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传统与法治理念:现代版权文化溯源
2017-02-24芦世玲
芦世玲
摘要:版权意识是一种文化层面的积累和沉淀,探究现代版权文化形成过程中的商业传统和法治理念,对于寻找到推动当下中国版权制度建设的着力点、提升民众版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版权文化;版权制度;商业传统;法治理念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集体的思想观念、价值标准势必会渗透在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制度的建设和执行。版权文化在版权制度的运行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缺乏有力的文化支撑,合理的制度也无法阻止权利的失落。起源于西方的现代版权制度建立在相应的版权文化基础之上,而西方商业传统和法治理念在现代版权文化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商业传统是版权贸易的实践基础
西方商业的繁荣为版权的商品化提供了普遍的社会认同和成熟的运作模式。纵观西方历史,我们发现商业传统伴随着西方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尤其是近代以来,商业传统对于商业的重视促使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得到充分的发育,帮助西方国家走向富强。而西方商业传统的核心价值也是社会各项制度包括版权制度得以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
1.西方商业传统的形成
西方商业传统起源于古代腓尼基地区。古代腓尼基人善于航海和经商,他们乘风破浪,来到许多被认为是世界尽头的地方,建立殖民地、播撒商业的种子。古希腊人继承这两大技能,他们活跃在地中海各地,从事贸易和其他活动,面对无法预测的风云变幻和猖獗的海盗,人們采用流动和冒险的方式保持团队的生存与发展。
海上贸易利益与风险并重。古希腊国家出台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和扶持贸易,商人对于国家经济繁荣的重要性得到凸显和认可。但自此开始的商业传统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进入中世纪,欧洲战争频繁,经济发展停滞,商人也倍受歧视。随着后期城市经济的发展,人文主义思想萌出,通过劳动取得金钱成为人的权利和快乐,经商活动和财富的积累才再一次受到歌颂。商人地位的提高促进了贸易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文化的繁荣。文艺复兴时期地中海内海贸易发达,自由市场欣欣向荣,西方社会对于商业和商人的认同度不断加强,人们怀揣发财梦迎来大航海时代,由此催生的资产阶级革命大大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启蒙运动宣扬理性,为商业传统的迅速发展推波助澜。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工具的有用性,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以此实现功利的目的。这导致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追求私利成为人们行为的出发点。但是另一方面,对于私利的追求和满足同时也被市场供需牵引,这在客观上导致社会财富的流动。在英国,自由主义经济模式逐渐建立起来,商业获得极大的发展,商业意识渗透进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商业立国在美国同样大行其道。17世纪,来自英国的早期移民与宗主国英国进行物资的往来,他们把原料和奢侈品运输出殖民地,从英国换回本地人陌生的工业产品,波士顿等港口城市因此兴盛起来。独立之前,英国在殖民地推行的重商主义政策加剧了美国沿海地区与英国的商业往来。随着北美殖民地逐渐发展壮大,北美开始为独立而战,争取独立发展自己的工商业,最终也获得成功,国家快速发展。南北战争后,美国政治和经济彻底摆脱殖民统治,经济继续速发展,商业活动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政府的鼓励。随着西进运动、领土拓展、美西战争等一系列的扩张运动,美国逐渐成为资本主义强国。19世纪下半叶,政府干预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令私人企业大放异彩,到了20世纪初,美国已经成为经济总量居世界首位的国家。
两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重商政策更显露无疑。柯立芝总统曾经宣称:“美国的事务就是做生意。”血液中流淌着冒险精神的美国人在战争中再次磨炼了敏锐的财富洞察力,在各种冒险中变得更加勇敢、投机、充满野心,崇尚商业成功的传统由此形成。
商业传统的发展伴随欧洲经济的起源、发展和繁荣,更助推美国成为世界经济最强国。极为可贵的是,在不断战乱、分裂的西方社会发展历史上,商业传统的成长有过低谷,却从未没落、断层。持续的传承赋予西方商业文化坚实的实践根基,商业意识和贸易观念渗透在西方社会各阶层。公元前3世纪的罗马已经出现了西方最早的图书业,尽管在此后漫长的手抄书时代乃至印刷时代中,作者的权利并没有立刻被意识和发现,但是承载知识信息的图书被当作商品进行买卖,这一交易不仅仅是对纸张和油墨等物质价值的肯定,也是对知识信息价值的认可。1667年4月27日,约翰·弥尔顿将《失乐园》书稿以10英镑的价格转让给出版商萨缪尔·西蒙斯,并签订合同,约定弥尔顿不得自行或再交由他人印刷或出版《失乐园》或与《失乐园》类似的图书或原稿。在1710年《安娜法》明确作者的权利之前,作为作者与出版商之问的交易,《失乐园》具有代表性,弥尔顿获得的10英镑除了书稿本身的价值,也包含允许他人印刷或出版其作品的个人权利。而在作者的权利逐渐被认识到后,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在崇尚商业竞争的社会环境下,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2.西方商业传统尊重个人权利
