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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版概念探析:基于社会分析的视角

2017-02-24李唯梁

现代出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版权

李唯梁

摘要:本文从社会分析的视角出发,认为自出版概念的实质内涵是,由于作者取代了传统出版商的职能,从而使同一个主体(即作者)贯通了创作和出版两个环节,并且在这一职能替代和消解了产业链重组过程中出版商的独立地位。自出版中“自”的内涵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六个自”:自创作品、自持版权、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其中“自持版权”起着关键作用。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文章结合“场域”“资本”等概念工具,从理论层面探讨了如何使自出版概念与中国语境相兼容,以期为讨论中国自出版现象打开合理的话语空间。

关键词:自出版;社会分析;版权;出版产业

一、引言

自出版(self publishing),也称自助出版,是指在没有正式出版商参与的情况下,由作者自己出版图书或媒体产品的出版活动形式。进一步的解释是,在自出版条件下,由作者掌控出版的全流程。以图书产品为例,包括封扉设计、版式设计、定价、发行、营销和公关等,作者既可以亲力亲为,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开展相关服务的公司。

应该说,按照上述定义,“自出版”这一概念内涵清晰,没有什么不好理解之处,在出版实践中也容易辨别。但由于中国出版体制和政策环境的特殊性,将这一概念运用到中国出版业时,却产生了引发争议、惹人质疑的适用性问题。争议和质疑的焦点在于自出版定义中“没有正式出版商参与”的表述上。这是因为,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也就是说,只有获得国家授权许可、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出版单位才能从事出版活动。这意味着,在我国出版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是不可能没有掌握着出版专有权的出版单位“参与”的,这便与白出版“没有正式出版商参与”的核心特征产生了矛盾。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中国,自出版这一概念是否存在有效的话语空间呢?甚至它是不是一个“伪概念”呢?本文并不打算另辟蹊径提供关于自出版的新定义(因为如前所述,自出版的内涵是清晰的),而是尝试超越形式层面的、偶然性的(contingent)、语境化的(contextual)限定条件,将此概念纳入到一个更加广阔、更为普遍的分析框架之中,由此挖掘其深层次的、实质性的内涵;继而从此实质内涵出发,探讨其与中国出版语境相兼容的途径,最终为讨论中国的自出版现象打开合理的话语空间。

二、作为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出版

怎样将自出版概念置于一个更加广阔、更为普遍的分析框架之中呢?这首先可以从一般的出版概念出发。人们可以从很多角度认识、定性出版活动。例如,在跨国、跨媒体经营的巨型集团中的管理层看来,出版是集团业务的一个部门和分支,要为盈利指标作出适当贡献;编辑会认为出版不过是自己日常工作中一系列操作环节和程序的排列组合;作者和读者会将出版视为表达观点、交流思想、传播知识和文化的一种手段;等等。

可以说,上述举例都是“从较为主观的角度讨论出版的商业活动、流程和系统。另一种更宽泛的方法是将出版置于一组相互交叉的活动之中加以讨论,从更广的背景理解出版本身。”怎么理解“一组相互交叉的活动”和“更广的背景”?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将出版放到一般社会生产的背景下以及人们彼此关联的生产活动中予以审视。遵循这样一种“社会分析”的思路,可以说无论处于何种社会制度下(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或社会主义制度),也无论采取何种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方式(习俗经濟、指令经济或市场经济),出版都是人类的一项象征性/符号性(symbolic)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指象征/符号复制技术尚处于“铅与火”的机械工业时代),它还是所谓“社会化大生产”的典型代表之一。

出版是一种象征性/符号性活动比较好理解——毕竟它是在人类文化、精神和智力层面开展的行为,该如何理解出版的社会生产实践属性呢?马克思指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具体到出版,我们说,作为一项社会生产(或曰社会化生产)实践活动,出版在个体、分散、割裂的条件下是很难完成的,它必须突破自然、非社会的狭窄限制,调动起社会上方方面面的要素资源(如创新性作品、资金、劳动力、印制材料等),使人们相互之间“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开展社会化的分工协作,才能大规模、高效率地完成。下面以常见的市场经济方式为例,试着具体说明“作为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出版”的含义。

