化;而否定资本私有制的劳动公有制的性质,就在于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其劳动力所有权成为首要权利,与此同时,取消生产资料的资本私有制,依劳动价值论而将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归劳动者所有。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1]

劳动公有制在建立过程中必然“剥夺少数掠夺者”,即将少数人剥夺劳动者创造的生产资料归还劳动者,同时将少数掠夺者改造为劳动者。劳动公有制建立以后,生产资料归以劳动生产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协作劳动,不可能形成“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而必须实行“共同占有”。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实质,就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是劳动者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制度,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则采取“共同占有”形式。

人类之形成,根本在劳动,在于以劳动为基础的消费和交往,由此构成社会、阶级和国家。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矛盾是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个矛盾的演化是经济制度的依据。劳动公有制与以往各种经济制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确立了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为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创造了充分条件。而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是以劳动者的人身权为基点、以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为支撑的。应以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本权利,派生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占有权、使用(经营)权,以及监督权、处置权等权利,并由民主法制约束保证构建劳动公有制的权利体系。

劳动公有制的建立及其成熟程度,取决于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否在法律上得以确立,是否有民主法制的保证。而确立并保证这两个权利,又是劳动公有制改革发展的核心内容。国有企业作为初级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对其矛盾的分析和解决,首先并主要针对确立与保证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

二、作为劳动公有制经济特殊形式的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

国有企业是劳动公有制的特殊形式。在20世纪50年代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虽然也承认“生产资料是公共财产,就是说,是属于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或以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组织为代表的劳动者的”,[2]但并未明确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只是说生产资料“属于由国家或集体、合作组织代表的劳动者”,而“代表”与劳动者的关系是什么,又如何“代表”劳动者,都没有说明。在紧接着的论述过程中又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制;二是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以工农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全体苏联人民的所有制。”[2]显然,苏联教科书是将“全体人民的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政界继承了苏联教科书的提法,一直到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还明确写道:“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所有制是劳动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国有企业的性质是国家所有制,它的生产资料属于代表全民的国家,由中央政府行使其所有权。不论是苏联还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法律,都没有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只针对生产资料。

不论苏联还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除初期没收或赎买少量官僚资产阶级或资产阶级企业与财产外,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由财政集中起来投资于国有企业。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理应属于全体劳动者个人。然而,按“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观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又直接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机构行使,这就在“国家”与“全体人民”之间划了等号,但问题恰恰出现在这里。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中国国有企业,其权利体系大体上是这样的: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是其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并由中央政府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不仅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理论上也由中央政府掌控,地方政府的权限主要在于经营权。在这样的理论和法律架构下,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并不明确,国家不仅掌控生产资料所有权,还掌控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权、监督权,而且往往对这些层次的权利不加区分,笼统地由政府掌控并行使,只是在地方国有企业中会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等有所区分。也正因此,当时并没有“国有企业”的提法,只有“国营企业”“中央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等提法。这样的权利体系按行政集权机制来运行,将所有企业都规定了行政级别,并由上级党委或政府任命“国家干部”来管理。

这样初级的、粗陋的权利体系,是极其不利于国有企业发展的。按行政方式可以简易地建立国有企业,却不能有效地进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从而导致浪费、效率低下等各种弊端。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也首先集中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在不改变所有权归国家掌控的前提下,实行经营权的承包制,“国有企业”的提法出现并取代原有的“国营企业”,进而又有国有企业的兼并、国有资产的租赁以及股份制、管理层收购和破产、转让、与私有资本混合等各种改革,虽然国有企业数量急剧减少,所有制形式错综复杂,但关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观念依然坚持,中央政府仍行使着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维持着国家资本和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的主干地位,从而也使“国有企业改革”仍作为重大课题而需要探讨。

对于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一些人依据资本主义经济学理念进行批判,先是指出“产权不明晰”,进而提出“所有权主体虚置”。他们认为,企业所有权只能属于个人,国家机构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正是“产权不明晰”和“所有权虚置”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改革的思路只有一个,即将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私有化”给个人,国家不再行使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只从行政角度提取税收。这种思路表面上是为提高企业效益、“发展生产力”,实质上是彻底否定劳动公有制,取消人类刚刚展开的对经济制度的变革,退回资本私有制,依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路线,将中国经济变成以美国大资本财团为中心的外围,在世界产业链的末端进行“国际大循环”。

我们并不因为这种依据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理念的批判而为国有企业权利体系进行辩护,但要指出他们的批判相当肤浅,其原因在于他们并没有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的目的,而是要消除国有企业。就像一个医生诊断病人病情非常严重,但不去医治,也不会医治,结论或是“休克”致死,或是“激进”致死。而改革则是对病的医治,这是比致病人死困难得多的事。为了治病并使病人健康,不仅要指出病症,更要查明病因。改革国有企业,就要从对它的权利体系矛盾分析入手,进而根据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探讨改革完善的路径。

