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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土司与土司政治

2017-01-11

关键词:归流西康土司

李 超

(三峡大学 民族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民国时期的土司与土司政治

李 超

(三峡大学 民族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自明清以来,经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逐渐取消了封建的土司制度,改组成立了正式的地方政府,土司制度日渐衰微。但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并未彻底废除,土司政治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土司制度得以延续,改土归流持续推行,土司权威依然强大三个方面。

民国时期; 土司; 土司政治; 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是治理边疆的一种特殊制度,土司是土民的长官,职位世袭,负责处理其境内之土地、人民及一切事务。自明清以来,经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逐渐取消了封建的土司制度,改组成立了正式的地方政府,土司制度日渐衰微。但至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并未彻底废除,依然存在很大的势力,“边疆各地,仍未能完全消灭这种封建的土司政治,即有名义上的已设流官的地方,因当局设施未善,仍形同虚设,实权仍操于旧有土司的后裔,也数见不鲜”[1]。本文主要是梳理民国时期土司的基本状况,分析民国时期土司政治存在的重要表现。

一、土司制度得以延续

柳诒征据《清会典》统计之数,清代“甘肃土司二十四,青海三十九,四川二百六十九,西藏三十九,广西四十六,云南五十,贵州八十一,共计五百六十六土司”,在《中国文化史》中认为“至清季犹存土司五百六十有奇”[2]。民国成立后,边政废弛,“四方多故,边陲之地,不暇顾及”[3],中央政府对于边地无确定的政策,作为羁縻边境、抚绥边民的土司制度,为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各道属县仍旧延用。边疆各省“因交通不便,民族复杂,历来治理,极感不易,政府虽逐步改进,实行改土归流,然因政令鞭长莫及,而历史风俗习惯又各具有特殊情形,一时不能完全废除,故迄今尚有土司制度之存在”[4]。至民国末年,“边境地方行政,多为土司操纵”[5]。

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只是名义上被废除了,实际上仍然存在,土司承袭,政府皆给以正式任命。1924年,和志钧对民国以来云南土司的存在状况论曰:“民国以来,一切制度尽行改革,土司各境或改为县治,或设有行政委员,或置以县佐,然土司之名未去,土司之地位仍存,故对于土人一切鱼肉,依然如故,无非所管辖之范围较为缩小耳。”[6]1932年12月3日,《申报》对云南边民受土司头目、汉官重重剥削之惨况论曰:“使边民直接感受烦扰与高压之痛苦者、莫若土司……土司对于边民、剥削靡已、诛求无厌、种田纳税无论矣、而土司家庭、任何大小事务之经费、概由人民负担……土司需一、各级头目倍之、层层剥削、负担之重、痛苦非可言喻……历来委派人员大多数之唯一目的,只在做官发财,‘天高皇帝远’之地更可为所欲为,土司既为部属,事事均可责其供应,土司当然只有责之人民,于是边地人民反无异增加一重太上土司之压迫矣!”[7]

1937年,佘贻泽对四川、西康、云南土司现存情形论曰:“四川省境内土司,在松理茂草地以外者,省政府对之几无统治之可言;西康在法律上虽无土司,事实上仍属土司统治地;云南近边各土司,较内地者为强顽。”[8]1939年,《康导月刊》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丹东土司为例,说明土司世袭及相互倾轧曰:

丹东土司之长子名邓昆山,承继丹东土司职,次子多乐,过继绰斯甲土司,第三子承继巴地土司名王寿昌,第四子入继巴旺土司名王富元,第五、第七两子入寺学喇嘛,第六子名宏兴,无恒业,整日醉酒,又其长女嫁明正土司,次女字鱼科土司,而昆山之女又嫁与汶川瓦寺土司,满门皆土司,果皆土司之子恒为土司乎![9]

由上可知,土司制度在民国时期依然存在,而土司没有被汉族同化的原因也正是因为“夷汉分治”,“表面上土木(即土司)是受汉官的节制,其实大权还在他手里,在国家大体上说来,完全是夷汉分制”[3]。

二、改土归流持续推行

明清以来,改土归流是中央政权消灭土司制度的最主要形式。民国成立后,明令废止土司的荫袭世职,积极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民国成立以来,因边地民智渐开,土司头目等复苛索暴敛,压迫土民,因而激起反感,酿成事变,甚至贻强邻以侵略机会,政府为抚慰边民,巩固国防起见,特积极改土归流,设官治理”[4]。民国时期的改土归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土司改流设县统计见表1。

