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主之路:从理想到现实
2017-04-06陈玉瑶
陈玉瑶
法国民主之路:从理想到现实
陈玉瑶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所
西方社会的民主制度既非同一模式,更不是一步到位。在法国,民主首先作为一种反对特权的思想观念(主权在民)出现,其目的是推翻旧政体,建立一个以平等的政治、法律身份为基础的新体制。借助当时依然存在的代议机制——三级会议,第三等级宣布自己足以代表整个民族并组建了国民议会,由此掀开了现代民主制度的新篇章。虽然当时的共和主义者是以卢梭的民主理念为蓝图,即“公意”体现在公民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上,但在实际落实中,国民议会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委托立法,即间接立法的办法,而对选举权拥有者的界定则经历了更为漫长和曲折的道路。“一人一票”只是自称“民主制”的国家中普通民众拥有的相同生活方式,其更为核心选举办法则更多依托于各国政治体制的运行规则。
[Résumé] Le système de la démocratie occidentale ne s’applique pas sous un même modèle, et sa réalisation arrive très tardivement. En France, en tant que mentalité égalitaire, la démocratie est initialement inventée pour renverser l’ancien régime et établir celui qui est fondé sur les statuts politiquement et juridiquement égaux parmi tous les citoyens. Profitant du mécanisme des états généraux , le tiers état annonce que lui seul peut légitimement et suffisament représenter la nation. Le nouveau chapitre du régime démocratique est ainsi ouvert à la suite de la construction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 Contrairement à la théorie démocratique avancée par Rousseau--- « la volonté générale » se traduit dans l’élaboration des lois au moyen de la participation directe du citoyen---les républicains détournent cet idéal auquel eux mêmes sont fidèles en mettant en place la législation déléguée et indirecte. Et la définition des ayants droits à voter a vécu une expérience encore plus longue et difficile. « Chaqun a son vote » ne représente que le mode de vie commun des peuples des pays soi-disant “démocratique”, les règles électorales qui s’avèrent cruciales dans le fonctionnement démocratique s’appuient sur les régimes étatiques qui sont en fait très variés.
法国 民主 代议制 选举权
【项目】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兰西民族-国家研究——理论争论与实际建构”(项目编号:14CMZ023)
“民主”,无论在学术界还是政界都是一个看似明确无误,实际上却有多重解读和多种实践方式的概念。在西方,民主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在国内,它被很多人解读为“一人一票”的普选。①在这两种简单化的理解中,民主似乎是同一模式的一步到位,但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民主既不是同一模式,更不是一步到位。
民主不是从未知之处飞来的流星,自从在古希腊城邦时代诞生后,民主为何沉寂数个世纪才重现活力,它最初的理念设计是怎样的,它在实践中又是怎样落实到制度层面的。这是一个需要通过个案研究加以澄清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最早进行这方面实践的西方国家之一——法国的民主实践经验进行考察。
一、“主权在民”:反对特权的思想武器
(一)“人民主权”观念的诞生
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被加以落实之前,首先需要作为一种观念被普遍接受。在法国,这种观念被称为“主权在民”,或称“人民主权”(souverain populaire)。意识到“主权在民”而不是在君主手中,是民主观念被激活的前提,这也是民主观念最初的核心要义。该观念当然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这需要还原法国当时的政治生态。