既有国有企业权利体系矛盾的症结,并不在私有化论者所指责的“公”,而在于“国”,在于国家在国有企业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劳动公有制是资本私有制演化的历史必然,它的建立虽然要不断探索,但作为资本私有制的否定,其原则是相对明确的,就是确立并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初级公有制的国有企业权利体系的缺陷,就在于未能充分贯彻这一原则,其突出表现就是“国家代表全民”“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中央政府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国家是公共权利的集合体,政府只是行使公共行政权的机构,它可以从行政权对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进行管理,但不应成为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作为劳动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其“国有”是指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公共占有权由国家专门机构行使,这个机构从属于拥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依法制行使国有企业资产的占有权。

三、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内生的民主权是改革国有企业权利体系的保证

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在派生公共占有权的同时,还内在地派生了民主权,依民主权选举、监督公共占有权行使机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选举与监督行使劳动力占有权的职工代表大会,全体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选举与监督行使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民主权依照系统的法制程序来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并派生和支配经营权,完善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

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占有权,并由相应的民主权选举和监督占有权行使机构,这在资本雇佣劳动制中就已形成,但这两种权利和行使机构是分离的,也是对立的,是资本雇佣劳动制权利体系矛盾的体现。

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确立,是以劳动者人身权为前提的,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重大进步,在此前的封建领主制和奴隶制,劳动者并无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从而也就不能自由出卖劳动力使用权。资本主义社会承认劳动者的人身权,劳动力所有权由此确立,从而为其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劳动力使用权作为商品,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的主要内容,也是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者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唯一生存的来源。在资本雇佣劳动制中,劳动者一方无疑是弱势,是被资本所有者支配的。具有劳动力所有权的雇佣劳动者逐步认识到联合的力量,经过两三个世纪的斗争,劳动者的素质技能不断提高,经过社会主义政党的鼓动和组织,从个人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占有权,建立工会,形成联合势力,在争取和实现劳动力使用权价格、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劳动力占有权的联合过程同时也是劳动者民主意识和民主权利形成的过程。劳动者的民主权首先在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占有权的过程中体现出来,联合众多个人劳动力占有权的工会经劳动者选举产生,并代表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争利益。工会是在劳动者监督之下运作的,并由此提升了劳动者争取政治上民主权的意识,形成了民主运动,促进了社会法制。

资本雇佣劳动制下生产资料已经资本化,其所有权也在企业扩大再生产进程中逐步派生占有权,即形成股份制。演化至今,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都是资本股份制。股份制并不改变资本私人所有权,但将所有权的占有权能派生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组建集合并行使占有权的机构,即董事会,由董事会再从资本占有权派生经营权,聘用经营权行使者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这个过程也伴生了与资本额相当的资主权,由它选举和监督董事会。从形式上看,资主权类似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但内容上却有实质性差别,它不是以人为单位,而是以资本量所占的股份为单位。正是由于资本所有权派生占有权形成的股份制,促成了资本企业规模的扩大,在向全世界扩展市场的同时,可以提供技术研发的资金和人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资本私有制被劳动公有制否定提供了一般形式上的准备。

劳动公有制对资本私有制的否定,包括了对其中一般性合理因素的改造继承,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在派生占有权时派生民主权,资本所有权在组建股份制企业派生占有权时派生资主权,其中的一般性因素都经改造而在劳动公有制中有所体现。其基本形式是合作制经济,其中,劳动力所有权是主导性权利,它派生的占有权是组建合作制企业的首要权利,同时也相伴派生了平等的民主权;生产资料是劳动生产的,因而其所有权从属于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股份制企业不同,合作制企业参加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人为单位,人人平等,这样它所派生的占有权也是平等的,同时也相伴派生了民主权。合作制企业中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内生的民主权是统一行使的,并不存在资本股份制企业中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的对立。参加合作制企业劳动者的民主权主要作用于所有权派生占有权的过程及对占有权行使机构负责人的选举与监督,即由全体参加者以民主权选举产生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权的行使机构,这与资本股份制企业选举董事会相似。合作制经济体参加者的民主权还表现于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监督控制,对经营管理的建议和参与,对公共价值的收益和处置,包括选举、批评、建议等权利的规定与行使,以及对不称职或渎职失职者、以权谋私者的处分,形成系统的保证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和机制。合作制经济的权利体系可以用图1表示。

图1 合作制经济体的权利体系

图2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权利体系

劳动者民主权在合作制企业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及相关利益的保证,通过法制程序和机制贯彻于合作制企业的组建、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成为劳动公有制的基本形式,这个基本形式在劳动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中同样适用,但会有一些特殊性。

四、以民主法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权利体系

相比合作制经济体的权利体系,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比较复杂,原因就在于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两个系统:劳动力所有权属于本企业职工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包括本企业职工的区域内全体公民,两个所有权分别派生公共占有权并选举行使机构负责人,再由这两个机构将两个公共占有权结合,组成统一的执行机构,进而派生经营权,选聘经营者。这两个权利系统都内含着公共价值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并由公共占有权行使机构集中行使。

