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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两岸法院审判体制比较研究

2017-04-05陈忠琼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行政法院裁判审判

陈忠琼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13)

台海两岸法院审判体制比较研究

陈忠琼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13)

审判体制是司法体制的核心。台海两岸审判体制互不相同,进行比较、借鉴有利于两岸司法体制的完善。在法院组织体系与审级上,大陆为四级法院,以实行两审终审制为原则;台湾设置三级法院,以实行三级三审制为原则。大陆地区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台湾地区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二种。

司法体制;审判体制;两审终审制;三级三审制

一、审判体制之界定

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各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体系、制度、形式和活动原则的总称。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主要包括司法权的配置与权限划分,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以及司法人员的编制等要素。法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司法权主要指各国均存在于法院的审判权,同时,基于现代国家的狭义司法概念,审判体制与司法体制在内涵上基本一致。因此,审判体制主要就是指法院体制,包括法院的法律地位、上下层级的组织体系、享有职权以及审判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审判体制是司法体制的核心。良好的审判体制体现出对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等价值的追求。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的独立,司法独立的主要表现就是法院审判权的独立。

二、台海两岸审判体制比较之意义

就制度渊源而言,台海两岸的审判体制“同源而分流”。同源是指都源自清末法律改革后设立的新型司法审判制度。1949年之后,两岸的司法体制开始“分流”。

21世纪以来,在不同的司法理论指引下,台海两岸的审判体制存在一些差异。但为推进法治进程、加强社会和谐,都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司法审判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2008年国民党在台湾重新执政后,积极改善两岸关系,两岸逐步迈向和平大道。2010年两岸签署生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两岸经济关系迈向正常化、自由化。为适应新形势,加强两岸司法实务交流与协作,比较两岸审判体制的优劣缺失,透过比较以资借鉴,有利于两岸民众往来与经贸发展,亦可藉此促进政治的进一步对话。

三、台海两岸审判组织体系与职权比较

(一)大陆的法院组织体系与职权

在大陆地区,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唯一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其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三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是大陆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最高审判权,同时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一名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各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置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庭。2014年12月新设立的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及2016年12月增设的第三至第六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除具有发布司法解释的权力外,负责审判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一审案件,下级法院裁判后上诉、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三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内部所设置的法庭以及其他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大致相同,负责审判各自管辖的一审案件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法院裁判而上诉的二审案件。

3.专门人民法院是指为审理专业案件而成立的专业法院或根据实际需要而在特定部门成立的审理特殊案件的法院。先后设立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在军中设立,负责审判现役军人刑事犯罪案件和军内民事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原设在铁路运输部门,对在铁路沿线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海事法院依法审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一审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由此可见,大陆地区实行的是一元审判体系,不论高级、中级、基层这三级地方法院,还是知识产权、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专业法院和军事法院等各类法院的审判与执行等工作,都要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二)台湾的法院组织体系与职权

台湾实行的是三元审判体系,司法院是台湾最高司法机关,下设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及专门法院。

1.司法院。为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司法院设十五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除大法官兼任的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另外设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司法院下设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位高权重,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

2.普通法院。共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最高法院设有民事庭、刑事庭等分别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是第三审、终审。高等法院管辖上直属司法院,审理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之民事、刑事上诉、抗告案件,上诉法院为最高法院,是审级中的第二级。高等法院同时设有台中、台南、高雄、花莲4所分院。地方法院为台湾初级审判机关,原则上设于县市。

3.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下设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与高等行政法院均设院长一人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并视事务之繁简而设定法庭数,各庭置庭长一人负责监督各该庭事务。

4.智慧财产法院。即知识产权法院,于2008年6月成立,设院长一人,设置法官、法官助理等,必要时可以设立专业庭,依法负责智慧财产(即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之审判事务。

5.少年及家事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从高雄少年法院改制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专司少年及家事案件。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独立于普通法院外,与地方法院同级,受理少年保护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家事事件,以保护的理念处理少年事件。

此外,台湾地区同样设置有最高军事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及高雄分院、北部地方军事法院、南部地方军事法院。

比较大陆的一元审判体系,台湾是三元审判体系,最高法院之上仍有司法院为领导,同时设有行政法院、智慧财产法院等专业法院,颇具特色。大陆地区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的三所知识产权法院,是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既是对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提升,也有借鉴台湾地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经验。

四、台海两岸审判组织形式比较

(一)大陆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目前,大陆地区的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1.独任庭。由审判人员一个人独自审判案件,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2.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由审判人员三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并总结审判经验。但行政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庭制或报请审判委员会决定,不适用独任制,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台湾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在台湾地区,三部主要的法院组织法对审判组织形式都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独任或三人合议行之。高等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最高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根据“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智慧财产法院审判案件,民事第一审诉讼程序,以法官一人独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审上诉、抗告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行政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高等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之审判,以法官五人合议行之。因此,台湾法院审判民事、刑事、智慧财产案件,采用三人合议制与一人独任制两种组织形式,行政诉讼案件只采用合议制。最高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审判案件,采用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制。

因此,两岸的审判组织形式都包括了合议制与独任制。但台湾法院没有审判委员会,所有案件均由法官个人负责裁判。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大陆倾向于法院独立审判,台湾则是法官独立审判。

五、台海两岸审级制度比较

(一)大陆法院的审级制度

在审级制度上,大陆法院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指的是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才宣告终结的审级制度。审级管辖则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划分。不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一审裁判,如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对与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开庭或书面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就是该案件的终审裁判,立即生效。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论是经过一审判决且未上诉、抗诉,还是上诉、抗诉经过二审裁判之后,均需依法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因此,从实质意义上,死刑案件也可以说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

(二)台湾法院的审级制度

台湾法院审级制度与大陆不同,需视不同类型案件而定。

1.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是三级三审制。所谓三级三审制,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初级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审判机关审判方宣告终结的审级制度。具体而言,地方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对高等法院二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实行法律审,只就法律适用问题表达意见,案件事实问题,则尊重下级法院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台湾地区由于实行三级三审制,大多数案件都可以经过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三级法院的审查,案件的错误情况比较能够被纠正,更能够实现司法公正。

2.行政诉讼则是自2012年9月起实行“三级二审”新制。“三级”指的是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二审”是指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均经二审终结。台湾在现有最高行政法院及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外,于各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审理交通裁决事件,及诉讼标的金额在新台币40万元以下的简易诉讼程序事件。

3.智慧财产案件更为复杂,民事案件实行二级三审制,即一、二审案件均由智慧财产法院负责审理。如果当事人对二审裁判不服,可以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进行终审;刑事案件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负责一审、智慧财产法院负责二审,如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的二审裁判不服,同样也是由最高法院进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判。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由智慧财产法院负责,不服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因此,智慧财产行政案件实行二级二审制。

[1]游劝荣.台湾法律界[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80-85.

[2]李昌道,董茂云.比较司法体制[M].武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63-64.

[3]刘宗德.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制度立法与案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76-78.

[4]谢启大.台湾:期盼司法可以对政治说不[J].同舟共进,2009,(3).

[5]解严之后最大变革,台湾军事审判全面回归司法[N].南方周末,2013-8-15(4).

[责任编辑:钟 晴]

G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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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346(2017)02-0074-04

2017-02-20

陈忠琼,男,福建尤溪人,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文法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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