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研究
2017-03-30吴晓玲
吴晓玲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研究
吴晓玲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土司是指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土司地区任命的世袭地方官。明代中后期的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因利益需求,其关系时而友好,时而冲突。其友好关系主要表现为联姻、结盟;冲突关系主要表现为因争夺大木、袭位和土地引起的仇杀。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关系,有政治、经济、社会3个方面的原因。研究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将西南地区土司的民族关系研究引向深入,而且有助于处理当前的民族关系或区域问题。
酉阳土司;永顺土司;友好;冲突
土司是指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土司地区任命的世袭地方官。自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将酉阳州改为酉阳宣慰司开始,酉阳就正式实施土司制度。明代是酉阳土司发展的鼎盛时期,前后承袭了12世土司,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永顺彭氏自“溪州之战”奠定其统治基础后,在元代是湘西地区最早归顺中央王朝的地方政权,明代时下辖3土州、6长官司,势力极为强盛。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同为武陵山地区的重要土司,在明代中后期交流尤为频繁,由此形成了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民族关系之一。土司与土司之间的民族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互矛盾的关系。从本质上看,土司与土司之间的民族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酉阳冉氏土司与永顺彭氏土司之间的关系同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研究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将西南地区土司的民族关系研究引向深入,而且有助于当前处理民族关系或区域问题。
一、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友好关系
土司与土司之间的利益需求是产生友好关系的主要原因,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彼此因各自利益的需求形成友好关系,进而结成利益共同体,满足彼此的利益需求。
(一)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联姻
联姻作为政治交往的一种谋略,可谓历史悠久。明清时期,西南地区土司通过缔结姻亲来改善土司之间的关系,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中国古代历来盛行“门当户对”的婚姻,土司之间更是如此,受封建纲常的影响,多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土司世代奉行严格的等级内婚制,通过相互间的联姻,以嫁娶形式结为“儿女亲家”之后再互惠互利。明代,永顺土司为巩固和扩大其势力范围,需要处理好与周边土司之间的关系,以便获得外界支持。从永顺土司的周边格局看,其西部是酉阳土司,西南部是保靖土司。在这两大土司中,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地理位置较近,地缘战略显得十分重要。所以,最终选择与酉阳土司缔结姻亲,从而达到制衡保靖土司的效果,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在酉阳和保靖两土司之间赢得主动权。
据史料反映,明代中后期的100多年是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发展的重要时期。明代中期,永顺土司两次与酉阳土司联姻。瞿州莲、瞿宏州在湖南永顺老司城碑刻考察中发现,“正德三年(1508年),余与嫁酉司妹同游,时水泛。故记。”①摩崖石刻三,现收藏于吉首大学民族研究所和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转引自衢州莲、瞿宏州《从土司通婚看土司之间的关系变化——以湖南永顺老司城碑刻为中心的考察》《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2期。查阅《历代稽勋录》可知,正德三年(1508年)是永顺宣慰使彭世麒(1477-1532年)在位时期。即彭世麒的妹妹嫁给酉阳土司冉西坡(冉舜臣),生嫡长子冉仪。又据彭世麒侧室刘氏墓志铭载:“女二,长适酉阳宣抚冉仪。”[1]可知彭世麒将长女嫁给酉阳土司冉仪,生长子冉元。《酉阳冉氏忠孝谱·乾隆酉谱》载:“明功陛明威将军宣抚使冉舜臣,诰封恭人彭氏。明宣抚使赠怀远将军冉仪,诰赠一品夫人彭氏。”[2]88此二彭氏均为永顺宣慰使女,前者为彭世麒妹妹,后者为彭世麒长女。
