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证探究
2017-04-04刘静申
刘静申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6)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证探究
刘静申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6)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其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推崇。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却在我国的运行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发现他们国家社区矫正制度运行良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们国家的社会组织是社区矫正内容的执行主体。通过对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对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进行了深入探讨。以具体的案例为视角,以实证为研究方法,为解决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新的视野。
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
社区矫正制度最先产生于十八世纪世纪的英美资本主义国家。在英美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之后,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多,犯罪也开始增多,所以更多人罪犯就被投放到监狱里面,由于犯罪人数的增多,监狱的开支也逐渐增加,但是开支的增加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罪犯的再犯罪问题,而且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罪犯在回归社会之后,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而且一般会再次犯罪。社区矫正真正兴盛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英美国家,由于开支的增加并未减少犯罪的发生,人们逐渐对目前的罪犯矫正方式产生了怀疑,同时伴随着监狱罪犯的增多,在西方国家便创造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也就是社区矫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社区矫正的效果明显要高于监狱的监禁刑。然而,随着社区矫正罪犯的增多,政府在管理中逐渐暴露出效能低下、方法单一、监管不严、人手缺少等问题,于是人们便对政府在社区矫正犯罪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同时伴随着刑罚的人道化、民间团体的兴起,在刑事执行中,政府发现,把轻型罪犯委托给民间团体监管,由民间团体在社区中对轻型罪犯进行矫正后,再犯的几率会大大降低,同时也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政府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做其他的事情。现在,通过民间社会团体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概述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的刑罚执行司法实践现状
在我国,目前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然而由于经费、人员配备、时间、资源等方面的问题,从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案例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不容乐观,罪犯在被实施社会矫正之后,由于脱管、漏管、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原因,导致行为人被实施社区矫正后或者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在2010年,罪犯石某某在保外就医并被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由于社区矫正机构长期对其实施漏管状态,导致其实施诈骗行为25起,骗取120多万元之后才被发现;在2012年,罪犯李某某在被假释出狱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由于社区矫正监管机构对其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导致李某某由实施抢劫行为并导致一人死亡;在2013年,罪犯赵某某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由于社区矫正机关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社区矫正人赵某某失联数月,并在失联期间长期实施吸毒行为;在2014年,罪犯朱某某在被假释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由于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长期不负责任,导致被社区矫正人朱某某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在脱管期间,朱某某实施了多起盗窃和绑架行为。在上述案例中,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仅仅没有矫正好罪犯的思想,而且又对罪犯长期不管不顾,使其长期处于脱管、漏管状态而不报告,导致了非常严重后果的发生。这些案例的发生不仅仅显示出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中的漫不经心、不负责任;同时更显示出目前由政府主导的、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十分严重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社区矫正中,更存在着监管方式单一、矫正效果不明显、效率低下、经费不足、人员缺少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价值。鉴于政府主导的、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如此多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借鉴国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社会组织实施的富有成效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经验。
(二)社会组织的界定
1.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支撑和制度基础
自从国家政府产生以后,无限政府理论一直在公共行政学上占主导地位。然而,近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的时候日益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的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社区矫正方面就是政府在解决社区矫正问题的时候,效率低下、人员缺少、效果不明显等,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效果的发挥。鉴于政府在解决社区矫正问题上的暴露出的严重不足,一些行政学家提出了政府职能转包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应当保持精简和高效、对于自己处理不好的职能或者没有精力处理的职能可以交给公司或者社会团体处理,具体表现在社区矫正上,应当通过社会团体解决社区矫正中出现的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近些年来政府职能转包理论在一些政策上也得到了体现。
(1)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支撑
