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的法律监管机制研究
——以“京东白条”为例

2017-03-24钱艳艳

关键词:白条消费信贷证券化

钱艳艳

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的法律监管机制研究
——以“京东白条”为例

钱艳艳

“京东白条”类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征信系统不完善的风险及其所引发的连锁反应,而在“京东白条”类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后还可能产生特有的风险。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法律监管措施。

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

一、“京东白条”的定性——互联网消费信贷

(一)“京东白条”的适用

2014年2月京东商城率先推出互联网金融领域面向个人用户的信用支付产品——“京东白条”;同年7月,天猫推出“天猫分期”;2015年4月,蚂蚁金服推出“蚂蚁花呗”;2015年8月,唯品金融推出“唯品花”。类似产品的不断出现证明了“京东白条”运行模式的可借鉴性。

1.“京东白条”的申请与使用

“京东白条”有2种申请:一是申请普通的“京东白条”;二是申请“校园白条”。用户申请成功后,京东通过自己的大数据系统,对用户的消费记录、配送信息、退货记录、购物评价等多个数据进行风险评级,评估用户的信用等级,并给予用户相应的白条额度。获得“京东白条”后,消费者在京东购物时,可以选择“打白条”方式进行支付。“京东白条”在京东客户端推出后,相继还出现了旅游白条、租房白条、装修白条等,从而使“白条+”的应用领域更加广泛。

2.“京东白条”的资产证券化

继2013年阿里小贷首次发行互联网金融ABS项目后,京东于2015年开始启动资产证券化项目。京东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京东金融”,通过将该子公司作为原始资产的所有人,将基础资产根据资产买卖协议以市场价格转让给计划管理人(SPV,华泰资管)。华泰资管设立并管理“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存续期为2年,总募集金额为8亿元。“京东白条”ABS的基础资产是以个人消费为主,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间与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2年存在较大的期限错配。发行机构通过再循环结构购买基础资产构成动态资产池的模式。在循环期将基础资产到期回收的现金流用于继续购买基础资产,让“京东白条”ABS规模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规模[1]。该专项计划根据资金流通以及信用风险评估将债券划分为优先01、02档和高收益档,占比分别为75%、13%和12%。

(二)“京东白条”定性之争

1.“京东白条”不是赊购

京东金融方面一直坚称“京东白条”是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赊购产品,是其应收账款,属于商业信用行为。但是从“京东白条”目前的经营状况来看,其并非单纯的赊购模式。赊购是指消费者和京东商城之间有明确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京东商城再基于消费者的“小白信用”而采取延迟收款或者分期收款的结算延迟方式。“京东白条”适用于京东商城的所有实物类商品,不仅包括自营类商品,还包括第3方商品,同时“京东白条”除了可以在线上使用,还可以在部分外部实体商户中使用,因而超出了赊购的范围。对于京东商城的第3方商品,京东商城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卖方,只是一个提供买卖双方交易的平台,这时使用“京东白条”显然不是赊购行为,在实体商户内使用“京东白条”同样如此。

业内有人根据“京东白条”ABS项目中使用的是“‘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说法,否认“京东白条”的信贷性质,认为“京东白条”的法律本质只是应收账款。事实上,“京东白条”目前累计放贷已达100多亿元[2],“京东白条”ABS的基础资产通过IT系统在现有应收账款资产中抽取的部分资产组成模拟基础资产池,再经过现金流循环购买构成的动态资产池。“京东白条”业务部分的资产只是其中之一。因此,不能用局部资产的性质来定性“京东白条”的性质。另外,ABS中的资产池是否能够和京东金融其他资产项目严格区分,还有待讨论。综上,“京东白条”的运行方式已超出了应收账款的范畴。

2.“京东白条”是互联网消费信贷

互联网消费信贷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消费信贷活动。其中,消费信贷是以消费为应用场景,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基于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而提供资金贷款,消费者利用贷款购买消费品的一种消费方式。“京东白条”正是互联网消费信贷典型代表,“京东白条”的运作基于大数据分析得出的用户信用信息对其发放贷款,用户利用“京东白条”的额度进行消费。其中,一部分贷款是基于用户和京东商城之间明确的购物合同关系,另一部分贷款仅仅是基于用户在京东商城的信誉度。因此,“京东白条”的性质是属于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

