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7-03-08晏可平李柯毅郭荣丽
晏可平,李柯毅,郭荣丽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 150028)
美国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晏可平,李柯毅,郭荣丽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 150028)
美国的自闭症福利制度在世界位居前列,是被很多国家学习和模仿的典范。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财政政策、特殊教育的多重方式以及美国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都对福利政策在美国更好的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本文主要从美国自闭症儿童的福利保障出发,希望能够引起我国对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的重视,并指出我国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的发展方向。
美国;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实践;启示
1 自闭症儿童的界定
一般认为,自闭症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精神病理学方面的专家利奥·肯纳(Leo·Kanner)教授在1938年提出来的。他针对11个孩子表现出来的“极端孤独”现象进行了细致描述,并总结为“自闭症”。又因为这11个孩子的状况处于早期,因而又将其具体表述为“婴幼儿自闭症”。
在现实生活中,自闭症的表现有很多种形式,因而在较大的外延上,自闭症还被称为 “广泛性发育障碍”。美国精神病协会曾将自闭症分出不同的类型加以描述,具体在协会的《精神絮乱诊断和统计手册》中分别命名为:自闭症、雷特氏症、儿童期崩解症、亚斯伯格症、普遍性发育障碍。在医学领域中,对我们通常所说的自闭症有各种具体的指称,但生活中,或者非医学领域中,大都不会细致区分这五种具体类型,反而采用“自闭症”这一种类型来概括这五种类型。中国孤独症网对自闭症的官方定义为:自闭症又叫孤独症。自闭症包括以下特征:第一是社交障碍,第二是沟通障碍,第三是具有独特兴趣与刻板行为。
因此,自闭症属孤独症谱系障碍中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严重影响儿童社会功能的广泛性发育障碍。在我国,自闭症儿童是一类数量众多的群体,由于其病症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患者及其家庭都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
2 美国自闭症儿童的福利保障措施
2.1 教育层面
美国在自闭症儿童的教育保障方面的经验,国内有学者进行了较系统的介绍。如学者汪海萍考察了覆盖自闭症儿童的美国的特殊教育情况,高度评价了美国特殊教育所达到的水平,其特殊教育已经成为美国教育系统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教育在美国成为其教育的必要内容,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支持,这依赖于其先进的教育理念,完善的法规系统,当然还有强大的经济基础。除此之外,专业的特殊教育师资对外以及科技力量对特殊教育的发展也提供了极大助力。
当下,美国自闭症儿童的特殊教育主要是融合教育的形式,特点是将自闭症儿童以多种形式安置到现有教育体系中,具体形式包括安置到:普通班级、资源教室、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制机构、家庭教育或者医院。随着融合教育实践发展,普通班级和资源教室逐渐成为承载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的主要安置形式。美国自闭症儿童的融合教育还体现在社会支持策略和学业支持策略中,在促进自闭症儿童社会交往和学业能力发展上具有积极作用。对我国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支持服务的开展具有借鉴意义。
2.2 法律层面
1990年《美国残疾法案》(ADA)是所有残疾政策中最具指示性的法规,ADA将官方的认知普及到了大部分社区,ADA是一部综合性的联邦法律,将反歧视政策扩大到联邦法律的高度。以法律的不可碰触性特点保障自闭症患者的正当权利,让他们从法律层面上拥有参与社会的权利。2001年美国颁布了著名的《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NCLB),其初衷是尽可能帮助和改善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成果。这必然包含着对残疾儿童教育成果的追求和改善,这需要具体的原则加以保障,具体为:确保结果的可靠性,确保学校的安全,尊重父母的选择,保证教师质量,提供基于科学的教育方法,保证不同地域的弹性。
美国对自闭症儿童康复教育中相当注意家庭和家长的参与,因而对自闭症儿童的保障也体现在从法律层面保障为家庭提供可能多的服务,比如心理、信息等的咨询服务、营养师的服务等。总之,美国的法律都是从各个方面来切实保障残疾学生享受特殊教育的权利,无论是从生理层面还是在心理层面,通过法律来不断保障自闭症儿童的权益。
2.3 财政保障
特殊教育在美国以公立教育为主。特殊教育的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体现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三层保障体系。其教育财政制度亦如此分为三个层级,无论在哪个层级,特殊教育占所有教育支出的比重都极其大。在2002-2003学年间,联邦政府在特殊教育上的开支多达75亿美元。1997-2006年,美国健康协会投入到自闭症患者研究方面的资金增长了5倍,承担了自闭症研究的主要经费。
美国对自闭症的关注还表现在,其是唯一具有参议院听证会资格的特殊病种。2006年8月《自闭症应对法案》通过,在该法案的规制下,2011年,美国健康协会投入于自闭症研究的资金增长到2.1亿美元。此外,2007年,美国财政部专门拨款750万美元用以支持自闭症研究。因此,可以了解到美国对于自闭症儿童财政支出等级分明,并且对自闭症儿童的投入力度极大,并且涉及范围广。
