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集中制对中西传统组织管理文化的超越
2017-04-10黄云明
黄云明
(河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在组织管理方面运用的典范,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集中、西方组织管理文化精粹创造的现代组织管理模式。
一、中西方组织管理文化的差异性
希伯来和希腊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源头。希伯来、希腊和罗马人在荒原、海洋和山地为主要地理环境的基础上,创造了以游牧、手工业和商业为主的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以游牧、手工业和商业为主的物质生产方式注定社会成员必须进行频繁的交换,才能满足日常物质生活需要,人们不得不离开故土进入陌生社会,社会成员的生活半径大幅度增加。黑格尔说:“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把人类束缚在土地上,把他们卷入无穷的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了那些熟悉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1]古希腊罗马人摆脱土地的束缚,跨越大海,离开原来氏族的神庙、祖先的坟墓和祠堂,使它们在生活上失去了族人庇护和控制,同时在精神上也摆脱了对原有神灵的依赖和禁锢。在生人社会中,希腊人结成了理性而平等的社会关系,摆脱氏族血缘关系的束缚,物质利益成为人之间联系的基本纽带,人们开始以财产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以个体独立自我的面目面对世界,也都很明白争取个人自我利益只有靠自己,要想在和谐的状态下争取最大利益,只有尊重他人利益,期许社会成员都遵守依据公正原则确立的行为规范,人人只追求自己应得的利益,彼此平等相处,限制每一个人的特权。所以,在组织管理中权力相互约束、相互制衡成为基本的管理方式。社会成员通过契约方式缔结的中间性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家族和国家作为社会组织反而不够发达,社会组织文化呈现出橄榄形。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两岸以高原和平原为主,平坦的地貌宜于农业耕作。农业成为中国人主要的物质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将社会成员束缚在土地上,没有动力也没有机会脱离土地与他人进行更多交往,耕作稼穑成为主要的物质生产方式,自给自足成为主要的物质生活方式。农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使大多数中国人一生生活在一个以血缘亲情关系为主的社会氛围中,个人不是以独立自我的方式面对世界,家庭、家族是基本的社会细胞,对于中国人来说,张三不是张三,张三是张家的老三,社会交往主要发生在家庭甚至是宗族之间,宗族会出面为宗族成员解决大多数问题,如借贷、治病、婚丧、复仇等。国家法律制度也将家庭甚至家族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法律规定财产家庭所有制,而不是个人私有财产所有制。刑法里充满株连的惩罚制度,一个人犯罪全家乃至全族受惩罚,严重的会株连九族。家长和族长成为家庭和家族的利益代表。宗族因为血缘辈分形成天然等级差别,家长进而宗族的族长成为天然领袖,成为家庭、家族成员的利益支配者,成为权威人物。家长制进而君主制成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根本方式。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在《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中归纳了中国社会组织管理文化的特色: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家国同构:依家庭结构建构国家;社会组织两极发达,家和国的文化发达抑制了社会中间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文化呈现的两极大中间小的葫芦形。
在西方中世纪1000多年的历史中,教权和王权持续对立斗争。教权和王权的对立为第三阶层即市民阶层留下了发展空间。市民阶层在教权和王权的夹缝中生存并发展壮大,成为分权和权力制衡的最大受益者。历史让市民阶层充分认识了分权和权力制衡的意义和价值,当他们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为新社会建构社会制度的时候,他们当然要充分彰显分权和权力制衡的作用。体现分权和权力制衡的三权分立成为资本主义的主要政治制度。
在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中,皇权一级独大,抑制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包括庞大宗族的发展,隋唐以后,大门阀宗族势力都逐渐衰弱。皇权独大形成了大一统的社会状态,也成为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方式。个别历史时期,皇权受到冲击,社会大一统被破坏,社会则陷入动荡和混乱。历史为中国人提供的经验结论是合则治、治则富、富则强;分则乱,乱则贫、贫则弱。权力集中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强盛、富足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成为历代统治者社会制度建构的根本追求。
由此可见,组织管理文化的特色是由组织所处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及其建构于其上的社会生活方式决定的,组织管理方式必须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以及交往方式相适应,抽象而言,没有任何一种管理方式是绝对正确,或者是绝对错误的,衡量组织管理方式优劣更多要看它是不是与组织所处社会的物质生产以及交往方式相适应。毛泽东说:“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了,已经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2]就是依据中国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选择了民主集中制。
二、组织管理中权力分合的辩证法
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开创者,马克思与以往所有哲学家都不同,他既反对唯心主义单纯从主观出发,也反对传统唯物主义单纯从客观出发认识世界,而是主张从主客体对立统一的社会实践出发去认识世界,因此,确立了实践本体论的世界观。世界观就是方法论,马克思的辩证法也是实践辩证法,他强调社会物质生产实践(劳动)是最根本的社会实践,所以马克思的辩证法也是劳动辩证法。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开宗明义:“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3]《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4]
