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政治伦理的公权力指向及现代反思
2017-03-22张思军尹立彬
张思军,尹立彬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卢梭政治伦理的公权力指向及现代反思
张思军,尹立彬
(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卢梭政治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以公意为道德基础重塑现代政治,并从公意出发寻求公权力的伦理价值。通过对公意的深入探究,卢梭找到了解决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矛盾的方法。然而,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表明,公权力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的诸多功能依然与公民权利发生着不可避免的摩擦和冲突,而且公权力的指向也无法达到公意所要求的“公共的善”或“公共幸福”。回顾卢梭的政治伦理思想,他的公权力观念中闪烁出的光辉依然值得我们不断探讨和引申,这无疑是我们研究现代民主政治不可多得的宝贵思想资源。
卢梭;政治伦理;公权力
政治权力是社会生活秩序的制高点,所有政治体系的建构都无法回避它的来源、功能和服务对象。作为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卢梭和大多数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首先展开了对政治权力的学理疏浚,开辟了关于政治权力何以正当的阐释思路,并在政治中表达出了丰富的伦理向度。卢梭继承了契约论传统,旗帜鲜明地反对君权神授论,提出政治权力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公权力,着力演绎公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让渡的观点。卢梭的论证使人们确立了这样的信念:公意的存在是为了捍卫每一个人的权利,公权力能够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这不仅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社会动员作用,而且指明了政治活动应当遵循的伦理法则。从实际效果来看,卢梭的政治伦理思想基本上奠定了现代资产阶级政治秩序,为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快速进入资本主义高速发展时代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回避卢梭政治伦理思想的历史局限性。本文将对卢梭政治伦理的公权力指向进行深入探讨,以此探寻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建设的借鉴意义。
一、公权力的实质:以公意为根本内涵
在中世纪的神性政治伦理中,所有的政治权力均来源于神授,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必须接受上帝的旨意,服从政治权力是无条件和无法选择的义务。社会政治生活所具有的伦理法则都是先公后私,甚至有公无私。到了卢梭所处的时代,启蒙运动思想家关于政治伦理的主张更倾向于保护每个人平等自由地追求私人利益的权利。如霍布斯和洛克认为,现代政治的起点应以自我保存为前提,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卢梭则认为由于个人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过往的政治都变成了无往不在的枷锁。他主张重塑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并且宣告只有公意才可以超越一切私利,赋予公权力高贵的道德血统。卢梭使用公意来反映公共幸福和公共的善,进而奠定每一个人对私利追求的合法性基础,并以此改造每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观念。卢梭的伦理思想反映出他对人性更高层次的界定,对政治架构稳定条件的深刻认识。所有政治伦理关心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政治共同体和人民何以统治与被统治,以及政治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何种逻辑。针对这些问题,卢梭的公意就是要质疑君主专制的权威。在卢梭看来,专制的公权力意味着强力,拥有强力的人希望强大到成为永远的主人——最强者。正是这种古老的欲望,驱使着最强者必须完成一项自奴隶制以来就一脉相承的事业——将强力转化为权力、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并不否认强力的存在,他只是奇怪强力怎么可以改变人的道德观念,一种物理力量怎么能够扭曲一种意志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卢梭绝不认同向专制者的强力屈服是某种义务。相反,他认为人们出于义务服从的是合法的权威,只有合法的权威才可以构成公权力。当然,最强者拥有合法的权威时,服从者的义务便转化为最强者的权力,而能代表卢梭心目中的最强者只能是公意。因为服从者和统治者关于权力和义务的保障需要订立约定。卢梭认为专制者与人民所达成的约定是要求人民单方面服从专制者掌握的权力,且这种约定仅仅依靠暴力统治来维护。卢梭之所以提出构建全新的社会契约,目的是要让人民放弃天然的自由去换取约定的自由。
公意的关键词有两个:一个是约定,一个是转让。约定是为了保证 “公”,即每个人都是社会契约的结合者。转让是为了保证 “意”,即每个人让渡出自己的一切权利。遵循以上两个条件,公意的权威性就可以得到确保。首先,公意的基本原则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所以每一个缔约者都不会使它不利于别人。其次,公意的根本要求是个人权利转交给集体,因此你得到的权利在数量上一定比付出的多。于是,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被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为之付出自身的全部力量。卢梭倡导的契约伦理充分表达出,公权力的实质是以公意为根本内涵,公权力的目的旨在保护每个公民的“天赋人权”。这也是卢梭相信公意有当之无愧的理由成为合法权威的根本原因,毕竟我们无法拒绝公权力指向公共幸福。