明代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相互间的联姻更为密切。永顺宣慰使彭翼南娶酉阳宣抚冉元小女为二房,湖南永顺老司城《诰封昭毅将军升云南布政使北江彭公墓志铭》载:“元娶彭氏,保靖宣慰荩臣女,无出。次娶冉氏,酉阳宣抚玄女,受封淑人,生长子永年,继侯职。”[3]537《冉氏族谱·总谱》也载:“眉坡公子十二人,又娶妾彭氏。永顺宣慰使女,生子应龙。”[2]223从这段话看以看出,酉阳土司冉维屏娶了永顺宣慰使彭永年的女儿为妾,并生下冉应龙。后来“酉阳土司冉御龙娶永顺土司彭氏女”[4]133,该永顺土司为彭元锦,也就是说永顺宣慰使彭元锦(彭永年子)将女儿嫁给酉阳土司冉御龙为妻。可见,在冉舜臣、冉仪、冉维屏、冉御龙统治时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均保持着频繁的通婚关系。
除上述提到的通婚关系外,酉阳土司与湖南保靖土司、重庆秀山邑梅土司等都保持着通婚关系,永顺土司也同保靖土司及其下辖的桑植土司、两江口长官司保持着通婚关系。在这种缔结姻亲的关系网络中,永顺土司与酉阳土司间的联姻重要性仅次于桑植土司和两江口长官司,居于第三位,这与地缘位置有极大的相关性。查阅史料可发现,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中央王朝曾对土司通婚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跨境婚姻尤为严厉禁止。《明会典·兵部四》载:“土官土舍婚娶,只许本境本类,不许越省,并与外夷交结往来,遗害地方。如有故违,削夺官阶,或革职闲住,子孙永不许承袭。”[5]尽管中央明文规定禁止跨境婚娶,但永顺土司与酉阳土司仍保持着较为密切的联姻关系。可见在自身利益的需求下,永顺土司与酉阳土司仍冒险通婚。
通婚是各土司之间交往的一种媒介。通过这种媒介,彼此在政治上达成一致,形成同盟,在稳定其统治的同时也扩大其势力范围。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通婚的种种材料可见其例,这表明通婚乃是土司统治策略中最为常用的一种。
(二)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结盟
“结盟”一词最早出自《史记·楚世家》,文云:“寡人愿与君王会武关,面相约,结盟而去,寡人之愿也。”②[西汉]司马迁《史记·楚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指结成同盟;其二指结拜为兄弟姐妹。本文所言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结盟主要是指结成同盟关系。土司结盟较多表现为姻亲结盟,也表现为彼此间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协调、互补,这可视为一种事实上的“结盟”。关于姻亲结盟,见前述。这里主要叙述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表现在承袭程序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一种事实上的“结盟”。
第一,在政治方面,因土司承袭关系到中央政府对土司政权的有效管理和土司地区的稳定,明廷对土司的承袭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土司承袭的程序和办法,还对土司承袭的一些禁忌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承袭程序上,为防止土司弄虚作假,中央王朝在管理西南少数民族土司承袭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土司承袭文书,包括宗支文本、结状文书等,这些承袭文书是我们研究明代土司承袭的重要资料。《明会典》卷121《土官承袭》记载:“天顺二年(1458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起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③[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土官承袭》,四库全书本。土官承袭需履行两项程序:其一是承袭人的族人和邻近土官的作保结状;其二是地方官勘验承袭人确系土司嫡亲、“别无争袭之人”的作保结状[6]。由此可知,土司土官要想顺利承袭就必须处理好与邻近土司、地方官吏及下辖土官等的关系,以获得他们的作保结状。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作为邻近土司,为了土司职位能够顺利承袭就必定会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盟友,这是土司自身利益需要的联结,更是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一种有力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紧张关系就可能通过这样一种程序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而这对于处理土司间的关系、维护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这可以看作永顺土司与酉阳土司“结盟”的表现形式。