业内公认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包括5类:银行自有渠道、银行合作方渠道、互联网公司自有业务、专业互联网信贷公司和互联网信贷平台[3]。其中包含了“京东白条”的运作模式,即“京东白条”的性质是互联网消费信贷。目前,“京东白条”的运作方式倾向于互联网公司自有业务的模式。互联网公司主要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为客户提供所辖业务的信贷支持,其针对的目标客户是具有消费信贷需求的自有客户,对自有客户中的优质客户提供信用额度。“京东白条”的做法类似,也是提供信用额度给自己网站的用户,其突破了双方之间的购物合同关系。“京东白条”的用户的信用额度可以在与“京东白条”有合作关系的线上和线下商场同时进行消费活动。

二、互联网消费信贷的风险

“京东白条”类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是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及其衍生出的连锁反应。同时,在“京东白条”类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后也会产生一些特有的风险。

(一)征信系统不完善

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征信思路不同,互联网企业的征信主要依靠的是数据,数据收集得越全面,其结果越准确。但目前,“京东白条”对用户的信用评分主要是依据其核心业务网络购物、互联网金融等数据,其在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游戏等行为上的数据比较匮乏,由此导致“京东白条”的征信信用存在片面性。尽管京东一直在推动各类信用建设,如联合腾讯安全、传统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反欺诈安全联盟、加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信用惩戒项目、央行支付清算协会风险信息共享、并投资美国大数据技术公司ZestFinance等[4],但是目前,国内互联网的征信系统大部分处于孤立状态,无法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良性发展。例如,“花呗”和“京东白条”的征信系统没有融通,在“花呗”里违约并不会导致“京东白条”的无法使用。征信系统不完善的风险主要有包括贷款人违约风险和信息泄露风险。

1.贷款人违约风险

在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贷款人违约的相关数据可能得不到全面、准确地收集、统计和分析,从而给互联网金融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

贷款人在申请“京东白条”时,可能会填写一些虚假信息,或者贷款人可能不愿意偿还债务,甚至进行套现、洗钱活动。在“京东白条”ABS的情况下,债务人违约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资金池的资产坏账率的高低。坏账率的增加相当于资产价值的贬值,这意味着在没有外部担保的情况下,通过内部增信形成的次级债券可能得不到清偿,同时优先级债券的清偿也会受到一定影响。目前,“京东白条”的不良情况较少,但是随着原始权利人业务规模扩张,有可能出现被选入池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增加的情形。在贷款人的违约风险控制方面,要结合征信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2.信息泄露的风险

征信系统的不完善还可能导致“京东白条”在征信过程中产生信息泄露的问题。在网络环境的运行中,信息泄露的现象一直都是重要的风险问题。“京东白条”作为信贷产品,用户在进行申请的时候,需要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京东商城会收集用户的地址信息、交易信息等。如果用户使用线上视频验证,京东商城还会收集到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这些信息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京东商城在经营这些数据库的时候,如果没有采取很好的信息保密措施,可能造成用户的信息被非法盗取、泄露甚至篡改的风险。另外,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从而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后的风险隐患

资产证券化后,“京东白条”的风险情况更加复杂。“京东白条”总体上属于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但是其资产证券化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企业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来进行的。根据民法理论,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须借助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独自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在“京东白条”ABS中,京东金融持有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在市场上交易,实际上是京东金融最初贷出去的款项等债权资产在市场上流通。这样一来,原本为京东金融所承担的债务人信用风险,通过证券化的过程转移给了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与此同时,“京东白条”也要承担在证券市场上的独特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作为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最基本的是该企业的资金实力。京东金融公司一开始利用自有资金提供贷款给“京东白条”用户,对京东金融公司的资金规模和控制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之后“京东白条”进行ABS,将一部分债权打包发行证券来筹措资金,相关的基础资产存在风险。