既然公意具备合法的权威,那么让其成为最强者自然毋庸置疑。作为公众意志的抽象物,公意成为最强者所具有的强大凝聚力和感召力是以往任何统治者都无法比拟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比君权神授论更为高明地解决了公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卢梭给我们的直观感受是,公意天生就具有合法权威性。事实上,每一个人都有与他作为公民的公意相反的或不相同的个别意志。尽管每一个公民在公意的指导下能得到的权利在数量上一定比转让的多,但是数量优势无法否认个别意志的存在,所以说个别意志是公意天生的敌人。卢梭清醒地认识到,为了不让公意成为一纸空文,必须采取强力措施,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与封建专制的强力截然不同的是,公意的强力特征在“道德的自由”里找到了完备的伦理关系。卢梭强调,任何强力都是以服从为目的,封建专制迫使公民服从于一个人或集体,公意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服从任何一个个人,而是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
二、公权力的建构逻辑:以公共利益为起点
卢梭对公意的论述,主要致力于解决公权力的建构逻辑问题。他不仅回答了公权力的伦理根源,还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为公权力找到了合乎情理的道德规范。卢梭认为“天生的公正”是公权力的必然逻辑,代表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公权力才能成为合法性权力,乃至神圣权力,完成权力向权威的过渡。因此,由公意孕育而生的政治共同体必然是卢梭的执着追求。同时,社会公约也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然而公共意志与个别意志的对立是始终存在的:一方面,总有人不情愿以转让“天然的自由”换取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即使运用道德强力,公意依然不能服从每一个公民的全部意志,服从的或多或少只是个体公民意志的一部分。卢梭的突出贡献在于指明了一切专制者的权力都不具备绝对权威,尤其阐明了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逻辑关系。
卢梭政治哲学的基础是:人类要避免灭亡,就必须把大家的力量集合起来形成一股力量[1]18,即将分散的个人利益汇集成公共利益。那么,公权力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协议一致。从这个角度出发,公意等价于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指向公共幸福。因此,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1]29。破解卢梭的公意奥秘,重点是要看到利益何以成为意志的主宰。卢梭认为,当公意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能够在政治共同体的每个成员中出现时,社会契约才可以被称作“公约”,进而印证社会契约的本质规定是每个人与自身订约。毋庸置疑,个人利益的同一就是公意最根本的要求,也正是这种同一的个人利益使个人充分意识到和认可公意的张力。当我们为卢梭的公意体系引入利益分析时,一条关于公权力的建构逻辑就十分清晰地体现为“利益→意志→政治共识”的演进思路。卢梭之所以引入公意概念,是要尽可能防止在政治生活中出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极端冲突而导致共同体瓦解,即要缓解主权者与个体臣民之间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而现实的政治生活往往是高于自然生存、高于私人生活的。也就是说,社会是整体的社会,政治权力是不完全受个人意志支配的公共权力。由此便萌发出一种最深刻也最苦恼,同样也最受推崇的政治理性,即只有按公众的利益来治理国家,公共的事务才受到重视。然而,现实的政治生活并不能完全容纳卢梭的政治期待,往往表现出某个利益集团代表全体利益,公共意志终将在某个阶级意志中谋求出路。
值得注意的是,卢梭已经察觉到公意中所包含的阶级隐患,认为即使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也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1]43。为此,卢梭特别强调甄别公意与众意的重要性,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则是个人的利益。但是,从众意中除去互相抵消的最多数和最少数以后,则剩下的差数依然是公意[1]33。有学者用数学公式比喻公意的计算方法。假定有X+a,X+b,X+c三种众意,公意则从属于a+b+c的范畴。事实上,a+b+c是否完全代表公意也是存疑的,难道X中就没有共同利益了吗?显然,以数学逻辑推演公意是十分滑稽的,因为不存在丝毫不考虑私利的公意,也不会有彻底排斥共同利益的私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无需过分在意卢梭表述的公意计算方法,应当重点关注卢梭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上呈现出的理论倾向。“剩下的差数”间接告诉我们,私意是可以通达公意的,也就是说政治生活中的共同利益并不是什么神秘的说法,只因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2]。可见,解决公意问题的实质不是探求纯粹的公就是公或私就是私的问题,而是解决公大于私还是私大于公的问题。既然不能割裂众意与公意的联系,那么在阶级社会中,理想化的公意只能为阶级利益站台,众意恰恰是带上“公意的面具”由台前走到幕后,统治阶级完全实现自身的私意理所应当地被说成公意的实现。不过,卢梭也发现如果有人玩弄阴谋的话,众多小集体会瓜分公意,而且一旦有一个强大到胜过所有的小集团,投票的结果就不是小分歧的总和,而是唯一的分歧[1]33。这个时候人民就会被众意迷惑,但公意不会因此消失,只不过屈居于另外一些比它更强的意志之下罢了[1]117。以公共利益为起点的公权力,尽管本质上没有超出阶级利益的局限,但是卢梭的伦理剖析和道德评判赋予了公权力更多的普遍意义。这一情形深刻地影响着民众对公权力的判断,至少在剥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权力的结合无疑为剥削阶级赢得了声誉,这也是法国人民对卢梭政治伦理认同的重要原因。
三、公权力的价值取向:主权属于人民
公权力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启蒙思想家争论的焦点,只因公权力可以被看作整个政治实践的核心,它的合法性是政权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主权作为国家的最基本权利,直接决定对公权力的论述必须围绕主权展开。主权与公权力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从属关系,应是因果关系和效用关系。一来主权决定公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二来公权力的行使体现主权的性质和权威。需要强调的是,主权从来都是国家层面的权利,拥有主权即代表国家,公权力显然属于国家,那么更深层次的话题就是公权力的服务对象和主权的拥有者存在一致性。换句话说,公权力的价值取向只能存在于主权者之中。