3 美国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对中国的启示
在自闭症儿童的福利保障上,美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增加财政支出,建立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等来不断提高自闭症儿童的福利保障。因此得出如下启示:
3.1 增加对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的财政支出
由于自闭症干预训练的特殊性,自闭症儿童的家庭最直接的需要就是经济帮助。尽管存在着不以营利为目的训练机构,但每月的训练费用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而且由于自闭症儿童需要家长的整日照顾,即使送进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也需要耗费家长的较大精力,这对家长的工作有很大的压力,需要教育机构进行培训。而大部分的教育机构数量较少,教育水平还很低。所以完善教育体系对于自闭症儿童的福利保障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3.2 加强立法保障
在我国,与大部分国家一样,仍将自闭症与其他残疾一样对待,没有重视他们的不同之处。我国具体是将自闭症儿童归于精神残疾中,没有专门关于自闭症儿童的法律。因此针对自闭症儿童的法律保护很不完善。这对于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的发展是一种很大的阻碍。应该向美国学习,针对自闭症患者尤其是儿童制定相关的法律,以维护其福利权利。
3.3 重视自闭症儿童的特殊教育
提高家长的参与度,构建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以及营造有包容度的社区等,这都是促使我国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在学习活动、生活技能、社会交往还是在康复治疗上,都要保护这一类特殊群体。通过爱的教育和康复保障,使自闭症儿童能够真正成长。只有充分的特殊教育,才能保障自闭症儿童习得基本的生活能力,让他们有机会融入社会,有机会逐步实现生活和经济上的独立自足。
4 结语
自闭症儿童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及社会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福利保障,同时也要提高福利保障的层级。不仅要照顾其生活,更要有措施保护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在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这条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1] 汪海萍.论加强特殊驾驭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特殊教育,2007,(07):22-25.
[2] 佟月华.美国全纳教育的发展,实施策略及问题[J].中国特殊教育,2006,(08):67-69.
[3] 连福鑫,贺荟中.美国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研究综述及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11,(04):82-84.
The practice of welfare security for children with aut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YAN Ke-ping, LI Ke-yi, GUO Rong-li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Harbin 150028, China)
The American system of autism welfare is at the forefront of the world and is a model for learning in many countries.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es of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 fiscal policy, special education and the American Autistic Child Rehabilitation Agency provide important safeguards for better functioning of welfare polic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welfare of children with aut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hoping to attach the attention of China to pay on the welfare of children with autism,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welfare of children with autism was pointed out.
The United States; Children with autism; Welfare guarantee; Practice; Inspiration
2017-01-19 哈尔滨商业大学创新训练项目“关爱来自星星的你 ——自闭症儿童福利保障问题研究”(201610240087);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支出型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研究”(15SHB02)
晏可平(1996-),女,学生; 李柯毅(1997-),男,学生; 郭荣丽(1977-),女,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D771
B
1674-8646(2017)07-00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