在法国历史学界,从15世纪末到1789年(中世纪结束至法国大革命爆发)这几百年被称为“旧制度”时期。这段时期的法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等级社会:教士是第一等级,贵族是第二等级,民事社会中的劳动者(包括资产阶级)是第三等级。前两个等级是少数群体,享有多项特权,尤其是免税权;第三等级是多数群体,他们不仅要替享有免税权的人交税,而且还要为国王因战争造成的财政困难“买单”。这种不平等不仅是社会身份上的不平等,更是从法律上被制度化的不平等。
到了18世纪,社会财富分布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国资产阶级此时处于上升时期,他们是社会财富增加,尤其是税收的主要贡献者,“他们的勤劳改变了财产的分配状况,财富不再是被少数人独占的特权,因此这些受到排斥的多数人感到,他们处于任人宰割的无力地位是由于国家的不作为,社会没有建立在正当和正义的基础上”。②因此,废除特权及其法律制度支撑,是多数人、尤其是经济富有但遭受剥夺人的呼声。
旧制度时期的统治政权是依靠正统性、继承权和宗教认可予以保障的,法律也是由统治阶层以“习惯法”的名义颁布的。打破这种“常规”,既需要勇气,也需要一个合理的理由。在这方面,从17世纪的法学家已经开始贡献自己的智慧了。
著名的法学家让·多马(Jean Domat,1625-1696)同时也是一位哲学家,“在当时一片混乱的法理学领域,他的作品使理性恢复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在另一位法学家的启发下提出,法律应该由人民制定,并且为人民服务,废黜坏国王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责任。文学领域中同样不乏攻击法国君主的著作。最著名的作品是1699年出版的《特勒马科斯历险记》()。
思想界与舆论的准备逐步推进,为颠覆性革命开脱罪责的言论终于出现并迅速散播:“只有人民拥有一种无条件合法的权力,即使他们做错事,他们的行为也是正当的”。①这种在当时看来极具煽动性的言论实际上为后来推翻贵族、国王的行动卸下了思想包袱。
(二)卢梭:人民主权共同体的组建原则
最终,是卢梭的作品给大革命的暴风骤雨带来了第一个信号。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作者既重申和强调了人民主权原则,又提出了推翻旧制度后,新的社会体系运行基础的理论框架。
卢梭认为,“按照‘民主制’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看来,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没有过,而且将来也不会有”,这是因为第一,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不合常理;第二,让人民不断集合起来处理公事不具可行性。此外他还补充说,“没有任何一种政府是像民主制政府或人民的政府这样容易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②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得出卢梭反对民主制的结论,这需要了解他的整体思路。卢梭的思路是这样的:在最初的分散状态中感到生存威胁的个体认为,只有通过许多人的共同协作才能获得继续存在下去的力量,要怎样作才能形成这种力量而又不对自己造成损害呢?这就需要每个个体与所有人——而不是像其他君主主义的反对者认为的那样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或如德国的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认为的那样先有人民的自我组织契约,随后人民和政府再订立契约——缔结一个社会公约。③缔结社会公约过程的结果就是政治共同体产生,订立契约的个体同时成为主权者和政府本身,更加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本身就是政府。这时在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面前出现三种政府类型选择: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
在民主制政府中,由于人人都成了行政官,所以当政府行政官数量少,也就是人民数量少时,各种决定和共识容易达成,而如果情况相反,人数众多时,这种民主制就会只显露出弊大于利的状况。因而,卢梭认为民主制政府只适用于很小的小国,反对在非小国内组建民主制政府,而非反对民主制度本身。
对于中等国家则适用于贵族制,但卢梭所谓的贵族制中的“贵族”并不是等级社会中的“贵族”。简言之,它是主权者通过选举把政府交给一小部分有威望、有能力的人掌管的制度。然而这也不能说明卢梭赞成代议制,因为在他看来,“人民的议员不是而且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在任何事情上都没有最后决定之权”,①他还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民只要一选出了代表,他们就不再自由了,他们就无足轻重了”。②
就法国的情况而言,显然适合于中等国家的办法:由人民选举出办事得力的办事员,但办事员没有最后决定权。那么具体怎样落实这种原则性机制呢?具体的办法就是,在人民之间缔结社会契约(而不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后,也就是新的政治共同体形成后,共同体的共同意志表达需要法律来体现。而法律的制定则是主权者产生“公意”的行为,民主是体现在这个“公意”的产生过程中的。也就是说民主要体现在立法权力范畴内。而法律的执行则属于“公意”所创建的政府的一种职能,所以行政权本质上不属于立法权,这两者是天然分离的。实际上,卢梭的民主观仍然深刻地烙有自主参与的“积极公民形象”印记,带有浓烈的直接民主色彩。
但事实上,人民并不能构成一个有意志有意识的主体,人民既不能整体地具有意识,也不能整体地采取行动。③我们将会看到,在法国革命者的第一次实践中,所有公民共同参与政治意志形成的这种整体主义政治构想在首次立宪尝试中就被放弃了。拥有主权的人民集合可以、也有能力表达自己的公意吗?这样一种理念能直接植入当时的法国社会吗?
