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卢梭的公意理论
2016-11-26李晓燕
李晓燕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反思卢梭的公意理论
李晓燕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公意理论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思想核心。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从自然状态的逻辑起点出发,论述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人类从自然社会走向人类社会,从自然自由走向社会自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为了从不利于生存的自然状态中走出来,维系正常的社会生活,就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这种结合形式就是订立社会契约,把个人的权利和意志转让给集体,“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①这是由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共同体,就是国家,它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统一的意志,这种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的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②
那么何为公意?卢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与“众意”、“个别意志”、“团体意志”等概念作了区别。他说:“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③也就是说众意是所有个别意志的集合,不具有普遍性。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体现,具有普遍性。个别意志是个人私利的体现,并不能总是和公意相一致,反而经常会出现利益相悖的情况。而团体意志对于整个团体来讲,它代表着这个团体的公共意志,但是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来讲,它实质上还是属于个别意志。可见,公意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普遍性。卢梭曾这样描述: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它在目标上及其本质上必须要有普遍性;而且它必须来自于所有人,又适用于所有人;如果公意指向任何个别的、限定的对象的话,它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如个别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样,如果公意想去处理私人事件,那么它也将会变质;它就不能再作为公意而就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件事做出裁决。因此,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自由、平等的生活。这一点是永远公正的、正确的、不可摧毁的。“因为按照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权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④只要通过全体公民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保证公民在投票表决时,都能在不受外界势力和利益影响的情况下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和真实想法,最终由票数最多的意见形成公意。然后通过制定法律和行使主权权利来实现公意,当然这需要一个代理人——政府,在与公意相一致的范围内行使主权权利,这样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
以上公意理论就是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它要求政治运作要以公意为前提和基础,弘扬民主和自由,捍卫了人民主权,在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其中,它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提出的“主权属于国民”,将人民主权思想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强调“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还有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如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人积极宣扬民主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派孙中山也吸取受卢梭公意思想的精髓,将“自由、平等、博爱”和“天赋人权”思想作为政治革命的指导思想,抨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解放封建思想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卢梭的公意理论并不是没有一点瑕疵,我们应该反思它的缺点与不足,以便弥补,学会创新,创造出适合现代意义上的公意理论,为现代的政治发展提供新的政治哲学思想。基于上述公意的思想内涵,公意的形成方式以及公意的执行。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公意的概念虚幻抽象,缺乏对众意和私意的关注。
卢梭将公意与私意对立起来,私意必须服从公意,公意是超越个人私利之上的、纯粹的道德实体,是衡量众意和私意等意志的标准和规范。如果说公意是一个集合,那么众意、私意就是其中的子集,公意不会损害全体成员,甚至是个人的任何利益。但是,社会每个成员都必然会有在公意范围之外的私人利益,只要它们不违背和破坏公意的私意和众意都是合理的,我们应该正确对待个人利益,才能为公意的产生提供坚实的基础。否则公意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真正的公共意志应该是一个非道德性的政治价值和政治观念,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面对社会出现的公共问题,应该让各种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进行公开的辩论和探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主。民主社会的要义就是各种价值观念的能够得到充分表达。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性、复杂性的社会,各阶层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要想建立一个民主社会,就必须承认差异、维护差异,也就是要时刻关注众意和私意,建立健全完善通畅的表达机制和渠道,使各阶层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使公意的获取面更加广泛,从而夯实公意产生的基础。