劳动辩证法的核心精神是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世界,这种对立统一主要表现为个体和社会、真理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对立统一的两方面在绝大多数时候不是完全均衡的,会有所侧重,在对立统一中,矛盾的哪个方面占据主导地位,是由具体的社会实践决定的,更具体的说是由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实践决定的。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不仅阐明了他在世界观上与费尔巴哈的区别,也阐明了在辩证法上与黑格尔的区别。马克思不仅强调在事物矛盾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更强调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社会实践中把握事物,矛盾的哪一个方面居于矛盾的主导地位,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是由矛盾所处的社会实际情况决定的。
在任何组织管理中,都存在分权和集权的对立统一。任何组织管理不可能是完全分权的,所有成员权力完全相同,意味着组织各种观点相互抑制,没有哪一种观点可以胜出,组织不可能做出任何决定;任何组织管理也不可能是完全集权的,即使封建暴君,企图权倾天下,也不能完全一手遮天。是故,组织内部管理权总是处在相对集权或者相对分权的状态。分权与集权此消彼长、彼消此长。分权与集权哪一个在组织管理中居于实际主导地位,取决于当时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恩格斯说:应当“用理性的普遍规律来论证集权”[5],集权的存在有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集权是国家本质的体现,不论是何种政治体制的国家都要求权力一定程度的集中,恩格斯说:“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就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只是因为有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6]西方以分权为主导的组织管理方式与中国以集权为主导的组织管理方式是不同民族文化中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决定的,具有历史必然性,而非某些人完全主观的决断。抽象地讲几乎很难断定哪一种管理方式更优越,或者换句话说,抽象地讲哪种方式更先进,没有实际意义。每一个民族应该依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民族特有道路,创造与本民族实际情况相契合的管理方式。对此,习近平多次论及,他反复强调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对自己选择道路的自信和自觉,“来源于中华文明的深厚渊源,来源于对现实中国发展目标条件的认知,来源于对世界发展大势的把握。”[7]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管理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管理原则的选择是依据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中国现实的情况做出的合理选择。
当然,这不意味着只有西方社会才能实施分权管理,才能搞民主制,也不意味着东方社会只能够搞集权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不同民族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相互影响,共性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必然带动文化全球化,组织管理文化的融通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面对全球化趋势,中华民族正在进行重大的社会文化转型,这种文化转型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自然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意味着文化全方位的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际关系性质的变化,社会人际关系变化使中国社会从亲情社会走向契约社会,从差序社会走向平序社会,从熟人社会走向生人社会,从私人社会走向公共社会。大多数社会成员摆脱土地的束缚,走出农村进入城市,他们逐渐发现生人社会中,温情脉脉的田园诗生活已成明日黄花,以往作为生存依赖和屏障的家族消失了,现代社会只能够靠自己,自我权益只能自己争取,不能依赖他人。公共社会中,要保障自我权益只有靠契约,人情面子不是而法律才是保障自我权益最有效的手段。随着社会成员个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公正意识、平等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的增加,在社会生活中,他们谋求自我意愿表达和实现的愿望日益强烈。伴随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他们不相信别人是他们利益的代言人,他们不愿意被代言,而要直接表达诉求。他人口口声声为他谋幸福的豪言,在他们看来,是靠不住的空洞口号。在这种社会氛围中,中国传统社会组织管理的集权或者专权管理模式必然受到极大冲击,社会成员保障经济利益的愿望必然转化为社会管理以及组织内部管理中的权利诉求,社会成员将难于忍受过分的权力集中状态,他们希望可以通过权力制衡减少权力对自己权利的危害。现代社会组织管理文化从集权向分权、权力制衡的过度是必然趋势,民主趋势浩浩汤汤不可阻挡。[8]