二、从理想到现实:人民主权原则在法国的落实
(一)三级会议:古已有之的协商制度
15世纪末期,法国国王统一了整个法兰西,但是仍然受制于大封建主和教会形成的制度性阻碍。例如,路易十一的宣誓中这样说过:“君王要为法律、上帝和教会服务,他的司法美德和公共服务美德建立在虔诚之上,这种情感赋予他力量与信心”。④可见,国王没有声称自己凌驾于法律和教会之上。
旧制度时期,各种团体遍布社会,比如教会、贵族、职业行会、学院、高等法院、三级会议省,甚至连城镇和村庄都拥有一些国王不能触碰的自治性团体。这些团体实际上主要是贵族和教士团体。因此,在特权阶层内部并不是利益始终一致,王权既与教权存在冲突,也与贵族进行博弈。而大封建主限制国王绝对权力的方式就是组建地区三级会议。
历史上,三级会议(les états généraux)本是由国王组织召开,商讨如何应对大的政治问题——通常包括战争、外交问题,或决定军事、税收方面的重大举措的一种特殊议会(assemblée)。最早于1302年创立,参加会议的几个等级分别为教士、贵族和大城市资产阶级。在君主大权逐渐崛起的时期,三级会议先是被国王所控制,后来被取消。①英法百年战争后期,由于战争的特殊情况,法兰西国王没有通过三级会议而独立完成了许多重大军事和财政改革。1468年,路易十一召开过一次三级会议,目的是在他与兄弟查理和布列塔尼公爵的纠纷中博得公众的支持。
1661年,路易十四登上国王宝座。为了巩固绝对君主制,他竭力压制各省三级会议,只在需要征税时才让它们召开。三级会议再次召开则要等到1789年。
这次会议的不同之处在于几乎所有地区都派代表出席,这是一次具有全国特点的会议,尽管有些地区没有派代表参加,比如弗朗德尔和刚并入法兰西的多菲内(Dauphiné)、普罗旺斯和鲁西荣(Roussillon)。这次会议使得原来的南北之分消失,也就是说,人们不再对卢瓦尔河以北的奥依语区和以南的奥克语区进行区分。并且在这次会议上,人们第一次将平民代表称为“第三等级”(les tiers états)。
当1789年法国国王再次遇到税收困难时,三级会议再次成为国王的救命稻草,同时也成了大革命的导火线。在这次会议期间,第三等级直接摆脱国王和贵族,组建了代表法兰西民族的“国民议会”。在这件事上,西耶斯(Sieyès,亦译作西哀士)既是思想上的引导者,也是行动上的执行者。
(二)西耶斯:法兰西民族的组建办法
大革命的暴风骤雨将王权推倒,但这并不意味“人民主权”原则就此确立,它需要以平等身份为基础的制度性支撑加以落实。根据卢梭的契约原理,公民需要聚合为一个集体,因为公民身份只能在一种集体性自决实践中才能够实现。最终,这个集体被西耶斯和革命者命名为“民族”(nation),具体而言就是当时的第三等级。但是在他看来,“‘民族’不能直接行使任何权力,他‘只应该通过其代表表达想法和采取行动’,主权权力要委托这些代表制定一部基本法”。(André Burguière et Jacques Revel:424)
因此,西耶斯将民族命名为“生活在一部共同法律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②具体到法兰西而言,法兰西民族就是“第三等级”,是“一个在共同生活中完全自主地掌握自己命运的自由人整体”。③用民族的集体力量并以民族的名义去反对特权等级,是“民族”这一术语被政治化,从而开启民族-国家时代的重要标志。他给出的民族定义也被后人视为公民民族主义④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西耶斯将政治社会的形成分为三个时期,在第一个时期,有数量相当多的孤立的人想要聚集起来,有了这种想法,他们也就成为了一个民族实体;在第二个时期,共同意志开始发挥作用,结为团体的人们想要使联盟更加巩固,为此,他们需要商定公众需求以及满足需求的办法,但是由于加入团体者为数过多,分布地域过广,因而他们自己无法顺利执行共同的意志。为此需要一部分人作为公共意志的代表,也就是说他们将行使权委托给了他们中的某些人,但表达意志权没被剥夺;第三个时期起,起作用的不再是真正的共同意志,而是一种代表性的共同意志。而“某人之所以有权选举代表和被选为代表,并非由于他是特权者,而是由于他是公民”。①
他的这种政治思想表明:卢梭认为只具有行政权的政府在西耶斯那里却成为可以行使权力的一个机关,政府本身就是“受委托的公共权力”,在这个受委托的公共权力机构中,真正的共同意志“不是完全地、无限地赋予代表组成的团体……代表们绝不是作为自己的权利,而是作为他人的权利行使这个意志。在这里,共同意志仅被委托而已”。②如果说卢梭想要的是一个立法过程直接民主的制度,那么西耶斯设计的则是一个被委以立法权的代议制政府,也就是立法过程采用间接民主方式。在现实中,西耶斯所设想的代议制框架得到了当时许多革命领导者的支持,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直接民主制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不可操作性及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以一部分人奴役另一部分人为前提。③