图1是传统出版的典型模式,其中的“圈”代表一种市场主体,“箭头”代表不同市场主体问形成的交换关系。出版商(有时也称作“发行人”)作为出版领域的投资者和生产环节的组织者,由其负责筹措资本、聚集生产要素、组织协调生产并最终占有出版商品,因而自然占据着示意图的中心位置。图1上半部分呈现的是生产主体问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商通过市场交易与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两两构成—对双向关系,例如通过稿酬的形式从作者那里获取作品的版权,通过工资的形式与编辑、发行等专业劳动力结成雇佣劳动关系,通过货币支付的形式从材料商和印刷商那里购买出版材料(如纸张、油墨)和印刷服务,通过让与折扣的形式从经销商那里获得发行服务。当然,出版商还可能与银行、房屋所有人、版权代理人等各种市场主体形成借贷、租赁、代理等各种关系。图1下半部分呈现的是销售关系,出版商将生产出来的出版商品卖给消费者(可能是机构消费者,如图书馆,也可能是个体消费者,如读者),从而收回成本,赚取利润,扣除个人消费部分外用于投资和积累,以维持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可以看到,无论从生产资料的使用、生产过程还是产品交换来看,出版活动都体现出了鲜明的社会生产实践特征。

三、自出版概念的实质内涵

在明确了出版的“象征性/符号性社会生产实践活动”本质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试着阐述自出版概念的实质内涵。在此仍然通过一个图示来对比说明(见图2)。

图2与图l相比,不同之处有三点:第一,“作者圈”的位置发生了变化——从边缘移动到了中心;第二,“出版商圈”消失不见了,被整合到了“作者圈”之中;第三,“作者圈”和“出版商圈”之间的双向箭头不见了。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含义是,在自出版条件下:其一,作者取代出版商占据了在各市场主体中的中心位置;其二,出版商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其角色和功能被吸收、整合到作者身上。这就意味着,在自出版的定义中,所谓“没有正式出版商参与”并不仅仅是说没有正式出版商的“形式参与”,而是压根摒弃了正式出版商的“实质参与”,甚至于“出版商”这一概念都变得没有意义了;其三,作者与出版商之间不复存在围绕版权要素形成的交易关系。在传统的出版模式中,作品的创作和出版是两个环节,由两个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前者的实施者和责任人是作者,后者的实施者和责任人是出版商,他们之间的关系靠前者转让作品版权给后者、后者出版作品从而赋予前者以收益(不仅包括经济收益,还包括荣誉、地位等象征收益)这种市场交易来维系。然而在自出版模式中,版权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出版商)消失了,因而不复存在版权转让过程。

按照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由于作者取代了传统出版商的职能,从而使同一个主体贯通了出版产业链中的两个环节——创作和出版,并且在这一职能替代和产业链重组过程中消解了出版商的独立地位,这才是自出版概念的实质内涵,也是其区别于传统出版的本质所在。我们可以将自出版中“自”的内涵进一步分解为“六个自”:自创作品、自持版权、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其中,“自持版权”是“六个自”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我们知道,版权是一种所有权,其市场价值在于获利,而为了保证版权的“可获利性”,它在市场上必须处于一种排他性的、竞争性的独占垄断状态(当然是指版权仍处于有效期内)。在传统出版中,这种“版权获利权”一般由作者转让给出版商,其法律标志是作者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合同。但在自出版条件下,正是“自持”决定性地区别于“转让”,从而接合起(之前的)作品创作和(之后的)资金筹集两个环节,避免了版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与过渡程序。版权的实际持有者自然成为版权资源的投资者和开发者(“自筹资金”),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则是投资主体所要求的权、责、利三权统一体的逻辑延续。

四、中国语境下的自出版

从社会分析入手对自出版概念实质内涵的挖掘和揭示,为我们重新认定自出版活动提供了指南。例如,我们似乎不必再拘泥于定义中“没有正式出版商参与”的字面表述作为判断某一出版行为是否为自出版的标准,这样一来,便为我们审视中国语境下的自出版开辟了道路和空间。本文暂时不讨论中国出版业中多领域、多形式的自出版实践,仅从理论层面做一抽象概括,看看如何使自出版概念与中国语境相兼容。