当然,社会转型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社会组织民主管理模式的确立需要主客观多种社会条件俱足。首先,需要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全方位转变,社会经济要真正实现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农业为主转变为工业和商业为主;其次是真正公共社会和契约社会的建构,契约必须成为社会成员交往的主要方式;最后,社会成员养成与市场经济以及契约社会相适应的公民意识。一般来说,人们往往认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转变比较困难,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很容易的事情,实际上,思想观念的转变也许更复杂。某些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思想观念的转变在经济利益迫使下可能极速转变,而另外一些与市场经济非直接相关思想观念则可能难于转变。某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可能仍然带来相应的社会利益,尽管这些观念不与社会发展相契合,但是仍然会被社会成员固守。与现代社会组织管理文化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非常复杂,比如个人自我权利意识比较容易确立,而对他人权利的同样尊重就不那么容易确立;摆脱传统宗族势力约束的思想容易形成,而依赖传统宗族势力保护的心态往往难于消除……与现代社会组织管理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全面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中国传统的相对集权组织管理方式仍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过分追求分权的管理方式与中国目前社会实际情况尚有一定差距,一味急于求成的追求分权未必会产生管理效率,甚至可能事倍功半。在公民没有自主自觉意识的情况,给予其自我抉择的权利,只能使它们在自我抉择的过程中,难于寻觅决策取向,感受抉择的压力,如果有利益诱惑,它们非常容易无原则的将抉择权利转让或者出卖。这种现象在我国农村基层建设中屡见不鲜。
当代中国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组织管理都应该认清管理文化的发展趋势,更应该把握中国社会现实的特色,在适应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向现代化方向努力。民主集中制的管理方式在组织管理中,在集权与分权的对立统一把握权利分配,依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到分权与集权的张弛有度。
三、民主集中制的现代组织管理价值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其核心精神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具体阐发包括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实践辩证法思想,结合当下中国社会实际,确立的党的组织管理原则,集中了中、西方组织管理文化的精华,是现代组织管理方式的典范。它既不像西方传统组织管理文化那样过分强调分权和权力制衡的意义,也不像中国传统组织管理文化那样过分强调权力集中的价值,或者换句话说,它既强调民主的意义,也重视权力集中的价值,它突出的是运用辩证思维把握组织管理中的权力分配,在对立统一中把握分权和集权的关系,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辩证法个体和社会、真理与价值的对立统一精神,因而超越了中、西方以往一切社会组织管理文化。
民主集中制体现了实践辩证法个体和社会的对立统一精神。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组织原则的确立也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组织理论为指导。在个人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超越了以往所有的哲学理论,它既反对“只有独立个体才是真实存在”“整体利益只是个人利益机械累加的”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也反对将整体凌驾于个人之上的“虚假集体主义”即整体主义。马克思主义强调在对立统一中把握个体与社会、成员与组织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反对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也反对组织、社会整体无条件地高于个体,主张整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但是反对“整体利益是伤害个人利益的充分理由”的观点。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马克思主义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在组织管理原则问题上的具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反对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所以民主集中制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马克思主义反对将整体凌驾于个人之上的“虚假集体主义”,所以民主集中制强调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在党组织中要尊重每一个党员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个人主义是组织管理分权理论的哲学基础,整体主义则是集权管理的哲学基础。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在个人和整体关系问题上针锋相对,其实质都是形而上学地对待个人和整体的关系,只看到了个人与整体关系的对立性,没有关注到个人和整体关系的统一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哲学从社会实践特别是物质生产实践出发,在对立统一中把握个人和整体的关系,即强调人的个体性重要性,也注重人的社会性。马克思主义辩证的社会哲学理论,为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管理模式奠定了哲学基础。
民主集中制体现了实践辩证法真理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即科学精神和人文情怀的统一精神。组织管理原则制定应该贯彻科学精神,也就是说组织管理原则必须契合组织所处社会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也要契合组织成员的实际情况,如组织成员的基本素质、组织成员彼此之间关系的性质等。中国有数千年集权管理的传统,社会转型尚未真正实现,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不能抛开这个传统文化背景,在组织管理中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权力集中的价值。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种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创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其根本精神包括了四个服从。