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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体系的构建
——与罪犯教育比对研究

2017-04-17贾东明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2017年1期
关键词:戒毒罪犯人员

贾东明,郭 崧

·工作探讨·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体系的构建
——与罪犯教育比对研究

贾东明1,郭 崧2

从教育的接受者,包括罪犯和戒毒人员为研究原点,分别从教育工作开展的各个方面进行比对、分析和讨论,得出戒毒人员教育工作的自我属性和特质性,并根据这一特质情况,归纳出针对戒毒人员开展教育工作的体系和运行方式。

戒毒人员教育;罪犯教育;比对研究

自《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已经走了近6年的“路程”,其在戒毒人员戒治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也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教育)作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戒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发现,我国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脱胎”于监狱罪犯的教育工作,两者在许多方面“形似”,戒毒所以及其他戒毒教育工作者极易将戒毒人员教育和罪犯教育的概念和工作方式糅合在一起。为此,本文对戒毒人员教育与罪犯教育进行比对研究,借以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助力浙江省戒毒教育工作的良性发展。

1 戒毒人员教育与罪犯教育之间的不同点

1.1 依照的法律规定不同

罪犯教育依据的是《监狱法》《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而戒毒人员教育则是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等法律法规。

1.2 面对的教育对象不同

罪犯教育,其教育对象是罪犯,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员。戒毒人员教育针对的是强制隔离的戒毒人员,也就是由于因吸毒成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人员。由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罪犯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实施过犯罪的自然人;二是法院依法予以一定刑罚处罚的人;三是正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总的来讲,罪犯的法律属性是较为单一和纯粹的,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属性则是较为特殊的“三重”属性(违法者、特殊脑病患者和受害者)[1],教育对象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教育工作的定位和开展方式的不同。

1.3 所处地位不同

罪犯教育是监狱改造罪犯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2],也是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3],教育改造是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最为重要的矫正措施和手段之一。而戒毒人员教育则是戒治期间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贯穿戒治工作的全过程,其在戒治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和辅助性的作用,这是由戒毒人员的特殊法律属性所决定的,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目标所决定的。

1.4 教育目标不同

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的论述,“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目标是在罪犯服刑期间,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而戒毒人员教育的目的则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戒除毒瘾,成功融入社会。”通过上述两者的工作目标来看,罪犯教育着重点在“守法守规”,而戒毒人员教育的落脚点则在“戒除毒瘾和成功融入社会”。

1.5 功能性不同

罪犯教育具有惩罚性[4],监狱法第3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试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罪犯教育具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那么,罪犯教育具有惩罚性,主要体现在罪犯教育的强制性、不可选择性。而戒毒人员教育则是具有矫治性,这是毒品成瘾的机制所决定的,一旦成瘾导致脑部病变,就不能完全归结为法治观念、道德水平、自控能力低下所致。因此,戒毒人员既是违法者也是脑病患者,其教育工作要注重提升认知的功能。

1.6 工作运行体系不同

罪犯教育是注重罪犯的刑种、刑期等基本情况下,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为主要目的,对其进行以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活动,确保其成为社会的守法公民[5]。而戒毒人员教育则在戒毒模式的总体框架下,以戒治为主要目的,转变其认知、矫正其行为、获得知识、培养技能、促进再社会化的活动[6]。教育工作运行体系与其对应的监狱教育改造模式和戒毒模式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教育改造模式或是戒毒模式就会有与之对应的教育工作运行体系。具体到现实工作中,罪犯教育工作体系围绕着罪犯的刑种、刑期开展教育改造工作,而戒毒人员教育则应遵循戒毒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戒治工作。

2 当前戒毒人员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历史的惯性使然

不可否认,戒毒人员教育工作与罪犯教育工作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脱胎于劳教戒毒,而劳教戒毒工作孕育于监狱工作,为此这两者间存在着关联,导致了戒毒人员教育工作存在明显的监狱教育的影子[7]。这一历史的惯性使得在具体实践中,戒毒人员教育工作往往会掉到监狱罪犯教育的“窠臼”中去,不知不觉地在实践中将戒毒人员教育等同或是类似于监狱的罪犯教育。

2.2 教育对象定位不准

罪犯教育的教育对象即为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员,其法律属性十分明确。而强制隔离戒毒的教育对象具有多重属性,致使日常工作中对于侧重点的把握不准,其违法者的教育模式和特殊脑病患者的教育模式是无法有效、有机地进行合并开展的,这就导致了戒毒人员在教育矫治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2.3 功能目标的异化