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占有权,是一个自愿行为,但也要有相应机构,这个机构就是地域性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如果是首次组建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还要有其成立的必要准备。可由政府出面代行接收职工,再由职工选举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以后就由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应机构接受新职工。对于已成立半个多世纪的中国国有企业来说,则应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职能,由既有的国有企业职工选举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进而由它接收新的国有企业职工,并由上一届代表大会筹组下一届代表大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合并行使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占有权的机构,它与资本雇佣劳动制中的工会类似(如果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变革后,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很可能是由工会演进而来),但具有更大的权利和权威。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独立机构,它由作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国有企业职工选举产生,也只受国有企业职工控制。这种控制的权利就是与占有权伴生的民主权,包括选举职工代表、监督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其行使集合的劳动力占有权的全过程,特别是对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联合组成的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工作的控制监督。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国有企业职工都能以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身份,运用其民主权进行批评、监督、建议,乃至依法处分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及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这个权利体系可以用图2表示。

改革国有制经济,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并保证全体公民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民主权。以立法形式规定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平等地属于全体公民,每个公民都拥有以其公民权为依据的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与苏联教科书中的“全民所有制”不同,那里的“全民”只是个概念,具体到每个公民其权利成了“全民所无”。在明确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强调所有权派生并集合公共占有权的同时,也形成民主权。民主权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体现和保证。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民主权,是与公民总的民主权统一的,是公民民主权的必要内容,它的权能,主要是保证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但不像国有企业职工保证劳动力所有权控制占有权的民主权那样单独行使,而是纳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共权力系列,在这个系列中行使。具体说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进而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以及行政权、执法权、司法权行使机构的选举中,强化民主权,确立这些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对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的监督制约,以言论权、结社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监督和控制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及其他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在民主权派生并集合立法权和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的过程中,在对这些机构的监督过程中以及这些机构相互制约的过程中,都包含着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对此,可用图3表示。

国有企业的劳动力占有权和生产资料占有权都不可能单独发挥其对企业经营的作用,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又都受控制其二者的民主权的制约,由此形成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如图4所示。

图3 全国公民生产资料权利体系

图4 国有企业权利体系

这是初级阶段的国有企业的基本权利体系,是改革和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方向,也是抑制和消除以权谋私利益集团的制度保障。这里的论证还是一个理论性设计和原则,不可能短期内完全实现。就当前国有企业的内外条件,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理论上明确国有企业的劳动公有制性质和原则,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依循这个原则。国有企业当然要注重效益,但不能把追求效益作为原则,而是在原则指导下去追求效益,更不能随意更改国有企业的劳动公有制性质。改革的具体环节可包括:一是明确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的同时,规定其派生占有权并组成工会,代表职工维护利益,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二是将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政府移交人民代表大会;三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和执法、司法、行政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占有权、经营权的管理监督;四是彻查消除国有企业中的以权谋私利益集团;五是完善国有企业占有权行使机构负责人的选任和经营权行使者的选聘机制;六是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七是从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布局;八是突出并强化国有企业在高新技术研发推广中的主导作用。

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同时,还要拓展其规模,并随国有资产的增长,有计划地逐步建立新的国有企业。一些人不知凭什么给国有企业经营划定了范围,只允许国有企业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行业经营,不得进入“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也是企业,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不能限定其经营范围。中国仍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完全可以,而且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各个行业起主导作用。这些新建国有企业要在建立之初就明确其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并按民主法制确立和保证其权利体系的正常运转。

劳动公有制经济的生命力和优势就在于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与发展,为此,改革完善劳动公有制的根本就在于明确并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以此为基础和原则解决各层次矛盾,劳动公有制的生命力和优势就能充分展示。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74-875.

[2]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423,424.

责任编辑:方程

Confirm Labors’Ownership of Their Labor Force and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Carry out Reform in the Right Syste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LIU Yong-ji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81,China)

Influenced by so many factors,there are so many drawbacks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which is the special form of labor public economy;carrying out reform and strength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kind of enterprises should be based on adhering the basic idea and principles of socialism;the foundation of that is to confirm labors’ownership of their labor force and means of production,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democratic rights,and guarantee the labors’right with the help of legal mechanism.During this process,we can learn from the right system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rationally confirm the right of employees and all the citizens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select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for that,and let the committee to appoint the managers of these enterprises.The position of this committee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 very special,which should be supervised and constrained by labors’democratic right to guarantee that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se enterprises is beneficial to all the labors’interests.

labor public ownership;state-owned enterprise;the ownership of labor force;democratic right;the right of possession

F019.6

:A

:1007-8266(2017)05-0080-07

10.14089/j.cnki.cn11-3664/f.2017.05.010

刘永佶.确立劳动者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改革国有企业权利体系[J].中国流通经济,2017(5):80-86.

2017-02-10

刘永佶(1951—),男,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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