第二,在文化教育方面,两土司间的文化交流对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缓和的作用,这也可视为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一种事实上的“结盟”。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重视文教,大力发展儒学,其文化发展程度远胜于周边其他土司,保靖、永顺、邑梅等土司纷纷向酉阳土司学习儒学,甚至还专门派出土司子弟到酉阳学习。“万历年间(1573-1620年),彭元锦求学于酉阳。”[7]53湖南《永顺府志》记载:“(保靖司)象乾为酉阳司冉御龙之甥,幼就学酉阳,儒学有才名。”[8]这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及周边其他土司良好的学习风气,能够促进双方的文化交流,而文化的交流又会推动彼此间人才的流动,有利于双方和谐关系的发展。
结盟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形式上正式的结盟,也有事实上的结盟。将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彼此间的联姻理解为一种形式上正式的结盟,而将能缓和两土司紧张关系的其他形式的交流、联系可理解为一种事实上的“结盟”。由此,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间的结盟就可表现在彼此交流的方方面面。
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友好关系表现为联姻、结盟,在一定程度上说,土司联姻和结盟是多种社会关系综合与权利平衡的结果。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的联结通过各种形式的“结盟”,使他们彼此成为一个为追求利益而结合的团体,共同对抗来自于周边土司的威胁,从而寻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二、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冲突关系
在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之间总体上是和协友好、和平共处的。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之间也必然因各自的利益而产生冲突,甚至发生仇杀,由利益共同体转化成为利益对立体。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争夺大木仇杀
大木即楠木,主要分布在中国的西南部,其质地独特,木质坚硬耐腐,用途十分广泛,它在中国古代木质建筑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宫廷和皇陵的修建中备受瞩目。楠木是明代西南土司地区的名贵特产,土司常把此木作为贡品进献给中央王朝。据史料记载,酉阳土司和永顺土司在历史上曾多次向中央王朝进献楠木,并获得了统治者的奖励和赏识。
永顺宣慰使彭世麒在正德十年(1515年)和正德十三年(1518年)分别向明朝廷进献大木,得到赏赐。《明史稿·土司志》载:“(正德)十年(1515年),永顺致仕宣慰世麒献大木三十,次者二百,亲督运至京。子宣慰明辅所进如之,赐敕褒谕,赏进奏人钞千贯。十三年(1518年),世麒献大楠木四百七十,子明辅亦进大木备营建。诏世麒升都指挥使,赏蟒衣三袭,仍致仕。明辅授正三品散官,赏飞鱼服三袭,赐敕奖励,仍令镇巡官宴劳之。时政出权幸(倖),恩泽皆出于干请,于是郴州民颂。”[9]80酉阳土司分别在正德八年(1513年)、嘉靖二十年(1541年)、万历十七年(1589年)向明朝廷进献大木。《明史稿·土司志》载:“(正德)八年(1513年),宣抚冉元献大木二十,乞免男维翰袭职赴京,从之。(嘉靖)二十年(1541年),元再献大木二十,诏量加服色酬赏。万历十七年(1589年),酉阳宣抚冉维屏献大木二十,价逾三千,当照例给服色。工部议,应加从三品服以为士官输诚之劝,从之。”[9]111
据此可知,土司通过进献大木可得到中央王朝经济上的奖励,政治上的加官进爵。为此各地土司向中央王朝进献大木蔚然成风。然土司地域范围内大木数量的有限性与进献大木的无限性,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司为献木不择手段,甚至为争木发生大规模的仇杀事件。其中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在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发生的仇杀就是最鲜明的例子。《明史》载:“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巡抚陆杰言,酉阳与永顺以采木相仇杀,保靖又煽惑其间,大为地方患。乃命川、湖抚臣抚戢,勿酿兵端。是年,免永顺秋粮。”[10]833在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时,酉阳土司冉元与永顺土司彭宗舜因采伐向中央王朝进献的楠木而发生仇杀,保靖土司也在其间煽动,导致兵祸,永顺土司受损情况严重,为此中央王朝免除永顺土司当年应缴纳的秋粮税。由此可见,争夺大木是土司间爆发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冲突的深层根源还是土司间对政治、经济利益的争夺。