戒毒工作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切实加强戒毒医疗、教育矫治、康复训练、不断增强教育实效,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但是,之前常常采用提高认知教育这一工作形式,无限拔高了教育工作,其实应该要充分认识到吸毒成瘾是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导致的慢性复发的脑病,其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渴求是由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复杂原因所致,教育在戒治戒毒人员毒瘾中的功能也就仅仅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其并不像罪犯教育矫治中所处的中心地位。

2.4 教育体系碎片化

目前,指导全国戒毒人员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该文件基本涵盖了戒毒人员教育的目标、基本原则、教育内容、方法、组织实施,虽然看上较为完备,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性文件,不能拿来就用。基层戒毒场所要真在现实中开展教育工作,就必须要在本省各自的戒毒模式之下建立与之对应的教育体系,这样才能实现教育体系与戒毒模式的契合化、针对性和规范化。

3 浙江省“四四五”模式下的戒毒人员教育体系的实现路径

根据《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戒毒人员教育体系就是要围绕“戒除毒瘾”,以“提高操守率”“降低复吸率”为目标,浙江省 “四四五”戒毒模式,运用多种手段和工作载体展开工作。

3.1 以戒毒区(期)为界,构建“四期”教育体系

根据浙江省“四四五”戒毒模式的划分,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需要经历生理脱毒期、教育适应期、康复巩固期、回归指导期这四期,且将这四期分设为相对独立的区域,并在这区域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同时,配合诊断评估,开展好各区(期)间的教育评议,符合流转条件流转到下区(期)。见图1。

图1 “四期”教育体系示意图

3.1.1 生理脱毒区(期)

目的:帮助戒毒人员正确认识戒治过程,了解法律规章制度,熟悉场所环境,明确身份意识,缓解紧张和焦虑情绪。

主要内容:①收治当天,民警对其开展个别谈话;②不组织开展系统性的课堂化教学;③开展针对性的宣教或是讲座(如毒品成瘾机制、适应能力的培养、角色转变等)。

3.1.2 教育适应区(期)

目的:帮助戒毒人员融入并适应场所,确立戒毒动机,明确戒毒目标,重塑认知,引导其实现从“要我戒毒”到“我要戒毒”的转变。

主要内容:①继续开展个别谈话,充分掌握毒瘾戒断情况、戒治表现、认知能力以及恶习程度,并逐人制定个别矫治方案;②开展系统性的课堂化教育:入所、卫生知识、安全生产知识以及戒毒常识等课目的教学;③设立班主任制度(由生理脱毒区民警担任),实行戒毒人员成绩报告单制度,成绩单设考试成绩、课堂纪律、作业完成、学习情况鉴定等栏目;④考评结果与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挂钩。

3.1.3 康复巩固区(期)

目的:帮助戒毒人员重塑认知价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坚定戒毒信念,实现由“我要戒毒”到“我能戒毒”的转变。

主要内容:①继续开展个别谈话,根据戒毒人员的戒治情况、法制观念、道德水平、文化素质、心理状况等方面的教育情况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调整、完善教育矫治方案;②开展系统性的课堂化教育,包括法律常识、文化素质、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教育科目,以及需求式教育;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培训等;④根据戒毒人员在戒治期间的需求,开展需求式特色教育;⑤学期结束,根据戒毒人的学习成绩、课堂纪律、戒治表现等开展优秀学员的评比活动;⑥设立班主任制度(由生理脱毒区民警担任),实行戒毒人员成绩报告单制度,成绩单设考试成绩、课堂纪律、作业完成、学习情况鉴定等栏目;⑦考评结果与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挂钩。

3.1.4 回归适应区(期)

目的:帮助戒毒人员修复家庭关系,建立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引导戒毒人员实现“我能戒毒”到“我持续戒毒”的转变,为恢复健康生活和回归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主要内容:①继续开展个别谈话,加强回归前的各项思想问题以及理想前途方面的引导;②开展回归适应教育,巩固戒毒成效,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建立健康朋友圈,积极参与社会交往;③开展后续照管政策宣教,了解当前社会局势、就业形势、社会保障和社会责任;④做好社区康复衔接;⑤进行戒毒公益宣传(活动),参观戒毒康复中心和社区康复点。⑥指导戒毒人员做好回归教育总结。

