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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的法律视角辨析

2017-04-04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双证书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汪 琳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8)

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的法律视角辨析

汪 琳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8)

高职院校目前对于双证书有两种具体操作方法,一种是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均具方能毕业的双证毕业制,另一种是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分离,以双证获取数计算取证率,官方通过政策文件等途径引导院校采用前一种方式,但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前一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明确依据与合法性基础,从依法治教及尊重学生生涯发展自主性的双重角度出发,应将职业资格证书与毕业证的获取相分离,推进高职院校学历证明与职业资格证书的互相融通,避免僵化地规定双证毕业制度。

高职;双证书;毕业;合法性

一、问题的提出

双证书是指学历文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高职院校或实施双证书毕业或以双证书持有率作为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双证书的提法肇始于1993 年 10 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4 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要求高职院校在与国家职业的资格标准相关的专业,要尽量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毕业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007年教育部等5部委共同宣布了系列措施以促进就业,其中一个措施就是要求从第二年起,高职院校80%的毕业生要获得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双证书”。这一要求使双证取证率成为日后高职类院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均未明确要求高职院校毕业生需获双证方可毕业。

概言之,在2009年之前,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均未强制性要求双证书毕业,而是将学历证书、培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列,获学历证书可毕业,获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进入相关领域谋职的条件,在2009年这一状态发生转折,教育部教高【2009】03号文件(下文简称教高【2009】03号文件) ,[1]明确要求:“高职院校要把相关专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在颁发专业学历证书前,努力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基于此文件精神,部分高职院校在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将获得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发放毕业证的前提条件。矛盾的症结在于,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双证书”都做如下规定:学校负责学业修习的考核,合格即授予毕业证书;职业培训等机构负责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授予职业培训证书。这意味着法律层面的“双证书”并不是双证毕业,而是两个系列的证书并行、促进两者的融通。因此,实践中部分高职院校将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挂钩,获得“双证书”方可毕业的相关学籍规定或具体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以及具体规定相冲突,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庆幸的是,到目前为止尚无一起关于因未获取“双证书”导致高职学生未毕业而引发的诉讼。

二、“双证书”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通过检索与梳理,目前与“双证书”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下称职业教育法)

1. 第8条,该条主要规定了我国职业教育实行的是学历证书与培训或职业资格证书双线并行的制度。

2. 第14条,规定职业培训应当由哪些机构实施,分哪些等级。

3. 第25条,明确学历证书与培训证书是双线并行,互不影响的通道。

从上述法律条款中,可以作出以下判断:首先,职业院校是实施职业培训的机构之一,其次,劳动者上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相应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再次,职业院校对在校修习考核合格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应该授予学历证书,学生如果接受了职业培训并通过相关机构的考核,应该发给培训证书。但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职业教育法并没有规定职业院校学生需要同时具备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毕业。

时隔两年,教职〔1998〕2号[2]文件中明确:逐步推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有人认为这是特定专业“双证书”的依据,但实际上,仅从此条的字面表述,恰恰说明只有从事这些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职业,才需要同时具备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或职业培训两个证书。如果不具备,其结果是无法从业,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取得毕业证书,可见该通知的精神本质上并未违反职业教育法,坊间认为这就是双证书毕业的依据,是对该文件精神的误读。

(二)关于学历证明即毕业证的法律规定

关于学历证明即毕业证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以下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

1.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982)第47条。

2.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第31条 。

这两个与学历证明获取直接相关的部门规章,均未规定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证的获取,需要额外获得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基于以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梳理,高职学生学历证明即毕业证的获取,从当前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只要高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习完教学计划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合)格或修满学分,就应该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而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与否,并不能成为判断高职学生能否毕业的前提条件。

三、“双证书”毕业的合法性分析

(一)双证书制度相关政策文件梳理

自1994年首次提出双证书制度以来,迄今为止,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共计十余个与双证书相关的文件,持续不断地推进高职院校对双证书制度的深入实施,其中以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教高【2009】03号文件对双证书是否为毕业条件影响最为重大。

所有这些政策或文件除了教高【2009】03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双证书方可毕业以外,其他政策与文件总体上均遵循着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按两条路径实现的原则,未突破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只是提出,“强化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衔接”,“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并非要求高职学生需要获取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方可毕业。

由此可知,关于双证书是否为高职学生毕业前提条件的相关政策法条的内容冲突,其实质就是职业教育法等基本法律与教高【2009】03号文件中对高职院校学生提出双证书毕业的文件精神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教高【2009】03号文件对该制度在高职院校的实施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双证书毕业要求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所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法律规范、政策文件等均应遵循宪法与法律,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基于上述对职业院校学生获得学历证明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结合《职业教育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条件规定,均不能得出法律存在对于高职院校学生在毕业时应同时获得学历证明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重要求的结论,这些法律条款仅仅只能说明对高职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予毕业、授予学历证明;有关机关或部门对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由授予职业资格证书,在逻辑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但毕业证书则属于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其次,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时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教育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就教高【2009】03号文件而言,因该文件要求“把相关专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而此要求与职业教育法中,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分离的法律规定相抵触,也与教育部有关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部门规章相矛盾,一方面,限制了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扩大了学校等教育部门教育管理的强制性职权。因此,教高【2009】03号文件中对高职院校毕业生提出的应双证书毕业的要求,与现行法律相冲抵触、不具有合法性基础,应属无效性的规定。

