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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件高效办理机制探索
——以淮南市检察机关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为例

2017-03-10李海燕牛多琴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承办人起诉书简易程序

李海燕,牛多琴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淮南 232001)

危险驾驶案件高效办理机制探索
——以淮南市检察机关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为例

李海燕,牛多琴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淮南 232001)

自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以来,此类案件便一直呈高发态势,并逐年递增,使得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加重了司法负担。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成为办案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探索建立简化办案程序、行之有效的危险驾驶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

危险驾驶;数量激增;工作机制;简化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来,此类犯罪案件便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并逐年激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成为办案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并以2011年至2015年期间淮南市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情况为例,就如何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办案效率提几点建议和对策。①本文数据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一、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

(一)危险驾驶案件类型单一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通过扩大犯罪主体、入罪情节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从案发的实际情况看,醉酒驾驶机动车占了危险驾驶类案件的绝对比重。自危险驾驶入刑以来,淮南市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共1864件,均为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无一例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案件类型单一。

(二)案发及案情相对简单

危险驾驶案件的案发和案情都相对简单,大都是嫌疑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轻微交通事故,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被交通管理部门设卡检测而案发。在此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先对嫌疑人进行初步呼吸检验,如果检出体内含有酒精成分,则属于饮酒驾车,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嫌疑人做进一步的血液检测。如果血液检测鉴定酒精含量超过80mg/l00ml(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l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则说明被检测者已经构成醉酒驾车,即涉嫌危险驾驶罪。此类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交警部门在执法时又有全程执法记录,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基本没有争议。

(三)证据种类相对单一

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血液酒精检测意见、证明交管部门在执法时程序合法的视听资料或者书证,还有部分案件的证据包括与嫌疑人共同饮酒的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是否醉酒的根据。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定案证据较为单一。

二、淮南市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

(一)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激增

自2011年5月1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淮南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犯罪案件1864件,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2015年,全市6个县、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类案件1024件,比2011年至2014年该案受理总数增长了121.9%,占2015年全市基层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35.84%。2015年,该市检察机关除了大通区院的此类案件受理数与去年相比略有下降以外,其余5个院均有增长,且增长幅度较大。其中,受理该类案件最多的为田家庵区院,2015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546件,占该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51.17%,与前一年同期相比涨幅123.77%;该类案件受理涨幅最大的为八公山区院,2015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60件,占该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30.77%,与前一年同期相比涨幅为233.33%。

(二)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投入大量诉讼资源

危险驾驶案件案情虽然相对简单,但案件办理的步骤和程序仍然要按照标准化流程操作。从受理后的权利义务告知、强制措施办理、讯问犯罪嫌疑人到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意见书的制作,这些标准式程序、文书一应俱全,耗费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从调查情况看:淮南市各基层检察院中受理该类案件最多的田家庵区院,2015年办结危险驾驶案件530件,平均每件案件办结用时将近11天,一共用时5803天;即使是案件量最少的大通区院,2015年办结危险驾驶案件30件,平均每件案件办结用时7.8天,一共用时也达到234天。如此大的工作量,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

以上数据反映的仅仅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并不包括起诉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因此,仍然有后续的工作量没有计算进去。虽然在实践中,很多基层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协商后,对包括危险驾驶案件在内的简易程序案件创新“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诉讼机制。但是,由于审查起诉环节办案人员分散、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进度也不尽相同,“集中起诉、集中开庭”难以有效施行。而且在实践中,有部分案件承办人认为适用简易程序还要另费时间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并报领导审批后才能移送法院,不如适用普通程序省事。使本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致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效率大打折扣,也使得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难以集中优势力量办理。

三、探索检察机关快速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机制

(一)探索“专人审查”的工作机制

案件量较多的基层院可以将危险驾驶类案件交给固定的一、两名检察官,实行专人办理,定期轮换。一方面可以研究、摸索此类案件办理的特点和程序,积累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提高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此类案件的办理速度、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集中其他办案力量,更加规范、高效地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由于此类案件办理难度相对较小,专人办理并适时轮换,还可以适当调整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状态,缓解办案压力。