3.2 以丰富教育手段为层,搭建“三层”教育平台

3.2.1 优化人对人的课堂化教育层

课堂化教学、个别谈话等传统的教育矫治手段具有受众面广、操作简便等特点,要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在课堂化教学模式上可以淡化“我讲你听,我写你记”的模式,在课堂中间增强教学过程的互动性,提高戒毒人员的接受性,从而解决“愿意听”问题。同时,在课堂化教学过程中可以借助投影仪、幻灯机等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强化教学过程的趣味性和科普性,从而解决“想要听”的问题。

3.2.2 强化人对机的多媒体平台层

目前,“互联网+”的教学模式已经形成,其具有不受施教人员、时空、天气影响等优势,网络化的教学手段已经在各行各业的教学和培训过程中全面开花。为此,要进一步提升戒毒场所的多媒体教学平台建设,构建所内戒毒人员局域网(学习网),采取视频点播的形式进行多媒体化教学,这样既提高了课程的利用率,又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同时,还极大地促进了戒毒人员需求式教学的开展,戒毒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在统一教学的基础,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自我学习。

3.2.3 富化人对物的辅助教育措施层

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体现,要进一步发挥辅助教育“寓教于乐”“水滴石穿”的功效,不断丰富辅助教育的载体,从而营造出一个特色明显的戒毒氛围,激发戒毒人员的戒毒动机,强化拒毒意识,提高戒毒信心。具体要做好“三个文化”建设:一是戒毒文化环境建设,首先做好戒毒场所的院落文化,其次是做好戒毒人员生活区、习艺区和戒治区的区域文化建设;二是戒毒文化阵地建设,搭建所内电视台、广播站、网络学习系统,办好所内小报,充分发挥戒毒人员在文化阵地中的作用;三是文化活动建设,特殊时间节点,如“6.26”禁毒日,做好专项教育活动,同时在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有创意、有感染力的文体活动;四是戒毒文化精品建设,形成具有各自戒毒场所特质的“一所一品牌”的特色戒毒文化。

3.3 以专业化建设为契机,全面提升教育保障体系

3.3.1 强化教师的职业化队伍建设

一是组建专业民警教师队伍[7],全面实现民警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一支以场所自有民警组建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确立课题负责人制,形成“中心-教研组(课题组)-民警教师”为主要工作组织体系的教育矫正工作组织架构,突出以教研组(课题组)为主要骨干力量,发挥组长或教学负责人的作用。二是试水“教学外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建好外聘专职教师队伍,负责专题教学、技能培训等教学任务;三是通过开展教学观摩、集体备课等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3.3.2 建立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一是要充分引入“互联网+教育”的工作思路,全面建成教育工作平台网络化,并确保在场所内实现有效覆盖,积极探索实施台账电子化。二是要在诊断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教学质量进一步研发评估的系统,对于戒毒人员的教育成效要形成可量化的指标。同时,要形成两个维度的教育质量评估,第一个维度针对戒毒人员方面,确保戒毒人员在每个区(期)的教育成绩符合流转的需要,成绩达标者才能按照规定流转到下一区(期);第二个维度是针对民警教师,通过戒毒人员在学期内的教学成绩指标反馈出民警教师的业务技能。三是要建立教育跟踪反馈评价机制,通过信件、电话、网络、实地回访、问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通过对回归戒毒人员操守情况的跟踪调研,客观检验效果,及时对教育矫治内容和方法进行更新。

3.3.3 配备完善的教育矫治设施和设备

戒毒场所应当设置与戒毒人员教育相适应的多媒体教室、文体活动室、个别教育室、图书阅览室、职业技能培训实习场地、教育礼堂、体能康复、文体操场等硬件设施。发挥好科技在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教育的科技含量,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收集、运用、管理教育矫治信息,配齐电化教学和网络教学设备,共享远程教育资源,提升信息化的运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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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of Compulsory Isolation Drug Addicts: Comparing with theEducation System of Criminals


Jia Dongming1, Guo Song2. 1.Zhejiang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Hangzhou, 310018; 2.Zhejiang Gongchen Isolation Detoxification Rehab, Hangzhou, 310010, China

The author took the educated receivers of criminals and drug addicts as the research origin, with all aspects of their education such as comparison, analysis, discussion, attribut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rug addicts’ self-education,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we generalized on the work system and operation mode of drug addicts’ education.

Drug addicts education; Criminal education; Comparative study

10.16117/j.cnki.31-1974/r.201701023

2015年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成果(2015B074)。

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310018;

2.浙江省拱宸强制戒毒所,杭州,310011。

贾东明(1980—),男,汉族,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毒品成瘾、戒毒康复及毒品政策,jiadm1@126.com。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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