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说,旧制度体制下的三级会议也是一种代议制度,但是西耶斯认为这是一种极度不平等的制度,三个等级的代表并不是具有平等身份的公民所推举出的,并且由于他们是特权者,因而也不可能真正代表普通公民的利益诉求。西耶斯的思想虽然不是代议制思想的源头,④也不是法国阐述代议制思想的第一人,⑤但是他“把代议视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并围绕它组织政治生活,却是不折不扣的现代发明”。⑥西耶斯由于在革命初期的崇高地位,加之他本人也是制宪会议的成员之一,所以他的政治思想对1791年宪法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他的思想在宪法第三编第一条、第二条里得到了最直观的体现:“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 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法兰西的宪政是代议制”。⑦制宪会议对西耶斯代议制原则的接受和确认, 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现代法国代议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西耶斯也都暴露出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他提倡社会平等,但却在实践中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两类,“他原先主张成立一院制立法机构,但在起草1799年宪法时又设计一套权力分散的、互相牵制的、多元化立法制度,实际上取消了人民的立法权”。①
(三)从“人民主权”到代议制
法国历史学家弗朗索瓦•傅勒(François Furet)在大革命的动荡中观察到这样一种奇怪现象:“法国大革命开创了一种普世的‘民主文化’,但法国大革命的最神秘之处却在于它同时又是民主的一个悖论”。②这是怎样的一个悖论?按卢梭的定义,真正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组成公意的每个公民的权力是不可转让的,因而是不能被代表的,所以任何代议制本质上都是反民主的。然而,卢梭的直接民主制度却从一开始就被国民议会代表设计为“代议制的民主”,这种矛盾的表达方式本身已经形成一个悖论。然而,代议制民主并未遭到太多诟病,为此,我们需要从源头找出这一问题的答案。
在分析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代议制民主的概念。“在法国学者看来,代议制民主是通过各级选举选出代表,进行议事”。③代议制民主之所以可以畅行无阻,首先是因为直接民主的不可操作性,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前文中分析过;其次是因为以三级会议为前身的第三等级代表本是旧制度时期的等级代表,这些代表在取得国民信任的前提下自行宣告组成国民议会。按照傅勒的观点,这是一种具有“思想团体”性质的代表团,他们的目的本不是“代表”,而是表达意见。于是,以这种方式组建的国民议会实际上未经明确授权就已经暗暗成为“公意”的表达者。进一步说,国民议会之所以可以以民族的名义自居,并不是因为他们是全体公民明白授权的代表,而是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在契约主义民主观预设的抽象平等外表下,掩藏着掌握意见表达权的事实。从本质上说,他们既预制了“公意”又垄断了它的行使权。
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组织原则和总体框架实际上体现了“理想向现实妥协”的变化:从“人民主权”原则表现为小型城邦中的直接民主形式,到中等国家中立法过程采用直接民主,再到确定在法国范围内实行委托立法(间接民主方式立法)。直接民主原则落地时已经成为代议制民主,即间接民主。游戏规则初步确定后,还需要具体的行动——公民投票选举予以配合。但是在“谁是公民”,即“谁拥有选举权”问题上,法国人经历了更为漫长的历程,直到1970年代,全体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才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选举权。而在这期间,代议制的游戏规则也经历了微妙的变化。
三、普选制在法国的艰难推进
西耶斯以直接民主的不可操作性为由,以人民或民族代表自居,与其他共和主义者①直接起草并颁布了1791年宪法。宪法虽然规定了部分公民的选举权——以财产和年龄为标准,把选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但是他并没有打算举行一次全民表决来确立宪法的合法性。这样一来,国民议会和制宪议会都成为代议机关,但是这些代表都没有受到人民的明确委托。这种做法虽然没有给直接民主留下任何空间,然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尽管是一种纳税选举制)却是向直接民主的内在要素之一——普选制方向迈进的第一步。
