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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的审查程序

2017-03-10赵开

关键词:被申请人禁令当事人

赵开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论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的审查程序

赵开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临时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或法院作出判决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将被申请人涉嫌的侵权行为保持在暂停、冻结状态,以防止损失在诉讼期间的进一步扩大,使利益损害最小化,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临时禁令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正确适用能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经济的发展,适用不当则会导致诉讼权利的滥用,给被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临时禁令颁发适用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院临时禁令的审查程序。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的审查程序存在审查机构不明确、听证辩论环节缺失、审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急需完善。

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审查程序

如果法律仅赋予公民赔偿请求权却不使其有机会制止即将发生的损害,则这种赔偿权是不完善的。如果一个国家不授予其法院在损害尚未发生的期间内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提供法律保护措施的职权,这个国家就未尽法律保护义务[1]。起源于衡平法的临时禁令,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救济,它能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从而快速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临时禁令是一把双刃剑,适用正确能有效缩短侵权人的侵害时间,减轻侵害程度,实现知识产权商业利益的最大化,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但是一旦出现偏差,就可能纵容权利人滥用诉权,恶意进行市场竞争,从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1 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审查的内涵

临时禁令通常要依附于一个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态存在,也就是说,权利人在申请临时禁令时就已经做好了诉讼的准备或者提起了诉讼。一旦知识产权人将临时禁令申请提交法院,法院的审查活动就宣告开始。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的审查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审查活动,法院审查质量的高低决定着临时禁令的决定是否正确,是整个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核心。法院审查包括禁令制度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以及审查内容等,厘清法院审查的上述内容对于构建合理完整的行为保全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也有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行使司法裁判权,满足社会中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实现诉讼公平和正义。

2 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1 审查机构不明确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与先予执行内容以及2015年公布的司法解释对临时禁令的审查和裁定的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全国法院对于禁令案件由哪个部门主管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是参用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禁令案件同财产保全案件一样,主要涉及受理、审查、执行三个环节,从形式上涉及立案庭、审判庭和执行局三个不同的部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审查模式:一是以立案庭为审查机构,立案庭做出裁定后移交执行庭执行;二是以审判庭为审查机构;三是立案庭和审判庭两个部门进行管理。这三种模式在运用过程中都出现了问题。第一种模式部门职能太过分散,互相扯皮,没有效率,特别是执行局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案件,因为禁令案件在很多法院不属于单独的案件,并且禁令被驳回、撤回的几率大,执行局认为处理这样的案件属于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第二种模式由审判庭进行禁令申请的审理容易出现“本案化审理”的现象,导致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不利于随后案件的公正审理。第三种模式往往存在立案庭对立案标准把握不好,造成退费的麻烦,同时与审判庭的衔接不及时,导致案件处理的延误。

2.2 缺乏听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48小时)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法院在审查程序中询问的相关条款。这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只有在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才会在作出裁定前传唤禁令申请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举行听证。与传统的诉讼救济相比,临时禁令的优点就在于能够迅速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但同样地,对禁令迅捷性的追求也很容易造成对程序公正性的忽视。临时禁令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是“一场毁灭性的灾难”,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导致被申请人缺乏陈述申辩的权利,这就很有可能发生申请人滥用临时禁令权利而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情形[2]。

2.3 审查标准不明确

审查判断标准是法院认定临时禁令是否予以颁发的依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和三大知识产权法都只是对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这导致法院在进行判定时缺乏具体可执行的标准,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类似性质的禁令申请在一家法院被驳回而在另一家法院被准许的情况。除了各地审查标准不统一,各个标准的判断认定也面临极大困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本身涉及的专业技术、法律性质认定比较复杂,对法官的专业技术素质要求很高。因此在知识产权临时禁令案件中,法院对胜诉可能性需要证明的程度、什么才算是难以弥补的损害、何为公共利益的范畴等等的判断差异导致了各地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3 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审查程序的完善