政府职能转包理论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支撑。社会团体代替政府提供社区矫正的公共服务产品的政府职能转包理论是不断发展的,早在1959年,美国著名公共财政学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在他的作品中提出,政府只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之一;在1961年,美国行政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进一步提出,政府只是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众多生产者之一,而且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是有限的,其他组织,诸如公司法人、社会团体也可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而公司、社会团体提供的这种公共服务产品是由政府转包出去的,政府通过这种公共产品服务的转包,可以达到降低成本、精简机构和高效服务的目的。以上关于政府职能转包,可以由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理论的出现,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2)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基础
社会团体参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上也是不断演变的。在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委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提出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交给社会组织提供;在2014年,由司法部等多部委发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可以更好地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提高矫正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区矫正效果、减少重犯的发生。更为可喜的是,在2014年,江苏省人大以立法的形式通过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关要与社区矫正相结合。以上各种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2.社会组织的含义
社会组织兴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欧美,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欧美国家普遍采取凯恩斯主义,导致政府机构过于庞大,面临官僚腐败、税收增加的问题;然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欧美国家普遍面临着经济衰退问题,由于政府机构的庞大,导致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为了解决经济社会中的问题和政府中的官僚主义和官僚腐败,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欧美国家纷纷开始了政府改造运动,引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帮助政府解决政府解决不好的与不能解决的问题。关于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在西方,最先开始研究社会组织的是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他的著作中社会组织是以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出现的,他认为社会组织是公民以自愿原则建立起来的为达到一定目的成立的协会;美国学者萨拉蒙认为,社会组织一种非营利组织,他认为社会组织是以自愿为原则建立起的非营利组织;而学者迈克尔.爱德华兹认为社会组织是一种团体,是连接组织和社区的一种团体。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含义也有不同的认识,清华大学学者王名认为,社会组织是不同于政府和公司法人的第三种组织,它是在政府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维护社会利益的组织;而学者刘培峰认为,社会组织是公民为参与社会治理而组成的组织。2007年以前,民间组织的名称作为社会组织的代表应用是最普遍的,然而在2007年民政部召开全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之后,社会组织就成了民间组织的通常称呼。根据我国目前的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并参考国内外不同学者的观点,社会组织应该是以参与社会治理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
3.社会组织的特征
根据社会组织的含义,可以总结出社会组织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就是公共服务性和非营利性。所谓公共服务性是指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不是固定的针对某一个组织、某一个人,社会组织提供的产品是针对某一类不特定的个人;所谓非营利性是指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和公司法人提供的产品是不同,社会组织提供的产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以参与社会治理为目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参与社会治理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为了赚取社会经济利益。
(三)社区矫正的界定
1.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极大地缓解了监狱的压力、减少了罪犯的再犯率并降低了政府在罪犯身上的大笔投入,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出现,离不开社区矫正通过社区矫正理论的出现,在理论上主要表现为行刑经济化、行刑社会化理论、犯罪决定论和刑罚补偿理论。
(1)社区矫正与行刑经济化
该理论主张制裁或者预防犯罪要从经济的观点进行考量,要以尽可能少的投入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该理论认为通过使罪犯在社会中得到改造,可以极大地减少监狱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可以实现比监狱更好的矫正效果、可以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2)社区矫正与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指通过在社会中执行刑罚代替在监狱执行刑罚,通过适用非监禁刑在社会上对罪犯进行矫正。坚持该理论的学者主张,社会是最好的纠正方式,用公共服务矫正犯罪代替用监狱惩罚犯罪,可以使罪犯在社会中掌握更好的生活技能和生活知识,使罪犯的犯罪意志在社会中得到纠正、在社会中净化、并逐步适应社会中的节奏。
(3)社区矫正与犯罪决定论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在犯罪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为人生活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将极大地导致犯罪的发生,如果将一个人长期和罪犯放在一起,那么这个人很可能就会犯罪。社会原因确实对行为人的性格、习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正如美国法律执行与司法行政委员会所言,犯罪人在一个地方呆的越久,就越习惯一个地方的生活,在监狱也好、在矫正机构也好,呆的越久,受到监狱、矫正机构影响越大,也就难以回归社会。因此为了减少行为人犯罪的几率,没要必要将犯罪轻微人放在监狱里面进行改造,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正,就能降低行为人再犯罪的可能性。
(4)社区矫正与刑罚补偿论
坚持刑罚补偿论的学者认为,犯罪不仅仅对被害者造成侵犯,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侵犯。因此,罪犯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之后,还必须对社会进行补偿,而在监狱则不能通过很好的方式进行补偿,只有通过社区矫正,社会才可以很好的从罪犯那里得到补偿。