根据1791年宪法,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但是人民只是权力的来源,而不是权力的行使者。西耶斯等人在1789年12月提出了这样一个方案,该方案可以称为间接选举制度构想:即一区内有选举权的公民在初级议会(les assemblées primaires)选定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国民议会议员、省行政官员以及市镇的行政官员和法院法官。在选举和被选举资格方面,要想成为选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年满25岁的男性公民、缴纳相当于三个工作日的税金(cens)并且在本选区居住一年以上,这样一来就将最贫困的人排除在外;被选举人则需要缴纳相当于十个工作日的贡金。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是“积极公民”,相反则为“消极公民”。这种规定看似极不公平,却也没有将绝大多数公民排除在外,这是由于获得选举权所需的贡金极少:“在占据人口总数80%的乡下,这样一笔贡金,加上在选区居住满一年的规定,也不过将一些流浪者、游民排除在外”。(André Burguière et Jacques Revel:434)但是这种做法还是遭到了坚持普选制的罗伯斯庇尔等人的抨击。尽管如此,大部分制宪议会成员仍然认为已经将普选权赋予了可以有效践行该项权利的多数人,也就相当于赋予给了“人民”或“民族”。只有富人才能选举的说法在他们看来有些过分。
1792年国民公会的产生使普选制前进了一步:凡是是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家仆除外)均被赋予选举资格。因此可以说,国民公会是经过所谓男性公民普选(le suffrage universel)而产生的。1793年宪法虽然未能实施,但在普选制方面走得更远:仆从也被赋予选举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也拥有选举权。
1795年,督政府再次恢复了间接的纳税选举制。初级选民应该满足下列条件: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缴纳一笔税金(数量多少不限,自愿为主)或参加过军事战役,为共和国的建立作出过贡献;二级选民则应为收入高者,缴纳相当于100至200个工作日的税金,②但仆役身份仍然是践行公民权利的障碍。据统计,在当时约750万名成年男性公民中,在理论上可以参与到初级选举中的公民约为6百万人,远比1791年宪法所能涵盖的选民数量要多。(André Burguière et Jacques Revel:434)
当然,实际的投票率却并不如预想的那样理想,其中主要原因并不都在于纳税额的问题,许多贫民、文盲的数量要远远大于“消极公民”的人数,文化素质低下和政治意识缺失是阻碍他们参与选举的主要原因;家庭仆役身份也成为选举资格的障碍;一些短工、乡村手工业者、小农往往怕耽误时间而不前往选区首府参加会期较长的初级议会选举。除此外,我们还不能排除政治形势的多变给人们带来的厌恶投票心理。
第一执政府和第一帝国时期,男性公民普选制得以确立。1799年,第一执政府时期颁布了共和八年宪法,规定年满21岁且在本国居住一年以上者(但不拥有仆役身份)拥有选举权。虽然选举的税金被取消,但是却要受制于一个“信任名单体制”(le système des listes de confiance):各市镇选举人在本镇范围内先选举出一名可以列入信任名单的二级选举人,后者再在他们中间推选出代表以形成一份国民清单(liste nationale),最后参议院(le sénat)在这份名单上选择立法议会成员。①这种体制与以往的间接选举制度一样,主要特点在于人民实际上并没有直接选择自己的代表,选举的结果最终掌握在上层权威手中。这是由于西耶斯的制宪原则就是:“信任来自下面,权力来自上面”。
为了使宪法获得合法性,首先还是应该取得“来自下面”的信任与认可:拿破仑•波拿巴将该宪法付诸公民投票,同时这也是第一执政府时期的第一次普选尝试。结果,根据官方公布的投票结果,有超过300万人投了赞成票,仅有1562人反对。但这是官方有意夸大的一个数字,实际的赞成票只有150万。②
滑铁卢(Waterloo)战役的失败导致了第一帝国的灭亡,复辟王朝趁机重新恢复了君主立宪制度。男性公民普选制也被废除,纳税选举制被重新启用。从这一时期起,只有年满30岁、缴纳300法郎税金的男性公民才具有选举资格;若要具备被选资格,则需年满40岁,缴纳不少于1000法郎的税金。更有甚者,1820年选举法还规定:允许缴纳税金最多者拥有两次选举机会。这种制度无疑更有利于那些大地主阶级,也就是旧贵族。
七月王朝仍然坚持纳税选举制,但税金金额有很大幅度降低。1830年,选举人资格税由300法郎降到200法郎,特殊情况(指被称为“才学之士”[les capacités]的科学院院士、医生、科学家、退休军官等)100法郎亦可;1831年规定被选举人资格税由1000法郎降至500法郎。年龄也分别由30岁降到25岁、由40岁降到30岁。允许两次选举的规定也被废除。③但是被选举人的贡金始终多于选举人的这种规定,不可避免地会使当选者的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高于他们的选举者。
