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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土司研究的十个问题

2017-03-29李良品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土司

李良品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

深化土司研究的十个问题

李良品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

主持人语:创新是一个民族、国家永不衰竭的动力。我们当代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创新型社会。创新也包括学术创新,而学术创新的关键就在于充分地、时刻地把握学术前沿,进而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新的问题、新的方法、新的假设、新的观点、新的理论。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同样需要把握学术前沿、提出新的研究问题。李良品教授在《深化土司研究的十个问题》一文中就针对目前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实际,提出了未来应当深化研究的十大问题。从元代开始,为加强西南、西北边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控建立了土司制度,同时为加强对土司区的监控和制衡建立了卫所制度,可随着封建王朝“文治”政策的大力强化和卫所制度的衰败,不少军籍子弟弃文从武,走上了科举入仕之路。覃朗在《明代贵州卫所进士群体浅谈》一文中就通过实实在在的统计,详细地考察了明代贵州的卫所进士群体。

在未来的土司问题研究中,学界应根据历史文献、各地档案、地方志书、土司谱牒、土司志等文献记载,高度关注土司建置、土司职官、边地土司、土司规建、土司地区经济、土司军事、土司教育、土司地区习俗、土司人物、土司文史等问题。只有全方位关注,才能更加深化土司问题研究。

土司研究;深化;问题

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16年立项项目看,土司问题研究虽然出现了诸如族群认同变迁、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土司遗址保护与利用、改土归流、南方土司制度与北方盟旗制度比较等新的选题取向,但我们认为,除这些选题取向之外,学界应该根据历史文献、各地档案、地方志书、土司谱牒、土司志等文献记载,重点深化下列问题的研究。

一、土司建置问题

土司建置问题主要包括土司制度的起源、发展、兴盛、衰亡的历史进程和具体内容以及历代朝廷命官、文人墨客、专家学者对之所作的评价。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已有相当多的成果,但也不乏深入研究的空间。就起源而言,不仅要探讨为什么土司制度会在宋代开始萌芽、元朝兴起并初具制度的形态,而且更要深入研究在元明清3代的具体推行,在推行过程中顶层设计、具体制度、各专项制度在不同朝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究竟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会有这些区别?影响中央王朝“因俗而治”的因素究竟有哪些?在土司制度发展和兴盛的过程中,官职、授职、职衔、任命、承袭、分袭、印信、号纸、升迁、惩罚、贡赋、征调、土兵、升迁、惩罚、考核、安插、教化等各个方面在不同历史时期究竟有哪些异同?其中有无规律可循?土司制度的衰亡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土流并治、土司降职、众建诸蛮、异地安置到革职、废黜以致改土归流,既有相同之处,也不乏相异之处。自明代中期开始,时人就对土司制度的地位、作用和流弊有众多的评价。在此,我们不必列举鄂尔泰、魏源等人对土司、土司制度功过是非的评价,仅广西一省,明清两代对土司制度的评价就有丘浚的《广西众建土官议》、周琦的《条陈地方利弊疏》、刘颖的《请处置田州事宜疏》、林富的《议思田等处事宜疏》、王阳明的《处置平复地方以图久安疏》、田汝成的《广西土官论》、郑晓的《论土官》、魏浚的《官司治瑶僮不如土司能用其众》、苏浚的《土司用兵议》《庆远府土官论》《镇安土官论》《田州土官论》《武靖州土官论》《思明府土官论》《泗城州土官论》《奉议州土官论》《思明州土官论》《龙州土官论》、邝露的《论广西土司形势》、李绂的《覆陈土司绥靖疏》、倪蜕的《土官说》、颜嗣徽的《“八寨考”论及土司》、《百色厅志》中的《论田州土司》、谢光绮的《条陈粤西土田州土目事宜》等疏论,这些短文与长论无疑是研究土司制度建置沿革、嬗变、利弊得失以及改土归流原因的最好资料。

