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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的刑法探讨

2017-03-28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淘宝网网店卖家

徐 腾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恶意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的刑法探讨

徐 腾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使用破坏生产资料以外的方法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并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中的“其他方法”,网络中发生的使用技术或者非技术手段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也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恶意给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降低了他人的交易机会,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范畴。

恶意给好评;网点被降权;刑法

随着网购的兴起,关于网购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就是恶意好评。有一些淘宝买家出于不正当竞争或其他不道德的目的对淘宝卖家进行恶意好评,用这种方法来触发淘宝网内部的监督机制,使商家遭到降权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卖家的正常生产经营遭到严重破坏。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较大争议。

一、恶意好评应当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了相关规定:“个人或组织处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毁坏他人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刑法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有人认为,在对这种例示法的规定进行解释时,要遵循同类的规则。“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是利用破坏他人生产资料的手段,对别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所谓“其他方法”,应该是除了这种方式以外的其他的能够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手段。生产活动中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物质资源,包括了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使用破坏生产或劳动工具之外的方法对他人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破坏的行为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这些破坏行为不属于破坏他人生产或劳动工具的范畴,而属于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其他方法”。还有人认为,破坏他人电脑的控制系统或软件等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不应该限于破坏他人生产资料的方式,对他人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进行干扰的情况也会严重影响到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不能简单地把破坏生产经营罪简单地定义为破坏他人生产资料这种方式。

我们该如何理解上述规则中所说的“同类”?有人认为,在对“同类”进行理解时必须根据法律的保护目的和犯罪之间的关系来对它进行解释。这种说法过于抽象,让人觉得抓不住其中的要点。因此,要想对上述“同类”进行准确的理解,必须对刑法的条文进行认真的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中,并没有对“其他方法”做具体意义上的表述与规定,这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关于行为方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或者通过投放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方式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的行为。在这条规定中,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被限定为“危险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中的“其他方法”实质上是对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修饰与界定。这条规定只是将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却没有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限定其他破坏生产经营方法的性质与范围。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哪一种方法能成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方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将自己的行为用于破坏生产经营。对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其他犯罪行为的认定方式加以确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被认定为是犯了侮辱罪。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不是与暴力同类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被认定为抢劫罪。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指的是暴力与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这些方法当然也要具有侵犯人身安全的性质,并不是来源于刑法中已经列举出来的暴力或胁迫的方式。对破坏生产经营罪来说,犯罪行为不能只限于破坏生产或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的行为,使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阻拦顾客进店消费、在背后对他人的店铺进行恶意中伤、恶意举报致使他人店铺被关停等等。

在恶意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方法是否能被界定为破坏他人生产资料的犯罪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列举的破坏生产资料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毁坏机器设备,另一种是残害牲畜。这两种方式都是针对特定物品而实施的破坏行为,机器设备或耕畜在遭受外界的暴力袭击的情况下出现结构上的损坏,导致生产资料特定机能或功能丧失。在信息技术时代,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硬件、软件等也都具备生产资料的基本属性。有些黑客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导致他人计算机系统崩溃,使他人无法利用自己的计算机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可以被认定是破坏生产资料罪。这种行为在本质上与直接闯入他人生产经营场所、损坏他人的计算机设备,从而导致他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如果有些行为是想通过阻挠或者干扰他人对生产资料进行利用,对他人的生产资料并没有造成伤害,那就不能说这种行为是破坏他人生产资料的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里,恶意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是对他人生产资料使用活动的破坏,也可以说是对他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犯罪嫌疑人对网店进行恶意的攻击,导致网店在淘宝网上被降权,在7天之内不能让消费者进入网店浏览或者选购商品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恶意好评引发降低甚至剥夺店主交易机会的严重后果

