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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协调视域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治理研究

2017-03-07董树军万美丽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府际洞庭湖经济区

董树军 万美丽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 415000)

利益协调视域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治理研究

董树军 万美丽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 415000)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利益的差异性和各个政府的自利性倾向往往造成府际博弈的“囚徒困境”,因而需要建立互惠的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以更好的规避利益差异和非理性的集体行动带来的损失。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间应以相互认同和信任为基础,建立统一性的协调、整合机构,通过互惠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健全的利益补偿机制和严格的利益约束机制来更好的协调各参与主体间的博弈关系,最终实现整体的合作共赢。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利益协调;府际博弈;合作共赢

马克思指出:“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是利益,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1]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所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治理要有实质性的进展,必须要有一套良好、科学、合理的整体性利益协调机制,来权衡和化解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冲突。所谓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整体性利益协调机制,是指生态经济区内部各个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本前提下,通过制定规范、有效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来实现彼此间的利益转移,从而实现各种利益在内部城市间的合理分配。利益分配与协调恰当与否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克服内部政策执行偏差、市场保护、盲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碎片化等府际间非合作博弈顽症的一剂良药。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悖论性质的结论,即利益调节机制可能成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合作共赢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成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无序的制度性瓶颈,而其中的关键节点则是互惠互利的利益调节机制能否得以建立并得到良好落实。

一、以利益共享为目标的动力机制

纳什指出:“利益共享既是合作博弈的目标又是其基本动力。”[2]具体来讲,利益共享是指参与合作博弈的各个利益主体对合作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合作收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分享,其本质就是按照每个利益主体在合作博弈过程中的投入贡献比来进行利益的分配和协调,使得每个主体都能获得自身期望的收益,进而对下一步的合作产生期待。只有从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出发,寻求利益的契合点才是合作博弈的前提,同时利益共享也是合作博弈的最终目标。[3]利益共享要求利益主体之间彼此承认、彼此尊重、协商一致、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从系统科学的观点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间合作博弈的顺利推进,必须要有强大而持久的动力,而利益共享正是这个最为关键的动力。从利益共享的角度来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各个城市政府要想获得资源共享、市场共享、信息共享的优势与利益,快速提升自身经济能量与竞争力,主动寻求合作才是最佳途径。只有坚持利益共享的基本原则,才能调动各个城市的积极性,合作性博弈才能真正实现。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利益共享应该要以让渡原则为前提,既要有“共赢”的新型发展观念,又要有“融入”的行动,即参与合作博弈主体应该摒弃“内向型行政”,让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在生态经济区内实现自由流动与组合,在充分、有效、公平竞争基础上形成一种利益让渡与利益共享的规则与机制。

协商是利益共享重要的实现方式之一,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平等对话的协商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合作收益分配达成彼此满意的协议,进而形成合作共赢的均衡局面。一般来说,多个利益主体相互间进行协商达成有效合作有两个前提:一是各个利益主体的合作收益有增大的预期;二是保证合作产生的收益在各个主体之间得到有效合理分配。在此基础上,完善的利益共享机制将会通过以下方面促进和加深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合作。第一,统一制定的合作规则或原则可以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合作提供制度保证。合作规则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部各个城市对合作利益的预期以及利益分配是否公平。从“囚徒困境”的博弈中我们知道只有在明确的博弈规则或者外力强行介入的情况下,囚徒才会选择合作博弈策略。因此,建立统一的激励相容的合作规则,有助于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部各个城市政府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与经济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统一起来。第二,制度化的利益协商机制使得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合作关系更加稳定。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部各个主体可以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谈判而不是固步自封、闭门造车等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利益补偿机制对合作利益进行分配,使得合作各参与主体合理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满足,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得以形成和保持。

