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犯罪现象透视与对策
2017-04-13朱晓彤
朱晓彤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校园贷”,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没有真正的概念,其本质是民营资本依托网络借贷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商品或者一定数量的贷款以供其自身需求,因其主要发生在校园里,服务于校园人群,故将其称为“校园贷”。其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在校大学生为借贷主体的分期购物平台,用于满足大学生消费需求,如优分期、分期乐等;第二类是P2P贷款平台,主要为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代偿服务,创业资金服务,如借贷宝、投投贷等;第三类是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阿里金融向淘宝、天猫等购物平台上的卖家提供的订单贷款等阿里信用贷款。这种新兴网络借贷方式一经出现,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通过各种渠道在各大高校中迅速发展起来。不可否认,“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方式、传统借贷业务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减少了以往传统借贷业务繁杂的手续及其不必要的费用,顺应了当今社会金融业务发展的趋势;并且它迎合了大学生旺盛的物质性、精神性消费需求以及满足了其强烈的理财、创业意愿,从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当代大学生消费价值观,鼓励其学习金融知识,培养其树立合理的超前消费意识,为其以后踏入商业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然而,纵观近几年媒体报道的有关“校园贷”的新闻事件:“上海大学生借款4万半年后要还100万,已辍学全家躲债”、“厦门一大二女生深陷校园贷烧炭自杀”“、武汉女大学生裸贷5000元滚成26万元,裸照被发到父亲手机”,等等。“校园贷”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种种问题:平台除了收取借款应有的利息外,还以各种借口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当学生未在约定时间还款,便收取远超出国家允许范围之外的罚金利息、违约金等,俨然具有高利贷性质;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向学生催收相对其而言的巨额债务,已有了敲诈勒索的意味;要求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拍摄暴露自身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者视频,并将其作为贷款凭证,具有侵犯其人身权利之嫌。不难发现,除了正常的业务往来,在成井喷状发展的校园网络贷款行业中活动的主体极易越过法律甚至刑法的界线,实施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社会悲剧。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校园贷”现象中相关主体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辨析、认定,希望为以后减少并预防“校园贷”犯罪事件,避免更多社会悲剧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一、相关犯罪认定
2016年六月份,网上流出了一个名为“借贷宝”软件的容量达10G的压缩包,其中包含了约167名申请借贷的女大学生的裸照、不雅视频以及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有关女大学生“裸条贷款”的事件顿时甚嚣尘上。而通过观察分析校园贷所引发的悲剧事件,不难发现,一半以上所可能涉嫌的犯罪问题都与“裸条贷款”相关。在校园贷中,由于明知借贷利率高,借贷学生极有可能还不上贷款,放贷人在面向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贷款时,会要求其发送自己的裸照或者自慰视频,以此作为让其日后还款的依据。当女大学生到期还不上贷款时,放贷人会公布裸照甚至是对所掌握的裸照与自慰视频明码标价,在QQ群、微信、贴吧等社交平台上公开贩卖。此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也瞄上了漏洞百出的校园贷平台,利用其实施相关犯罪。这里按照“校园贷”相关主体所可能涉及的犯罪进行分类阐述。
(一)“校园贷”放贷人
1.触犯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认定放贷人要求借贷人借款时发送裸照与自慰视频,并于其逾期未还款时在互联网上公布甚至贩卖的行为是否触犯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时,应确定裸照及自慰视频是否属于淫秽物品①,淫秽物品作为一种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要结合文化道德、社会评价等因素综合认定。根据一般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女大学生暴露隐私部位的裸照与做出的挑逗性,带有性暗示的自慰视频属于描绘具体性行为以及宣扬露骨色情的图片、影片,放贷人要求借贷人拍摄裸照与录制自慰视频,将其制作成文件或者压缩包,并在互联网上广泛散布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符合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若散布数量达到相关标准,则无疑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在此基础上,放贷人将裸照与自慰视频放在社交平台上公然贩卖的行为则带有了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触犯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首先,放贷人在借贷人逾期仍未还款时以将所掌握的裸照公布在网络上或是将其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来逼迫借贷人尤其是女大学生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使借贷人恐名誉受损,从而精神上受到强制,产生恐惧心理,符合以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私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其次,放贷人要求借贷人偿还的利息明显高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数额属于非法利息,若达到两千元,则满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此外,有的校园贷放贷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会勾结黑恶势力,以对其或者家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逼迫借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更是目的与手段均违法,涉嫌敲诈勒索罪甚至是抢劫罪。