(二)土司袭位仇杀
土司袭位是一种权力和财富的象征,中央王朝为保证土司承袭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了“准以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的嫡长子优先继承制[5]。因特殊情况也实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但在实际的承袭过程中,往往因兄弟间力量对比的失衡或是上一任土司的偏爱之心,土司的承袭制度并未严格施行,最终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争袭事件的发生。在史料中可以发现,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因土司袭位也发生过有仇杀事件。
《川东南少数民族史料辑》载:“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酉阳土司冉御龙异母弟冉应龙欲夺司职,借母舅永顺土司兵内寇,与冉御龙仇杀。”[11]288邹明星所编《酉阳土司》一书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冉御龙袭土司职,而其庶弟应龙向有夺位之心。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冉应龙因其生母是湖广永顺宣慰使彭氏之女,便在永顺借兵夺位。应龙借兵抵酉阳界,酉阳土司衙门里众皆曰战,而御龙却说:永顺土司强大,不知礼义,圣民何罪,战事一起,百姓遭殃。御龙遂戎马走渝城,时土民相从者众。应龙见状,自感羞愧,顿兵不敢进[12]。由此可知,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时,冉应龙与冉御龙发生争夺土司职位的事件,冉应龙凭借其舅舅是永顺宣慰使,向永顺借兵以谋夺土司之位,永顺宣慰使也答应借兵助外甥夺取酉阳土司的司职。当冉应龙借兵到达酉阳边界时,冉御龙因心存仁爱、心系百姓,赢得了土民的支持,冉应龙遂败。
面对土司职位的诱惑,冉应龙夺嫡之心不改。《冉氏族谱·总谱》云:“然应龙匿永司,刻刻思复仇,公妾彭氏亦永司女,公恶永司,为疏远不使当夕。彭氏积愤怨,归宁永司。应龙与通谋行弑,许袭职后,立为正室。又侍婢月桂者,秀而黠,应龙与之私通,串谋其事。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三十日夜,公被酒醉卧,彭氏、月桂遂弑公,公薨。时内外大讧,公母弟跃龙率亲兵讨乱,彭氏、月桂就擒,解川东正法。惟应龙漏网于永,然亦穷蹙死矣。”[2]224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冉应龙利用阴谋诡计将其兄长御龙杀害,御龙的胞弟跃龙听说此事,举兵对冉应龙进行讨伐,应龙逃亡永顺藏匿,御龙妾彭氏、侍婢月桂则被正法。这件事虽不是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正面冲突,系由酉阳土司内部争夺土司职位而引起,但永顺土司不可避免地卷入其中,这可以说是利益诱惑使然。永顺宣慰司欲通过冉应龙夺得土司职位,进而加强与酉阳土司间的利益联系,形成强大的利益共同体,以对抗周边其他土司的威胁,进一步加强两大土司集团间的关系。
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仇杀还波及到保靖土司的姻亲争袭事件中。谢华在其《湘西土司辑略》一书言:“彭象乾,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随其母舅酉阳安抚使冉御龙征四川播州有功。归司就袭。其异母弟象坤欲夺司职,永顺司彭元锦助之,以兵逐象乾。酉阳司冉御龙闻变驰救,互相攻杀。知辰州瞿汝稽传檄开谕,始解。”[3]82万历年间(1573-1620年),保靖土司彭养正之子彭象乾和彭象坤争袭。因彭养正的其中一位妻室为酉阳宣抚使冉维屏之女冉氏,生长子象乾;另一位妻室为永顺宣慰使彭翼南之女彭氏,生次子象坤。养正逝世后,象乾被立为宣慰使。永顺宣慰彭翼南之孙彭元锦,则立即带兵逐象乾,欲立永顺宣慰之女彭氏所生之彭象坤。酉阳宣抚使冉御龙听闻此事,亦带兵助外甥彭象乾。故这场争袭本为保靖土司的内部争袭,后来却演变为保靖土司彭养正两儿子舅家势力即永顺土司与酉阳土司势力的较量,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都想让自家女儿所生儿子承袭保靖土司宣慰使职位,由此扩张在姻亲土司中的影响。这也从侧面折射出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在这一事件中的利益争夺之心,更体现出土司袭位之争涉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远。
土司争袭虽为家族内部的斗争,但随着仇杀规模的扩大和矛盾的加剧,争袭者或请求舅家的支持,或借助外力的帮扶,从而使规模不断扩大,仇杀不断升级,最终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无疑是封建社会各个利益集团逐利的产物。
(三)争夺土地仇杀