二、土司职官问题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虽然是世袭土官,但同样是朝廷命官,对他们的职官名称、职权范围、品级地位等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土司职官制度。研究土司职官制度时必须高度关注如下内容:其一是土司管理机构。在明代,管理土司的机构主要是吏部和兵部,其次是户部和礼部。在一般情况下,吏部和兵部掌管各地土司的承袭、征调和考核,户部掌管土司的朝贡、纳赋,礼部掌管土司入国子监学习、兴建司学和土司进京朝贡时的礼仪、接待和回赐物品等。清代,在沿袭明代相关制度和管理的基础上,新增理藩院专门管理番部土司事务。其二是土司层级。无论是文职土司还是武职土司,他们均具有一定的职衔和品级。元代土司官职的设置十分明确,具体情况如下:宣慰使司,从二品;每司宣慰使 3员,从二品;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每府宣慰使3员。宣抚司和安抚司,正三品;宣抚使或安抚使1员,正三品[1]270。明代武职土司的职衔名称、数额、资格如下:“宣慰使司设宣慰使一员,从三品;同知一员,正四品;副使一员,从四品;佥事一员,正五品;宣抚司设宣抚一员,从四品;同知一员,正五品;副使一员,从五品;佥事一员,正六品;安抚司设安抚一员,从五品;同知一员,正六品;副使一员,从六品;佥事一员,正七品;招讨司设招讨一员,从五品;副招讨一员,正六品;长官司设长官一员,正六品;副长官一员,从七品。而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土官中头目,原无专职品级。”[2]613这些土司的职责是统治本地部落、听从征调、守卫疆土、戍防边塞等,其级别比元代低。清代土司的职衔、品级与明代大同小异,只有很少的变化。除常规职衔与品级外,也时有授与虚衔的,如明代石砫(柱)土司秦良玉,除其官职有光禄大夫、四川招讨使、中军都督府左都督、镇东将军、四川总兵、提督等实职之外,还有太子太保、太子太傅、忠贞侯、一品诰命夫人等虚衔。其三是土司类别。按照现在一般的划分,文职土司主要包括土知府、土同知、土知州、土通判、土州同、土县丞、土经历、土知事、土主薄、土典史、土巡检、土驿丞等,武职土司主要有宣慰司、宣慰使同知、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3]以及土指挥使、土都司、土外委、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千户、土百户、土游击等。在国家管理层面,他们分别属于吏部和兵部。其四是土司辖区内的等级。从文献资料看,在土司辖区内也存在着森严的等级。一般情况下,按照等级高低依次为土官、官族、土目、土丁、农奴。清代广西的安平州内分为8化,每化设置土目,其等级依次是知峒、团长、总化、副峒、掌峒、权峒、签峒、总理、总管、权隘、郎首、夜兵等,层层隶属,其职责是:知峒,负责处理全化一切事务,由土官委派;团长,专门负责训练与组织团勇,保卫地方;总化,是知峒的差役,专门负责派送来往信件;权隘,专守隘口,有的兼任郎首,管理本屯事务;权峒,专门受理官田,每年催收租谷;签峒,受权峒领导,职务与权峒同;副峒、总理等,其职权是专门负责本屯行政事务;郎首,专门负责收粮钱、催夫等屯内事务;夜兵,各屯头目之差役[4]369-370。又如在播州杨氏土司修建的海龙囤上,除杨氏家族外,其余官吏级别较高的依次是总管、总领、把总、提调等,级别最低的是书吏和守囤各役。无疑,“总管”是海龙囤上最高行政长官,由杨应龙的心腹担任,专门管理海龙囤上的兵马[5]105。与土司职官制度密切相关的还有土司作流官的问题,这是一个目前极少涉及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此外,土司职衔沿革与嬗变的演化进程值得研究。从现有史料看,一些地方的土司改土归流后并未彻底裁革,而是变换职衔与品级,如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平播之役”后,中央王朝对余庆、白泥两土司实行“改土为流”。是年,两县虽置流官,但原余庆长官司改任土县丞一职,且一直由毛氏家族承袭到宣统三年(1911年)。石砫马氏土司自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改土归流后,担任土通判直至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只是不管民事,有职无权了。