二、以利益诉求为前提的传导机制

利益诉求机制包含利益诉求表达、利益诉求受理、利益诉求回复、利益诉求实现等多个环节的制度安排。利益诉求机制的构建首先要保障诉求渠道的畅通,也就是对利益诉求主体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受理、处理和反馈,在此过程中要非常重视诉求的有效性,确保“诉求有道,诉求有效”。利益诉求机制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治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在内部各个利益主体合作之前,要求生态经济区内部府际之间进行多领域、深层次的协调与沟通,以更好的了解每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为下一步解决利益冲突和达成利益共享合作协议奠定基础。建立完善利益诉求机制重要目的是保障弱势利益主体的话语权,以更好的通过利益诉求表达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4]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部各个利益主体因为经济实力、行政级别、政策倾向以及自然条件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导致彼此间谈判能力有着强弱之分,在经济区内部合作过程中,保障弱势利益主体的话语权,促使其利益表达能够充分实现,以更好的平衡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整体利益格局,实现各个利益主体的公平合作。换言之,建立完善利益诉求机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无法改变利益主体间的现实差距前提下,通过严格的制度安排来更好保障弱势利益主体的表达权利和利益诉求,进而促使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间的合作更加规范,在公平、公正的利益格局上打造稳定的合作关系。

当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过程中利益诉求机制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整体性利益维权机构的缺失。利益诉求要有对象,但是生态经济区利益维权机构仍不健全,权威性不足,导致在发生利益纠纷时,弱势城市感到无能为力,进而使得其在以后的府际间博弈中选择消极、不合作的博弈策略来进行对抗;二是整体性利益诉求法规仍不健全,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表达自身意愿和维护自身权益;三是话语权的缺失。利益诉求渠道的不畅通、利益诉求保障的不完善以及不同的博弈处境,让利益诉求主体,特别是弱势主体,没有办法享有足够多的利益诉求空间,导致话语权的缺失。[5]因此,要不断完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利益诉求机制,来更好的维护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具体来讲,通过完善利益诉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各主体利益诉求的权力,并适时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现实对利益诉求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保证利益诉求的透明度和明晰度,使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得到妥善快捷的解决。另外,要完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利益维权机构的建设,不断增强其协调的权威性,使其能够对利益诉求主体釆取理性的方法,合理疏导,引导其向合理正当的方向发展,使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整体稳定和利益诉求在实践中逐步达到平衡。

三、以利益补偿为核心的运行机制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过程中,由于各个城市经济实力上的差距,或者存在行政级别和政治话语权的不同,很容易导致博弈双方在地位上的不对等和享有权力上的不对称,进而影响博弈的最终收益。利益补偿机制就是为了减少或化解利益分配不公带来的利益分化和博弈矛盾,而在博弈过程中由利益获益主体弥补利益受损者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利益补偿机制作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利益协调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可以平衡府际博弈中各个城市间的收益差额,对博弈中的利益受损主体给予合理利益补偿,以确保府际合作博弈的顺利开展。因而,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是当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治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任务。[6]然而,当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间缺乏健全的利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不统一、补偿主体客体不明确、补偿方式不恰当等都给利益补偿造成极大的阻碍,并且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机制,使得已有的补偿机制流于形式,一些城市在做出承诺后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府际利益补偿顺利推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过程中,利益补偿机制不健全是博弈治理中的一道硬伤,容易导致各个城市博弈行为的异化,出现“恶性竞争”“搭便车”等非合作博弈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合作博弈的进程。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各个城市经济发展具有层次性和空间不平衡性的特征,使得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利益补偿机制的建构也具有层次性原则,依据不同的区域范围大小,实施不同的利益分享与补偿。依据层次性原则,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利益补偿分三个层次,国家宏观层面的补偿、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治理联盟的补偿以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部各个城市间的直接补偿。国家宏观层面利益补偿着力于缩小生态经济区内部发展差距及增强整体资源配置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益协调政策,成立国家层面上的生态经济区利益分享与补偿专项基金,通过财政补贴、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等三种方式进行利益补偿;生态经济区治理联盟层面的利益补偿,通过建立共同发展基金对博弈过程中利益受损方进行补偿,基金来源按生态经济区内各个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筹集;生态经济区内部各个城市间直接补偿,方式主要有教育支援、人才培训、技术援助、资源共享、政策优惠和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等,但是需要第三方的监督,因为如果缺少监督会使得其不具有强制力。[7]总体而言,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及实施主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生态经济区内部利益转移和损益补偿,注重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性。三个层次的利益补偿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化补偿体系,能够全方位的平衡城市群府际博弈中的利益差异。

