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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立案与诉权保障

2017-03-09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诉权代理人立案

唐 豪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网上立案与诉权保障

唐 豪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网上立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种立案程序,是电子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立案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网上立案存在名实不副、对基层人民法院重视程度不够、与现行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存在冲突等问题,由此网上立案程序需通过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及配套服务、处理好与现行立法的衔接、转变当事人诉讼观念等举措,从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互联网立案;诉权保障;电子司法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站(通常为各地的诉讼服务网)上,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交电子起诉材料,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在收到电子起诉材料之后,在网上对这些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材料符合要求,准予立案的程序。网上立案不同于传统的立案方式,其与互联网的结合反映出科技对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和影响。“电子司法,是指在整个司法管理系统中应用信息与通讯技术,包括互联网联络、程序电子化以及司法内部管理的电子化等内容”[1],在本轮司法改革中,网上立案作为电子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有了实质性的推动。

一、梳理:网上立案的发展与现状

(一)网上立案的制度脉络

网上立案的提法,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3]188号),在该文件中第13条提到“通过大屏幕公告显示、多媒体音视频信息查询、网上立案、电子签章、远程诉讼等方面的应用,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在为审判工作和法官服务的同时,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2003年至今,虽然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数个文件提及网上立案,但网上立案真正有实质性进展是在2013年开始的这一轮司法改革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建立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网的主要功能就包括“预约立案、网上立案”。从现在各地诉讼服务网的网站板块设置上看,基本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相一致。

(二)网上立案的施行现状

各地高院为配合本轮司法改革,主导建立了各省内网上立案的网络通道(通常设置在各地高院的官网上)。通过这些网络通道,可以进行网上立案或预立案。以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为例,在该网站上进行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立案需要六个步骤,依次为选择“受理法院”,填写“申请人信息”、“当事人信息”、“代理人信息”,提交“诉讼材料”的电子扫描版及“信息确认并提交”。在网上需要提交的电子立案材料主要包括“诉状书”、“原告人的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材料”、“被告身份材料”、“证据材料”。通过将传统现场立案程序标准化、具体化,并将立案的步骤和所需材料提前公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准备,即可实现在网络上立案。

在网上立案的具体操作层面,各地的实践有明显的差异。例如北京将网上立案分为网上直接立案和网上预约立案,北京的网上直接立案采取“线上登记+线下邮寄”的方式,如果线上提交的起诉资料通过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核,律师即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反馈后,在线下将起诉材料寄至人民法院完成立案,北京网上直接立案的开通法院是北京高院和辖区中院,面向对象是北京律协律师。相对而言,北京网上预约立案条件要宽松得多,其开通的人民法院是北京市所有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律师先通过审判信息网提交立案申请,申请通过后,到人民法院现场提交纸质立案材料即可。而福建省的做法是在网上只能进行预约立案,具体的预约立案程序和北京相似。

二、探究:网上立案的诉权意义

(一)诉权学说的争鸣

诉权学说自产生以来,其主要学说包括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认说、二元诉权说[2]。其中二元诉权说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影响较大,长期以来作为通说观点存在。具体而言,二元诉权说的观点是,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两个方面的内容,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向法院请求救济的权利。起诉权作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重要内容,对起诉权的保护就体现了对诉权的保护。同时,网上立案又属于行使起诉权的重要步骤,是一种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方式,因而网上立案的顺利进行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二)网上立案对诉权保障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以下简称《立案规定》)规定的立案登记制为网上立案的推进提供了契机(案件数量大增倒逼改革现行立案方式),也为网上立案步骤的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指引(立案条件和程序更为清晰)。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诉讼材料准备不够全面、传统现场立案效率较低、案件堆压等原因,使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在立案上。《立案规定》第14条提到:“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网上立案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种司法现状,作为一种“诉讼福利”[3],它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网上立案能够真正的落实和推广,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和人民法院整体诉讼效率的提升无疑是大有裨益的。近来更有学者指出,“诉权是民事主体作为人当然享有的权利之一,是当事人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所必然拥有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4]将诉权看作人权的具体组成部分,突出了诉权保障的重要性,同时也显示出规范网上立案的必要性。

三、发现:网上立案的现实问题

网上立案虽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层面和平台系统建设层面的大力支持,但其在具体的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和制度构建上,仍显现出较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有:

(一)名实不副严重

网上立案在全国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其名实不副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虽然名为网上立案,但某些人民法院的做法实质上却和现场立案无异,甚至比现场立案更麻烦。据笔者调研,某些地区人民法院为响应上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的要求,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先在网上提交电子起诉材料进行立案,然后才能到现场立案,把网上立案变成现场立案的前置程序,或者在现场立案之后要求当事人再到网上提交一次起诉材料,徒增当事人负担。第二,某些人民法院即使在网上设置了网上立案的通道,但是几乎形同虚设,因为网上立案通道几乎没有使用过,且相应的网上平台配套建设也未跟上。第三,人民法院现场提交起诉材料(这主要是指网上预约立案情形),这时人民法院不免又需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网上立案的经济性未能充分体现。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视程度不够