三、边地土司问题

元明清时期设置的边地土司,有3种类型:其一是内地的边地土司。如容美土司、永顺土司、石砫(柱)土司等,属于当时四川与湖广交界地带;乌蒙土司、乌撒土司、镇雄土司、东川土司等,属于四川、云南、贵州3省交界地带;播州土司、永宁土司等,属于四川与贵州边缘地带,这些地方都是元明两代及清前期各省的边地土司,他们虽然远离国家的政治中心——京城和地方的政治中心——省城,但他们属于朝廷命官,有自己的治所——衙署,并在衙署基础上,修建小城镇,形成了国家边缘的地方性中心。其二是邻国边界的边地土司。如广西的凭祥土司、龙州土司、上冻土司、下冻土司与越南接壤;云南“八关九隘”之内的土司,诸如里麻司、干崖宣抚司、盏达副宣抚司、陇川宣抚司、耿马安抚司、麓川平缅宣慰使司、孟连司等与缅甸交界;车里宣慰司等与老挝接壤[6]76-77。因此,滇西边境土司那种“朝滇暮缅,朝缅暮滇”的现象、阶段变化及其成因值得深入探讨。其三是跨国的边地土司。诸如木邦军民宣慰使司罕氏、孟密宣抚使司思氏、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司刀氏、缅中军民宣慰司卜氏、孟养军民宣慰使司思氏、老挝军民宣慰使司刀氏、缅甸军民宣慰司那氏、大古刺军民宣慰司、底马撒军民宣慰司、茶山长官司早氏、里麻长官司刀氏、底兀撒宣慰司、蛮莫安抚司思氏、孟养长官司思氏、猛梭寨土寨长刀氏、猛赖寨土寨长刀氏、猛蚌寨土寨长刀氏、猛乌土把总召氏、乌得土把总刀氏等,在元明清时期曾经在中华帝国的版图内,或因中央政府处理边地土司辖地的失误,或因中央王朝实力的衰减,或因藩属体系的崩溃,致使一些边地土司之地列入今缅甸、老挝、泰国、越南4国版图之内,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边外土司”。对这些“边外土司”仅有邹建达、王春桥等专家学者有过研究,其深入研究的空间还很大。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涉及元明清3朝的边疆治理、疆域的外扩及内缩与元明清国力的强盛关系、清代国界形成等问题。尤其是要研究在元明清3代的特定时间段,土司辖地的变化与我国疆域的外扩及内缩究竟到达哪些地域?在演进的过程中出现了哪些变化?这些演进变化对我国有什么影响?

四、土司规建问题

对元明清时期各地土司辖区内规划建造问题的研究,一直是一个盲区。这里应重点研究3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土司城的研究。土司城址不仅反映了元明清时期我国土司制度历史演变及土司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特征,而且见证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对土司地区实施“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国家治理理念。近年来,由于土司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需要,对湖南永顺老司城、湖北唐崖土司城以及贵州遵义海龙囤等地有深入的研究,其余研究仅限于广西忻城县莫土司衙署的研究。此外,现今保存较为完好的土司衙署或官寨很多,诸如贵州省毕节市大屯土司庄园、开阳县马头寨古建筑群;云南省广南县侬氏土司衙署、孟连县娜允镇孟连宣抚司署、梁河县南甸宣抚司署、兰坪县兔峨土司衙署、维西县叶枝土司衙署、建水县南坡头乡纳楼长官司署、新平县陇西世族庄园、陇川县王子树乡邦角山官衙署、宣威市倘可巡检衙署;甘肃省永登县鲁土司衙门;四川省马尔康县卓克基土司官寨、小金县沃日土司官寨经楼与碉楼、丹巴县巴底土司官寨。专家学者可以重点研究土司衙署、官寨、庄园的选址、规划、营建、结构、沿革以及城池、街道、集市、房屋的建筑特色、装饰艺术、文化特征、功能、价值、保护、利用等内容。其二是其他建筑的研究,包括土司宗祠、寺观、楼台、古迹、冢墓以及与碑匾相关的碑刻、匾额、墓志铭等。其三是土司在任期间在土司地区修建的交通设施(如关隘、古道、驿站、津梁等)和水利工程。这方面的研究十分欠缺。在贵州水西安氏担任贵州宣慰使期间,不仅有奢香修筑龙场、六广、谷里、水西、奢香、金鸡、阁雅、归化、毕节等“九驿”的壮举,而且有明成化(1465-1487年)、万历年间(1573-1620年)修建“前十桥”和“后十桥”之杰作。这些驿道与桥梁,在成为纵横贵州到云南、四川、湖南的交通要道的同时,既沟通了土司地区与中原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也增进了各个民族之间的交流,促进了黔西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又如播州杨氏土司各代十分重视兴修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如今尚存的大水田堰、雷水堰等水利设施,为遵义成为“黔北粮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7]。