淘宝网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约有7亿注册用户。淘宝网在越来越成熟的同时,面临的竞争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好评率对卖家来说极为重要,所以有人利用卖家害怕出现差评的心理对卖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通过恶意购买大量商品并给买家进行好评的方式引发淘宝的降级评价体制,跟之前出现的恶意差评在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都是围绕淘宝的信誉评价机制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本文所述案件可以排除掉损害商业信誉以及商品信誉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等。一般人从对法律的直观印象出发进行猜想,认为本案极有可能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实际的裁决过程中,本案是否能够被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网络空间的扩张解释,还要具体分析本案是否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旨在保护人民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其中,生产经营活动指包括生产、分配、流通、交换等各个环节中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现代电子商务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以网络平台作为媒介,通过网络进行商品生产与交易。为达成交易而在网上创建的网站或页面从根本上来说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商铺,是买卖双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主要载体,是生产经营的基本要素,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网站或网店的存在需要人定期维护与优化,网上商品的交易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所以,网络店铺应当受到与传统实体店铺相当的法律保护。在网络运行中,使用浏览器劫持、阻塞式攻击或使用网络病毒等不正当方式导致他人无法对网络页面进行访问,相当于阻止顾客进入他人店铺,属于欺行霸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破坏他人生产经营行为的范畴。

恶意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的做法损害了卖家的信誉,破坏了网店店主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网络购物虽然方便,但买卖双方无法在网络环境下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买家对卖家和商品具体信息的了解是在网络环境下完成的,买家与卖家的相互信任成为双方能否达成交易行为的关键因素。针对此种情况,淘宝网对卖家设置了一些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卖家信誉的评价,淘宝网将大部分的主动权交到消费者的手中。在每次交易完成以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卖家的服务态度、商品质量、发货速度、个人在买卖过程中的体验等对卖家进行客观而真实的评价。对好评较多的卖家,淘宝网将给予支持与奖励,让他们的商品搜索排名尽量靠前,使信誉较好的商家的商品能够获得更多的展示机会,进而提高成交量。因此,对淘宝网商家来说,好的信誉意味着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与更大的经济利益。淘宝网是全球目前最大的在线购物网站,店铺的搜索排名直接决定着店铺的成交量,卖家店铺的好评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的“身家性命”。

由于商业竞争的存在,淘宝网屏蔽了大量的外部搜索引擎,买家只能通过淘宝网内部所提供的搜索工具对商品与店铺进行查找与搜索。这种方式抬高了淘宝网内部搜索排名的重要性。淘宝网想通过这种方式督促卖家建立良好的信誉和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这种方式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不法分子在淘宝店铺购买商品之后,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故意给卖家店铺或者商品差评,有些卖家害怕造成店铺信誉下降或排名靠后的后果,因而选择花钱了事。跟恶意差评不同的是,恶意好评不是通过直接的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而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降低竞争对手的好评率,提升自己店铺的好评率和搜索排名。在淘宝网内部,为了防止卖家进行虚假交易、对淘宝网的信誉评价机制造成干扰,对虚假交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与处罚措施,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虚假交易行为采取搜索降权的方式对卖家进行处罚。对犯罪嫌疑人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并给卖家好评的情况,淘宝网的信用机制无法查明背后的真正原因,会认为卖家是在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引发淘宝网内部的评价与监督机制,使卖家的店铺搜索被降权。这种行为相当于故意雇佣大批人员进入某商铺制造虚假交易、触犯商场管理规定,商铺被迫从原来的黄金地段迁到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带。犯罪嫌疑人的根本目的是剥夺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给自己店铺的发展扫清障碍,对淘宝网内部建立的良性竞争机制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三、恶意好评与恶意好评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第34条规定: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导致公私财物遭受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便可以立案进行侦查。对能否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来进行立案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是能否确定恶意好评与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恶意好评的直接后果是降低被害人的店铺搜索权,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计算比较困难。对恶意好评与恶意好评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探讨:对卖家的虚假交易行为,淘宝网会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这种公示会给卖家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淘宝网对卖家的降权处罚期限是一个月,卖家可以在这一个月内进行申诉。被害人店铺受到降权处罚以后,店铺的交易量会出现大幅度下跌的现象。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损失一方面包括已经获得的利益的丧失,另一方面还包括应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在恶意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的案件中,被害人在网店被降权之后遭受到的经济损失属于应得利益的损失,这类损失仍然属于财物损失。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为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利用淘宝网内部的机制漏洞,制造与被害人之间的虚假交易,导致被害人的网店遭受降权处理,被害人因此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行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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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

A

2095-7602(2017)11-0031-03

2017-07-21

徐腾(1987- ),男,助教,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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