网上立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推动的,在理论上,基层人民法院的网上立案推进速度(不管是立案庭法官思维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还是网上立案所需配套设施的配置和更新)肯定慢于其上级人民法院,但我国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一审案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的,所以这里就存在一个矛盾——网上立案没有直接解决或者回应立案工作压力最大的基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难题。例如前文提到北京网上直接立案的人民法院限于中级法院及以上,这在相当程度上就限制了网上立案功能的发挥。如果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动力推动网上立案,不能够甚至不愿意运用网上立案解决问题,那么网上立案的制度价值将会大大降低。同理,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接触最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基层人民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服务不方便甚至不能提供,那么当事人的诉权难有较好的保障。

(三)与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衔接没有处理好

在网上立案推行之初,理论和实务部门就对网上立案的程序效力存有争议。其中主要包括送达、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诉讼期间的计算、诉讼费的缴纳等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以“网上立案”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同时结合裁判文书的内容,截止2016年11月7日,共筛选出21篇民事法律文书。通过这些公开的法律文书,可以得知网上立案主要涉及到期间的计算,具体而言,一是诉讼时效的计算,二是保证期间的计算。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分析,发现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对网上立案的效力认定等同与一般的传统立案方式,把当事人在网上立案的时间算作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这样就间接的认可了网上立案的与传统立案方式无异。但是如果将网上立案算作一种立案方式,它应该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的哪一种呢?所以在当前,网上立案的法理基础似乎还不明确。同时,如果将网上立案仅仅定位为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便民服务方式,在制度层面似乎显得过于浅薄。如果网上立案与现行民事诉讼立法衔接不当,网上立案的推动也将十分困难。

通过各地人民法院出台的地方网上立案细则也可以看出这种矛盾。以北京为例,《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工作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按要求在网上提交立案申请的当日即为申请日,第19条规定对于登记立案的诉讼时效自申请日起发生中断。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北京网上直接立案的程序效力基本上等同于现场立案,在网上提交起诉材料可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诉讼期间起算的效力。但是,北京网上立案的制度设计与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之间也有冲突之处,如《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工作办法(试行)》第14条与《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工作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经过审核决定不予登记立案的,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即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坚持要求出具书面裁定的,其应前往立案窗口现场提交诉讼材料,由立案庭依据现场立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而《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不予受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而非当事人要求之后才出具。再进一步追问,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网上提交的起诉材料未能通过立案审核,人民法院未向当事人作出书面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而这又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问题在现行的规定中都没有回应。

四、对策:明确保障措施

当互联网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或者渗透不可避免时,我们想做一个“勒德分子”是不现实的。所以,针对网上立案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来的问题,我们必须在制度设计层面对其予以回应。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一)处理好网上立案制度设计与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衔接问题,明确网上立案的性质、定位及法律效力

要让当事人有动力使用网上立案程序,就必须让当事人感受到网上立案相较于现场立案的诉讼经济性。首先必须把网上立案与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结合起来,在设计具体的操作条款时应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为前提,不可与之违背。赋予网上立案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期间的计算等方面与现场立案相同的法律效力,节约当事人的精力。同时,根据“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5]的要求,网上立案是否采用、如何采用应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决定,人民法院不应将其作为强制性或前置性程序。这样,在大的框架结构建立之后,对网上立案细节性问题的讨论才有必要和意义。

(二)完善立案平台及配套服务

网上立案平台还处在建设初期,网站流量、平台系统的后台容量是否能够应对今后的立案需求,须提前考虑。同时,现行网上立案板块设置较为简略,当事人的体验度较低,故在网站板块设置上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加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引导服务。并且,在网上立案数据传输过程中,当事人起诉材料的安全性也是需要注意的,保密工作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当前第三方支付和网银支付十分便捷,安全高效,故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开通网上诉讼费的支付通道,在网上立案提交申请通过审核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网上缴纳诉讼费,避免因诉讼费未能及时缴纳按撤诉处理的风险,同时减少当事人现场缴费的麻烦。

(三)积极宣传网上立案,转变诉讼参与人的观念

不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需要转变观念,积极尝试运用网上立案进行起诉,而且法官也需要改变传统现场立案的观念接纳网上立案的发展。从网上立案制度制定的初衷和运转逻辑上看,网上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起诉无疑是有利的,因此当事人是有动力尝试网上立案的。现在关键就落脚在,人民法院如何引导当事人去运用这个程序。除了制定相应的立案配套细则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当事人积极宣传,让当事人了解网上立案的运转逻辑,从而让当事人乐意运用网上立案制度。

[1]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2016(1):98.

[2]李龙.民事诉权论纲[J].现代法学,2003(2):87-89.

[3]王福华.小额诉讼与诉讼福利[J].中外法学,2016(1):121.

[4]吴英姿.论诉权的人权属性[J].中国社会科学,2015(6):124.

[5]唐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J].现代法学,2003(5):122.

[责任编辑:蔡新职]

The Case Registration Online and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 of Action

Tang Hao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401120Chongqing)

The case registration online is a filing procedure launched during the current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in Supreme People’s Court, it’s an important part of electronic justice. The case registration online effectively reduces the litigation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which has a positive meaning for the parti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action.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the case registration online is not true, the grassroots people’s court isn’t got enough atten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flicts and other issues. Therefore, the cas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online need to improve the online registration platform and supporting services, make good convergence with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change the litigation ideas and other initiative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arties’ litigation rights.

Case registration online; Right of action;Electronic justice

2017-03-16

唐 豪,男,重庆合川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D915.1

A

1672-1047(2017)02-0057-04

10.3969/j.issn.1672-1047.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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