五、土司地区经济问题

土司地区经济是指土司地区的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与当时土司地区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在土司地区经济问题方面,研究最多的不外乎是土司的朝贡与赋税等内容,这主要是由于中央王朝对土司有朝贡、纳赋的义务规定,而与此不太相关的内容基本上无人问津。因此,我们认为,土司地区经济问题至少应该有6个方面的内容不能忽视。其一是土司地区的人口问题,它包括人口数量、分布、结构,因为这与土司地区人们的物质生产与生活、缴纳赋税密切相关,还与基层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制度建设,土民承担的劳役义务等关系密切;其二是土司地区的物产。物产是维系土司地区民众生存的物质生活必需品。土司地区虽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但很多地方气候适宜,物产丰富,四季分明,利于动植物的生长,具有较好的农耕生产条件。如云南傣族土司辖区内均有成千上万亩的小平原。又如播州土司地区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加之经过杨氏长期的经营,故播州地区的物产十分丰富。《遵义府志》中记载该地区的物产有谷类、蔬类、果类、货类、木类、药类、羽类、毛类等8大类,数以百计的小类[8]。其三是土司地区的土地制度。土司地区的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总称。在土司统治区,土司拥有辖区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草场、森林、山川,甚至还包括依附于土地的农奴。因此,在川西嘉绒藏族土司地区通行一句俗话——“连人都是土司的”。从广西忻城莫氏土司统治区的情况看,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土官及官族手中。土官将辖区内的田地分为3大类[9]75-84。第一类是官田。一般而言,土司直接收租之田为官田。广西忻城土县的田地,大半为官田、官族田、土目田、役田、兵田[9]78。此外,在莫氏土司的官田中又有官族田、祭田、脂粉田、送礼田、嫁妆田、奶妈田、养姑田、土目田、酬劳田等多种类型。第二类是役田。役田分给土民耕种,不交租,不纳税,只为土司服役,有分兵田、夫田、烧炮田、人头田、鸡谷田、杂役田等多种类型。第三类是民田。民田是土民自垦自造之田以及差田(土目俸田)、夫丁田、红名田(郎头田)。民田可父传子承,也可以买卖。其四是土司地区的生产。农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且也是土司地区各族民众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各地土司在屯田生产、水利建设、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的土司在纺织业、酿造业、造纸业、制瓷业、矿冶业和商业贸易方面成绩斐然,如播州杨氏土司不仅修建了采石场、养马城、猎场、田庄等维系杨氏土司家族生活的农业设施,而且还积极发展农业、工业和商业,促进了元明时期播州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10]220-229。其五是土司地区的赋税。主要包括田赋及各种捐税,诸如田赋、义谷、租课、耗羡、力役税、当税、领支、杂税等,均属于国家依据法律或习俗征收的款项,有很大一部分是土司政权上交给中央政府的费用。其六是土司朝贡。朝贡是土司与中央王朝互动往来的纽带之一,各地土司通过朝贡表示对中央王朝的臣属关系和治统的高度认同。对土司朝贡问题,主要应探讨例贡和不定期朝贡,庆贺性朝贡和事务性朝贡等类型,朝贡者的品级和人数,朝贡及回赐物品,回赐标准和时间,正赏、价赏和宴赏等赏赐类型,朝贡使者、原因及其影响等。

