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现状与思考
2017-05-15李任
李任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贵州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现状与思考
李任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传统技艺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自古以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日益受到威胁,贵州的情况也不例外。尽管贵州省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都在为其传承和发展而不懈努力,且取得了不错的成就。然而,就目前来看,依然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各项工作不够深入、完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传承人才匮乏,开发利用不科学等问题,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贵州;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思考
传统技艺是指传统的手工生产方式或者说手工制造技术。掌握传统技艺的工匠称为技艺传承人,他们是传统技艺得以传承的核心和主体。传统手工技艺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和历史文明相随相伴,尤其在传统农业社会,手工技艺是主要的生产方式,关乎到人们各种日常所需品之制作加工,可谓必不可少。贵州省民族成份众多,各民族在贵州基本上都有分布,各族人民大杂居、小聚居,形成了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有着丰富的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资源。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很好地体现了贵州的文化精神内涵,同时也是贵州富有个性魅力的文化标识。传承好贵州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不仅能够将贵州各民族人民紧紧地凝聚在一起,还有助于创造更加美好的精神文化家园。社会各方应在现有工作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努力,运用科学合理的新方法、新手段,确保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健康、可持续地传承和发展,为多彩的贵州注入新的活力。
一、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及其传承人概况
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涉及到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制作工艺,尤以众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手工技艺最为出彩。如苗族服饰、蜡染、银饰制作技艺,苗族酸汤鱼制作技艺,布依族糯食制作技艺,茅台酒传统酿造工艺,牙舟陶制作技艺,苗寨吊脚楼营造技艺,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手工皮纸制作技艺等。这些传统技艺类“非遗”充分体现了民族特色和地域色彩,贵州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有着天然的优势。但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又具有各民族、各区域数量分布不均衡,项目和传承人日益减少,男女传承人比例失调等特点。
(一)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名录数量及其分布情况
传统技艺类“非遗”可谓是贵州各项“非遗”名录中数量较多的,在我国公布的4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中,传统技艺类正式名录241项,扩展名录84项。其中,贵州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正式名录共有2批11项,在我国所有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代表性名录总数中占比为4.56%;贵州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扩展名录共有3批8项,在我国所有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扩展名录总数中占比为9.52%。参见表1、表2。
表1 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国家级代表性名录及扩展名录
从数量上看,在国家公布的4个批次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名录中,与全国其他省份比较,贵州所占比例不算低,但在第三批和第四批名录中,贵州数量均为0。从4批所占总比来看,贵州不到全国的1/20,数量上并无太大的优势,况且贵州是一个以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著称的省份。