2.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制度最早兴起于西方国家,它是在刑事执行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刑罚制度,最早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也最早由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展开研究。对于社区矫正的含义,国外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在我国学者中,由于一直坚持对罪犯要实施专政、坚持制裁刑、监禁刑的原因,导致对社区矫正的研究一直比较滞后,我国一次出现社区矫正的词语是在1996年。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社区矫正含义才逐渐清晰起来,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针对犯罪的人或者有犯罪风险的人进行的矫正 ,还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限制或者约束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进而逐渐矫正犯罪人犯罪的措施,还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综合的制度系统,包括对犯罪人的矫正,也包括对出狱人的社会化改造,也包括对罪犯的技能培训等。在制度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会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矫正方式,它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将被宣告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置于一定的社区之内,进而矫正起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刑罚执行方式。综合国外国内不同的学者并参考我国目前的相关规章,本文认为,社区矫正是国家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是由国家机关主导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员等公众参与的对被宣告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施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国内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特点
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时间都比较久,矫正效果比较理想,在发展模式上具体表现为从最初的政府推动到目前以社会组织为主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式的社会组织型社会矫正。
(一)国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特点
1.英美法系国家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方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社区矫正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社区矫正制度在他们国家已经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到目前为止,已经非常稳定和完善。在美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方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从事具体社区矫正工作的背景多样化,不仅仅有私人管理的社会组织,也有州、市背景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二是政府在社区矫正中只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并在最后对社会组织的社区矫正效果进行评估,并不会直接参与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是美国的社会机构有大量专业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公民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也比较高,社会组织也可以提供多样化的社区矫正服务,矫正效果比较理想。在英国,社会组织承担了主要的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政府社区矫正机构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他们的职责是协调包括福利单位、医疗单位、心理治疗单位、慈善单位等在内的社区矫正有需求的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第二是社会组织从事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时候专业性比较强,有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专门的行为矫正人员、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等。
2.大陆法系国家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特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比较长,效果也比较明显,社会组织参与度也比较高。在日本,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是日本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形式多样,包括各种社区矫正协会、社会矫正保护会、私人企业等;第二是社会组成参与社区矫正中的各种协会和企业并不支付工资,但是会支付他们参与社会矫正工作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也会对私人企业从事社区矫正进行资助。
(二)国内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特点
1.上海市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特点
上海市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上海市政府为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2004年推动注册成立上海市新航社会服务总站,不过该组织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组织,并不具有政府背景。在新航社会服务总站的参与下,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政府不是社区矫正服务的提供者,而是社区矫正效果的监督者,极大地降低了社区矫正中人力和物力成本;第二是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尽可能的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第三,新航社会服务总站对罪犯的社区矫正效果是其政府提供资金的主要标准。每年,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都会对社区矫正效果进行评价,进而决定对新航社区资金进行增减。
2.北京市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特点
北京市在探索实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社会组织的官方背景,从2005年开始,北京市司法局推动成立的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虽然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却接受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第二是工作模式上采取上传下达的模式,尽管在各个社区设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工作站,然而工作站的工作却接受的是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安排;第三是在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队伍上,表现为专业性不强,有退休教师、退休职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等。从北市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特点可以看出,其社会组织的并不像上海市的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人员也不够专业,这严重限制了北京社会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条件