第二,公意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就说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又处于不自由的状态,要想获得自由必须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也就是个人意志要服从公共意志,而公意不可能完全表达每个人的意愿,所以人们服从公意,有时候并不是服从自己,自己主宰不了自己的意愿就是限制了自由。虽然卢梭在思想上崇尚个人自由,他提出公意的目的也是保障全体人民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通过社会契约来保障的,具有束缚性和被迫性,是强迫的自由,是受约束的自由。例如,现实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聋哑人、身体残缺的残障人士,他们的个人自由应当如何保护。实际上残障人士在求学和找工作时也希望和其他正常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被歧视。但是社会规范和价值认同(公意)就是这样,公司招聘不接受残障人,甚至现在的正常人群,有的公司歧视女性工作者,拒绝招收非“211”“985”等重点高校的学生。那么这些人在选择自己职业时的个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被剥夺了?实际上,现实社会中我们所有人都是在枷锁中享有自由,我们享有的是社会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在社会规范,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得到,也就是个人自由是自利的也是理性的,个人行为是对社会有责任的、有条件的,当个人自由与公意相互冲突时,个人自由必须服从公意,而公意的实现也必须是个人自由让渡社会自由的结果,所以说实现公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当然人类现在还无法实现完全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在社会自由的范围内实现。要实现个人自由,需要整个社会达到高度地发展,也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
第三,政府利益侵占公意的实现空间。
政府是代表全体公民实现公共意志的组织机构,它能够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整合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调节社会各方利益冲突,成为利益冲突的调停者和保障者,提供和谐的围绕利益冲突的协商机制和制度框架。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的实然作用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也可能侵蚀损害公众的利益,导致权力的异化。实际上,政府利益的存在及其自利性动机使政府不可能超脱利益纷争而真正基于整体利益之上,相反它一定会占据公共利益诉求空间。政府有可能利用“公众利益的谋求者和代表者”之身份,混淆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别,用政府利益取代公共利益,或将政府利益默认为公共利益。如果不对政府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将之视为利益主体之一,反而会给其提供制度外逐利的空间,他们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治资源为政府或某些个人谋求福利的最大化,使得腐败成为一种难以清除的潜在的威胁。这样,公共政策有可能沦为政府服务于行政组织自身或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之工具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实现。如今,我国出现的各种贪腐现象就是很好的例证。
可见卢梭的公意理论还不是很成熟,其本身存在很多不足,但是它对我们今天的政治共同体建设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古板地套用卢梭的公意理论,而是结合现实情况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意理论。现代的公意是建立在开放的、自由的、理性的辩论的基础上,是各个阶层利益权衡和博弈的结果。随着改革的进行,中国社会已出现若干阶层,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要建立好完善的表达机制,让各阶层的要求都能得到表达,使公意的获取面更加广泛。我们既要承认并尊重主体的差异性,保护个人自由,又要在为大家谋取公共利益的同时注重公众舆论。从广义上来看,公共意志实质上就是公众舆论。哈贝马斯曾说:“公众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公共领域所形成的这种公众舆论,不仅代表了一般的公共意志,而且也将对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和选民投票起到某种规范的制约,公共交往的权力影响着行政的权力,并赋予后者以厚实的合法性基础。
然而,虽然在平等、人权等观念都已深入人心,全球化趋势日益扩大的今天,忽略公意在人类的道德情感上已无法容忍,追求公共利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公意才是人们前进的方向。但是,现代人的自由更多的是独立,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而不是积极的行使公民权利,参与公共政治事务。每个人对自己私生活投注了极大的精力,而对社会公共事务却漠不关心,造成了社会公共纽带的松散。当政治生活趋于沉寂,自由也就会受到威胁。因为公民不再表达他们的意愿,就很难形成真正的公意或被少数任何集团趁机篡夺公意的位置;公民也不再对自己的委托人进行监督,长此以往的结果必然是权力的行使将偏离最初的目的——为公众服务和实现公共幸福。因此,不仅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力监督体系,我们每个人也要积极参与公共政治事务,积极行使公民权利,表达个人意见,形成公共意志,同时要积极监督政府权力,防止政府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伪装机构”。最终使政府成为我们真正的权利代表者,真正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所谋。
注解:
① 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19
② 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20
③ 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35.
④ 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134
李晓燕(1991-),女,汉,山西省榆社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B565
A
1672-5832(2016)06-02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