从具体类别看,在贵州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代表名录中,有织染类3项,乐器制作类2项,建筑技艺类1项,银饰锻制类1项,饮食制作类1项,造纸类1项,陶瓷烧制类1项,髹漆技艺类1项。在国家级名录扩展项中,织染类3项,银饰锻制类2项,建筑技艺类1项,乐器制作类1项,饮食技艺类1项。可见,织染技艺是贵州的强项。
表2 我国所有批次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名录中贵州所占比重
贵州省级传统技艺类“非遗”正式名录共有4批88项103处(因数量众多,不能一一列出,具体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4批省级“非遗”代表性名录)。从区域分布看,贵阳市8项8处,遵义市12项12处(含茅台酒酿造技艺),安顺市4项5处,六盘水市3项3处,毕节市9项9处,铜仁市8项8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4项15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9项10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32项34处(因有的同一个名录是跨市州都有分布的,所以各市州的项目总数加起来会超过88项)。从图1我们可以看到黔东南州的省级“非遗”数量最多,数倍于其他地区;六盘水市的数量最少,只有3项;其他市州的数量相差不是很大,分布相对均匀。贵州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大部分分布在黔东南州。
图1 贵州省各市州传统技艺类省级“非遗”项目数量
从具体类别看,饮食制作类27项,织染与服饰制作类20项,雕刻类(含傩面具)6项,造纸技术类5项,银饰锻制技术类4项,乐器制作技术类4项,陶瓷烧制(含泥哨)技艺类4项,建筑技艺类(含粮仓)4项,竹编技艺(含斗笠、鸟笼)类4项,香烛烟火类4项,纸扎类2项,石砚类2项,髹漆类1项,造林1项。可见,省级传统技艺类“非遗”中饮食类和织染服饰类最丰富。
另外,还有3批贵州省级传统技艺类“非遗”扩展项名录共20项25处。其中,贵阳市1项1处,遵义市2项2处,六盘水市1项1处,安顺市3项3处,毕节市1项2处,铜仁市5项5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项1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4项5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2项5处。这些扩展项名录是前面已经出现过的正式名录的补充,而以不同市州的不同县区或者相同市州的不同县区再次申报。参见表3。
表3 贵州省传统技艺类“非遗”省级扩展名录数量
注:同一市州内不同县区的相同名称的扩展名录算作1项。
从省级扩展项名录中具体类别看,织染类6项,饮食制作类2项,陶瓷烧制类2项,银饰锻制类2项,竹编类2项,乐器制作类1项,雕刻类1项,造纸类1项。
(二)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人数量及其分布情况
在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方面,我国分别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公布了第一、二、三、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贵州省在第二批名单中没有传统技艺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入选。
从名单中传承人数量看,我国国家级传统技艺类3批代表性传承人共326人。其中,贵州12人,占比为3.68%,数量并不突出。从传承人男女性别比例看,在贵州12位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人中,男性11人,女性仅有1人,男女所占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参见表4。
表4 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与贵州省数量(人)
从民族分布看,这些国家级传承人分布在苗、汉、布依、侗4个民族。其中,苗族5人,汉族4人,布依族2人,侗族1人,苗族和汉族的传承人相对较多。
从年龄来看,在12名国家级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是1939年出生,78岁;年龄最小的是1966年出生,51岁;其他人基本是1940年代和1950年代出生,平均年龄60多岁,传承人偏老龄化。参见表5。
表5 贵州省省级传统技艺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人)
在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方面,贵州共有传统技艺类“非遗”省级代表性传承人4批93人。其中,男性72人,女性21人,男性人数是女性的3倍多,性别比例依然是严重不均衡。参见表5。民族分布为苗族31人、汉族26人、侗族11人、布依族11人、土家族5人、水族3人、彝族3人、瑶族2人、蒙古族1人,以苗族和汉族最多。参见图2。
图2 贵州省省级传统技艺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民族分布
(三)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情况
自2005年国务院下发相关文件开始,确定了我国“非遗”的普查、申报、评选和4级名录制度,正式拉开了我国全国范围内“非遗”保护工作的序幕。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此后,全国各地对“非遗”的普查、申报、评选和认定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贵州早在2005年12月就公布了包括传统技艺在内的第一批省级“非遗”代表性名录,此后更是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推进有关“非遗”的各项工作。