(1)基础资产混同风险

“京东白条”ABS的首次及后续购买的基础资产在存续期内由原始权益人(京东金融)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监控和管理,难以排除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京东金融)其他京东白条资产和收益发生混同的风险。表面上“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是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但当资产出现混同后,就成为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资产证券化。

(2)早偿性风险

“京东白条”资产的证券化产生了一种特有的风险,即早偿性风险。早偿性风险是指债务人因提前将贷款偿还而导致债权人的投资计划紊乱。传统合同法规定,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宏观上,当市场利率下降的时候,借款人会倾向于提前偿还负债。在普通民法上,提前获得资金可以增加债权人的资金规模,从而进行再投资以赚取更多的利润。事实上,对于资产管理人来说,这种提前清偿打乱了其投资计划,若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下一个投资项目将导致投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京东白条资产管理项目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风险。“京东白条”的债券投资包含了2个时间段,前12个月收回的资金仍然会继续投入原始权利人“白条”的计划发贷中,后12个月资金池中的资金不再流动[5]。在“京东白条”循环购买结构中,候选资产池的资产来源通常是自增量而非存量。提前清偿则会打乱“京东白条”循环购买计划。由此,再投资效率的下降将引起基础资产价值下降,进而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导致坏账率的不断上升,而收回的资金再循环购买后还会引起坏账率的指数型上涨。

2.与金融系统相关的风险

2015年10月,京东金融公司开始发行“京东白条”ABS项目,理论上是为了通过ABS将资金风险进行一部分的风险转移,但事实上,ABS除了具有风险转移的作用,还可能将风险扩大,并带来新的风险,影响资金安全。

“京东白条”ABS的运作过程将传统由借款人和京东金融组成的信用链条延长为借款人、京东金融、投资机构和众多中小投资者组成的更长的信用链。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都会出现传导和不断放大效应,进而导致信用链条的断裂。假如京东公司破产,法院可能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目前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下,撤销资产买卖协议中的债权转让行为,因此,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损。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SPV独立承担收益和风险,而“京东白条”ABS仅仅是采取内部增信的方式。它用优先02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01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信用增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01、优先02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信用增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京东金融认购,这种单纯的内部信用增级,无法达到信用风险隔离的目的,SPV并不独立,京东金融需要承受在证券市场上可能带来的新的风险。

三、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的法律监管措施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按照部门职责、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依上述规定,对于“京东白条”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的风险,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监管措施。

(一)有关征信的法律监管措施

有效信息是指对互联网消费信贷的稳健运行或对其监管决策具有重要性的信息[6]143,它是互联网消费信贷风险法律监的基础。如何维护有效信息,需要对征信系统进行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实施方案》强调: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征信系统存在数据单一并相对孤立。同时,互联网的征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与央行的征信系统脱节等问题,不利于金融业务整体信用系统的建设。在大数据没有被有效的监管利用时,主要依赖大数据的互联网征信系统,极易出现数据泄露,导致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利益受损。因此,征信监管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1.互联网征信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的衔接

人民银行已经开始行动,委托其下属的上海资信建设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为加入的P2P平台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但是互联网征信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是否能够直接衔接,目前是存在争议的[7]。目前,互联网征信系统存在不规范操作、数据收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直接接入央行数据系统会存在信息安全的问题。所以,目前比较可行的方式是采取建立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子系统[8],以平衡信息分享和信息隔离的关系,待时机成熟再将新型网络信贷机构中的信贷交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打通征信系统与新型网络信贷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

2.健全互联网征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

2014年8月29日,大公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国内首家致力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开始上线,2015年2月10日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摩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合作协议[9]。互联网企业已经意识到标准统一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方面,可借鉴美国互联网征信模式。美国Kabbage融资平台没有自身的数据库,而是依赖于网商关联并取得授权的账户,通过读取和处理第3方平台的数据,做出信用评估,发放贷款[7]。这种模式有利于信息的整合和归集。互联网征信系统采取这种模式可以整合不同平台的数据,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个人信用报告。