根据人们对王朝复辟时期(1815-1848)当选者身份的调查显示:1815年,所有当选代表中有60%的贵族,1821年该比例为58%;七月王朝初期,该比例大幅下降(占12%),1846年时有所回升(38%),随之崛起的是老资产阶级,包括有产者、公务员、一般或高级官员、自由职业者,商人群体被远远抛在后面。1846年,代表中公务员的比例上升到了40%。(André Burguière et Jacques Revel:441)这是因为基佐的政治纲领就是“竭尽所能致力于资产阶级的政治优势,把他们自1789年至1830年对特权与专制政权的伟大胜利一劳永逸地、正常地巩固起来”。①于是,保守的自由主义者求助于民主,因为他们认为,民主应植根于一些公民价值观(家庭、财产、工作)和政治价值观(政党)中,只有这样才能转变人民的不服从和反叛精神,这些精神恰恰是摧毁社会秩序的起因。所以,民主也应该必然是保守和分权的,可以促进市镇的自由、宗教的自由、教育的自由等等,以使地方显贵——社会的天然守卫者,可以保护好社会的稳定。②但是基佐政府后期刻意强调稳定、秩序的原则,反而使这种制度成为保守、停滞的代名词,也使反对这种选举体制的声音变得越来越多。
二月革命一举推翻了七月王朝的统治,建立了第二共和国。1848年5月,男性公民普选制度被确立并从此后再未受到任何质疑和否定。
临时政府组建后,各党派达成共识:只有求助于公民投票才是保证秩序和进步的良方。于是政府通过决议,召开国民议会。该议会将成为全国最高立法机构。临时政府宣布年满21岁的全体男性公民、在其市镇居住6个月以上者均有选举权。1848年6月,所有成年男子都以直接、秘密的投票方式推选自己的代表。投票成为一种庄严、隆重的集体行为,每位公民听到对自己的召唤后都会走到投票箱前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男性公民普选,也是第一次通过践行公民权利、推选自己的代表进行重大政治决策,此时的代议制才成为真正的民主代议制。
从公民的参与情况看,84%的投票率(André Burguière et Jacques Revel:442)不仅意味着当时人们对投票的重要性的认识,也反映了大革命以来民众阶层的民族整合程度。不仅如此,这一数据还体现了选区内城市与乡村的联系日益紧密,公民文化程度也有所提高。
1851年,路易•拿破仑通过政变夺取国家政权。上台后,他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通过传统的全民投票的方式获得宪法的合法性。投票原则上是秘密的,但是秘密写票间被撤除,在当时社会恐怖的高压下,选择“不”或弃权都成为不可能。在这次选举后,法国人对选举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参与选举的热情明显下降。直到1860年代以后,第二帝国向自由体制转变,情况才有过改观,政治生活才重新被人民接受。
实际上,从第三共和国,也就是1870年代起,民主制度还呈现出了新的发展方向:多元主义民主(la démocratie pluraliste),这种改变也是国家的行政集权制向分权制过渡的标志。再次回到普选制的发展历程时,我们看到,下一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时段是1944年。这一年4月,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年满21岁的女性公民拥有普选权,至此,真正的普选制才完全实现。次年,女性公民第一次正式参与了4-5月的(市)镇选举。
长期以来,女性一直被拒绝在政治生活之外。这是因为她们作为母亲和妻子的角色,甚至她们的性格,给予了她们感性多于理性的表象。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卢梭设想的公民群体中,妇女和儿童是被排除在外的。将卢梭的契约思想奉为指导原则的共和主义者带有这种思想倾向也就不足为怪。此外,一些政客还担心宗教对妇女的政治倾向会产生影响,①这也是将妇女排斥在选举之外的一个原因。
1974年,第五共和国总统德斯坦通过颁布法律,使获得选举权的年龄降到18岁,选民群体进一步得到了扩充。此后,18岁以上的男女公民无论社会职业出身如何,在践行公民权利方面的身份平等和参与平等均得到了法律保障,直至今日。
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罗桑瓦龙(Pierre Rosanvallon)在考察普选权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有趣现象,那就是在普选制背后暗藏着三种历史:认识论的历史(对普遍选举的正当性予以承认的历史)、普选的文化史和选举实践史。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制度的历史与思想历史的时间差以及彼此在本质上的差异。1848年,纳税选举制已经被废除,普选制初步建立,但是正如罗桑瓦龙所见,“在1860年代,人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选举是一种因过于新奇而无法被真正理解的制度。在1870年代,它仍然被理解为一种神秘与不可预测的力量……普遍选举只是到了20世纪之初才被变得平常”。②