其一是普查、申报力度不断加强,各级名录体系确立。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由于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且本真性、完整性较好,在申报和评选时有着突出的优势。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工作不断深入和完善,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的普查、申报力度不断加强,国家、省、市(州)、县(区)4级名录体系较完整地确立起来。如贵州雷山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目前该县国家级传统技艺类项目就有苗族吊脚楼营造、苗族银饰锻制、苗族芦笙制作、苗族织锦等4项。
其二是传承人地位有所提高,传习场所渐有建立。“非遗”传承的核心在人,主要体现在代表性传承人上。和“非遗”项目相对应的是“非遗”传承人,继各项“非遗”名录公布后,对应的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也先后确定。同时,还确定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和扶持、资金补贴、授予荣誉、命名表彰等政策,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人开始受到重视,部分艺人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如艺人吴国祥在2012年被黔东南州政府授予“州级苗族银饰锻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称号,2013年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他“高级工艺师”称号。2015年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政府规定,县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可享受5 000元的扶持资金。2016年起全省各级传承人的补贴都相应地提高。另外,部分地区还帮助传承人建立传习场所或个人工作室,并公开授徒传艺,扩大传习规模。
其三是宣传保护力度逐步加大,知名度逐渐提高。各地区在确定传统技艺类“非遗”各级名录和相应传承人的同时,还通过各种场所、媒体、平台加大对“非遗”的宣传、推介工作,并制定有财政支持、立法规范等保障措施。如早在2002年7月贵州就通过《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贵州公布《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列》。国家层面的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于2011年6月起实施,其中明确支持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传统技艺类“非遗”的知名度在逐渐提高,如苗族蜡染、苗寨吊脚楼营造、苗族芦笙制作、苗族银饰锻制等技艺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听范围。
其四是“非遗”产品陆续开发利用,产学研旅相互关联促进。随着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开发中保护、以生产促保护等措施广泛得到实践。传统技艺类“非遗”的体现离不开物质载体,物质载体是其外化的结晶。随着人们文化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旅游业的发展,为具有特色的民族手工艺品的销路打开了一定的市场,刺激了传统手工艺的生产和发展,并带动了对传统技艺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如贵州榕江借助当地民族服饰、苗族蜡染畅销海外市场的机遇,依托当地丰富的人力和传统工艺资源,大力引导当地少数民族妇女发展民族刺绣作坊,使很多人家得到了不错的收入;某些民族院校设立少数民族传统技艺类的特殊专业,建立相关研究中心和团队,并建立传承基地和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园,开展包括传统技艺在内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孵化项目。贵州传统技艺与文化旅游业、民族文化产业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始紧密联系起来。
二、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保护与传承存在的问题
贵州在传统技艺类“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方面虽做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如今仍然存在着不少尚待进一步解决和改进的问题。
(一)技艺和传承人仍在不断减少