表1 民国时期土司改流设县表(部分)

(续表1)

资料来源: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第172-173页,正中书局,1944。

除直接改流设县外,民国时期的改土归流还有一种重要的渐进方式,即设治局,负责改进土司筹备县治,“设治局者,乃于土司之地增设流官,或革去土司,治以流官,因其地不足以设县,乃立设治局,作为筹设县政之机关”[8]174。民国时期部分土司设治局统计见表2。

表2 民国时期土司设治局表(部分)

资料来源: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第174-175页,正中书局,1944。

从总体而言,民国时期虽然实行改土归流的地区很多,但仍为土司管理的地方亦不少。据《中华法学杂志》统计,至1935年,内政部办理各边省改土归流大致情形为:“广西已裁撤改县者六,归并原县未任公务者八;云南现存数一一三;西康改任区长、乡长、保卫团长者二一,归并原县未任公务者一二;甘肃现存数四,改设治局一,改任区长、乡长、保卫团长者二,归并原县未任公务者四;四川现存数六九。”[10]而且,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遭到了土司激烈的反抗,如四川会理州以共和成立不应再有土司存留,阻碍进步,“欲将所属土司者保、披砂、通安、苦竹各土职取消,将其田产归公,于是土司无可糊口,竟鼓动各土民合力抵抗,聚众万人,声言欲攻会理州城”[11]。更有甚者,部分已改流的地区,乘地方动乱之机,恢复土司制度。清季改土归流时,西康省德格土司迫于兄弟争袭,不得已而甘愿自请改流。自1918年民七事件中,德格沦陷,藏军进驻,“脱离汉官统制者十有三年,泽旺登登(德格土司)遂乘机而起,恢复旧有势力,其属下巨头亦乐于拥戴,以固其特殊地位,上下利用,于是土司之制复活矣”[12]。云南省在改设治局的过程,干崖土司请求“将各司划一特别区域,一切政事由各土司完全负责”,芒市各土司还联合请求“恢复未立设治局前之职权”[8]175。因此,民国时期,改土归流的政策推行十分艰难。

三、土司权威依然强大

民初,随着改土归流的继续推行,土司制度虽然名义上逐渐被取缔,很多地方改流设县,但土司势力依旧存在,“土司虽无往日之威权,但仍有其相当之潜势力”[8]173。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原有土兵改编入地方保甲团防,土司头人改任地方土兵队长,军事实力仍存。据1934年对西康各县土兵营长调查情况而言,土司头人在地方上,仍具有顽强的潜在军事力量,见表3。

表3 1934年西康各县土兵营长调查表

资料来源: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第180-181页,正中书局,1944。

其二,土司不仅逐渐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靠拢,而且要求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民国以来,地处边远的土司与政府之间几乎是独立的状态,“民国以还,政府漠视边政,本无政策可言,而有所谓设流不改治之政策,实则徒有其名,因循敷衍而已。边政土司多为政府法令不及之地,岁纳岁颁,土司与政府之间已无若何关系,几成独立状态;即在政令能及之地,大都仅有统治之名,而无控制之实”[13]。1930年3月,四川成都土司十余人入省晋谒省政府主席邓锡侯,报刊对此评论曰:“溯自民国成立至今,夷领入省参谒长官,晋献贡物,此实为第一次”[14]。

随着时局的变迁,土司开始主动请求政府的扶植,并要求参政。1936年4月,因鉴于当地英法势力之侵略、地方军阀与贫污官吏之压迫,西南沿边少数民族土司民众请愿代表高玉柱女士率领少数民族十余人赴京,向中央政府请愿、派遣宣慰专员及调查团,前往整理夷务、以固边防。1937年2月2日,高玉柱又至上海报告西南少数民族事务一般情形,希望注意边陲事业者加以协助发展[15]。同年,云南省南甸、陇川、遮放、盏达等五土司到昆明晋谒省政府主席龙云,报告边情,请求世袭,“各土司唯一愿望,但求恩施格外,永准世袭,各土司皆生长极边,智识有限,所堪贡献于国家者,仅一赤心耳”[16]。在抗日战争中,云南土司抗战坚决,边民踊跃杀敌,“云南省边区各县夷民土司,多通电表示努力抗战,打击日寇,保卫祖国”[17]。1942年6月24日,军委会昆明行营主任龙云发布告边疆土司书,号召团结抗战,坚持国家至上的原则、努力实行三民主义,开发边疆资源,“期望各土司竭诚领导全体边胞,为国家生存与本身利益多多努力,保卫边疆,完成使命”[18]。1943年,因“滇缅战局紧张,敌人似有进窥康藏之图”,西康省两监九所土司召开联合会,推举代表诸葛善继、秘书李舫至重庆,“申明拥戴中央之意”[19]。1947年,西康越隽田坝土司岑光雷为少数民族参政问题,拟晋京请愿,“为夷族问题呼吁”曰:“夷族仅在康省境内即有一百五十万人,川、滇、黔三省境内者当更多,实有仅次于汉、回、满之一大宗族,而为国内之第四大族,较藏族超出一倍,而照宪法规定,仅国大代表二名,立、监两院均无该族名额,甚为不平,拟于最近晋京请愿,要求该族最少应出国大代表五名,立委三名,监委二名”[20]。土司积极要求参政正是其实力依然强大的表现。

