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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3-08-15张春燕

黑龙江史志 2013年9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异议审理

张春燕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34)

1.我国法定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

1.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且其只适用于案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大多审理一些重大、复杂及涉外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3]。根据新刑诉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但并不意味着符合上述条件就一定能适用简易程序,新刑诉第二百零九条也规定了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是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当的狭窄,有严格的限制。

1.2 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简易程序应有下列三个程序要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则可以不用;二是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如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如果检察院对此无异议就可以适用该程序;三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如前所述对于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适用与否需要人民法院决定。从上可以看出其只涉及了公诉案件而没有提到自诉案件的启动方式,为此,《刑诉解释》的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最终决定权将在于法院。

1.3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置程序

新修正案规定适用该程序前,审判人员确认被告人对所认罪行及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如果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应当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由此可以充分看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所提升,而且被告人对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1.4 简易程序的庭审规程

法律对公诉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做了以下几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一,审判机构的简化,法律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中指出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采取独任制进行审理。第二,程序的简化,新修正案的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新增加了一个送达期限。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5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在原有法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的基础上又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由此修订案可以看出修订人员在修订该条款时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利益,确保案件有足够的时间调查审理。

2.我国法定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缺陷

通过上述关于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现状的介绍,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很不完善,一些重要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尚未完全的建立起来。

2.1 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法规过少而且很模糊

我国前不久修订的新刑诉中并没有给予简易程序过多的关注,只是在原有法条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修改,由原来的六条增到八条,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然相距甚远,很多的地方存在漏洞,如在适用范围的一些基本问题上,认识就有明显的不一致。通常认为只有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或轻微的刑事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实际操作上,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也会因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符合新刑诉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而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附带民事诉讼等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各个法院对此做法也不一。

2.2 简易程序的种类形式单一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有关于简易程序的刑事设计还非常的单一,只有同时具备了新刑诉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三项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实践中有许多的案件属于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概况,虽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异议,也只能按照普通程序对其进行审理,过度使用大量司法资源及浪费许多宝贵的时间,造成明显的诉讼拖延和严重的案件积压。即使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也会因为许多不同的因素而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只用单一的简易程序是不能满足各种情况迥异的简易案件的审判需要。

2.3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缺少启动的主动权

虽然新刑诉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做了更改,强化了被告人的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参与权,而且新刑诉的第二百一十二条对简易程序的前置程序做了规定,如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即可以转化成普通程序审理,但实际是上被告人对简易程序并不享有主动权,这些只是在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提起简易程序后才产生的。而且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时也不享有主动权,根据《刑诉解释》,被告人在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启动权属于法院,被告人无权进行选择,只有在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已经开庭审理之时,被告人才可以获得被法院告知出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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