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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内涵与启示

2019-05-27刘秉钤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15期
关键词:法律政府

刘秉钤

摘要:西方启蒙运动诞生了许多思想家,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解释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分别解读社会契约的形成、公意、主权者含义、法律和政府的实质、以及政府执行公意的合理性等部分,论述了其思想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并从民本、民主与强力的关系、公意与政府责任和政府构建形式方面进行思考,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主权者;法律;政府

启蒙运动的发展为欧洲解放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涌现的卢梭《社会契约论》,作为法国人民反抗君主制度、开展法国大革命的理论依据,直接指导了法国人民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尽管在今天我国与18世纪的法国完全不同,但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政府本质、主权者、法律以及公意的讨论或许对现今中国社会的改革有所裨益,或许在我们社会在过于功利的社会氛围下,应该往回看到由“契约”构成的社会其本质所在。

一、卢梭《社会契约论》主要思想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马克思說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讨论,而每次说到这句话我们都应该去思考,人为何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或者换一种话来说,人为什么是社会性的动物以及人是如何成为社会性的动物。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的视野看来,人的社会性是通过构建契约而达到社会状态,从而成为社会动物,而如何理解社会动物以及人如何成为社会性动物,这就必须从自然状态说起。

卢梭认为,在人们进入社会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卢梭所说的自然状体与霍布斯所说、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都不同,不是一种或坏或好的状态,而是指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生活,自然给了人们生存所需要的东西,人们无需争抢,没有霍布斯所说的竞争,也没有洛克所强调的权利。有的只是限于理性而存在的原理:一是个人担心自己的幸福和自我保护,二是对自己同类遭受到苦难时的同情和怜悯,这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基本的两种基本激情。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这样说道:“我设想,人类曾叨叨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中在哪工作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忖所能运用的力量。因此,原始状态(事实上,根据卢梭的观点,它应该是一个自然状态)是无法维持的,如果不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人类就会灭亡。” 在这之外卢梭还还说过:“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为所有其他权利提供基础”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田园牧歌式的自然状态为何需要改变,人类为何抛弃了自然状态的生活转而投向了社会状态,一方面是对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需要社会秩序。

关于这种状态转换,卢梭说到:“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有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综合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 可以看到,转换的方式是通过协作,协作相比于竞争即是最有效的生存方式,为了生存人应当协作且必须协作,而如何实现,卢梭认为,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人民权利的转让就就意味着人类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转变,人类从此进入了政治生活当中。

(二)公意、主权者的含义

契约的形成代表着社会的形成,社会形成就产生了另一些问题,社会应当听从于谁?主权者又代表了什么?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均给出了答案。

公意,卢梭说到:“公意之所以能成为公意,不在于他所得的票数,而在于期间有是人们能结合起来的共同利益 ”这样我们就不能简单的将公意理解为共同体中每一个的意志,它既是个人的表达也是集体的表达,更多的是共同利益的表达。此外卢梭还对公意进行了界定:“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及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将公意理解成为政府意志的最终归宿,它包含的应该有这些层面的含义。首先,公意是“共同体”的意志,这是不可否定的。其次,公意的构成代表的是“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人,他们都有同样的利益,因为这些同样的利益(这里笔者将其理解为人类对于自我保存的需要,既前文所述)才使得社会得以构建,社会应该以这种独特的利益来治理。

何为主权者,回到契约的构成。卢梭说到:“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他是主动式,则称他为‘主权者;把它和他的同类相比较是,则称它为‘政权”。主权者是公众对于“政权”行使主动权利时的称谓,契约的形成使每一个个人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城邦”、“政治体”、“国家”、“主权者”、“人民”、“公民”、和“臣民”的一部分,当然这中间要借由个人通过契约形成“共同体”才能实现。可以看出卢梭将主权者看做是每一个人,是社会中的每一个集体,从中我们就可以得出我们耳熟能详的那句话,国家的权利以及权力来源于人民。

(三)法律的实质

法律,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一个社会和国家运行的基本准则。卢梭说到:“有了社会公约,我们便是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现在要做的事情是,通过法律使他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 卢梭已经论述了国家权利和权力来自于公民,国家的的法律应该公取决于民的意志。此外还有两点是需要说明的;一是社会的运行、契约的构成需要秩序的存在。秩序是如何产生和施行的,一般来说秩序往往是由法律来明确的,法律是作为一种成文的规则,对社会运行进行规范,与不成文的道德等共同构建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执行。二是法律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卢梭说到:“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他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何为正义,作为一种最朴素的解释,卢梭将其解释为违反了自然的、理性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制裁,而社会状态下的人,需要的是法律来作为正义的主持者。

此外卢梭还提出了法律的一些特性。一是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对于每一个公民,对每一个签订了契约的人都是公平的,都是适用的。二是法律的平等性; 在人们今天谈论的法律面前,这是所有人的平等,卢梭说:“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特权,但没有明确规定这些特权是给予该人的。法律可以将公民划分为几个层次。甚至规定了在各个层面获得权利的权力,但是从来是将某人包括在某个层次。”三是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法律使我们自己的意志,我们服从法律只是服从于自己的意志。“我们用不着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公平”。

(四)政府的实质

契约的构建,然而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社会、国家应该是如何治理?人民主权内在要求人民必须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让每一个人都参与到国家、社会的治理上来,一方面是低效率的,在另一方面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国家和社会的运作需要一个组织,一个组织来代理公民进行国家的治理,这个组织即政府。