其三,土司制度所形成的阶层烙印,在土司与土民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民国时期,在土司的压迫之下,佃户生活依然贫困。佃户必须向土司缴纳各种租税,“但凡地内所产或副产,都要缴纳,故有所谓‘玉蜀黍租’、‘稻租’、‘辣椒租’、‘果子租’等等,甚至有‘鸡租’、‘猪租’之名,可见所收种类之多”[21]。1927年,杨万选撰文描述贵州省大定县的农民,对地主与佃农之间还带有土司时代阶级权威色彩的关系描述道:“土司对于他的佃户,如家主对于家奴,土司命令佃户去作什么,佃户一定谨慎从事,不敢怠慢,譬如土司要开一小河做娱乐地,他的佃户都要来给他作工。作工时,除了一日三餐以外,照例是无所谓工资的。河开完了,各佃户都要出资、纳礼物、庆贺土司。非土司佃户而住在土司地土以内的,也与佃户一般。官庄的佃户,对于‘收官庄者’或区长,仍有同样的义务,不过不如土司佃户对于土司之为绝对的罢了”[21]。1937年5月16日,董健吾署名“幽谷”撰《红军二万五千里西引记》介绍红军行进过程中的见闻,其中,对“番民”与土司的关系描述曰:“番民所耕种的地都是土司的,要向土司纳租,此外什么都要派差,土司所烧的柴,所吃的肉,甚至守卫的一切给养,都是居民公派出来维持的;造顶桥,开条路,都是居民捐助的。居民见了土司就跪下等他过去,才敢起来。这个土司,就是番民的土皇帝”[22]。

民国时期,土司依然能对土民实行管理。1930年,中山大学教授克勒脱纳组织“中大云南地理调查团”,实地调查云南边陲片马后,认为在这里虽然有汉民族文化的痕迹,但土司制度遗迹明显存在于社会管理中,“他们(土司)大半是在明朝或清初时就已经受过封职,后来虽然换过了两次朝代,而他们的权力却依然保持着,土司制度不甚完密,因为他们除监理土民纳状上税之外,还可以受理土民的诉讼”[23]。甘孜地区虽然自清末就实行改土归流,但“土司潜在势力,仍未减于往昔,人民对于政府应尽上粮当差之义务,对于土司尤复遵照成规,完纳钱粮,供应差役”[24]。

而且,土司制度虽然在名义上被废除了,但在思想上,土人对土司仍然是绝对的恭顺,“土司头人虽然印已缴了,权都摘了,家已破了,身已辱了,一般人仍是拥护着他,敬畏他,恭请他来压迫在自己身上”[25]。而且,土司制度依旧留存于生活记忆之中。1933年,于曙峦在考察贵州苗族后,感叹曰:“土司制度虽废去已久,但旧日的规模多还存在,听说清末土司出府鸣锣开道,红伞牌旗等随行,非常威武。民国后已不敢再用,多陈于家里表示他们昔日的富贵”[26]。1936年,李明介绍已经筹备改建行省的西康社会生活状况,深刻地揭示了土司制度在乡村中“变相”的存在,“现在名义上已改设三十二县,把土司的权力夺了过来,但是实际上一切政治经济势力,仍旧大部分还握在土司们的掌中,特别是在乡村中间。不过土司、头人的名目,毕竟换上了簇新的村长、保正等头衔了……一般而论,变相的土司、头人仍旧还是乡村中的统治者,它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牲口;一般人民对于县府漠不关心,而对于土司那就唯命是听,绝不反抗,虽然土司、头人奴役他们,他们也认为是应该的”[27]。1939年,贺觉非在《西康建省之前夕》中亦曰:“西康虽处于今世,其社会形态实为往古。盖司法、经济、文化、保安诸要政,悉操诸喇嘛及土司之手,宗教势力之大,精神上、物质上皆……为民众之主宰”[28]。这种思想上的深层烙印更能体现土司权威的存在。