从社会契约论的演变来看,霍布斯不仅单纯地反对人民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还明确指出人民的全部自然权利只能由君主掌握。这样,君主无形中成为了缔约的第三方,实际上成为了主权者,君主由此可以肆意地颁布法律,无须对任何方面负责即可享有对臣民的绝对统治权。相对于霍布斯对主权者的看法,洛克排除了君主在缔约过程中的中立身份,认为君主是缔约的一方。只有接受社会契约的约束,才能享有契约赋予的权利。洛克将履行契约义务看作政治权利的基础,主张以分权的方式将主权者的形式由君主专制转换成君主立宪。卢梭则旗帜鲜明地反对君主主权说,他认为主权只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高于统治者的意志,主权是指由公意决定的,用来支配全体公民的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权力的根据,公权力只是在发挥主权的机能和作用。在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既是主权者的成员,又是国家的成员。所以,人民不但与公权力有联系,而且有着极为重要的耦合。人民主权论是对君权论的彻底否定,回溯整个近代社会契约思想论,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之前的思想家从未提及过的新观点,这是对公权力价值取向的重新定义。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里,民主共和制颠覆了以往的国家制度,主权者的身份判定从君主变为了“人民”。卢梭还将主权界定为公意的行使,正因如此,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置疑、不可代表。从他对主权的态度可以看出,规定主权具有四重性质的目的是为了杜绝君主染指主权的任何可能,这也是卢梭政治伦理中最深刻的价值取向和最伟大的贡献。
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政府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公权力的价值。卢梭强调主权与人民的辩证关系,主要目的是要阐明公权力所肩负的社会义务。这种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的义务,人民主权规定公权力是人民权利的保障;其二,德的义务,人民权利是公权力的底线。卢梭认为,政府所享有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让渡出的自然权利,因此政府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既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1]64。这充分表明公权力的服务对象绝非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事实上,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之所以能够建立协调互动关系,得益于公权力以法律规定和社会认可为前提。卢梭反对政府以任何理由侵占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权利,就是要澄清公权力价值取向的两个方面,即公权力归于政府是表象,公权力为了人民才是根本。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篡夺主权,公权力更不能取代主权。
卢梭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以主权者的名义建立合乎法律规定的政府之外,就不可能有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可以建立政府[1]112。公权力具备“法的义务”是社会契约赋予政府的;公权力具备“德的义务”,同样是社会契约赋予政府的。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纠正了以往的社会契约对公权力道德责任的忽视,这样才不至于像霍布斯一样过分执着于“法的义务”,使公权力成为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利维坦”。“主权在民”之所以能够成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里程碑,最根本的原因恰恰在于卢梭认识到了公权力不能只起于人民,还应当归于人民。
四、现代反思
领会卢梭政治伦理的公权力指向,“公意”无疑是必须首先理解和把握的关键词。与霍布斯的“保全”和洛克的“完备自由”相比,卢梭的“公意”呈现出一种超越当时现实政治的伦理意蕴。公意迫使公权力对不具政治优势的广大社会底层群体进行道德关怀,使原本处于政治弱势的普通民众开始意识到自身所具备的正当政治权利,从而为横在各类政治群体当中的等级鸿沟搭建起桥梁,奠定了公权力的伦理基础。
虽然卢梭之前的政治伦理观点不排斥国家权力关注底层民众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但是它们并没有明确真正的保障措施。卢梭则不同,他认为强烈的众意势必导致公意异化,因此既应有对上层建筑的道德约束,又应有对社会底层群众的伦理关怀。卢梭提出了两种方法来化解此种危机:其一,让每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杜绝阶级意志操纵公意;其二,如果小集团的出现不可避免,那就增加小集团的数目,以防止不平等增加[1]33。但是,法国大革命直接导致公意被实践为雅各宾专政,这佐证了卢梭政治伦理关怀的理想性和现实性的决裂。卢梭虽然找到了公权力的道德价值根源,但混淆了公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事实上,公权力一旦形成,公权力的代表者就会相对独立于社会民众,他可能促进公共利益,也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权力并非等同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只能是评判公权力的道德价值标准。如果理所应当地认为公权力永远代表公共利益,那么公权力的实际掌握者的面目将变得更加隐蔽,公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占和践踏甚至可能会比封建统治更为严重。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卢梭的政治伦理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政治道德范畴。应该指出,卢梭完成了从资产阶级政治伦理中物的尺度到人的尺度的转向,但这一转向并不彻底,他只是用公意拉近了生产社会化与私人占有之间的缝隙,而没有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寻求彻底解决人类不平等问题的办法。资产阶级道德现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上层建筑的价值准则,政治伦理全部图景的获得决不能离开经济分析。而卢梭没有探讨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仅仅将政治伦理局限在道德范围内,那么他所倡导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就只能成为一纸空谈,进而造成资产阶级政治普遍反映出的公权力的来源与服务对象不对等的悖论。
