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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法对冶金行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

2017-04-06林乔青张龙珠

商业会计 2017年4期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林乔青 张龙珠

摘要:文章对我国冶金行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并进一步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计量等过程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改进的意见。

关键词:碳排放权 冶金行业 排放权交易 会计处理

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的索取越来越多,相对地对于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大,温室效应、酸雨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而造成此类问题的罪魁祸首就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过量排放。2016年11月4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指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5年下降18%,保护环境、创建低碳社会、发展经济的声音不断扩大,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首推的工作。虽然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观念受到了重视,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缺少基本的会计准则作为处理依据,各行各业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核算过程仍然比较迷茫,冶金行业也同样如此。

一、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的现状

(一)碳排放权的概念

为了界定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同时督促各行业履行节能减排的义务,共同走低碳经济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业界提出了碳排放权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碳排放权是企业可以进行“二氧化碳”排放的权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碳排放权是企业通过交易的方式,或政府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获得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许可。

(二)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现状

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由于冶金、钢铁、采矿等16类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对于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被列为重污染行业。为了让此类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买单,设计了碳排放权,并对其交易过程进行重点管制。

1.会计确认。目前,我国冶金行业中,获取碳排放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方式为有偿购入取得,即冶金行业中的企业在碳排放权市场通过采购的方式获得的部分,一般企业会将其确认为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无形资产三种;第二种方式为无偿获得,即每年政府会面向部分企业免费发放碳排放权配额,但必须经企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一般企业会计入备查账,并不在其财务中体现。在使用碳排放权期间,可能出现两种特殊情况,即节约配额及配额超排。

2.会计计量。(1)计量属性。各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逐步建立,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购入方式获取碳排放权,由于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获得碳排放权的交易金额,因此,碳排放权的计量方式主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获得碳排放权次年6月进行统一清算,但是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依照当日实际的公允价值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2)后续计量。目前,对于碳排放的使用情况,各企业还没有进行计量,企业实际的碳排放量定配額是节约还是超排,需要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获取。第一种情况,当实际碳排放量低于定配额量时,即节约配额,如此部分配额可以进行交易,节约配额将被作为额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而如果此部分配额不可以进行市场交易,企业一般不进行处理。第二种情况,当实际碳排放量高于定配额量时,各企业主要采取以下两类方式进行处理:第一类,依据当年的实际生产数据对碳排量进行预估,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为资产,借记“碳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碳排量超出时,确认为负债,根据对象将成本费用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 “碳负债”科目。第二类,对于碳排放总量不进行预估,在碳排放量超出时,超过的部分直接确认为应付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 “应付碳负债”科目,在购买超排配额时,抵销确认的应付负债,借记“应付碳负债”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需要对碳排放量进行统计,并定期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数据进行认证,如果出现差异,应当以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数据进行确认。

3.会计信息披露。一般情况下,企业通过计入备查账的方式来处理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在表内也不需要确认和计量。而企业实际碳排量超排的情况下,需要依据对象成本费用化,并在表内列报。

二、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碳排放权发展的角度分析

1.会计制度体系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是针对企业碳排放方面仍然是空白,因此在对企业碳排放管理过程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指导,这就使得大部分企业在处理相关业务时,随意性大,企业之间可比性差;同时由于碳排放权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企业一般不会自觉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计量及披露。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企业既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也没有相关制度的规范,直接阻碍了我国碳排放权的发展。

2.资源分配不均,利用率偏低。一般情况下,像碳排放权这样的资源应该能合理分配,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大部分碳排放权被规模较大的企业掌控,规模小的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碳排放权的难度较大,如果规模小的企业从市场购买碳排放权,其经营成本将大幅增加,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大,对于规模小的企业来讲,并不愿意确认碳排放权,久而久之,规模小的企业由于财务压力过大,导致企业有意规避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仅靠数量有限的大企业,减排能力又有限,环境保护效果不佳,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3.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一方面,由于企业管理层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及社会责任感,并不情愿承担污染的责任,也不会主动披露企业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业务,这就使得披露的报告内容不真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但实际上很多污染企业却集中在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使得这部分地区的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增加,导致参与度不高,更进一步阻碍了相关业务的达成。

(二)从碳排放权实际会计操作的角度分析

1.有偿购入的碳排放权,确认方式不统一。企业获取和使用碳排放配额的目的是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履行节能减排义务,而并不是以投资获利为目的,将其计入金融资产依据不够充分;碳排放权是政府统一调控分配给企业的,而不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我实现的,实际上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将其确认为存货的合理性也不够充分。

2.计量属性不同,会导致碳排放权在会计确认过程中发生不一致。依据历史成本计量,企业从政府获取的免费碳排放权的成本为零,而从市场通过购买途径获取的碳排放权的成本是依据交易金额确认的,二者的取得方式不同,但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可以进行互相替代,通过这种方式将会使投资者获取的会计信息不准确。依据公允价值计量,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根据区域分别建立的,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构建成统一的交易市场,活跃度满足不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要求和条件,仍然需要更多的研究。

3.信息披露方式不同,使得企业无可比性。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碳排放权,还是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都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但这两种方式的会计披露却不同,通过有偿方式获取的部分是在表内进行列报的,而通过无偿方式获取的部分则是在表外进行披露,这样就使得各企业间缺乏可比性。

三、建议

(一)需建立配额分配监管体制

应当在建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介入,进行专门的审核,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資源利用最大化,在碳排放权分配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规模、排放水平、及相对应的财务状况,同时也应该考虑企业的实际经济贡献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二)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政府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并且鼓励冶金等行业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的业务中。从目前我国的总体角度来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较为突出就是大部分碳排放交易市场集中在沿海等发达地区,对于碳排放量较大的西部地区和企业来讲,还没有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部分企业缺乏相关业务的积极性,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分布进行统一规划,并在整体建立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各区域交易市场的体制和管理水平,从而提升企业积极性,同时使得碳排放企业会计的利用率提高。同时,完善规则,推动CCERs质押、碳期权合同、碳基金、CCERs预购买权等与碳排放权相关金融工具的运用。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冶金企业在碳排放权的披露过程中,操作都比较随意,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相关的会计处理依据也不是很充分。另外,企业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的比较多,不愿承担污染环境的责任,使得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披露信息的监管,并加速推进制定颁布与我国相适应的碳排放会计准则,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框架体系,使得企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意识深入企业内部管理者,进一步促使企业加强对碳排放权相关业务处理的谨慎性,最终披露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报告。

(四)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强化企业内部监管管理体制

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如果企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观念陈旧,那么,这个企业的企业文化内容也会偏离正常的轨道,这并不是企业希望看到的结果,企业管理者可以将自身的社会责任理念通过管理过程传递给企业和企业的每个员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整体的社会责任感,最终形成积极的企业文化,不断地传承和发展。当然,在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同时,企业也应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必要的内部监控体制,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可以很好地约束各职级员工,及时警示和纠正错误,保证企业能够良性运营和发展。Z

参考文献:

[1]武蕴之,卞振宇,吕碧莹.雾霾背景下重污染企业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28).

[2]王廷章.基于低碳经济下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6,(19).

[3]苑泽明,李元祯.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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