土地历来是土司统治者争夺的重要财富,也是土司统治权力的象征,各土司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侵占、争夺领土。在明代中后期,“酉阳与周边土司之间争夺地盘,兵戎时起,边境不得安宁。”[12]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同样也存在因土地争夺而发生的仇杀事件。
据《明清史料·辛编》中《处理永顺、酉阳土司争地仇杀案》记载:“彭元锦在日侵占酉阳鲁碧潭等处之事亦或有之,酉阳以被害而积恨……当元锦被弑,酉阳之恨已洩矣。”[14]372“如原疏中据永顺所报,酉阳劫破永顺十五六寨,焚杀掳掠之惨,大不堪闻。虽未必非一面之词,然亦非无形之影也!”[14]372也就是说,永顺土司彭元锦在位时侵占酉阳鲁碧谭等地,酉阳土司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当元锦因内乱被弑之后,酉阳土司心中的积恨才消除大半。然永顺土司在奏报中称酉阳土司劫破永顺十五六寨,在其境内烧杀劫掠。这或许是夸大其词,但酉阳土司对侵地事件做出反击应是属实。由此可断定,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确因争夺土地发生仇杀,以致惊动中央政府处理此事。明清时期,中原王朝对土司地区通常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土司之间的仇杀只要不危及中央王朝的政权稳定,地方土司可随意处置[15]。但酉阳冉氏土司与永顺彭氏土司争地仇杀案最后由中央政府委派地方官员进行处理,可见其事态之严重。
边界问题历来是土司对土地争夺的焦点问题,《明清史料·辛编》记载:“得酉阳、永顺之仇杀也,其先始于永顺之恃强而强取酉阳之地,如椒园、玉木、冲明溪、颇答湖、鲁碧潭皆侵而有之,酉阳之积怨非一日矣,乘……复以求旧界固其情也。”[14]378从这段材料中可以看出,中央政府认为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之间的仇杀肇始于永顺土司恃强而侵夺酉阳之地,酉阳土司意图恢复旧界。故对两地土司之间的侵地仇杀问题,中央政府采取了“二司土地,各照古界管业,二司遵承和好,各立印信盟书”①对于酉阳永顺二司争地仇杀盟结事宜,在《中国明朝档案总汇》中《为黔省永顺酉阳二司盟结事宜事题稿》有更为详细的记载。的方式进行处理。至此,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争地仇杀事件得到正式解决。
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间的利益冲突形式多样,在众多的冲突形式中,主要表现为直接的军事冲突,即上述所说的仇杀。正是由于以上的仇杀事件,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变得较为紧张。其仇杀往往牵连甚广,对当地经济、文化以及人民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变化的驱动因子
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或互动和谐、或冲突博弈的变化关系,一切均源于两大土司集团的利益需求。归纳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之变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作为临床内分泌科室较为严重的慢性代谢性病症[1],糖尿病的发生随着当前人们生活饮食的不健康、生活习性的变化呈现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2],因糖尿病发病率的逐年升高,已经成为目前极为严重的公共问题。根据临床数据证实[3],糖尿病的发生多是因为胰岛素的缺乏造成的血糖上升,同时胰岛素也会对人体脂肪代谢出现影响,糖尿病患者的血脂水平也会有所变化,同时和血糖水平呈现为相连关系[4],因此血脂代谢变化情况对患者病症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针对于此,该文2017年9月—2018年2月通过对42例糖尿病患者予以血脂以及血液流变学测定,同时和常规体检人群进行对比,记录结果如下。
(一)政治利益的制衡
在政治上,土司是辖区的最高统治者,他们不仅拥有土地、土民,还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其辖区内土民生活的相对安宁和统治的相对稳定。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土司内部则要维持各自的利益,这些利益是影响他们与周边土司关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同样因各自利益的需要而变化。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在不同时期双方的实力均达到了鼎盛,于是他们凭借自身的实力,在政治上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形成了时而矛盾冲突、时而互动和谐的关系。