为了分析的便利,笔者借助了几个社会学概念和范畴。首先是“场域”(field),虽然这一术语很早就被引入到社会科学之中,但真正使其系统化、完善化,成为社会分析中一个极富启发性工具的还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在布尔迪厄看来,场域指代一个结构化的社会空间(structured space),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运作法则和力量关系,这些法则和关系独立于政治和经济条件。场域的结构样貌取决于场域中每一个行动者所占据的位置关系,而行动者的位置分布又取决于他所掌握的“资本”(capital)数量和种类。这又引入了“资本”的概念。资本既是一种资源(resource),指社会行动者在场域中获得行动力和影响力所需凭借的东西,又是一种利益(stake),指社会行动者的行动目的是获得更多的资本。

同样地,我们可以把出版看作一个“场域”,其中有大大小小、林林总总的参与者和竞争者,他们根据所掌握的不同资本数量和种类在场域内参与竞争,竞争的结果难免产生地位的分化,进而这种地位的差异分布呈现出一种结构性的空间特征。那么,出版场域都包含哪些“资本形式”呢?英国社会学家约翰·汤普森将其分为五种:经济资本、人力资本、智力资本、象征资本和社会资本。

经济资本指的是不断积累起来的金融资源,包括股票、设备及出版商可以直接(在他们自己的账户中)或间接(他们能够利用总公司的资源或者从银行及其他机构所得到的资金)获得的资本储备。人力资本是指公司所雇用的员工及他们所具备的知识、技术和专业技能。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关系网及长期以来个人或组织所建立起来的与外界的联系。智力资本(或叫知识产权)由下列权利构成:出版者所拥有或控制的智力内容的权利;出版者通过与作者或其他实体签订合约而获得的权利;通过出版或售卖一些附属权利而获得的权利。象征资本是指出版社所积累的社会声望及地位。

可以说,上述五种资本形式在各国的出版场域中具有共性,然而,具体到中国的出版场域,基于它独特的“运作法则”,似乎有必要再增加一种,我们可以概念化为“合法化资本”。这样一种资本形式是指,根据我国的出版体制和政策约束,场域中的一部分参与者和竞争者(国有出版单位)垄断了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权,其他参与者和竞争者要想凭借合法的产品进入场域,参与竞争,就不得不与国有出版单位进行合作,以其他资本换取“入场资格”,所以笔者称其为“合法化资本”。因此,中国的出版场域呈现出六种资本形式共存的结构,如图3所示。

我们回到本文的主题——自出版。可以看到,在我国现有的出版体制和政策条件下,由作者代行出版商职能、以个人名义出版的作品同样面临着“合法化”的问题,也不得不与国有出版单位进行合作,所以也存在“合法化资本”的形式,图3描述的中国出版场域“六维资本形式结构”对中国自出版也是同样适用的。

这样,通过引入场域和资本两个概念,在理论上尽可能兼顾了中国语境的特殊性和自出版概念的普遍性。一方面,从特殊性着眼,由于中国出版场域独特的“运作法则”(或曰“场域逻辑”),产生了一种独特的资本形式——合法化资本,该资本形式的来源条件、内在性质、所属分布、作用方式等都有着不同于其他资本形式的特殊性,它是在中国语境下开展自出版活动所无法忽视的;另一方面,从普遍性着眼,就“合法化资本”作为行动者参与场域竞争所需的一种资源,且可以与其他资本形式进行交换、转化而言,它又有着作为场域资本的一般特点,也不必因为它的存在就彻底取消自出版在中国语境中的合理性——无论是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

五、结语

本文从社会分析的视角出发,力图跳出字面的迷雾和歧义,深入挖掘自出版概念的实质内涵。通过阐述出版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属性,笔者认为自出版概念的实质内涵是,由于作者取代了传统出版商的职能,从而使同一个主体(即作者)贯通了创作和出版两个环节,并且在这一职能替代和产业链重组过程中消解了出版商的独立地位;并进一步将自出版中“自”的内涵分解为“六个自”:自创作品、自持版权、自筹资金、自主經营、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在揭示了自出版概念的实质内涵后,笔者以此为出发点,从理论抽象层面借助“场域”“资本”等社会学概念,提出了中国出版场域的“六维资本形式结构”,以此兼顾概念的普遍性和语境的特殊性,从而为探讨中国自出版现象开拓合理的话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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