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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引热议

2017-03-24

中国民政 2017年1期
关键词:养女弃婴养父

“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引热议

“法律无情人有情”,很多时候,人们要在法与情之间做出选择都是很痛苦的。据媒体报道,四川省54岁的单身汉方崇财23年前坚持将一名被抛弃的女婴抱回家并抚养成人,但今年,已出嫁的养女小芳却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关系应认定无效。新闻一经报道,引发舆论强烈的反应。

主审法官对《成都商报》记者表示,据调查,小芳亲生父母因无力抚养,经中间人介绍送养给方崇财,但未与方崇财订立收养、送养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未满35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因此收养应认定无效。不过,法官同时表示,方家人有要求女孩支付在方家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花销的权利。

《北京晨报》发表评论文章《判决无过错但不“圆满”》。他们认为,虽然法院判决方崇财与女婴(小芳)的收养关系无效,并无过错,但是,并不表示就“圆满”。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同时,还应依法维护收养者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不失法律的“柔情”;才能既维护了被收养者的权利,又使收养者得到应有的补偿。换句话说,只有做到“法”与“情”的统一,才算是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否则,寒心的绝不仅只有方崇财及其家人。

光明网发表评论认为,“养女告养父”案件再次证明了民间收养的乱象。案件的宣判结果再一次印证了民间私人收养存在的诸多弊端。不可否认,过去收养弃婴可以说乱象丛生,像这位养父这样因年龄不符和无收养手续失去收养权,还在其次;借收养弃婴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厘清的是,严禁私自收留弃婴,并非是禁止个体收养弃婴,而是对收养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收养弃婴必须按程序办事,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然而,规范民间收养行为,严禁个体私自收留弃婴,首先需要公共救助机制挺身而出,在收养弃婴上担负大任,充当主力,不给民间非法收养预留空间。毕竟,对于弃婴来说,来自政府的救助远比民间个体的收养更有保障。因此,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救助措施,专门救助这些失去父母关爱的幼童。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救助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多元化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使民间收养规范有序,能够温暖真正需要救助的儿童。

《北京青年报》针对众多网友的指责甚至谩骂现象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该通过案件来释法解惑。“养女告养父”引发热议,司法部门不妨以案说法,以法服人,并以此弘扬法律权威,纠正民间非法收养的乱象,而广大网友也要摒弃简单化、情绪化的非法治思维,理性思辨,对“养女告养父”不能只是一味地叱骂。

《新京报》则发文呼吁降低收养门槛。他们认为,收养门槛过于严苛的《收养法》,不仅会损害方崇财们的“养女防老”的梦想,还会造成多方面的消极社会影响,如它会极大地抑制人们主动收养的热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要想在收养领域,构建和谐的收养关系,充分实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得其所的善治,无疑必须尽快修订现行《收养法》,尽量降低那些早已不合时宜的苛刻收养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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