在互动和谐时,其主要措施为政治联姻。明朝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频繁缔结姻亲,有其各自的政治诉求。从永顺土司方面看,明朝中期与酉阳土司通婚是永顺土司制衡周边土司的一种策略,尤其是牵制保靖土司。永顺土司与保靖土司原属同宗关系,后因争夺土地和人口而兵戎相见,保靖土司位于永顺土司的南部,加之保靖土司与湖北的容美土司关系较好,这就在地理位置上对永顺土司构成了南北夹击的威胁。酉阳土司位于保靖土司的西北部、永顺土司的西南部,为缓解来自南北双方的威胁,永顺土司积极主动地与酉阳土司结成姻亲,从而赢得主动,达到制衡保靖土司的效果。永顺土司还利用与桑植土司的联姻制衡来自湖北容美土司的威胁,从而保证永顺土司北部的边境安全。由此可知,明代中后期永顺土司利用联姻,与桑植土司、酉阳土司等周边土司结为姻亲关系,从而赢得盟友,获得支持,达到有力维护边境地带安全的目的。在明朝后期,西南各土司之间的实力发生了变化,酉阳土司实力略强于永顺土司。此时,永顺土司对酉阳土司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策略,一方面更为密切地与其保持联姻关系[16]。另一方面又利用适当时机与酉阳土司展开较量,例如上文提到的楠木之争、土地之争、夺袭之争等。从酉阳土司方面来看,在明代中后期与永顺土司保持联姻关系,同样也是为了制衡周边土司。明朝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在复杂的矛盾斗争中也时常利用政治联姻作为缓和紧张局势的重要手段。由此可知,在土司权力网络中,婚姻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土司之间相互交流的重要媒介,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土司会选择不同的联姻对象,从而谋求其不同的政治目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封建社会的婚姻,尤其是统治者及其家族的婚姻,已然成为政治交往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矛盾冲突时,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在政治上也主要表现为利益的争夺,突出表现在永顺土司参与酉阳冉氏土司的袭位之争事件中。土司袭位是封建社会中一种权力与地位的象征,历来有着严格的承袭制度,但在种种规章制度的约束下,仍有诸如兄弟争袭、父子争袭、族人争袭和姻亲争袭等事件的发生[5]。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永顺土司借兵助推酉阳土司兄弟争袭事件发生。冉应龙争夺冉御龙土司职位,本是酉阳冉氏土司家族内部的争端,但随着事态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就会卷入其他土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土司利益的驱使。从而,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间时而和谐、时而斗争的矛盾关系,在政治上主要是土司权力的一种制衡,是土司权力网络发展的产物。
(二)经济利益的博弈
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的变化,在经济方面的原因体现为双方对经济利益的争夺,从两土司争夺大木和土地仇杀事件就可窥见一斑。西南地区因独特的气候适宜于楠木的生长,楠木成为西南地区的名贵特产,为中央王朝统治者所喜爱。为表忠于朝廷和获得经济、政治上的激励,西南土司大肆向中央王朝进献大木。在经济奖励和政治荣誉的双重诱惑下,土司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夺,具体形式就表现为相互间的仇杀。永顺境内本产楠木不多,但在中央王朝丰厚赏赐的驱使下不顾本境实际情况便积极献木,终于在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与酉阳土司因采木而仇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永顺土司与酉阳土司关系的紧张。
(三)社会利益的互动
永顺土司与酉阳土司关系变化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为双方族群利益的连结。族群的概念来源于西方,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使用。“简单而言,族群就是相信共享共同的历史、文化或祖先的人们共同体。换言之,族群成员是自身共享着将他们与其他族群相区分的文化传统和历史。”[17]也就是说,族群是一个有排他性和归属性的群体。从这个概念而言,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便可看作是两个相区别的族群群体。那么,两个相区别的族群群体为了维护各自族群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或相互结盟等。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对各种利益的争夺在微观上来看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而从宏观上来看则是为了维护其统治区域的整个族群的利益。