受现代化、工业化进程和科技发展的冲击,很多传统的手工艺品逐渐地被物美价廉的机器批量制造产品所取代。传统的手工艺品生产流程慢,生产力成本高,产品设计时尚性不强,在一定成程度上难以适应受众需求,出现市场萎缩、生产量下降的情况。如由于现代机器纺织业和服装业的发展,一些传统纺染、织绣等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已经面临失传;由于现代建筑业的发展,一些传统的居住房屋正被钢筋水泥结构的楼房所代替,贵州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建筑就是如此;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传统的交通工具在一步步消亡,基本上已被汽车等所取代。市场的萎缩势必影响艺人的收入和生计。另外,传统技艺学习不易,手工艺艺人的地位长期未得到应有的认可,许多地区年轻人外出打工挣钱,以致于传统技艺类“非遗”的很多项目出现招徒难的现象,传承后继乏人。如今许多传承项目的传承人都年老体弱或已离世,甚至弟子们也年事已高,或有的虽招到弟子但不久弟子又改行了。“非遗”主要靠家庭或师徒通过口传心授而代代相传,自古已然,即《周礼·考工记》所云:“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许多传统技艺属于独门绝技,传承人一旦离开人世,就可能出现人亡艺绝的情况。如果没有新的传承人,这些技艺的传承就无从谈起,这是一个非常令人困惑的问题。
(二)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
传统技艺类“非遗”和其他类别“非遗”一样,相关个人、团体或文化职能部门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相关单位由于利益的驱动或其他原因,在国家进行“非遗”项目普查时,往往费时费力地积极组织申报,然而一旦申报成功,除一些国家级项目或较出名的项目受到一定的重视外,其他很多项目则被置之不理,没有政策扶持,没有长远发展规划,没有资金补贴,传承人未得到学习培训的机会。“非遗”项目的申报成了为申报而申报,违背了国家对“非遗”项目进行传承保护的初衷。这种现象在很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基层单位对“非遗”名录评选把关不够严格
某些县区等基层单位在对包括传统技艺类在内的“非遗”进行普查、评选时有时把关不够严格,未能完全按照国家对“非遗”的政策要求,而是降低评选标准。“非遗”既要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还要求是数代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其标准是要求申报的项目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传承3代以上,还要有清楚、明确的传承谱系。但在“非遗”传承的年限和传承代数上,县区级项目即便有时末达到要求,也通过评选进入名录,不符合“遗产”的标准,成为凑数的“鸡肋”。同时,这也占用了对真正需要传承保护的“非遗”项目的人力和经费等资源。
(四)盲目开发改造导致“非遗”项目失去本真
对“非遗”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一些无人问津的“非遗”项目重新得到人们的关注,甚至再度流行,也能够筹集到一些传承保护的经费。然而,如果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就会破坏其原真性。特别是文化旅游的快速发展,刺激了旅游工艺品的市场,许多地区尤其是旅游景区大打手工艺术品这张牌。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一方面整体性开发不足,开发方式粗放,开发利用层次低;另一方面对某些手工技艺和手工艺术品又盲目开发改造,把原有的手工技艺改为大规模的批量生产,呈现出生产方式工业化、手工技艺科技化的现象,导致某些“非遗”及其衍生品失去了原生态和原真性,使艺术品味雷同化,颠覆了其原有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和文化内涵。如某些商家用机器模具仿制苗族银饰,不但使类似苗族银饰的产品泛滥于市场,使消费者难辨真伪,也拉低了苗族银饰的品味和市场价格,对真正的苗族银饰手工艺人和其工艺品的生存空间造成了不小的威胁和冲击。
(五)区域性“非遗”法规制度不够健全
日、韩、法等国家早在 20世纪中后期就针对“非遗”的保护制定了有关的政策和法规,2000年前后,联合国和我国也出台了针对“非遗”保护的文件和法规,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2006年以来,我国先后推行了一些“非遗”保护措施,公布了4批“非遗”名录和“非遗”传承人,贵州也积极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但由于贵州民族众多,情况比较特殊,很多政策法规的执行不够深入和细化,缺乏针对性,且有时对国家的有些法规和政策在执行中并不是很及时和到位,如对“非遗”传承人的扶持和补贴问题,对县区级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建设和“非遗”管理研究人才的培养等问题。因之,针对包括传统技艺类在内的“非遗”地方性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
(六)“非遗”管理、培训专业人才匮乏
虽然很多人对“非遗”一词并不陌生,但其在我国还算一个新概念,真正深入了解“非遗”、懂“非遗”的人很少,即使是在文化职能部门人员中很了解“非遗”的人也不多。专业学习、研究“非遗”的人才基本上都是一些专家学者,文化职能部门缺乏专业的“非遗”管理以及普及、培训“非遗”知识的专门人才,在“非遗”人才队伍建设、“非遗”研究和管理水平上有待提高。因此,在对“非遗”的普查、评选、保护、后期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这对“非遗”的传承保护工作极其不利。如自2015年我国有关部委以传统工艺为切入点启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后,数十所大专院校开展了“非遗”传承人的培训工作,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出现了培训内容同质化、盲目化的问题,如把不同民族、不同种类的染绣传承人集中在一起进行培训,有的内容还涉及到具体技艺上的培训,甚至进行西方绘画、西方美学、设计的培训,长此以往怎能保证传统技艺的原真性、独特性、传统性?