卢梭这样说道:“公共的力量就需要有一个适当的代理其行动的人,在公意的指导下发挥作用.......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可以看出,卢梭也认同公民是不能够直接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治理当中的,公民或者说“主权者”的权力和权力是通过政府来的以实施保障。至于政府的定义,卢梭又说到:“政府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政府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及维护社会的自由,也维护政治的自由”。

这样我们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政府作为中介体,执行作为“公意”的法律,从而实现治理这样一个过程。

(五)政府必须执行公意

作为公民代表的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是公意执行的最高标准。 但是,如果政府违反“公众意愿”或者人民的主权受到执政政府的威胁,该怎么办呢? 卢提出了两个方法。“第一个提案是: 主权者是否同意维持政府的现状。 第二个提案是: 人们是否同意让负责人继续执政。公民可以集会投票,赞成或废除政府的执政形式。因为卢梭认为“在国家中没有任何一种基本法是不能被废除的,甚至社会公约也可以废除的”。政府作为“公意”的执行实体,并不能代表公意。公意归属于公民,归属于签订公约的每一个人。当政府违背了公意、违背公约时,公民可以投票否定政府形式或执政人。因此政府应当且必须服从和执行公意。

(六)论没有适合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

政府作为国家和公民的中介,也讨论过各种政府组织形式的优劣。在谈到不同国家的政府构建形式时,卢梭并没有给出一个唯一性的答案,而是说到“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那么,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在这之后,卢梭分别从气候、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论述,不同的国家适宜于不同的政治制度。政府并不是经济生产的直接参与者,而政府的构建形式于运作方式需要依靠于经济基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民、不同的及经济基础都会造就不同方式的政府形式,卢梭说到有的国家适合民主制、有的国家适合贵族制,关键是这个国家适宜于什么样的政府形式,并不存在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当代启示

(一)民本

在《社会契约论》中,我们已经很明确的知道卢梭的权利和权力在民思想,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的意志就是法律基础,政府只是作为法律的执行、是主权者(公民)与臣民直接的中介。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政府的执行、司法部门的立法都应当“以民为本”,毕竟执政行为是为了人民自我保存的需要同时也是对于同类遭受苦难时的同情。

民本意味着政府构建与运作都应围绕公民利益开展,而现代政府的发展往往会陷入“Red Tape”(繁文缛节)和“政府失败”等困境当中,如何正确且有效的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应该思考的做到的事情,也是公共管理学学者在不懈思考的事情。公民利益最重要的方面即社会保障方面,西方从贝弗里奇计划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体制,可以说这是卢梭“以民为本”的最好体现。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于西方,需要经济支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还在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目前还不能支持高福利保障体系的建设,但是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重要方面的社會保障体系构建,是我们应该要去做,也是社会急切需要的,这或许使我们未来的努力方向。

(二)民主与强力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构建,是一个需要很强的契约精神和很高的道德水平来支持,卢梭在构建社会契约时候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世界中,往往会存在一些人,他们或为了特殊的利益,或因自身不认同于契约的内容,并不赞同与契约,更甚一步他们可能会对契约的构建,对社会和国家的运行造成威胁,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化解。卢梭说到:“为了使这份社会契约不成为一纸空白,他将不言而喻地包含以下协议:只有它才能使其他约定的具有效力;谁拒绝服从公众意志,整个社会都会迫使他服从意志,这意味着人民必须强迫他自由,因为这是保证每个公民身份都附属于祖国而不依附于他人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没有这一条件,任何社会契约的都将是荒谬的,暴政的,而且会遭到严重的滥用”。可以看出,卢梭在论述契约构建的时候,所持的观点很明确,为了维持契约不受破坏,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为了社会国家的正常运行,可以对不服从于契约的人采用“迫使”的方式,强迫他服从于社会的基本准则。

在今天,我们可以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民主与暴力这个问题上来。我们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这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在某些问题上,某些个人的行为威胁到了人民的权利或者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行,他们的行为是否应该还是被掩盖在虚伪的“民主”的旗帜下,放任他们置公意于不顾、置广大公民利益于不顾?当然,那些威胁到公民利益行为的时候,这并不能为某些地方政府随意侵犯人民正常权利的借口。

(三)适于本国的发展才是硬道理

前文说到卢梭认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在我国这或许是最好的一个证明,从建国至今,中国从最开始的大跃进时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端,再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发展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是在不断进行,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逐渐找到了今天适合于中国发展的模式。邓小平提出“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著名论断”,卢梭认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中国未来的改革就应如此,在探索中找到适合于中国发展的道路和方向,扬弃地接受各种文化、制度中好的方面,而并非全盘接受或全盘否定某种事物。

(四)公意与政府责任

威尔逊对于政府的观点很明确,政府的责任应该就是两个:一是做正确的事,二是正确的做事。做正确的是意味着执行公意,或者说是为公民利益着想,为公民利益服务,这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级官僚应做之事。当然如何做到这些,在笔者看来,官僚的公共精神,人民的公民意识都是不可缺少的,而在物质经济发展快于精神发展的今天,公共精神于公民意识的培育和塑造是急迫之事。正确的做事则意味着有效率的做事,而如何有效不仅需要经济、政治体制的有效保障,更需要的是找对正确的方向。此外,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难以控制。中国在公平方面有所不足,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社会政策与经济发展的统筹考量,即“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公平于效率都成为我们要追求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2017.

[2]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M].商务印书馆,1982.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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