(二)集中、简化办案流程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在侦查阶段就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为了保证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正常到案、不影响诉讼进行,检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机关当场确认。此时,检察人员就可以对嫌疑人告知权利义务、办理强制措施手续,而无需三天内再次传唤嫌疑人履行告知程序。另外,因为危险驾驶案件的案情相对简单,公诉人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差别不大,因此,公诉承办人可以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之时,即参考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讯问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如果讯问中,嫌疑人没有任何异议,承办人在后续的审查工作中,只需审查现有证据的三性以及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即可;如果嫌疑人对此案中某些事实或程序有异议,则在后续的审查工作中,承办人再行重点审查。

(三)简化案件审查报告,实现审查报告和起诉书、量刑意见书的对接审批程序

制作审查报告是审查起诉环节中工作量投入较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多,从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件侦破简要经过,从侦结认定的事实、意见到公诉承办人审查后认定的事实、证据,从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到需要说明的问题,直至承办人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无一不在审查报告中予以呈现,这就需要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一一罗列。但如果对于案情相对清楚简单、证据相对单一的危险驾驶类案件,制作审查报告再像普通刑事案件一样逐一摘录、论证,势必耗费大量时间。因此,可以探索一种与案件管理系统相衔接的、适用于危险驾驶案件的表格式、模板化审查报告。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还需要制作、报批的法律文书除了审查终结报告,还有起诉书、量刑意见书。考虑到危险驾驶案件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审查报告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因此,在制作表格式模板化审查终结报告时,可以将起诉书的内容与审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优化对接,在一张表格上体现,并实现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意见书三份文书的一次审批,大大简化审批程序。

该模板化审查报告应以传统审查报告内容为基础,把审查报告中载明的事项采用表格的方式列举出来,涵盖传统审查报告的所有要点。其中,“嫌疑人基本情况”、“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三项内容同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一致,则予以标注“同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实现内容优化对接;“嫌疑人基本情况”这一项内容制作成填空样式,操作简便;审查报告中“认定事实的证据”这一项,可以列出危险驾驶案件定罪量刑应该涉及到的证据种类,承办人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只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照表格中的证据进行选择,并注明摘自侦查卷的具体页码,而无需再一一摘录各种证据内容;承办人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则可以将量刑建议涵盖其中;其他几项内容在模板中只要制作成选择项,承办人根据各自案情予以选择填写即可。审查报告的重点放在本案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庭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可。这样承办人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填录此模板,就可以快速地生成审查报告。领导审批时,从这一份表格就也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审阅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以及量刑意见,实现审批一次完成,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四)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完善“集中起诉、集中出庭”的办案模式

对于庭审而言,简易程序审理是一种相对于普通程序审理更为简易和快速的诉讼程序,有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208条的规定,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证据充分;第二,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认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第三、被告人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危险驾驶案件正是具有上述特点,适宜用简易程序来审理。

公安机关移送的危险驾驶案件,公诉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按规定报批后,即可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把同一时间段内的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集中开庭审理。前面提到危险驾驶案件可以由专人审查,在这时,就可以由一至两名检察人员集中出庭,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相关事项出庭支持公诉。当然,这种审理模式并不是把所有程序一律简化,其中对于庭审中最为关键的部分,例如质证环节和法庭辩论环节并不会简化,控辩双方都会详细陈述,严谨对待。据了解,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正是与同级法院协商,采用了危险驾驶案件“专人办理”(此办案人员同时还被抽调村里挂职)、“集中起诉、集中出庭”的办案模式,半天就可以开庭审理4-6个危险驾驶案件。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解决了案件积压问题,体现出法律的及时性和威慑力,而且还有利于对被告人的量刑平衡,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司法办案人员的工作强度也大幅增大;而从另一方面看,随着社会法制的逐渐健全,人们对于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必须对案件繁简分流、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才能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真正统一。

Exploration of the mechanism to handle dangerous driving cases efficiently

LI Haiyan,NIU Duoqin

This paper first studied the cases handled in Huainan people's procuratorate,then proposed the workable mechanism to handle dangerous driving cases efficiently by simplifying the handling procedures.

dangerous driving;sharp increase;mechanism;simplify

D92

A

1009-9530(2017)02-0047-03

2017-01-21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AJ201610)

李海燕(1976-),女,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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