三、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主要措施
“非遗”发展的理论和模式虽然不少,但不一定是“万能药”,也不一定全部切合实际。虽然贵州做了不少针对“非遗”保护发展的有益工作,但情况依然不容乐观。探索如何进一步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提出真正适合其自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规范基层文化部门对“非遗”名录的准入机制
各地区的基层文化职能部门在对传统技艺类“非遗”进行普查、评选时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非遗”法规要求执行。对目前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可先备案保留资料,暂不收入“非遗”名录,以免浑水摸鱼,鱼目混珠。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濒危、衰退的项目要优先录入和抢救、保护,对目前发展良好、暂无失传可能的项目可循序录入,对价值不高、现实意义不大,甚至具有负面影响的项目可次要录入或暂缓录入。针对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实际数量众多但申报的名录数量并不占优势、各地区“非遗”数量分布不均衡的现象,要有意识地加大这些地区或民族的“非遗”普查力度和范围,积极申报,真正做到既无人为放宽标准又无所遗漏。
(二)加强对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力度
第一,传统技艺类“非遗”艺人和政府部门要相互协作,解决收徒问题。“非遗”传承人是“非遗”项目传承的核心,传承人缺失和断层将直接影响到“非遗”的传承。
首先,要心甘情愿地把身负的“绝活”传授出去。传统技艺类“非遗”艺人要从大局出发,不要把手艺当成秘不外传的独门绝活,或者说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因为这样的狭隘观念不利于技艺的传承。
其次,要设法造势、想方设法招收徒弟。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给予授徒学艺者以资助和奖励,条件允许的可提供传习场所,给予自愿学习和传承传统技艺类“非遗”者以生活补贴,并可与学校合作,开设传统技艺类课程,培养青少年人才,培养专业型人才。文化职能部门还可采用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传承人的理论培训,如文化修养、“非遗”理论、“非遗”内涵、保护开发手段、市场意识、政策法规等,更新其理念和思路。但要注意的是培训要有针对性,对症下药,不能千篇一律地盲目培训。
最后,要加大培养女传承人的比例。女性细心又心灵手巧,多招女弟子,对某些手工艺的传承更加有利。
第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传统技艺类传承人的关怀和保护,加大扶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手工艺人们的收入,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高艺人们的社会声誉和地位,继续对有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团体进行扶持、表彰、奖励,并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确保补贴及时、完整到位。
(三)建立传统技艺类“非遗”的数字化保护体系
数字化是“非遗”保护的一种新方式,也是一种现代化且有效的方式。所谓“非遗”数字化就是说除了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进行录音、摄影、录像等传统媒体手段进行采集、储存、展示外,还可利用现代数字化、科技化技术手段对“非遗”进行保护,通过网络、数字电视、手持设备等新媒体以及虚拟技术进行资源传播,将“非遗”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从而实现跨时间和空间的信息资源利用和宣传教育,如微信公众号就是很好的平台之一。数字化保护技术在各公共文化类展馆等都可进行推广、普及。具体到对传统技艺类“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利用方面,可建立“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数据库”,记录、保存传统技艺影音资料和文本,录制传统技艺学习视频或图文教程,利用触摸媒体、感应媒体、虚拟技术等进行数字化模拟互动体验。另外,还可利用“互联网 +非遗传承发展”模式和“大数据”模式,助力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的保护和发展。
(四)建立“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主要就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而批准设立的整体性保护的特定区域。”保护“非遗”的表现形式必须维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和生态环境,二者不仅是“非遗”表现形式的集中展示场所,更是“非遗”经久传承的依托。近年来,贵州省内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变异很大,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很大的威胁和挑战,这种情况对“非遗”来说尤为严重。民族地区进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能够促进贵州“非遗”保护工作的良性发展。在某些“非遗”集中区域,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对这些区域内的“非遗”及与其互相依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修复,促进贵州各地区的整体、可持续发展。日本政府在“二战”后为抢救民族民间文化,曾进行“一村一品”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并建立起许多乡间传习场所。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有许多保存完好的村寨,可在这些地方建立一批文化生态保护村,对原有传统技艺类“非遗”进行保护、修复和传习,以营造健康、和谐的文化生态环境。
(五)进行传统技艺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