3.触犯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在校园贷“裸贷”事件中,出现了一个名词,就是肉偿,肉偿是指借钱逾期还不上款的女生,通过中间人介绍,将肉体作为偿还资本,提供色情服务来赚钱还贷。以前段时间某裸贷群群主诱劝借款女生陈某和客户进行性交易一事为例,在这种情况下,当放贷人以能够还贷为由劝导、怂恿借款女生出卖肉体去还钱,并为其与嫖客牵线搭桥、沟通撮合,最终使得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可以本罪追究放贷人刑事责任;若放贷人通过引诱、强迫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让多名还不上款的女生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再从嫖客手中收取作为女生偿还高利贷本息的嫖资,或者是以公布裸照与个人信息等方式,违背借款人的意志,威胁、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则分别符合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这两罪追究放贷人刑事责任。
4.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统一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对公民具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像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私人住址等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校园贷放贷人在向借款学生借款时会要求借款学生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学信网有关资料以及亲友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除了在借款人还不上款时,放贷人会联系本人或相关亲友还款,而在“裸条贷款”事件中,还表现为女大学生还不上款,包含有诸多个人信息的裸照会被明码标价,在网上公开出售或提供,放贷人本应对其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履行好保密工义务,然而却公开提供并出售他人信息从中牟利,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侵犯了涉事学生及其亲友的隐私,侵犯了他们的私人生活安宁,对其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满足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校园贷”所依托网络平台
“校园贷”不仅是放贷人和借贷人两方面主体,其所依托的网络平台也是促成借贷的重要一方,如果网络平台在明知放贷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则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放贷人在实施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时,网络平台与其事前有共谋,则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可以相关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13的谜底是“亞(亚)”,例14的谜底是“災(灾)”。例15是20世纪50年代初的产物,对国民党政治人物颇多骂詈揶揄,其“师”谐“丝”(即形近绞丝旁者。普通话zh、z组声母拼开口呼的字,当地都读z组声母),谜底是“藥”(药)。例16颇有文学色彩,其谜底为“蘇(苏)”。对于从小就学习简化字并且在简化字氛围中长大、认识繁体字不多的大陆年轻人来说,这类谜语猜起来当然费劲,其淘汰是极有可能的。一些系列字谜也因为谜底中有繁体字而令猜谜者难以展开,如谜底为“特来讨烟”的谜语:
(三)利用“校园贷”平台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
1.触犯诈骗罪
“校园贷”诈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另外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培训合同,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这两种行为究其本质是诈骗分子利用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或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等方式虚构事实真相去欺骗学生,使学生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可以合法地借到贷款或可以提高技能,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缴纳“手续费”和学费给诈骗分子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使自己的财产受到了损害,这种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诈骗金额满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则可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触犯合同诈骗罪