六、土司军事问题

在元明清时期无论是文职土司还是武职土司,都涉及土兵和战争的相关事务,尤其是武职土司更是如此。土司军事问题研究除李良品的专著《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研究》较为深入之外,其余仅有几篇硕士学位论文和一定的学术论文。因此,研究空间十分广阔。其一是土兵制度的研究,包括土司麾下土兵形成的历程、特点、功能、影响以及涵盖军事组织、军事领导、兵役、军事教育训练、军事后勤、军事法规等内容的土兵制度。其二是土兵的职责。元明清时期土司麾下的土兵,虽然总的职责是保境安民、轮戍、征调、巡守、护送人与物,但在不同时期承担的职责也不尽相同,尤其是明清时期广西的耕兵,资料丰富却无人涉足。其三是加强土司土兵的屯防(如屯兵、屯田、团练)、武器装备(如冷兵器、热兵器的名称、种类、构造等)、军事建筑(如武署、军事遗址等)、奖惩(奖赏、惩戒、抚恤)、内斗(争袭、内讧)以及兵事(征调、仇杀、反抗、讨伐)等相关内容的研究。其四是土兵征调研究。元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战争频仍,作为国家后备力量或者说地方武装力量的土兵,参与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如元代数次征缅战争、明代中央王朝与安南的战争、抗倭战争)、国家政权与土司政权之间的战争(如“三征麓川”“五征武定”、平播之役、平奢安之乱、平定大小金川)、土司与土司之间的战争(如永顺土司与酉阳土司的仇杀)等方面的军事暴力行为。更加值得研究的是,西南地区土兵参加的军事活动,在充当明清中央王朝主要打手的同时,又维护了封建王朝的统治,促进了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七、土司教育问题

如果我们将教育界定为泛指一切有目的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话,那么,元明清时期的土司教育就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传统教育。元明清时期土司或土司地区的传统教育主要是指家庭教育、家族教育、村寨教育、社会教育和宗教教育。在这几个方面,专家学者主要注重家族教育,如骆昭平等在《从“教士条规”看广西忻城土司官族的教育思想》中认为,《教士条规》主要反映了忻城土司官族对中原儒家文化的重视[11]。蒋芳春在《论明代丽江木氏土司的家族教育》中认为,丽江木氏土司重视家族教育有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原因,其教育内容主要有思想道德、知识文化和军事实践3个方面,采取言传身教、修谱建祠和延请名师等教育方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12]。但对家庭教育、村寨教育、社会教育等内容的研究则比较欠缺。其二是学校教育。苍铭指出:“清前期在西南边疆推行了鼓励土司、土民学习汉文化和科举入仕的教化政策,在具体措施上采取了兴办义学、单列招生名额、另编试卷字号考试等手段,为西南边疆民族融入主流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13]可见,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地区教育仍然是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但其中又以土司地区的儒学教育为重点,至于学校教育中涉及的土司子弟进入国子监学习以及学署、学官、学田、书院、义学、考棚、宾兴以及科举考试等诸多问题基本上较少涉猎。