2012年,我国文化部颁布《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说明生产性保护适用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炮制类“非遗”项目。因此,在传统技艺类“非遗”的传承和发展措施中,生产性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很有针对性的一种措施,既能体现“保护为主”的原则,又能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生产、开发利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非遗”保护和发展。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有着丰富的资源,这是手工艺品、旅游产品等产业发展的文化源泉。我们可以在不破坏原有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情况下,对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资源进行手工艺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将传统技艺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对那些能彰显民族文化特色又有经济开发价值的“非遗”技艺,要加强文化与科技创新、融合,进行生产性保护,适度发展文化产业。如开发手工艺品、旅游产品、日常用品等,结合传习基地、个人工作室、民俗节庆活动、“非遗”产品博览会、文化旅游景区和网上交易平台等开展生产性保护,并要突出互动性和体验性等特点,要注意培育优势“非遗”文化品牌,不仅使当地成为民族技艺的生产、传习中心,也成为展示民族风情的亮点所在。政府部门要申请或规划建立“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要帮助拓宽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如条件允许可拓展国外销售渠道,走进国际市场,针对旅居或移民国外的少数民族群体进行产品生产,像老挝的苗族就针对美国苗胞的订单进行手工产品的生产。但不能过度产业化,不能过度开发,不能胡乱开发,以免破坏传统技艺类“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六)与时俱进、适度创新
“非遗”有与群众生活密切联系、活态流变的特点,我们更应注重其在民众生活当中的生命力和在现实当中的实际功能。传统只有在对当今社会生活发挥积极作用时,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所以我们就要对相关“非遗”进行合理的变革和创新,这样才能与时俱进。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制作传统题材作品的同时创作出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作品。对传统技艺类“非遗”工艺品中那些已经不符合现代审美标准并且没有实用价值,缺乏受众和市场的,相关艺人和传承人要结合现实需求,进行创新。对那些陈旧过时,不利于艺术发展的元素,或舍弃或改良,真正创作出既保留传统文化元素又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作品。当然舍弃也好,改良也好,创新也罢,都是从产品层面来讲的,其前提是不改变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即工艺不变,但某些产品的外观和样式可创新变化,融入现代时尚元素,与现代生活接轨。
(七)建立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非遗”保护长效机制
贵州各地区、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建立起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非遗”保护长效机制。
其一是加强保护宣传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包括传统技艺在内的“非遗”项目的扶持力度、经费投入,加强宣传展示工作,为传统技艺类“非遗”的传承发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如规划建立民俗文化园(街)、手工艺产品一条街或其他集中保护区,把传统技艺类“非遗”保护传承、开发等活动置于其中,并可结合“文化遗产保护日”、节庆民俗活动等开展一些具有民族特色和吸引力的“非遗”展示和推介活动。
其二是健全“非遗”法规和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出相应的“非遗”保护和发展规划,尽快出台或完善“非遗”保护条列,建立起完善的“非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扶持等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非遗”保护的绩效评估机制。
其三是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把“非遗”引进学校教育,编入教材中,学校可以开设传统技艺类“非遗”传习或研究的课程,鼓励在学校建立“非遗社团”。省内某些地方在这些方面做得比较好,如黎平、雷山、从江等县都有这样的活动,可以借鉴推广。
其四是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对“非遗”传承和保护的积极性。人民群众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主体,要增强群众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提高群众对民族文化的重视和“非遗”保护意识,并且群众自身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一味依靠政府。鼓励群众、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的保护工作。
其五是培养“非遗”管理与开发利用的专业型人才,促进贵州各地区各民族传统技艺的“非遗”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工作的开展。
四、小结
“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目的是发展利用,如果只对其一味保护而不去发展利用,就不能体现和发挥其价值,那么保护和传承就失去了意义,人们就会失去传承、保护的动力。所以对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进行开发利用是十分必要的,只要把握好度就可。贵州传统技艺类“非遗”发展自身有着有利的条件:数量多、资源丰富,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明显,且许多传统技艺类“非遗”发展势头相对较好、知名度较高,也有着一批研究贵州地方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的专家学者,国家层面、贵州省政府层面都比较重视民族民间文化。因此,社会各方应携起手来一起努力,共同致力于这项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0803/t20080328_32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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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丹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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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4-3652(2017)02-0034-09
2016-12-25
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民委发〔2014〕37号);贵州省多彩贵州文化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贵州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以省级以上非遗项目为主要研究对象”(13XT/14ZY-KJY/16DCGZ02)。
李任,男,河南泌阳人。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文化史、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