近些年来,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政府主导的社区矫正显露出的各种问题,显示出政府在解决社区矫正中的不足。可喜的是,政府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况,在最新发布的各种文件及地方性法规中,大力提倡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开展之中。然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并不是朝夕之间就可以实现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资金保障
根据美国公共财政学家萨拉蒙的研究,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慈善收入,可以占到收入的11%;会费和经营收入可以占到收入的49%,国家的转移支付可以占到收入的40%。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矫正的时候,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经费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为了保障社区矫正效果的开展,必须多渠道融资,首先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其次,社会组织在合法和合乎章程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利性经营;最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减收或者免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的各种收入。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理念保障
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政府应当意识到自己并不是唯一可以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也不是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可以提供所有的公共产品、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其次,政府应当建立提供服务的统一战线,把自己解决不好的、没有精力解决的公共服务委托给其他的社区组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者,进而实现多种主体在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机结合,实现政府与其他公共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监督和委托关系,不再是从属关系和社会组织对政府工作的辅助关系;最后,这种委托公共服务方式,并不是政府权力的削减,而是政府执政理念的创新,政府只是把具体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委托给了社会组织,而刑罚社区矫正执行权的主体还是国家机关。
(三)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
政府把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之后,并不是只做“甩手掌柜”,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督,及时处理、处罚各种不合规的行为。首先,要坚持事前的评估,政府在委托社区矫正的工作之前,要细致审核社会组织的背影、社区矫正的效果和社会组织的个人实力成正比,社会组织的实力越强、筹资方式越多、社区矫正的效果越好,那么在从事社区矫正任务的时候就越理想;然后,政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过程的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社区矫正罪犯的思想情况、社会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方法等进行不定时的中期检查;最后,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事的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不理想的社会组织,要及时取消其参与从事社区矫正的资格,对于不合规的社会组织,要及时要求改正,要充分利用第三方评估机制和社区矫正罪犯的重犯率来评估社会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效果。
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政府开支
随着罪犯的增多,重犯的反复发生以及政府开支的增多,政府一直在思考如何矫正犯罪、削减开支。经过不断的实践,社区矫正制度被认为是预防犯罪、矫正罪犯思想最有效的方式,这其中通过社会组织参与主导社区矫正效果增加明显。首先,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可以极大地解放有限的公务人员和精力;其次,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最新的方式、最专业的方法防止罪犯重新犯罪,矫正的效果更加明显;最后,政府把精力仅仅放于监督社会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的效果上,政府不需要再花费巨资在监狱的建造上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招募上,可以削减政府工作人员、降低政府开支,更可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二)有利提升矫正效果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可以看出,由政府主导的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着许多执行方面的问题、社区矫正的效果不是很好,重犯率比较高、而且还多导致脱管、漏管和不管的现象发生,同时由于政府机关在社区矫正中人员缺少、人员不专业、社区矫正花费比较大等诸多原因,导致由政府主导的社区矫正制度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然而,通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极大地提升社区矫正效果,首先,社会组织在从事社区矫正的时候更加专业,通过专业的手段,定能收到更好地效果;其次,社会组织为了满足政府对社区矫正监管的要求会通过更加有效的措施进行矫正;最后,社会组织矫正更加符合罪犯的心理,通过社会组织对罪犯进行矫正,可以拉近和罪犯的距离,调动社区矫正罪犯的参与性,使被社区矫正的罪犯以最快的速度融入到社区生活之中,融入到正常生活之中,提升矫正效果。
(三)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
在社会专业化、复杂化的今天,越来越需要专业的机构解决专业的问题,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主要表现为社会的公共服务不是由政府一方面可以提供完的、社会的公共问题也不是政府一个可以解决完的,政府的财力、人力毕竟有限,把可以交给社会组织做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可以很好地解决社区矫正中的问题。而且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提倡,政府不必管理所有的事情,凡是社会力量可以解决的,可以交给社会力量解决。使政府在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诸如脱管、漏管等社区矫正执法不负责、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缺少、社区矫正措施、设施落后、社区矫正效率低下、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通过专业的社会组织的专业功能进行解决,进而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功能。
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分工也会越来越细,政府的职能也会越来越专业,通过把政府有限的精力投入到更重要的方面,更能发挥政府的功效;通过把社会组织可以解决的社区矫正问题委托给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随着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深入,相信罪犯参与社区矫正之后,犯罪意志会得到更好地矫正、会更好地适应现在生活,犯罪的重犯率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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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 晴]
G641
A
1008-7346(2017)01-0022-07
2017-02-20
刘静申,男,河南驻马店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