总之,卢梭对近代启蒙所做的巨大贡献并不能掩盖其主权在民学说缺乏现实的、具体的理论前提的历史局限性。根据卢梭之前的社会契约论,公民的自然权利转让的受托者无外乎是至高无上的君主或受限制的封建贵族,主权者有明确的身份定位和权力规定。而公共意志成为自然权利的受让方在理论上存在明显的逻辑裂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将公意化身为主权,并把主权者定义为全体人民的道德人格。这就相当于始终存在一个隐匿的主权者,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沿着卢梭的思路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果,是因为他的社会契约论存在两点理论局限性:首先,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是以抽象的人作为理论支点,片面地将个人联合起来的意志当作政治权力的主体。然而,国家的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决定的。在卢梭那里,“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2]21。卢梭抛开社会经济关系考察政治问题,显然是一种唯心主义历史观。其次,卢梭是资产阶级权利的倡导者和维护者。卢梭认为:“如果说主权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话,则财产权就是最应当受到主权者尊重的权利。”[3]709由此不难看出,卢梭所说的主权并不是来自公意,主权也不在人民,一切都来自资产阶级最关心的权利,隐匿的主权者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公意一旦脱离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便不可能为人民提供主权承诺,主权的实际控制者不过是从君主变为资产阶级而已。从根本上说,主权在资产阶级社会只能是统治阶级的特权。卢梭的政治伦理“以对人性的肯定为逻辑出发点,竭尽一生之力探寻通往人类幸福的道德理想之路,却最终在理论与实践中进入了死胡同,这不得不引来我们的一声叹息”[4]。
[1] 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 让-雅克·卢梭.爱弥儿:论教育[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4] 王培培.道德理想国的覆灭——卢梭政治伦理观述评[J].道德与文明,2013(1):149-153.
(责任编辑 冯 军)
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wer of Rousseau’s Political Ethics and to It’s Modern Reflection
ZHANG Sijun, YIN Libi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Nanchong 637009, China)
The core of Rousseau’s political ethic is to reconstruct modern politics with the moral foundation and to seek the ethical value of public power from the public. According to an in-depth study of public opinion, Rousseau finds a way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ublic power and the civil rights. However, the bourgeois political practice shows a fact that although the public power plays a lot of functions in the national affairs and social management, there are still inevitable friction and conflict between them and the point of the public power can not reach the public requirements of the “public good” or “public happiness”. Looking back at Rousseau’s political and ethical thoughts, the glory of his public power is still worthy of our continuous exploration and extension. There is no doubt that it is a valuable resource for our study of modern democratic politics.
Rousseau; political ethics; public power
2016-11-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建设研究”(14XKS016)
张思军(1973—),男,四川达州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利益理论和政治哲学。
张思军,尹立彬.卢梭政治伦理的公权力指向及现代反思[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6):110-114.
format:ZHANG Sijun, YIN Libin.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wer of Rousseau’s Political Ethics and to It’s Modern Reflection[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7(6):110-114.
10.3969/j.issn.1674-8425(s).2017.06.017
D091.4
A
1674-8425(2017)06-0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