在漫长的商业活动中,商人们逐渐形成一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程序,它不仅与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需要和目的相结合,同时也与商业活动所在的社会环境发生互动,与人们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成一定的契合度,迎合并且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版权制度能够在欧洲大陆和美国得以良性运转,西方商业传统对于个人权利无限尊重的核心价值是其重要保障。
以文艺复兴为起点的西方近现代文化崇尚商业,人们的商业活动体现商品经济要求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思想文化领域的作品无不关注现实,秉持以人为本的主张。乔万尼·薄伽丘所著《十日谈》是欧洲文学史上第一部现实主义巨著,意大利近代著名评论家桑克提斯将其与但丁的《神曲》相提并论,称为“人曲”。新兴的资产者和市民积极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宗教神权的统治受到巨大的冲击。随后肇始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很快席卷整个西方世界。在大机器代替手工劳作的过程中,尽管人的价值被质疑,但是随着大量集体协作作业的出现,人的价值和需要终究得到凸显。在工业革命早期,人们举家从村庄来到城市,投入大工业生产。城市生活的卫生、医疗、交易、养老、治安等问题开始涌现,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设逐步展开并趋于标准化。同时,不断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人阶级逐渐形成,他们建立组织、学习谈判,加速了西方民主的进程。随着人的利益和力量不断被发现和放大,个人权利也越来越受到尊重。
西方的这种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伴随资本主义经营活动规则的确立而形成的,与之并行发生的,还有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完备。商品等价交换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深了平等的观念;商品冲破各种障碍和疆界,根据人们需要自由流通的要求促进自由意识的发展;商品交换过程中的谈判议价、充分表达买卖双方意愿的成交方式强化了民主意识。这些在商品经济不断成熟和完备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文化内容也正是西方社会文化大环境在商业领域的投射。平等、自由、民主的商业文化内核在商业活动中的反映集中体现在商人把赢利建立在尊重顾客的基础之上,即所谓的“顾客是上帝”。在充分尊重和强调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西方商业文化对于个人利益、个人自由的追求有利于激发个人的创造性,这赋予商业活动不断创新、灵活应变的能力。同时,价值主体自我化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商业活动的参与者需要拥有绝对的自主权,而商人实现自我的价值取向偏重实用和功利,追求实际利益的最大化。
版权作为一种私权,代表着作者针对作品的独立的权利。对于个人独立选择、表达意愿无限尊重的西方商业文化的核心,与基于自由贸易建立起来的版权制度有着内在的契合。社会文化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是自发而有力的,它对于制度运行的保障作用无可替代。版权在商业传统的延续中实现自由交易,而尊重私权的商业文化又给予这种交易以可靠的保障。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安娜法》是当时各方利益角逐妥协的产物,但不可忽视的是,只有当书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读者对于阅读产生更多需求的情况下,作品及与之相关权利的价值才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在趋向成熟的商业环境下,作者的个人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尊重。
二、法治理念是版权制度运行的思想基础
西方商业传统的发展为承载精神劳动的各类作品提供了交易的可能和依据,而交易的公平合理离不开对权利归属的确认。现代版权的私权属性得到认可,其背后的版权文化中存在法治理念的支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有简洁的阐述,他认为法治应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其二,普遍被服从的法律是良法。可见,法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需要确认法的地位,另一方面需要确认法的内容。就法的地位而言,法治要求法具备至高无上的权威;就法的内容而言,法要体现善的原则。
1.西方社会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
现代版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法律的普遍服从是版权得以被保护的前提。法律至上的观念确认版权作为一种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关于西方社会法律至上观念的建立,我们能够从西方法治传统中找到其渊源。
从西方民主制度的实施来理解法律至上。首先,法律的制定和运作都存在民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的路径,这令法律具有一种全民契约的性质,不论在现实中遇到怎样的问题,都更容易得到民众的尊重和服从。其次,法律强调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这使法律与普通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更容易得到民众的关注和接近。最后,“三权分立”下的司法机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较高的权威和人们的信赖。