今天的西方社会中,选举已经成为“常规”或“理所当然”。但是这段“接受史”却有意无意地被淡忘了。对于18-19世纪的普通民众(很多人是没有选举权的)来讲,参与选举实际上意味着自己生活方式的新变化,而这种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日常行为”进入普通民众生活的过程既不顺利也不快速。
四、结语
由此可见,呈现在当今国民面前的法国民主制度远非一蹴而就。民主制度内生于法国,但它却不是民众头脑中灵光一闪的产物。它诞生于一个特殊背景:多数人遭受一种巨大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的罪魁祸首就是当时的社会政治体制,推翻专制、建立新的以平等的政治法律身份为基础的“人民自治”体制成为主要任务和目标。虽然当时的共和主义者是以卢梭的民主理念为蓝图,即“公意”体现在公民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上。但在实际落实中,国民议会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委托立法,即间接立法的制度。而代议制所必不可少的选举权利的界定则经过了更为漫长的与艰难的演变,代议制的模式也在不同阶段呈现了不同的特点。
旧制度时期的“三级会议”是一种代议制形式,这种代议制,按照法国学者的说法,“是过去封建政体的一种产物;或者,说得好一点儿,是封建政体的一种构成部件。当封建政体达到成熟阶段,内部势力比较均衡时,总的来说就会采用世界上这种最完美的代议制度”。①这种具有咨询作用的代议制到大革命时期经历了一次改头换面。
大革命确立了以“人民主权”原则组建政治体系的规则,但是“公民”的范围却是有限的,社会内部仍然有“公民”(积极公民)和“非公民”(消极公民)之分。而所谓的民主制度,主要是将“积极公民”的投票作为权力合法性来源,公民投票的作用不是选出能够代表他们进行决策的人,而是对该代议集团的决策进行表决,通常这种表决的过程或结果具有很大可操作性。随着“公民”群体的扩大以及大规模直接参与投票的普遍化,公民直接民主的外形近乎完备,但是这只是解决了选举权,即“谁选”的问题,而民主制度中还包括同样重要的方面,那就是“选谁(什么)”、“怎么选”的问题。
在卢梭的设想中,民主体现在制定“公意”的过程中,也就是立法的过程中。但在现实的选举实践中,选民既要选立法机关,又要选举行政机关;既对党派进行投票,又对党派代表进行投票。而选举办法更是不断花样翻新。
自第五共和国以来,选举办法经历了令人目不暇接的变革。2013年法国选举机制改革后,法国国内的选举包括:大区议会选举(每6年一次)、省议会选举(每6年一次)、市镇议会选举(每6年一次)。此外还包括更为瞩目的总统选举(每5年一次,2002年以前每7年一次)、立法选举(议会选举)(每5年一次)、参议院选举(每3年一次)。
不仅每类选举的流程、选法不同,而且同一类选举依据人口规模的大小选举办法也不尽相同,比如在规模最小的市镇选举中,1000人以上是一种选法;1000人以下是另一种选法;巴黎、马赛、里昂这三个市镇执行另一套选法(根据最新出台的2013年2013-403 号法律)。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级选举也经历了不同的演变。这些与当今第五共和国的分权制改革、法治国家建设密不可分,具体情况需要另一篇文章加以说明。
因此,“一人一票”只是自称“民主制”的国家中普通民众拥有的相同生活方式,但“选谁(什么)”、“怎么选”的问题则更多依托于各国政治体制的运行规则,这种规则在美国被称为“总统制”、在英国被称为“议会制”,而在法国则是介于“总统制”与“议会制”之间的“混合制”。卢梭的理想本是由全体人民共同设计这套规则,但该理想从一开始就没能落实。
(责任编辑:罗国祥)
①郑永年:《中国未来30年的任务》,FT中文网访谈。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65137#s=w(最后浏览时间2015年12月9日)
②【英】艾克顿勋爵(Lord Acton):《法国大革命讲稿》, 高望译。台湾新北市:广场出版,远足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第2页。
①【英】艾克顿勋爵(Lord Acton):《法国大革命讲稿》,高望译。台湾新北市:广场出版,远足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第3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74、75页。