八、土司地区习俗问题

“习俗”一词是风俗习惯的简称。土司地区的习俗是指土司辖区内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它对土司地区的社会成员有非常强烈的制约作用。对土司地区风俗习惯的研究除瞿州莲等①参见瞿州莲《明代永顺土司的婚姻习俗——以湖南永顺老司城碑刻为中心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广西民族研究》,2015年1期。有所涉及外,大多数专家学者较少触及。土司地区习俗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人生礼仪习俗。孕育、生育、成年、婚配、寿辰、丧葬,是土司辖区民众一生中十分重要的几个阶段,也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得以确立的重要标志,因而土司辖区的民众在每个阶段均有相应的仪式活动,这些仪式活动构成了土司辖区民众的人生礼仪习俗[14]8。其二是岁时节令习俗。这种习俗是土司地区民众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并相沿成习的仪式性、社交性、娱乐性的活动,诸如人们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元节、中秋节、重阳节、腊八节等节日期间通过庆祝、祈禳、村市赛会等活动所形成的节日民俗[14]62。其三是宗教信仰习俗。宗教信仰习俗是土司辖区的民众在生产、生活或娱乐中寄托希望、祈求幸福、保持心理平衡而产生的一系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模式及仪式制度,主要包括原始宗教中的图腾及祖先崇拜、自然崇拜、占卜算命、多神供奉、禁忌等内容,体现了土司地区民众的多元信仰[14]106。其四是生产生活习俗。土司地区民众由于受自然环境、社会条件、经济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其生产及衣食住行等生活方式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各民族也会形成独特的习俗。在生产方面有结标、祈雨、还愿等习俗,在日常生活方面有住宅、饮食、服饰、祝寿、冠礼、祭祀等习俗,在交际方面有交友、拜契等习俗,在祭礼方面有正祀、通祀、俗祀等习俗[14]215。其五是社会组织习俗。土司地区社会组织习俗是指土司辖区内的家族、村落、社区、秘密宗教及庙会组织在长期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规范和制约人们行为的习俗惯例和公共守则。土司地区民间社会组织主要有宗法组织、村落社区组织、宗教组织、行会与乡帮组织、民间教育组织等[14]156。如宗法组织中的家族习俗在土司时期尤为盛行,不仅重视宗祠的修建、管理、维护等,而且十分注重族谱的修订、族规的制定、家训的确立等。如酉阳土司家族《冉氏家谱》的卷首《家规》中有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友于兄弟、和睦邻里、敦肃闺门、禁止争讼、勤习正业、定正名分、致谨坟墓、慎选婚姻、教约子弟、慎重继嗣[15]等规定,其中不乏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思想,对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九、土司人物

一个国家的盛衰,一个民族的兴亡,都与历史人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土司家族的兴衰存亡与一定时期的土司人物也密切相关。某些土司在任职期间会经历王朝腐败、社会动荡、战乱不断的情况,加之天灾人祸以及众多土司叛服无常,使土司地区百姓民不聊生。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土司顺从中央王朝、励精图治、安抚民众、发展经济、注重教育,受到民众拥戴,成为当地德高望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有的土司利欲熏心、侵夺财物、欺男霸女,乃至反叛中央王朝,成为某个土司家族的“末代土司”。可见,土司人物的研究值得高度重视。自2013年以来,很多学者在研究土司问题时也高度关注土司人物。目前《长江师范学院报》还特设“土司志传”栏目,将对各地土司名人作研究,这无疑是开了一个好头。但土司人物研究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其一是土司传记,包括各地土司人物传记、代理土官传记以及土司家族名人传记等;其二是土司具有多种类型,诸如对忠烈、叛逆、高义、孝友、贤达、懿行、仕宦、耆寿、恶性、节妇、烈妇、贤媛等土司的研究;其三是对土司谱牒中的十分丰富的“世家传”以及土司后裔的世系、土司家族的旁系及居地等方面的研究;其四是一些土司家族谱牒中保存的历代中央王朝相关的文书——“皇帝诰符”,如酉阳《冉氏家谱》中的“诰”“诰封”“敕授”“诰赠”“诰命”“符檄”等文书,系酉阳土司家族自冉守忠入酉阳,朝廷任命冉氏子弟知寨、知州、土司的文书,计24世28人。这些文书是难得的珍贵史料,对研究土司制度、酉阳土司历史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贵州余庆县的毛氏家族,世袭该地土知州、余庆长官司至土县丞,历经1 000多年,人丁兴旺,官宦不断,人才辈出,铸就了比较丰厚的文化积淀,在他们中就有一大批很有学问的人。据康熙版《余庆县志》记载,仅在清朝统治期间就有30多人考取进士功名,至于举人、拔贡之类更是不胜枚举。其他地方的土司,也不乏人才济济的情况,研究空间巨大。