3.加强对大数据征信的监管

由于技术风险容易导致信息泄露现象的发生、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征信的法律中还没有对大数据征信的规范进行规定,互联网征信中用户的大数据的管理存在法律漏洞。为了促进征信机构的健康发展,应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对大数据征信的监管,一方面规范大数据的技术保护手段,另一方面规范互联网企业的商业使用规范和非必要信息的收集,防止信息过度汇集和滥用,保障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措施

1.完善相关的风险隔离法律

“京东白条”ABS项目中没有采用一般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方式,而是直接采取将基础资产转让给华泰资管,由华泰资管管理专项计划,其中专项计划承担SPV的角色。另外“京东白条”ABS仅仅采取内部增信的方式。可见,“京东白条”没有与其ABS项目达到完全的风险隔离。这样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京东白条”的资金压力,但是也给“京东白条”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风险。

在SPV的设计上可以参照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国家,设立特殊公司型SPV,通过利用法人的独立性,有效实现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及承受多样性基础资产的转让,并为其制定不同于一般公司法的单行法律,对其运作进行规范,与普通实体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在信用增级方面,建议增加外部征信的方式,规范互联网消费信贷有关的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有效监管风险。

2.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法律

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不完善,特别是产品底层资金和现金流不在市场公开发布,容易造成二级市场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消费信贷有关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完善正是减少风险的另一个有效的举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正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借以做出相应决策的过程。只有做到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才能保证投资者利益,促进资产证券化的稳定开展,为互联网消费信贷的良好运行保驾护航。但信息披露要适度,而不是没有限度的全部披露。传统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一般为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了银行的保密义务,而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如果无限度的信息披露会导致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法律要解决的正是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和相关信息披露之间的平衡问题,在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要始终贯彻权利、利益协调的原则。

建立互联网消费信贷有关的资产证券化活动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重点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企业披露:(1)有关的数据资料,在证券化项下的贷款总额的大致规模;循环证券化中销售者权益予以披露;通过证券化活动融资的总额。(2)证券化资产的类型。(3)原始债权人在其资产证券化活动中充当的角色。(4)提供证券化交易中信用增级的总体资料。(5)提供流动性便利的规模和性质的总体资料[6]158-159。还有其他相关主体也要按此模式进行全过程的透明化运行。目前,互联网消费信贷有关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还是存在风险揭示不健全、风险预警缺失的问题。

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有关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散见于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2007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以及银监会2005年制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证监会2014年制定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之中。这些法律规定的部门各有不同,容易造成重复或者真空立法。另外,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位阶普遍偏低,不利于对其进行统一监管[10]。建议在立法模式上,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条例,确立证券化规范运行的法律框架,国家制定并推行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11]。

[1]王馨悦.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研究[J].现代商业,2016(8).

[2]程华,杨云志,王朝阳.互联网产业链金融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研究:基于京东模式的案例分析[J].金融监管研究,2016(4).

[3]谈毅敏.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思考[J].中国信用卡,2015(3).

[4]程建波.京东白条风控实践诠释金融科技[J].金融电子化,2016(3).

[5]丁磊.互联网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与征信:以“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项目”为视角[J].西南金融,2016(9).

[6]许多奇.信贷资产证券化之现实冲突与法律整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7]叶湘榕.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体系完善研究[J].华北金融,2015(6).

[8]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1).

[9]曾菊凡.互联网金融与征信的互动耦合发展机理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S1).

[10]郭锋,施天涛.证券法律评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15.

[11]洪燕蓉.重启资产证券化与我国的发展路径[J].证券市场导报,2011(9).

(编辑:王苑岭)

D912.28

A

1673-1999(2017)02-0019-04

钱艳艳(1992—),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2016-12-05

猜你喜欢

白条消费信贷证券化
后疫情时代个人消费信贷对消费结构的影响研究
白 露
消费信贷对江苏省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基于期限结构视角
白 露
如何关闭花呗白条等金融服务
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实务的思考
消费信贷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实践 挑战 建议——交通运输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思考
交通运输行业的证券化融资之道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