③【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4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06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08页。
③【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第625页。
④André Burguièreet JacquesRevel.Paris:Seuil, 1989, p. 172.
①参见【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页。
②Gérard Noiriel .Paris:Hachette, 1992, p. 9.
③Gérard Noiriel .. Paris : Gallimard, 2005, p.134.
④与法国公民民族主义相对的,是德国的族裔民族主义理念。简言之,前者以同一政治法律体系内平等的公民作为民族构成的要件,而后者以族裔、血缘的同质性作为民族的构成要件。
①【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7-58、82页。
②【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9、58页。
③吕一民、乐启良:《西耶斯的代议制理论管窥》,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④关于代议制的起源可参见丛日云、郑红:《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载《世界历史》,2005年第2期。
⑤在西耶斯之前,孟德斯鸠也曾探讨过代议制度。
⑥吕一民、乐启良:《西耶斯的代议制理论管窥》,载《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⑦ Philippe-Joseph-Benjamin Buchez, et Pierre-Clestin Roux., ou, depuis 1789 jusqu’en 1815: Vol . 11 , Paris : Paulin, 1834- 1838. 转引自:吕一民、乐启良:《西耶斯的代议制理论管窥》,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①【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序言第8页。
②【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15-16页。
③王燕燕:《法国学者谈法国的分权与地方民主》,载《学术动态》,2005年第1期。
①当时的共和主义是与支持君主制相对而言的,也就是主张建立共和国的人。
②这种税金被称为“直接税”(impôt direct)。
①参见:法国立法与行政信息局(la Direction de l’Informations Légale et Administrative)主办的“公共生活”网站:“选举权的发展历程”,http://www.vie-publique.fr/decouverte-institutions/citoyen/participation/voter/droit-vote/etapes-conquete-du-droit-vote.html.(2013-4-7)。
②张芝联主编:《法国通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7页。
③参见法国立法与行政信息局(la Direction de l’Informations Légale et Administrative)主办的“公共生活”网站:“选举权的发展历程”,http://www.vie-publique.fr/decouverte-institutions/citoyen/participation/voter/droit-vote/etapes-conquete-du-droit-vote.html. (2013-4-7)。
①张芝联主编:《法国通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21页。
② Jean-ClaudeCaron.Paris : A. Colin, 1995, p. 214.
①参见:法国立法与行政信息局(la Direction de l’Informations Légale et Administrative)“公共生活”网站:“选举权的发展历程”:http://www.vie-publique.fr/decouverte-institutions/citoyen/participation/voter/droit-vote/etapes-conquete-du-droit-vote.html.
②【法】皮埃尔•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366-367页。
①【法】约瑟夫•德•迈斯特:《论法国》,鲁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