四、以利益约束为重点的保障机制

利益约束是指运用多种手段对利益主体的求利行为予以必要的规范、约束与惩戒,使利益主体的各种行为与利益团体发展的总目标相符合,以实现有序的利益秩序。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中各个城市政府在利益面前他们的理性是有限度的,他们的自律也是有前提的,倘若没有明确、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他们不会自觉地完全遵守道德的承诺和各种规范,而只会片面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生态经济区内部利益冲突凸显。因此,要建立完善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利益约束机制,将其作为利益的“调整器”和“压力阀”,把各个城市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约定在合理与合法的限度内,减少利益冲突,引导生态经济区内各个城市政府形成良好的竞合博弈秩序。[8]现阶段,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利益约束机制及规范并不完善,一般都是较为虚化的原则性文件,表述笼统、宽泛,不易于操作,对于各个城市政府的权责分配,也就是在多方合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应该发挥的义务、应如何实现这些责任和义务、违反这些责任义务应当如何惩处等并无详实的规定,因此导致博弈主体之间经常出现责任推诿和违规背叛行为,影响生态经济区府际间的合作关系。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利益约束机制可以从法律和文化两个方面来形成。一方面,法律硬约束。由于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律能够有效地制裁破坏利益关系和利益秩序的行为,法律规范的特征决定了法律是制约利益主体求利行为的最重要手段。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政府求利行为,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治。同时,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到公正执法,在出现利益冲突时,对待相关的利益主体一视同仁,积极保护合法利益,铁腕打击非法利益,使法律规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文化软约束。文化软约束作为一种历史积淀,是一种深层次的精神约束,其核心内涵和意蕴深刻影响着每个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进而导致不同的行为模式。[9]从合作整体的角度来讲就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各个城市政府间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建设良好的合作文化,使开放式的合作观念内化为生态经济区内部各个城市政府的稳定思维模式和价值体系,构建良好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合作软环境。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利益关系的协调过程中,文化的约束往往比制度的约束更为重要、更为深刻,特别是文化观念中的公共精神、秩序公正和承担责任等,对规范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合作行为有着极为重要的约束作用。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是一个整体的共生系统,其内部存在着多个共生单元,只有在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各个单元的比较优势,从而走上一条共存互进,共享共赢的协调发展之路。在建立共生关系过程中,最为关键节点在于拥有一整套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确保各个共生单元能够在合作中切实取得共生效益,这样才能调动各个主体自觉融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共生系统发展之中。本文基于利益协调的视域切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的治理,主张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补偿机制以及利益约束机制来更好的协调各个共生单元的利益关系,调动各个主体的合作意愿,破除彼此间的合作障碍,进而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各方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另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整体性利益协调机制的建构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需要根据时代发展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其不断适应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综上所述,在我国治理现代化改革背景下实现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的有效治理具有现实迫切性,从利益协调视角切入是实现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府际博弈治理的有效图式,是消解府际博弈无序、促进合作协调发展的重要模式。[10]

[1]洪远朋,高帆.社会利益理论与实践十议[J].社会科学,2008, (10):41-47.

[2]刘先江.论当前我国利益共享的机制障碍及其调适[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06):151-154.

[3]何影.利益共享实现机制中的利益整合及其运作方式[J].前沿,2009,(11):10-12.

[4]蔡禾.利益诉求与社会管理[J].广东社会科学,2012,(01): 209-216.

[5]熊宗华.利益诉求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 2012,(06):27-31.

[6]李桢,刘名远.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及其制度体系的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2,(08):114-116.

[7]谷松.建构与融合: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地方府际间的利益关系协调[J].行政论坛,2014,(02):16-18.

[8]熊慎教.强化利益约束机制与规范转型期求利行为[J].江西社会科学,2006,(11):157-160.

[9]姜莉.文化约束与经济主体空间经济行为选择模式研究[J].商业经济,2011,(04):87-87.

[10]董树军.城市群府际博弈的整体性治理研究[D].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125-127.

(责任编辑:许烨)

10.3969/j.issn.1009-2293.2017.03.021

C914

A

1009-2293(2017)03-0077-04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环境治理的府际博弈及现代化规制策略研究”(项目编号:XSP17YBZZ093)和湖南文理学院博士启动基金项目“洞庭湖环境治理的政府博弈及规制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6BSQD27)的阶段性成果。

董树军,湖南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万美丽,湖南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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