3.1 成立专门的审查机构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由立案庭还是审判庭作为临时禁令的审查机构都存在局限性。临时令自从在海事领域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施行以来,全国各大法院都在对审判权的运行机制改革进行探索,一些法院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采取保全措施设立了专门审查机构——保全组。比如延安市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组是由业务精湛的庭长带队,抽调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专门集中办理禁令案件、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对于情况紧急的保全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条件的,该院诉讼保全组会在48小时内裁定后立即执行,构筑保全的“快速通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是在立案庭下设立财产保全组,抽调法官集中开展全院各类财产保全工作,形成了一整套的工作流程。各个法院在实践中对保全程序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尝试给临时禁令制度审判机构设计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成立专门的审查机构——保全组,其职能可以囊括临时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先予执行。这样可以将保全案件归为一个职能部门管理。其次,保全组致力于规范保全行为,统一保全立案标准,明确保全工作流程,有利于形成保全案件处理的标准化和程序化。再次,保全组专门负责保全案件的集中管理,其组成成员多为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能够更好更迅速地处理保全案件。最后,当事人申请临时禁令时,可以直接告知其向保全组申请,避免了由立案庭经手再移交的时间浪费,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3.2 增设听证环节

知识产权临时禁令是在实体权利义务没有查清的基础上所做的一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假设,这种假设在将来是很有可能被推翻的。可是在禁令被推翻之前,禁令已经给被申请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形成了重大而长期的负面影响,如不设立听证程序,被申请人就丧失了充分陈述、申辩和反驳的机会,法院也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撤销错误的裁决[3]。因此,为了被申请人的利益,应尽可能地在程序上设置保障机制,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这也是现代司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在国外的相关制度中,英国是极力推崇“程序正义”的,法院在作出禁令之前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听证会,法官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只是在一些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不用经过辩论环节,但这种情形是被严格限定的[4]。美国的禁令制度分为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法院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直接签发临时禁令,但是初步禁令必须经过初步的听证和辩论。德国的假处分制度也以进行言词辩论为原则,不进行言词辩论例外,凡是经过言词辩论环节颁发的假处分,一律以判决的形式作出。从国际立法趋势来看,更多的国家倾向于法官在评判和衡量是否颁发知识产权临时禁令时,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

3.3 健全临时禁令的审查标准

通常情况下,法院在衡量是否作出临时禁令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是否有一个严肃的开端。第二,普通法上的损失赔偿救济方式对当事人的救济是否充分。第三,对双方是否公平[5]。美国法院对于临时禁令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现如今多数法院法官倾向于审查以下四个要素:胜诉可能性、不可弥补的损害、对双方利益的权衡、公共利益。美国法院在规定的审查标准中,对不颁发临时禁令的理由有三种陈述:(1)专利权人并没有生产专利产品而侵权人有生产。(2)反托拉斯法规定的情形。(3)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足以购买该专利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许可。

笔者建议,在把握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可以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形下参照国外司法经验,从以下方面统一审查标准:第一,主体资格。法院首先需要明确禁令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相关利害人。第二,侵权可能性。这项标准的审查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储备要求较高,因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领域涉及到一些十分专业的问题,法官要对被控侵权物与申请人权利保护范围是否相同或相似性进行比较判断。第三,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于这项标准的审查难以操作,法院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推定思路,即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权利审查发现该知识产权确实有效,并且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就可推定申请人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法院予以救济。第四,担保方式。在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案件中,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恰当,这主要是看担保的金额和担保的形式是否有效。

4 结论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就意味着其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具有垄断性的专有权利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获得经济主动权。知识产权地位愈加凸显的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在大量滋生。由于知识产权有着极强的时效性,因此如何快速制止侵权行为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临时禁令是对权利的事前救济,能快速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而法院审查作为临时禁令制度的核心,是临时禁令制度研究的重中之重。

[1][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姜君.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理性应用[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调研课题组,刘思彬,欧修平.广东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制度执行情况分析[J].法治论坛,2011(1).

[4]王阳.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法院审查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5.

[5]杨良宜,杨大明.禁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卢宏业

The Review Procedure of Temporary Injunctio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ZHAO Kai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hongqing 400065, China)

Temporary Injunction refers to the rights holders can apply to the court for maintaining the tort in suspension, frozen state before the prosecution or the court made the decision, which can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losses during the proceedings to further expand, and will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imization and avoid right face “won the case, lose the market” embarrassment. But undeniable is, the system of provisional injunction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f properly used that can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knowledge economy, improper application will lead to litigation rights abuse, causing irreparable loss. The right of the provisional injunction to be issued to a large extent depends on the court’s review of the provisional injunction. Bu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he provisional injunction of the review process is not clear, lack of hearing or debate procedure, review standards are not uniform, these issues need to be improv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he temporary injunction; the review procedure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1.022

2016-09-23

赵开(1991—),女,河南驻马店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

D923.4;D925.1

1674-6341(2017)01-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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