十、土司文史

如前所述,贵州余庆县的毛氏土司家族不仅科举考试获得功名者数不胜数,而且毛氏土司家族的毛琚、毛鸣凤、毛云桥、毛增、毛文辀等人有大量著作传世。土司文史研究应立足于几个方面:其一是土司撰写的文学作品。在元明清时期的各地土司中,流传下来的文学作品众多,既包括记、序、传、奏、状、启、跋、题名、碑文等散文,也包括铭、颂、诗、词等韵文,还包括经、史、子、集等方面的经籍著述。如在容美土司中,由田九龄《紫芝亭诗集》、田宗文《楚骚馆诗集》、田玄《秀碧堂诗集》、田圭《田信夫诗集》、田商霖《田珠涛诗集》、田霈霖《镜池阁诗集》、田既霖《止止亭诗集》、田甘霖《敬简堂诗集》、田舜年《白鹿堂诗集》等汇编而成的《田氏一家言》,不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韵律谨严,风格明丽,而且成为土家族文学史上一块划时代的丰碑。其二是土司及族人撰写的土司志。土司志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族史志或地方志,这类志书有《白山司志》《卯峒司志》《思陵土州志》《九姓志略》等。毫无疑问,清代白山土司王言纪撰写的《白山司志》位列这类志书之首。清代九姓长官司土司任启烈编纂的《九姓司志》,则依清雍正《四川总志》之例编撰而成,除卷首八景图及《九姓志之序》外,其余内容分为两卷。上卷分别对九姓司的沿革、疆域、形胜、八景、城池、山川、乡场、古迹、古邱墓、公署、学校、岁支、乐章、祀典、寺名、赋役、兵防、塘汛、水利、风俗、祥异等;下卷分别对九姓司的职官、名宦、封赠、人物、流寓、土产、宸翰、艺文、轶事等有详细的记载[16],俨然就是一部民族史志或地方史志。其三是土司谱牒。这类族谱诸如容美土司的《田氏族谱》,酉阳土司撰写的万历、康熙、乾隆《冉氏忠孝谱》以及同治《冉氏家谱》和民国《冉氏续修家谱》,永顺彭氏土司后裔于道光年间(1821-1850年)撰写的《彭氏源流族谱》等。清代学者龙绍纳为亮寨龙氏土司撰写的《龙氏迪光录》,实乃族谱与志书有机结合的志书典范。清代土司后裔、曾任云南布政使、云南巡抚、云贵总督的岑毓英撰写的《西林岑氏族谱》,其内容涵盖诰命、敕书、旌典、渊源分族世表、系图世记、祖训、家传、科名仕宦、文艺、武备、派名定字、典礼、土田等方面,同样也是族谱与志书的结合[17]。其四是土司发布的文告和签订的契约(包括田契、地契、林契等)。酉阳冉氏土司自冉维屏万历十八年(1590年)发布《为遴选贤良以匡宗政事》文告以降,冉御龙、冉跃龙、冉天麒、冉天育、冉奇镳、冉永沛、冉裕枢等8任土司计发表文告21篇[18]75-83。上述文学与史志方面的研究较为欠缺,有深入研究的空间。

关于深化土司研究的问题,李世愉、方铁等①参见李世愉《深化土司研究的几点思考》《辽宁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4期;方铁《深化土司制度的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期。专家都提出过一些好的建议,这里再次谈及这个问题,不是否定他们的建议,而是再提出一些新的看法,以便使土司问题研究达到抽丝剥茧、层层深入之目的,为构建“中国土司学”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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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 超]

K207

A

1674-3652(2017)02-0001-07

2017-12-1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16BMZ017);教育部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元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研究”(15YJA77000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土司承袭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2015YBLS107);长江师范学院“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项目(2014XJTD04)。

李良品,男,重庆石柱人。教授,硕导。主要从事西南民族历史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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