从西方法治传统来看,“法律至上”的形成最早发生在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渐建立的过程中。《荷马史诗》中的“狄凯”被看作正义女神,“特弥斯”则代表着法律和惯例,史诗中,英雄们视正义为法律的基础。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人治,并且认为法律应该由多数人制定,多数人的意见比少数人或者一个人的意见更正确。他的主张中含有法律作为一种权威和法律应该是一种良法的概念。雅典人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认同与追求而崇尚法律,这为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并且延续到近代。近代以后,基于商品交换的活跃所带来的利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于“法治”进行过系统论证。洛克在《政治论》一书中这样论述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可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它的权力的权威性。”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把法治看作是维护自由和平等的屏障,能够阻止凭借个人意志为所欲为的专制统治。潘恩和杰弗逊全盘接受了欧洲关于民主和法治的启蒙思想并运用于他们在美国的治国实践中。他们宣布,法律应该成为国王,国家的权力来自宪法,宪法来自于人民的契约。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和自由。西方近代法律至上的观念由此基本成型。
法律至上的观念影响着西方国家民众对于规则和法律的态度。一方面,人们尊重各种成文或者不成文的法律法规,其行为自觉受限于制度的安排;另一方面,人们对于违背规则和法律的行为持敏感态度,不允许规则之外的行为发生。从《安娜法》问世至今,西方版权法律制度建设随着人们创作活动的丰富不断发展,法律的保护对象超越文字作品而涵盖了几乎所有类型,权利内容也逐渐从复制權扩大到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十多种权利。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版权制度也不断面临考验,但是在一种普遍的对法律的尊重之下,作品的使用保持着规范和有序。
2.西方法律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
西方法治理念除了要求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还要求法在内容上体现良善。西方法律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所谓良法即能够保障人的权利的法。西方法律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法律的价值在于确认和维护个人在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利于个人生存发展的社会秩序。
西方法律重视个人权利,是思想上对于商业实践尊重个人权利的制度化。罗马人的《十二铜表法》作为成文法的开端,尽管维护的是当时的奴隶制社会制度,但是它的制定过程充满了平民阶层向贵族阶层争取权利的斗争,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利益诉求。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中,不论成文法系还是判例法系,法律制度背后均存在权利的观念。德国在反思纳粹政权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其法治文化更加注重人性尊严的满足,德国宪法对于个人意愿、个人选择、个人决定以及个人隐私的规定都以完整的人格概念为框架,并对权利的内涵做出细致的描述。美国人的权利意识则在1620年移民们乘坐五月花号到达美洲海岸时就已经非常明确,他们签订公约,将彼此的“同意”作为约定组成政治社会的前提。
现代版权作为作者的权利得到明确认可之前,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认识过程。在口传与手抄时代,由于缺乏控制手段,作品经口述或者手抄,作者便失去对其传播过程进行保护的可能,创作者在其中的劳动价值无法得到体现。而在古登堡印刷术发明后的两百多年问,欧洲图书业快速发展,陆续出现与出版相关的法令,尽管在《安娜法》颁布之前,诸多出版审查和特许制度虽涉及有关出版的权利却未曾有一部法律或者命令明确作者的权利,但是,这些制度中已经出现了作者的身影,这隐约浮现出人们对于作者因创作而拥有权利的认识。1642年英国平民院的一项命令要求自1652年以来出现的图书在印刷时必须附加作者的姓名及其同意的说明。尽管其目的在于控制那些政治上不易被接受的图书的流传,但它也清楚地认识到最终对书负责的应当是作者。可以说,现代版权是西方法治在对出版行业相关权利的确认过程中逐渐被认识和形成的,正是强烈的权利意识促使由创作而产生的权利归属于作者。法律对于权利的强调使人们对于自身权利以及他人权利的边界有了清晰的认识,不容越界。
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之下,出版已成为围绕版权所进行的资源配置和文化传播活动。版权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不论在对内传播抑或对外传播中均为版权交易与管理的制度保障。当我们对现代版权文化的形成进行追根溯源的观察时,可以看到商业传统与法治理念是其最为显著的基础。而中国早在宋代已有国家禁止民间擅自刊刻的记录,民间也有刻书机构的明确声明,如眉山程合人宅刊《东都事略》的牌记中有“已申上司,不许覆版”字样。这些与《安娜法》颁布前欧洲的原始版权概念如出一辙,且在时间上更早。数百年前东西方版权文化跨越千山万水的联系有待探究。当下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渐入佳境,版权贸易方兴未艾,由经济互动带来的文化融合也将提醒国人重新认识创作的价值,并助其在实践中成长壮大,最终形成足以支撑制度实施的版权意识。