另外,土司关系的发展,要求土司之间不能损害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因而从国家整体利益来说,为了维护西南地区的稳定,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就不能表现为持续仇杀的紧张关系,其间必定要有融洽交流的和谐关系,这必然使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关系表现为矛盾与和谐相交并存。那么出于各自利益的需求,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也不能一直保持和谐的关系,其间不可避免会发生矛盾冲突。因而运用马克思唯物主义观点来看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或互动和谐、或冲突博弈的相互关系,就体现事物发展的两面性原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关系,即是友好中夹杂着冲突,冲突中交融着友好,在每一时间段哪一种关系占主导主要依据双方实力的对比。土司间的民族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从政治方面来看,土司关系要求土司间有一种平衡的权力网络关系;从经济方面来看,土司关系要求各土司间达到公平合理的利益关系;从社会方面来看,土司总是凭着为本集团谋取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而发展土司关系[18]。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或互动和谐、或冲突博弈的关系都是围绕着土司权力、土司利益及土司发展而展开的,本文以两土司间联姻、结盟和仇杀的具体事例、相关史料为着力点分析两大土司关系的发展,进而得出土司利益是促使其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的结论。这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处理民族关系及其他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即国家必须处理好民族权力的平等、民族利益的公平。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各民族的繁荣发展与和谐进步。
[1]瞿州莲,瞿宏州.明代永顺土司的婚姻习俗及其特点——以湖南永顺老司城碑刻为中心的历史人类学考察[J].广西民族研究,2015(1).
[2]重庆酉阳冉氏族谱续修委员会.冉氏族谱[M].内部资料,2007.
[3]罗维庆,罗中.土司制度与彭氏土司历史文献资料辑录(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
[4]田敏.土家族土司兴亡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
[5]莫代山.明清时期土家族土司争袭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09(6).
[6]华林.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文书[J].贵州文史丛刊,1994(4);贾霄锋.建构与再造:明代土司承袭制度研究[J].青海民族研究,2012(1).
[7]邹明星.酉阳土司[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8]徐琼.明代邑梅土司与酉阳土司的关系研究[D].吉首大学,2013.
[9][清]王鸿绪.明史稿·土司志[M].[中国台湾]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
[10][清]张廷玉.明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11]四川黔江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川东南少数民族史料辑[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5.
[12]冉进,彭福荣.明代酉阳土司社会控制述略[J].怀化学院学报,2009(2).
[13]谢华.湘西土司辑略[M].北京:中华书局,1959.
[14]处理永顺酉阳土司争地仇杀案(残稿)[M]//明清史料·辛编.北京:中华书局,1987.
[15]李良品,莫代山.双输之战:“平播之役”爆发原因考察[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2).
[16]柏俊才,赵星.明清之际容美土司文学及其文化互动[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3).
[17]兰林友.论族群与族群认同理论[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18]李良品,邹淋巧.论播州“末代土司”杨应龙时期的民族关系[J].贵州民族研究,2010(5).
[责任编辑:丹 兴]
K248.7
A
1674-3652(2017)03-0017-07
2017-03-1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16BMZ017)。
吴晓玲,女(苗族),重庆酉阳人。主要从事西南历史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