四、结语

纵观民国时期的土司状况,土司政治在边民的实际生活中依然存在。1944年,凌纯声论述现存土司政治的概况曰:“在今四川、云南、西康、青海、甘肃五省,多有名实俱存之土司存在,又在湘、黔、贵三省则有土弁及残余之土司地主尚存。……虽其情形互异,然只有程度上的差异,并无实质上的不同。概而言之,现存之大小土司,官可世袭,事得自擅,土司公有,民为世民,而其封建势力根深蒂固,名为残余,实力犹存”[13]。1947年8月,张汉光在《中国边政的出路》中论述土司制度在民国时期的大致分布及实际影响亦曰:“国内现存之土司数目,尚无详确之调查,就其目前分布状况而言,以四川、云南、西康、青海、甘肃尚存有名实俱存之土司,湘、黔、贵三省则有土弁及残余之土司地主尚存……土司政治程度上虽有差异,但是实质却一。大小土司,官为世袭,生杀予夺,权为独尊,地为私产(土司辖下土地名为公有,实则土地利用者均向土司纳税),民为私民(其全境人民皆无异于为其佃农),封建思想牢不可拔,封建势力根深蒂固”[29]。因此,民国时期,土司政治权威仍存,土司制度并未彻底终结。

[1] 丁裕长.关于西南少数民族的立法问题[N].申报,1939-06-19(17).

[2] 柳诒征.中国文化史[J].学衡,1928(63).

[3] 文 彬.蛮子[J].中国青年,1924(41).

[4] 云南民政概况·土司制之存废[J].云南民政月刊,1936(36).

[5] 滇川黔边境土司操纵行政[N].申报,1948-07-10(05).

[6] 和志钧.吾滇土司之宜彻底废除[J].云南旅京学会会刊,1924(5).

[7] 云南边民生活之惨况[N].申报,1932-12-03(10).

[8] 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M].北京:正中书局,1944:156.

[9] 土司之子恒为土司[J].康导月刊,1939,1(8).

[10] 内部办理边省土司改流情形[J].中华法学杂志,1935(6).

[11] 会理州取消土司[N].申报,1912-12-24(06).

[12] 文 阶.德格土司之过去和现在[J].康导月刊,1938年创刊号.

[13] 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下)[J].边政公论,1944,3(2).

[14] 成都土司抵川谒长官[N].益世报,1930-04-23(06).

[15] 西南夷族请愿代表高玉柱将南旋希望内地同胞开发张耀曾等明日欢宴[N].申报,1937-02-02(13).

[16] 滇边五土司到昆明:报告边情四点请求世袭[J].边事研究,1937(1).

[17] 云南土司抗战坚决[J].边疆通信报,1941(57).

[18] 昆明行营发表告边疆土司书[J].边疆通讯,1942(1).

[19] 西康土司拥戴国策[J].川康建设,1943(2-3).

[20] 少数民族参政西康土司请愿为夷族问题呼吁[J].法声,1947(19).

[21] 杨万选.贵州省大定县的农民[J].东方杂志,1927,24(16).

[22] 幽 谷(董健吾).红军二万五千里西引记[J].逸经,1937(33).

[23] 克勒脱纳.中国的片马[J].东方杂志,1931,28(1).

[24] 甘孜县府废除土司[J].康导月刊,1941,3(5-7).

[25] 西康土人绝对恭顺土司[J].康藏前锋,1935,2(9).

[26] 于曙峦.贵州苗族杂谈(续)[J].东方杂志,1933,20(14).

[27] 李 明.西康风光[J].东方杂志,1936,33(4).

[28] 贺觉非.西康建省之前夕[J].东方杂志,1939,36(40.

[29] 张汉光.中国边政的出路[J].东方杂志,1947,43(14).

[责任编辑:刘自兵]

2016-09-18

10.13393/j.cnki.1672-6219.2017.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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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219(2017)01-0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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