随着内蒙古赤峰校园贷诈骗案②、吉林省长春市大学生发展下线传销式诈骗案③等逐渐被破获与公开,在“校园贷”中还出现了由于身份被借用而使不少大学生身负巨款的现象,其行为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不法分子以承诺给学生还款的方式,让学生自己或者是不法分子利用所掌握的学生身份证号和学生证等信息在贷款平台注册并分期付款购买相关物品,待购买的东西套现后,不法分子消失;另外一种是不法分子以向学生承诺随后消掉贷款账户并给予一定的好处费的方式诱骗其在相关贷款平台上注册账号贷款,待被骗学生初尝“甜头”后,让其成为“代理人”发展下线从而骗取更多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贷款。不法分子在签订、履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冒用学生的个人信息在贷款平台上分期购买物品或者贷款骗取物品和钱款,虽然债务会最终转嫁给学生,但多数学生难以或无法还上贷款,故贷款平台也属于受有损失的被骗一方,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
二、规避“校园贷”犯罪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校园贷”业务所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俨然使其自身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治理“校园贷”问题刻不容缓。然而应当看到,该问题的发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要规避“校园贷”犯罪行为,至少应从国家、高校、学生这三个方面着手。
(一)国家要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履行监管职责
(二)高校要加强学生的金融理财教育,及时监测与处置校园不良网贷现象
作为“校园贷”事件的集中发生地及防范和治理“校园贷”犯罪风险的根源地的高校,一方面应该开展有关金融理财方面的必修或选修课,定期展开有关金融风险防范的讲座以及通过微信公众号、校园人人网、微博等多种途径宣传金融理财知识,加强对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与素养方面的引导和教育,培养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消费与借贷。另一方面,高校要发挥辅导员、学生团体的作用,密切关注学生的异常消费现象,要及时跟踪具有借贷行为的学生,帮助其尽早脱离校园贷。此外,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非法网贷平台混入校园的行为要及时排查与清理,审查外来人员在学校开展的校园贷推广活动是否正规合法,尽力维护校园净土。
(三)学生要提高自控力与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与理财观
大学生是“校园贷”最主要的受害者,究其自身原因而言,应提高自我约束与控制力,面对物质诱惑时要尽量克制自己不合理的消费欲望与虚荣心,避免冲动消费;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金融与法律知识,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与网贷平台及产品的辨别能力,防范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和公开,警惕个人隐私泄露。另外,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而出,适度消费,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财务,养成良好的理财消费习惯,避免盲从、攀比、情绪化与过分的超前消费;要强化信用意识,熟悉各种信用交易,做好对个人信用权的保护。
结语
“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借贷方式,本来具有可提供助学贷款、帮助满足有意在校创业学生的资金需求以及提高学生生活品质的优点,然而由于相关市场规则尚未健全、政府监管不力、学生消费不理智等多方面原因,使得不法分子瞄上校园贷这块“肥肉”,将其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这让人们往往谈“贷”色变。故面对此种情况,除了政府、高校、学生本人等多方高度重视并从根源上避免,对于涉嫌违法的“校园贷”,我们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涉嫌犯罪的“校园贷”,我们决不能姑息,要坚决向其挥去刑法之剑。
注释:
①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②2016年,内蒙古赤峰爱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多名学生签订“爱远网络手机销售服务协议书”,一次性收取学生手机款(金额在网站标价的基础上优惠1500元~1700元),同时向学生承诺后续的分期付款由该公司进行偿还。期间,部分学生接到网络平台的催款电话,称手机贷款已经逾期,部分学生无力偿还贷款。其冒用学生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套取苹果手机近2000部,手机总价值940余万元,诈骗金额600余万元。
③吉林省长春市警方破获一起借助‘校园贷’平台,并利用传销方式进行逐级敛财的特大诈骗案。
④2016年5月教育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8月底,银监 会又再次强调采取“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顿校园贷,都要求对校园贷进行严肃整顿。但是都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可以落实、落地的相关措施。
[1]庞素琳.信贷风险决策模型与机制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5:112.
[2]张明楷.刑法学 [M].法律出版社,2016:972.
[3]王冰冰.我国P2P网贷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税务与经济,2015,(6):51-54.
[4]叶岩.校园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8):117.
[5]赵永峰.信息化时代引导大学生远离“校园贷”的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3):282.
[6]田珊檑.遏制“裸贷”,把好监管引导两道门[N].中国妇女报,2007-12-20(A03).
[7]梅刘柯.亟需规范的“校园网贷”[N].河北日报,2016-3-22(3).
[8]瞿婵.论校园借贷消费的法律风险与规制[N].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