再次,部分高职院校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本校学生应具备双证书方可毕业,即学生除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或教学计划要求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外,还应具有至少一个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毕业。其依据正是教高【2009】03号文件,如前所述,校方学籍管理规定中双证毕业的相关内容,因其依据的教育部有关双证毕业相关文件的不具备合法性的基础,丧失其有效性,如同多米诺骨牌的连锁反应,其效力被上位法律规范的无效性所影响,成为与现行基本法相冲突相抵触的规范而应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双证书毕业被部分高职院校作为学生毕业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及法律背景下,并不具备其合法性的基础,且与现行职业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及具体法律规定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部门规章中,关于学历证书与毕业证获取条件的要求,在法律效力上,要求高职学生获取双证方可毕业的规定,应属无效性的规定。

四、双证书制度未来发展的展望

从首次提出双证制度,到后期一系列与双证相关的文件、政策,大多集中体现了学校负责学生的学历证书、有关机关或部门对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由授予职业资格证书。例如:2002年根据教育部和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中关于“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推行在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直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试点工作”的内容,其主旨并不是要求高职学生双证毕业,而是推进高职院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对接与融通,这些文件较好地体现并贯彻了《职业教育法》双证制度的立法精髓。

(一)双证书制度应回归其合法性基础

我国从1994年开始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截至2013年底,国务院部门共设置各类职业资格618项。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3],截止2016年第五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完成后,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将剩余343项,总体减少达44%。由此可见,职业资格证书将一改1994年以来的多而泛局面,转向少而精的发展态势,高职院校的专业培养方案中,将所有专业与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一一对应,也将变得不合现实,这将导致部分高职院校双证毕业制度的实施丧失现实的可能性。

教育部等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应注意所发布教育管理(指导)文件的合法性依据,具体到双证书制度,相关部门应纠正对部分高职院校对其毕业生提出职业资格证书与毕业证挂钩要求,将双证毕业制度纠正为双证取证率,以回归高职院校双证制度的合法性基础,遵循教育行政管理中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立法层面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双证书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定纷止争,从而为职业教育中双证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二)双证制度应尊重学生涯发展的自主性

尊重公民的发展权是法律对公民应予保障的基本权利,学生的生涯发展自主权,也是一种公民的发展权,因此,双证书相关法律的未来发展趋势,不是增加更多限制,而是应提供更多自由发展的保障。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彼此脱钩,是尊重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自主性的要求。生涯发展原本就是一个不断探索追寻的过程,这期间有许多不确定性,从生涯发展规律出发,并不是所有学生未来都会从事在学校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专业不对口的就业也并不意味着教育的失败,因为专业能力中存在可迁移的通用能力。

学生通过学历教育考核合格获得学历证书,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至于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相关,职业资格要求中会予以明确,以人力资源管理员报考条件为例[4]:第一,高职学生毕业前后无法马上考证,需要有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第二,只考察学历证书的有无,并不要求专业相关。可见,专业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并无必然关系,有些资格证书并不是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报考的,所以,为更好地建构双证书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应充分尊重学生生涯发展的自主权,不宜将以双证获取与否作为是否应予毕业的评判标准。

(三)尊重不同体系的差异性,促进双证融通

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并不相同,应尊重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一方面高职教育为社会培育未来有技术技能基础的劳动者,另一方面职业资格证书为经过专业考核认证的劳动者,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标准与依据,两者共同为社会人力资源的专业化创造平台与机会,职业资格证体系不能取代高职系统的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方式,应通过立法明确两者之间的彼此融通,在教育系统有关双证书的文件中,反复提到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条件,这是促进高职教育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融通,整合教育资源减少不必要重复培训的明智之举。

以《四川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5]为例,该规划中所提及的双证书是指国家考试制度要把文化考试和技能考试结合起来,实行学历、资格双证书制度;建立学历(学位)证与职业(技能)资格证对应框架,职业院校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技能人才可以凭职业资格证参加相应学历(学位)认证考试,并确认已经取得的学分。规划中双证的主旨也是促进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的融通,而不是双证毕业。2013年《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关于在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所谓“双证书”是指“在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制度”。意见主要针对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彼此的互通衔接进行指导,同样并非要求双证毕业。

在国家规范职业资格证考证制度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在立法上界定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之间彼此融通,而不是互为条件的关系,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的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之间的对接模式,使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更贴近市场需求,这才是我国高职院校双证书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1]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EB/OL].(2009-02-20)[2016-12-2].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37/201001/xxgk_79641.html.

[2 ]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B/ OL].(1998-03-16)[2016-12-2]http://www.wenzhouglasses.com/html/news/520850.html.

[3]中国人才网.2016年国家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证目录清单.[EB/OL]. (2016-01-05)[2016-01-20]. http://www.cnrencai.com/zhichangzixun/313811.html.

[4]百度百科.人力资源管理师[EB/OL] .(2015-8-15)[2016-12-2].http://baike.baidu.com/link?url=nMf-GiFH0ek LE10x1wbTBwbtcXZvKCHK1r5o5pReRQhseZzrcFE0p4KBufF-rrCH5y-4L4wxqrofsgFDWDo3Yfz1nNZUFf5MFecJcw2G OkO.

[5]张菲菲,张铮.职教将实行学历、资格双证书制度[EB/OL]. (2014-11-03)[2016-12-2].http://www.wccdaily.com.cn/shtml/hxdsb/20141103/253543.shtml.

[责任编辑:钟 晴]

G712

A

1008-7346(2017)01-0053-05

2017-02-20

汪琳,女,江西上饶人,厦门城市职业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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