回顾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历史,我们也可以看到,凡是我党核心领导权威得到维护的时期,都是我党事业顺利发展的时期;凡是党的核心领导权威受到威胁和冲击的时期,党的事业则会经历波折和磨难。从井冈山到延安,从西柏坡到北京无不如此。当然,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我党也存在权力过于集中,民主管理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所以,改革开放后,加大民主管理成为整个社会改革的方向。通过改革中国社会迅速转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中国逐步纳入世界市场经济全球化的秩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社会人际关系交往模式也在迅速变化,以此为基础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在不断确立,社会民主化进程也应该随之而加强。然而,现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遇到的问题更加难于处理,同时,在开放的环境中,一些人受西方文化影响太多,不能把握当下中国实际,甚至产生了只有西方文化是现代文化,只有分权才是组织管理的现代模式等错误思想,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在这样重要的历史关头,中共中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为指导,灵活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出发,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强调了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内强化核心领导。
组织管理原则制定也应该贯彻人文主义精神,彰显人文情怀,也就是说组织管理应该充分尊重每一个组织成员的权利,不能过分集权,每一个组织成员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应该有充分机会得到表达并在决策中尽可能地得到吸收。在生活中,生活体验是个体的,增加每个成员的幸福感是组织的根本目的所在。组织管理不能只是注重管理的效率,更应该注重通过管理让组织成员的权益等到保障,使每一个组织成员真切感受到组织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和利益的关怀。我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强调四个服从的基础上,也特别强调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党的上级组织和领导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将群众路线作为我党的组织路线。民主并不是每一个组织成员的意见都将成为组织决策,民主只是意味着每一个成员的意见和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即其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其意见合理成分能够在最终决策中得到相应体现;其与组织整体利益和其他成员不相互冲突的利益不会被侵害。这种体现人本关怀的民主是组织存在的终极价值所在。因此日益民主化应该是组织管理的终极目标。当然对终极目标的追求不能脱离当下的社会实际情况,在民主管理上的急于求成,将使组织管理距离终极目标日益遥远。是故,民主集中制要实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才能让价值得到充分彰显。
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辩证法精神,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也要遵循实践辩证法精神,也就是说不仅要基于个体和社会、真理与价值的对立统一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仅一般地强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更要强调在多大程度上注重民主,在多大程度上注重集中,要看组织所面对的社会实际情况,包括组织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组织成员的素质、组织成员关系的性质以及组织当下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任务等。中国共产党正率领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伟大梦想,责任神圣崇高,任务艰巨,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保证党的执行力的前提条件。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加全党内在凝聚力和外在执行力,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突出党的核心领导。所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是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迫切需要。”[9]党的十八届六中基于我党面临的伟大任务以及党内政治生活是实际状态,突出全党向中央看齐,中央向核心领导看齐,是我党在新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灵活运用。
总之,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凝聚了东、西方组织管理的智慧,贯彻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是契合当下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组织原则。
[1](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93.
[2]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36.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9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96.
[7]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版)[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6.263.
[8]杨英法.马斯洛需要层次论的不足及其完善[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5):25-30.
[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